第三节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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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征收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2
页码: 611
摘要: 农业税征管清代,丁、漕征收沿用明末赋役册籍。民国时期,田赋藏册仅存户名和粮额,征收弊端甚多。民国19年(1930),规定每年5月、11月两期交纳,逾期加罚,甚至拘案押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采用“旧派新摊”的办法征收。通过土地改革,查田定产,复查调产,编造《农业税土地房产清册》0。1972年起,征收年度为阳历1至12月底止。1987年起,农业税全部由乡、镇政府负责征收。2004年起,免征农业税。
关键词: 税务 征收管理

内容

税法宣传
  1991年,是全国范围的税法宣传教育年,丽水市财政局利用广播、电影、幻灯、文艺专场演出、税法咨询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大型宣传画、标语牌、刷写大幅标语近200块(条)。举办317期税法宣传教育培训班。经过考评644家企业获“税法宣传活动合格证书”,4800多人取得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合格证书。1992年,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两高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7000多份进行税法宣传,并组织“税收带来祖国美”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和征管法知识竞赛活动。1993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举办以“税收与改革”为题的大型摄影图片巡回展,并配合开展税法咨询活动,历时一个月,经全市五镇二乡,参展近万人次,获省税务局“省级最佳项目”奖。1995年,为配合《浙江省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以“税收与法制”为主题,开展税法咨询,并对纳税大户进行了表彰。组织开展了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全省税法知识大赛。通过市有线电台开办 “税务之声"专题节目,播出税收法规、税收要闻、大检査资料100多条次。
  税收管理
  农业税征管清代,丁、漕征收沿用明末赋役册籍。民国时期,田赋藏册仅存户名和粮额,征收弊端甚多。民国19年(1930),规定每年5月、11月两期交纳,逾期加罚,甚至拘案押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采用“旧派新摊”的办法征收。通过土地改革,查田定产,复查调产,编造《农业税土地房产清册》0。1972年起,征收年度为阳历1至12月底止。1987年起,农业税全部由乡、镇政府负责征收。2004年起,免征农业税。
  民国粮税过户单
  工商税收征管清末,厘金尽数上解,其余杂税为配赋创,征管与田赋同。民国时期,主要有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定期或设卡征收。工业产品就厂、场源头征收。应税货物均实行起运报验,所得税分别采用比例、全额累进、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其他杂税捐,县自行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稽征管理重点是私营工商业,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定额征收,有完额证照、报运查验制度。1951年,使用统一发票。1956年起,取消民主评议,逐户查账、核定征收。“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合并,稽征管理削弱。1982年起,重新对纳税户登记发证,在交通要道设税务检查站。1984年,对税务干部实行工商税收征管计分考核与奖金挂钩。1985年,县税务局决定罚款50元以下由所长审批,50元以上税务局审批。是年后,每年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1987年起,税务机关委托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时,协助进行税收监督。
  1992年,进一步完善了制笔行业组装户的税收征管办法,改开票结算为定人定额定量征收,当年全市个体、私营制笔户税收超过90万元。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环节营业税率由3%调整为5%,增加收入578万元。1994年,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由原“定额”征收改为“定额加发票”方式征收,并在此基础上普遍调整了个体户税收定额,实行定额公开,接受监督。1995年,制定《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工作意见》,对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确定其土地增值税委托土管部门代征。调整高消费营业场所的税收定额,制定《丽水市区歌舞厅税收征管办法》,实行“定额加发票”方式征税,较大幅度的调整了舞厅、咖啡厅、茶馆等税收定额。制定“无照经营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商业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增值税率”办法征收增值税,确定最低税负率。发挥乡镇(街道)积极性,协助征管,以分成形式鼓励增收超收。
  办税服务推行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采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建立办税大厅,集税务登记、发票出售、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为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大厅。1996年,开始筹建,1997年,正式投入使用。2000年,上划市地税局。
  发票管理1992年,成立发票管理所。1994年,统一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建立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1996年,建立发票领缴与税款计算相衔接的制度,并健全发票的稽核制度,采取集中发售、双审缴销,由税务所与发票所双重稽核的办法。
  税务执法1950年,丽水县建立检查组,在大水门设检査站。1952年,查出违章案件877件,补、罚、没款人民币15000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查出违章案件423件,补税3万元。1963年,査获1182件,补、罚款4.7万元。1972年,开展纳税检查,查处偷漏税3.7万元。1985—1990年,查出偷、漏金额890.7万元。1993年,开展税务大检查,查处各类违纪金额141万元。1994年,城关范围内清理出无证业户300多户,依法补缴税款和罚款30万元;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查处利用发票偷逃税案件114起,补税罚款37.3万元。1995年,受理查处偷税案件4659起,结案4655起,查补收入595.4万元;8289户企业单位和个体进行税收财务自查,查补税收249万元。1996年,通过税收大检查,查处违纪金额163万元;对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进行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50多万元,补交税收68.5万元;稽查大队查处偷税案件54起,补罚入库230万元,其中补税104万元。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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