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
清末,田赋、厘金、杂税由县征收。民国地方性捐税由县自定征收。民国17年(1928)始有国家税、地方税之分。民国24年(1935)后,国税由财政部征收,设各地直接税局,省税由县征收上解省库,县税由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0年,对地方性税收曾给机动。1958年起,省给一定减免税权限。1977年起,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1979年起,地方税试行县、区分成,即屠宰税收入县区“五五”分成。1985年,分成税种扩大到区、镇、乡范围内征收的工商税和农林特产税,分成比例按不同地区经济类型分为5%、7%、10%三类。1987—1988年,分成税增加农业税,分成比例分为基数内和超基数两种。1997年9月前,国税、地税按分税制税种划分,由丽水市财政、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1997年9月至2000年9月,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办公征税场所和征收税种均相应分开。2000年9月以后,税务机构全部上划丽水市。
农业四税
农业税清雍正四年(1726),摊丁银入秋粮款内,合地丁为一,按额折征银钱,亦称钱粮,定为地丁、漕粮南米、租课。同治年间,丽水县征地丁银15427两,漕粮南米2502石8斗 (每石折银1.2两),租课银80余两。光绪三年(1877),征地丁银22063两,漕粮南米2459石6斗,租课银100余两。
民国初,承清制,地丁粮米,原额正银一两折银元一元五角,漕粮南米改称抵补金。民国3年(1914)地丁银米10751两(折银元计算,下同),民国10年(1921)11033两。民国16年(1927)每石折银元三角,作为定制。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20年(1931),实征地银米23.1万两,抵补金粮食3.3万石。民国21年(1932),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称下期田赋,至民国29年(1940)(缺25年),共征17.3万元。民国30年(1941),田赋征收实物,征率按原定额每元征稻谷2市斗。民国32年(1943),每元征实3斗,征借1斗5升,县级公粮1斗。民国34年(1945)抗战胜利,豁免田赋。民国36年(1946)田赋折征法币、每石稻谷折价10万元征收。民国37年(1948)每元征实征借各为3斗。民国30—37年(1941—1948)实征稻谷35万石。民国时期,在田赋项下设附加。民国22年(1933)±期田赋正税16107元,附加税44802元。民国25年(1936),田赋项下附加带征建设特捐、建设附捐、县税特捐、教育附捐、区公所经费、治虫附捐、保训附捐、公益费、筹还国税旧垫、学谷捐等,每征税一元,附加三元零一分八厘。另外,田赋项下还带征乡镇教育费、乡镇自治费、地主优待积谷、绥靖经费等。民国35年(1946),上期田赋29075.7元,下期8128.5元,附加税112356.01元。田赋收入约占县财政收入50%。
1950年,查田定产登记人口,以农业户为计征单位,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从3%至42%分为40级。1956年2月起,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缴纳农业税。1958年6月,改为比例税制,平均税率14.7%。1985年,农业税折征代金。1986年恢复实物征收。20世纪80年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承包户交纳。1949—1990年,农业税收21048万千克。
1991年以后,以征收粮食为主,辅以征收代金,由乡镇负责征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1991—2003年,农业税收入4795万千克,折币4062万元。
2002年10月30日,莲都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改义务工,取消屠宰税;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合理调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后,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从原来的59.69元,下降到人均负担22.21元,下降幅度达62.79%。2003年,征收农业税188.34万元,征农村公益事业费资金144万元,共计332.34万元,人均负担14.57元。
农业税减免政策有社会减免、灾情减免、优待优惠减免等。有时减免金额较大,如1997年减免195万元,相当于当年征税的47.4%。又如2003年,社会减免37万千克,灾情减免101.4万千克,退耕还林1822.5公顷,减免农业税70.8万千克,折65万元。1950—1990年,累计减免农业税2071万千克。1991年一2003年累计减免农税1533万千克,折币1447万元。
2004年,根据浙财农税字(2004)1号《关于做好对种植粮油农户减免农业税的通知》,当年免征农业税。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
农业特产税1954年前,采取评定产量并户计征,称农林特产税。1955年2月起,改为随售随征。税目税率:茶叶7%、原木10%、原竹10%、药材15%,税目还有油茶、桐籽、柏籽、柴爿、木炭。1973年起,开征制茶花类10%。1988年3月起开征西瓜10%、柑橘15%。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1994年,取消工商税中的产品税,其中部分内容并入农业特产税,为此,出现生产者和收购者都要纳税。如茶叶,生产者交7%,收购者交12%的税,黑木耳、银耳各交8%的税。1994年,税率有所调整,柑橘、梨为12%,桃、杨梅10%,西瓜8%等。1954—1990年,征收农林特产税444.8万元。1991年以后几年,柑橘产量大增,每年的农业特产税收入都在一百多万元到二三百万元水平,1998年后,有所下滑。1991—2001年,累计征收农业特产税1858万元。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欠发达地区农业特色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1年9月11日起停征。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开征,税额:建制镇每亩4000元,乡每亩3000元(农民建房减半),至1990年共征收244.2万元。此税先同中央共享,开始是对半分成,1989年1月1日起调整为“倒三七”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具体为交省10%,市县留60%)。1994年以后,全归地方收入。
2008年,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四档,丽水属第二档: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45元(30000元/亩),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67.5元。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991年至2000年8月,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2482万元。此后由市财政局征收。2001年一2010年市局转入莲都区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收入3555万元。
契税清代,置买旧房,按价钱每两纳税3分。民国,卖契税每契价银圆百元征银圆6元,后增至9元,典契税每契3元,后增至6元,年税银4000元。契纸费一张收银元5角,验契税每契张收银元2角,契价在30元以上者收查验费银元2元。1953年开征契税,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均由承受人完纳契税。买契税按价6%、赠予契按价6%、典契按价3%征收,是年实征132元。1967年,房屋产权转移税停征。1981年,恢复征收,是年收入税款2000元。1953—1990年,契税46.5万元。1991年以后,房地产业方兴未艾,契税收入直线上升,1991年346万元,1995年1692万元,1998年1811万元。
199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浙江省实施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契税适用税率为3%。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浙财税政(199918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浙江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率暂减按1.5%执行。1991年—2000年8月,征收6190万元。2000年9月以后,由丽水市局征收。2001—2010年,市契税总收入1901万元。
1991—2004年莲都区农业税收收入情况统计表
表15-1-1工商各税
清光绪三年(1877),有茶课、渔课、牙课、坑税、契税、当税、炉税、铁税、竹木税、碓税、牛税等,年征银158两。宣统二年(1910),设厘金总卡,征收商品通过税。
民国元年(1912)2月,开征统捐(以百货捐、茶捐、油捐为主),民国3—18年(1914一1929)实征货捐5.9万元(银圆),茶捐2.3万元(银圆)。民国2年(1913)开征印花税,民国3年(1914)开征营业牌照税,民国4年(1915)开征屠宰税、烟酒公卖税、烟酒牌照税,民国5年(1916)开征牙行帖税,民国10年(1921)开征所得税,民国20年(1931)开营业税,民国33年(1944)开征筵席税和娱乐税。民国35年(1946)实征营业税203.68万元(法币,下同),屠宰税2206.68万元,营业牌照税245.94万元,使用牌照税201.43万元,筵席税27.40万元,娱乐税29.40万元。民国27—36年(1938—1947),征收地方自治税32013万元。民国36年 (1947),有各种税捐96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开征税种有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1949年5月一1950年4月,共征收1.7万元(折新人民币)。1958年,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1958—1972年,征收工商统一税共2723万元。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5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税制简化,工商统一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并为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只适用于集体企业。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1973—1984年,累计征收工商税5033万元。1984年,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008年9月,工商税正式取消。
1953年,开征牲畜交易税。1960年,停征。1984年,恢复征收。1994年,根据国发 (1994)7号文件取消,累计征收8万元。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累计征收18万元。1994年根据国发[1994]7号文件取消。
1982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1日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以税收形式征集),征集范围: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集体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1987年,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征集率为10%,1983年7月提高到15%,1987年扩大部分为7%。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取消。1983—1994年累计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1509万元。
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3—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改上交利润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资源税、产品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取消产品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产税、集体所得税、建筑税。建筑税于1991年被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代替,1986—1990年累计征收建筑税307万元。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筵席税1994年下放给省管,省以浙政发(1994)50号文规定,停止征收)。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1989年,开征特别消费税、预算调节基金。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筑税条例。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差别税率,分别为0%、5%、10%、15%、30%。1999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1991—1999年,累计征收455万元。
1994年,全面推行新税制,改革完善工商税制。扩大增值税、开征消费税、修改营业税。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免除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形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停征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营业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当时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设置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有3%、5%、5%—20%。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额按期交纳营业额200-800元,按次(日)营业额50元,浙江省为月营业额400元,后来有过几次提高。1993年12月29日,以主席令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使用统一的流转税制。娱乐业1994年丽水规定税率10%,后来也有多次调整。2003年“非典”时,从事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出租车行业,实行查税征收的纳税人,实行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其税收定额统一下调50%。1984-2000年,累计征收31371万元。2005年7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2001—2010年,共征收营业税98510万元。
增值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对销售货物(包括生产的、购进的、进口的货物)或者提供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修理修配(指对货物)的劳务进行征税。对购进原材料、货物已税部分可以凭证抵扣,即对增加价值部分征税。1984—1993年,征收10127万元。1994年新税制实施,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其75%上交中央,地方分成25%。1994—2000年,丽水市分成15336万元,2001—2010年丽水市国税局代征转入莲都区范围内的增值税收入49406万元。
企业所得税20世纪50年代开征工商所得税,1950—1985年,征收2967万元。1986年演变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到1993年,征收1793万元。国营企业利改税后,1984—1993年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5594万元,1994年新税制实行,废止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人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新税制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税率根据所得额的多少,分为18%、27%和33%三档。1994—2000年,共征收企业所得税7176万元,2001—2010年,共征收企业所得税31027万元。
个人所得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1993年,累计征收1033万元。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是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征税。1987—1993年,累计征收35万元。1994年实行新税制,停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停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由5%—45%,每月所得减除必要费用。1994年,按月减除800元,2006年,调为按月减除1600元,2008年,调为按月减除2000元。2000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发(2000)16号文件,决定从2000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2000年共征收个人所得税7137万元,2001—2010年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9689万元。
车船税现行车船税是2006年12月29日颁布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开征。同时,废止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51-1974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46万元,1986—2000年,征收车船使用税484万元,2001年以后,划归市地方税务局代征,2001—2010年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税1899万元。
房产税1950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颁布房产税条例,10月1日开征。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税率,依照房产单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2001年1月,出租民房暂按4%。有关优惠,下列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由财政拨事业费的单位自用房、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通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2001年8月,个别建制镇开征有困难的,经报批可缓征。
1986—2000年,累计征房产税2997万元,2001年起,共征收房产税9775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1950年1月,地产税列为一个单独税种,同年6月,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单独设土地使用税,但未正式开征。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税率实行地区差别税额。丽水市规定,市区分3个等级,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分别为8角、6角、4角,碧湖镇为2角、3角,大港头、老竹、双溪、岩泉镇为2角。1997年12月,进行了一次调整。2005年市地税局再次调整。1989—2000年,丽水市征收494万元,2001年起,共征收土地使用税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开征。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2000年以前,原丽市财政局征收48万元。2001—2010年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代征转入莲都区范围内的土地增值税收入180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开征。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特定税。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县、镇的为1%。1985—2000年,原丽水市征收7553万元,2001—2010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6600万元。
印花税印花税1950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恢复征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人。1990年以前,征收53万元,1991—2000年,累计征收312万元,2001—2010年,征收印花税1004万元。屠宰税国家对应税牲畜在发生被屠宰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此税1950年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中央下放给省、自治区管理,浙江规定按头(只)定额征收。定额为:牛每头14元,猪每头10元,羊每只2元。丽水市1990年前征收260万元,1991—2000年征收277万元。
资源税1994年开征。当时丽水市没有原油、天然气等税目。2004年,市地税局根据省政府、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对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2006年,对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2006—2010年,共征收资源税12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