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莲都区的田赋、厘金、杂税由县衙征收,民国地方中捐税由县政府自定征收。民国17年(1928)始有国税、地方税之分。民国24年(1945)后,国税由财政部征收,设各地直接税局,省税由县征收上解省库,县税由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0年对地方税收曾给机动。1958年起,省给各县一定减免权限,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专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至1960年,全县财政收入增加到836万元。1962—1968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每年财政收入均在400万元以下徘徊。1970年以后,经济回升,1978年,财政总收入首超1000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收入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收入比重逐步由农业税为主转为工商税为主。2000年撤地设市,地方税机构划归丽水市财政,莲都区实行财政补助体制。2010年,实现总收入10.26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2.5%,比上年增长18.1%。
第一章税务
第一节税务机构
1949年7月,成立丽水县人民政府财粮科。1950年5月,成立丽水县税务局。增设粮征科。1952年7月,财政科与粮征科合并,改称财粮科。1958年5月,县财粮科(包括册籍室)、县税务局、县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工作组等机构合并,成立丽水县财政局。1961年9月6日,财政、税务机构分设。1966年5月,财政局、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改称县财政税务局,对外使用“丽水县财政局”和“丽水县税务局”两个公章。1969年,撤销丽水县财政税务局,财税工作由丽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贸办公室负责。1970年10月,县财政、银行机构合并,建立丽水县财政金融局,负责财政、税务、银行工作。1977年4月,财政、银行分家,恢复丽水县财政税务局。
1983年1月,根据上级指示,对外挂“丽水县财政局”和“丽水县税务局”两块牌子,对内仍为一个机构。1983年12月,为加强税收工作,对城关财税所机构进行调整,增设县税务局直属税务所。1985年1月,又增设直属第二税务所、城郊财税所。
1986年4月,改称丽水市财政税务局,对外仍挂两块牌子。内设秘书股、人事监察股、预算股、企业财务股、农业财务股、税政股、计划会计股、经济建设服务处。1986年6月,成立奚渡税务检查站,1992年7月撤销。1987年后,陆续增设综合计划股、稽管股、国债服务部、税务稽査队等,还将秘书股改设为局办公室。下属基层机构设有:直属税务所、直属第二税务所、城关财税所、城郊财税所、碧湖财税所、雅溪财税所、曳岭财税所、丽云财税所。1992年5月,随着行政撤区并乡的调整,一度曾撤销城郊财税所,增设水阁、联城、黄村、太平等乡镇所在地的财税所。1994年12月,仍按经济区域设所,又撤销了这4个所,恢复城郊财税所。1994年9月,成立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1997年9月22日,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分署办公,市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二块牌子。2000年9月,改莲都区财政局,内设办公室、人教科、预算科、农业科、国资企财科、综合科、社保科。2005年,增设国库科,2007年增,设绩效评价科。
第二节税种税源
税收制度
清末,田赋、厘金、杂税由县征收。民国地方性捐税由县自定征收。民国17年(1928)始有国家税、地方税之分。民国24年(1935)后,国税由财政部征收,设各地直接税局,省税由县征收上解省库,县税由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0年,对地方性税收曾给机动。1958年起,省给一定减免税权限。1977年起,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1979年起,地方税试行县、区分成,即屠宰税收入县区“五五”分成。1985年,分成税种扩大到区、镇、乡范围内征收的工商税和农林特产税,分成比例按不同地区经济类型分为5%、7%、10%三类。1987—1988年,分成税增加农业税,分成比例分为基数内和超基数两种。1997年9月前,国税、地税按分税制税种划分,由丽水市财政、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1997年9月至2000年9月,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办公征税场所和征收税种均相应分开。2000年9月以后,税务机构全部上划丽水市。
农业四税
农业税清雍正四年(1726),摊丁银入秋粮款内,合地丁为一,按额折征银钱,亦称钱粮,定为地丁、漕粮南米、租课。同治年间,丽水县征地丁银15427两,漕粮南米2502石8斗 (每石折银1.2两),租课银80余两。光绪三年(1877),征地丁银22063两,漕粮南米2459石6斗,租课银100余两。
民国初,承清制,地丁粮米,原额正银一两折银元一元五角,漕粮南米改称抵补金。民国3年(1914)地丁银米10751两(折银元计算,下同),民国10年(1921)11033两。民国16年(1927)每石折银元三角,作为定制。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20年(1931),实征地银米23.1万两,抵补金粮食3.3万石。民国21年(1932),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称下期田赋,至民国29年(1940)(缺25年),共征17.3万元。民国30年(1941),田赋征收实物,征率按原定额每元征稻谷2市斗。民国32年(1943),每元征实3斗,征借1斗5升,县级公粮1斗。民国34年(1945)抗战胜利,豁免田赋。民国36年(1946)田赋折征法币、每石稻谷折价10万元征收。民国37年(1948)每元征实征借各为3斗。民国30—37年(1941—1948)实征稻谷35万石。民国时期,在田赋项下设附加。民国22年(1933)±期田赋正税16107元,附加税44802元。民国25年(1936),田赋项下附加带征建设特捐、建设附捐、县税特捐、教育附捐、区公所经费、治虫附捐、保训附捐、公益费、筹还国税旧垫、学谷捐等,每征税一元,附加三元零一分八厘。另外,田赋项下还带征乡镇教育费、乡镇自治费、地主优待积谷、绥靖经费等。民国35年(1946),上期田赋29075.7元,下期8128.5元,附加税112356.01元。田赋收入约占县财政收入50%。
1950年,查田定产登记人口,以农业户为计征单位,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从3%至42%分为40级。1956年2月起,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缴纳农业税。1958年6月,改为比例税制,平均税率14.7%。1985年,农业税折征代金。1986年恢复实物征收。20世纪80年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承包户交纳。1949—1990年,农业税收21048万千克。
1991年以后,以征收粮食为主,辅以征收代金,由乡镇负责征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1991—2003年,农业税收入4795万千克,折币4062万元。
2002年10月30日,莲都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改义务工,取消屠宰税;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合理调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后,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从原来的59.69元,下降到人均负担22.21元,下降幅度达62.79%。2003年,征收农业税188.34万元,征农村公益事业费资金144万元,共计332.34万元,人均负担14.57元。
农业税减免政策有社会减免、灾情减免、优待优惠减免等。有时减免金额较大,如1997年减免195万元,相当于当年征税的47.4%。又如2003年,社会减免37万千克,灾情减免101.4万千克,退耕还林1822.5公顷,减免农业税70.8万千克,折65万元。1950—1990年,累计减免农业税2071万千克。1991年一2003年累计减免农税1533万千克,折币1447万元。
2004年,根据浙财农税字(2004)1号《关于做好对种植粮油农户减免农业税的通知》,当年免征农业税。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
农业特产税1954年前,采取评定产量并户计征,称农林特产税。1955年2月起,改为随售随征。税目税率:茶叶7%、原木10%、原竹10%、药材15%,税目还有油茶、桐籽、柏籽、柴爿、木炭。1973年起,开征制茶花类10%。1988年3月起开征西瓜10%、柑橘15%。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1994年,取消工商税中的产品税,其中部分内容并入农业特产税,为此,出现生产者和收购者都要纳税。如茶叶,生产者交7%,收购者交12%的税,黑木耳、银耳各交8%的税。1994年,税率有所调整,柑橘、梨为12%,桃、杨梅10%,西瓜8%等。1954—1990年,征收农林特产税444.8万元。1991年以后几年,柑橘产量大增,每年的农业特产税收入都在一百多万元到二三百万元水平,1998年后,有所下滑。1991—2001年,累计征收农业特产税1858万元。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欠发达地区农业特色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1年9月11日起停征。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开征,税额:建制镇每亩4000元,乡每亩3000元(农民建房减半),至1990年共征收244.2万元。此税先同中央共享,开始是对半分成,1989年1月1日起调整为“倒三七”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具体为交省10%,市县留60%)。1994年以后,全归地方收入。
2008年,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四档,丽水属第二档: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45元(30000元/亩),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67.5元。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991年至2000年8月,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2482万元。此后由市财政局征收。2001年一2010年市局转入莲都区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收入3555万元。
契税清代,置买旧房,按价钱每两纳税3分。民国,卖契税每契价银圆百元征银圆6元,后增至9元,典契税每契3元,后增至6元,年税银4000元。契纸费一张收银元5角,验契税每契张收银元2角,契价在30元以上者收查验费银元2元。1953年开征契税,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均由承受人完纳契税。买契税按价6%、赠予契按价6%、典契按价3%征收,是年实征132元。1967年,房屋产权转移税停征。1981年,恢复征收,是年收入税款2000元。1953—1990年,契税46.5万元。1991年以后,房地产业方兴未艾,契税收入直线上升,1991年346万元,1995年1692万元,1998年1811万元。
199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浙江省实施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自1997年10月<
日起执行,第四条契税适用税率为3%。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浙财税政(199918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浙江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率暂减按1.5%执行。1991年—2000年8月,征收6190万元。2000年9月以后,由丽水市局征收。2001—2010年,市契税总收入1901万元。
1991—2004年莲都区农业税收收入情况统计表
表15-1-1工商各税
清光绪三年(1877),有茶课、渔课、牙课、坑税、契税、当税、炉税、铁税、竹木税、碓税、牛税等,年征银158两。宣统二年(1910),设厘金总卡,征收商品通过税。
民国元年(1912)2月,开征统捐(以百货捐、茶捐、油捐为主),民国3—18年(1914一1929)实征货捐5.9万元(银圆),茶捐2.3万元(银圆)。民国2年(1913)开征印花税,民国3年(1914)开征营业牌照税,民国4年(1915)开征屠宰税、烟酒公卖税、烟酒牌照税,民国5年(1916)开征牙行帖税,民国10年(1921)开征所得税,民国20年(1931)开营业税,民国33年(1944)开征筵席税和娱乐税。民国35年(1946)实征营业税203.68万元(法币,下同),屠宰税2206.68万元,营业牌照税245.94万元,使用牌照税201.43万元,筵席税27.40万元,娱乐税29.40万元。民国27—36年(1938—1947),征收地方自治税32013万元。民国36年 (1947),有各种税捐96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开征税种有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1949年5月一1950年4月,共征收1.7万元(折新人民币)。1958年,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1958—1972年,征收工商统一税共2723万元。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5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税制简化,工商统一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并为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只适用于集体企业。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1973—1984年,累计征收工商税5033万元。1984年,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008年9月,工商税正式取消。
1953年,开征牲畜交易税。1960年,停征。1984年,恢复征收。1994年,根据国发 (1994)7号文件取消,累计征收8万元。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累计征收18万元。1994年根据国发[1994]7号文件取消。
1982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1日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以税收形式征集),征集范围: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集体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1987年,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征集率为10%,1983年7月提高到15%,1987年扩大部分为7%。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取消。1983—1994年累计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1509万元。
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3—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改上交利润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资源税、产品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取消产品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产税、集体所得税、建筑税。建筑税于1991年被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代替,1986—1990年累计征收建筑税307万元。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筵席税1994年下放给省管,省以浙政发(1994)50号文规定,停止征收)。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1989年,开征特别消费税、预算调节基金。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筑税条例。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差别税率,分别为0%、5%、10%、15%、30%。1999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1991—1999年,累计征收455万元。
1994年,全面推行新税制,改革完善工商税制。扩大增值税、开征消费税、修改营业税。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免除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形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停征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营业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当时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设置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有3%、5%、5%—20%。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额按期交纳营业额200-800元,按次(日)营业额50元,浙江省为月营业额400元,后来有过几次提高。1993年12月29日,以主席令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使用统一的流转税制。娱乐业1994年丽水规定税率10%,后来也有多次调整。2003年“非典”时,从事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出租车行业,实行查税征收的纳税人,实行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其税收定额统一下调50%。1984-2000年,累计征收31371万元。2005年7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2001—2010年,共征收营业税98510万元。
增值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对销售货物(包括生产的、购进的、进口的货物)或者提供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修理修配(指对货物)的劳务进行征税。对购进原材料、货物已税部分可以凭证抵扣,即对增加价值部分征税。1984—1993年,征收10127万元。1994年新税制实施,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其75%上交中央,地方分成25%。1994—2000年,丽水市分成15336万元,2001—2010年丽水市国税局代征转入莲都区范围内的增值税收入49406万元。
企业所得税20世纪50年代开征工商所得税,1950—1985年,征收2967万元。1986年演变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到1993年,征收1793万元。国营企业利改税后,1984—1993年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5594万元,1994年新税制实行,废止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人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新税制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税率根据所得额的多少,分为18%、27%和33%三档。1994—2000年,共征收企业所得税7176万元,2001—2010年,共征收企业所得税31027万元。
个人所得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1993年,累计征收1033万元。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是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征税。1987—1993年,累计征收35万元。1994年实行新税制,停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停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由5%—45%,每月所得减除必要费用。1994年,按月减除800元,2006年,调为按月减除1600元,2008年,调为按月减除2000元。2000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发(2000)16号文件,决定从2000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2000年共征收个人所得税7137万元,2001—2010年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9689万元。
车船税现行车船税是2006年12月29日颁布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开征。同时,废止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51-1974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46万元,1986—2000年,征收车船使用税484万元,2001年以后,划归市地方税务局代征,2001—2010年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税1899万元。
房产税1950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颁布房产税条例,10月1日开征。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税率,依照房产单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2001年1月,出租民房暂按4%。有关优惠,下列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由财政拨事业费的单位自用房、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通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2001年8月,个别建制镇开征有困难的,经报批可缓征。
1986—2000年,累计征房产税2997万元,2001年起,共征收房产税9775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1950年1月,地产税列为一个单独税种,同年6月,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单独设土地使用税,但未正式开征。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税率实行地区差别税额。丽水市规定,市区分3个等级,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分别为8角、6角、4角,碧湖镇为2角、3角,大港头、老竹、双溪、岩泉镇为2角。1997年12月,进行了一次调整。2005年市地税局再次调整。1989—2000年,丽水市征收494万元,2001年起,共征收土地使用税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开征。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2000年以前,原丽市财政局征收48万元。2001—2010年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代征转入莲都区范围内的土地增值税收入180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开征。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特定税。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县、镇的为1%。1985—2000年,原丽水市征收7553万元,2001—2010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6600万元。
印花税印花税1950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恢复征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人。1990年以前,征收53万元,1991—2000年,累计征收312万元,2001—2010年,征收印花税1004万元。屠宰税国家对应税牲畜在发生被屠宰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此税1950年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中央下放给省、自治区管理,浙江规定按头(只)定额征收。定额为:牛每头14元,猪每头10元,羊每只2元。丽水市1990年前征收260万元,1991—2000年征收277万元。
资源税1994年开征。当时丽水市没有原油、天然气等税目。2004年,市地税局根据省政府、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对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2006年,对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2006—2010年,共征收资源税1298万元。
第三节征收管理
税法宣传
1991年,是全国范围的税法宣传教育年,丽水市财政局利用广播、电影、幻灯、文艺专场演出、税法咨询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大型宣传画、标语牌、刷写大幅标语近200块(条)。举办317期税法宣传教育培训班。经过考评644家企业获“税法宣传活动合格证书”,4800多人取得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合格证书。1992年,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两高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7000多份进行税法宣传,并组织“税收带来祖国美”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和征管法知识竞赛活动。1993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举办以“税收与改革”为题的大型摄影图片巡回展,并配合开展税法咨询活动,历时一个月,经全市五镇二乡,参展近万人次,获省税务局“省级最佳项目”奖。1995年,为配合《浙江省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以“税收与法制”为主题,开展税法咨询,并对纳税大户进行了表彰。组织开展了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全省税法知识大赛。通过市有线电台开办 “税务之声"专题节目,播出税收法规、税收要闻、大检査资料100多条次。
税收管理
农业税征管清代,丁、漕征收沿用明末赋役册籍。民国时期,田赋藏册仅存户名和粮额,征收弊端甚多。民国19年(1930),规定每年5月、11月两期交纳,逾期加罚,甚至拘案押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采用“旧派新摊”的办法征收。通过土地改革,查田定产,复查调产,编造《农业税土地房产清册》0。1972年起,征收年度为阳历1至12月底止。1987年起,农业税全部由乡、镇政府负责征收。2004年起,免征农业税。
民国粮税过户单
工商税收征管清末,厘金尽数上解,其余杂税为配赋创,征管与田赋同。民国时期,主要有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定期或设卡征收。工业产品就厂、场源头征收。应税货物均实行起运报验,所得税分别采用比例、全额累进、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其他杂税捐,县自行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稽征管理重点是私营工商业,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定额征收,有完额证照、报运查验制度。1951年,使用统一发票。1956年起,取消民主评议,逐户查账、核定征收。“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合并,稽征管理削弱。1982年起,重新对纳税户登记发证,在交通要道设税务检查站。1984年,对税务干部实行工商税收征管计分考核与奖金挂钩。1985年,县税务局决定罚款50元以下由所长审批,50元以上税务局审批。是年后,每年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1987年起,税务机关委托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时,协助进行税收监督。
1992年,进一步完善了制笔行业组装户的税收征管办法,改开票结算为定人定额定量征收,当年全市个体、私营制笔户税收超过90万元。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环节营业税率由3%调整为5%,增加收入578万元。1994年,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由原“定额”征收改为“定额加发票”方式征收,并在此基础上普遍调整了个体户税收定额,实行定额公开,接受监督。1995年,制定《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工作意见》,对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确定其土地增值税委托土管部门代征。调整高消费营业场所的税收定额,制定《丽水市区歌舞厅税收征管办法》,实行“定额加发票”方式征税,较大幅度的调整了舞厅、咖啡厅、茶馆等税收定额。制定“无照经营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商业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增值税率”办法征收增值税,确定最低税负率。发挥乡镇(街道)积极性,协助征管,以分成形式鼓励增收超收。
办税服务推行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采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建立办税大厅,集税务登记、发票出售、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为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大厅。1996年,开始筹建,1997年,正式投入使用。2000年,上划市地税局。
发票管理1992年,成立发票管理所。1994年,统一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建立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1996年,建立发票领缴与税款计算相衔接的制度,并健全发票的稽核制度,采取集中发售、双审缴销,由税务所与发票所双重稽核的办法。
税务执法1950年,丽水县建立检查组,在大水门设检査站。1952年,查出违章案件877件,补、罚、没款人民币15000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查出违章案件423件,补税3万元。1963年,査获1182件,补、罚款4.7万元。1972年,开展纳税检查,查处偷漏税3.7万元。1985—1990年,查出偷、漏金额890.7万元。1993年,开展税务大检查,查处各类违纪金额141万元。1994年,城关范围内清理出无证业户300多户,依法补缴税款和罚款30万元;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查处利用发票偷逃税案件114起,补税罚款37.3万元。1995年,受理查处偷税案件4659起,结案4655起,查补收入595.4万元;8289户企业单位和个体进行税收财务自查,查补税收249万元。1996年,通过税收大检查,查处违纪金额163万元;对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进行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50多万元,补交税收68.5万元;稽查大队查处偷税案件54起,补罚入库230万元,其中补税104万元。第二章财政
第一节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财政体制清末实行统收统支,收支核定包干。灾赈、田赋减免,由省奏朝廷批准。民国元年(1912)起,由省统支。民国17年(1928),划分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县向省报领。民国24年(1935)7月后,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实行分税分成分级收支。
分税制前的财政体制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县向专区报账。1953年起,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实行收入分成,一年一定,收不抵支由省核定调剂分成解决。1958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专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工商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七三分成;地方税全部地方收入。1961年,省核定县分成76.97%。1962年,省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粮食、卫生、邮电企业和人民银行收入划归中央,平价商业收入和高价饮食业收入列入县收入预算,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划作地方固定收入。省县实行综合分成,省核定县分成44.8%,1966年74%。1973年,上交地区37%,县留63%,超收分成县留40%。1974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省对县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一年一度”体制。1978年,地区确定财政收入超额部分省分50%、地区分20%、县分30%。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3年,省核定县从1982年县得收入中4.3%为上缴中央资金,计50万元,工商税留成比例50.9%。1985年,改为划分税收,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收入包干基数843.5万元。支出包干基数1419万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基数1048.3万元,留成比例54.9%,留成575.5万元。1988年起,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包干体制,一定三年,财政收入基数2919.5万元,地方留用基数2133.4万元,上交基数786.1万元,递增上交比例6.5%。是年,地区所属企业收入划转地区财政,划转基数457.8万元。超收分成比例,在收入超过核定递增率,但不足12%的部分,90%留市县、10%±交省里,收入递增率超过12%的部分,80%留市县、20%上交省里。丽水市1988—1991年四年合计上交省财政4160.2万元。
省市(县级丽水市)财政体制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浙江省等九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省对各市、县同时试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以税种来划分收入,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全省70个市县,根据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四档留成比例,丽水市属第三档,留70%。地方固定收入加共享分成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比较,收大于支的为上解数。从1992年起,按5.5%比例递增包干上解。
1993年,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从资金政策上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和创收活动。并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改变一些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促进一部分单位从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过渡。
1994年,全面推行新税制,实施分税制财税体制。1995年,省对部分欠发达县(市)同时实行“两保两挂”政策。即在确保完成中央“两税”任务(1997年改为确保完成逐步消化历年滚动赤字任务)和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省财政的困难补助和奖励与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相挂钩。具体办法以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地方收入增长1%,省财政补助增长0.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00万元,奖励5万元。丽水市是其中之一,实行此办法。
市、区财政体制2000年,市、区事权划分,供养经费随机构、人员划转;项目专项资金随项目划转;政府性基金、各项规费随执法主体变化划转。地方税划归丽水市,莲都区实行财政补助体制。
2001年,实行“核定收入、差额补助、超收分成、两保两挂”体制。市财政按省对县(市)“两保两挂”办法,对区财政进行结算。2003年,对规划区内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收入实行市、区7:3分成。2005年,将纳爱斯公司实现的上划中央“消费税、增值税”两税,从市、区原来的8:2分成,调整为2:8分成,地方财政收入从市、区7:3分成调整为2:8分成,与其相应的扶持资金兑付比例随之同步改变。2006年开始,对市区预算外体制进行了调整,将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入实行市、区9:1分成,当年增收收入7500多万元,重点用于新农村建设。2007年底,市财政对市区财政体制进行了微调,加大对莲都区社会保障支持力度,明确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补助社会保障资金15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2009年,实行重大增资,市、区分担机制。2009年,莲都区得到市财政教师绩效工资补助3000万元,从2010年起每年补助2500万元。
乡镇财政体制从1992年起,实行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或收入递增上交”。1994年,税收制度大改革,相应调整了乡镇税收比例分成。1999年,推行“两保三挂钩”,即确保人员工资支出,确保农业税收入,工商税收与乡镇财力挂钩、农业特产税与消化历年挂账挂钩,工商税收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与乡镇奖金挂钩。当年19个乡镇实现超收,分成484万元。
2001年,实行“核定基数、折合环比、超收分成、欠收赔补”;2004年,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按收入总额分档分成”;2007年,实行“区分税源、核定基数、基数内定额分成,超基数确定不同比例分成”,当年分成1116万元。乡镇陈欠债务化解:各乡镇多年的挂账、拖欠,2000年调查时,约欠2000万元。化解的原则是核销呆账、自行化解、财政补助。当年莲都财政拨专款358万元,设专户,确保用于消化债务。2002年,盘活乡镇资产100多万元,也用于消化债务。2007年,处理空头账、核销暂存款转为收入833.95万元、暂付款转为支出682万元,区财政再拨500多万元化解乡镇债务567.4万元,其中账内债务276.86万元,账外债务290.54万元,乡镇债务得以全部化解。
第二节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53年,财政总收入为111万元,1960年, 景宁、云和先后并入,财政总收入增长到836万元。后因国家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影响,1962—1968年,每年的财政总收入均在400万元以下。20世纪70年代经济开始回升,1978年,财政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1991年为4448万元,2010年为102639万元。1991—2010年,累计实现财政总收入606925万元,其中上划中央收入270953万元,地方财政收入320441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2.8%。
1990年以前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各项占比分别为:农业税9.5%、工商税72.4%、企业收入14.6%,其他3.5%。1991—2000年,累计实现地方财政收入82673万元,其中农业四税占8.8%,工商税及企业所得税占83.4%,罚没收入占3.8%。
1991—2010年莲都区财政收入情况一览
表15-2-1单位:万元
2004年,莲都区财政局、丽水市地税局、乡镇(街道)联合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在乡镇 (街道)财政管理办法中规定城区的私有房屋出租税收收入(扣除上交省20%部分)实行单独分成。其中营业用房出租税收收入分成40%,私人出租房税收收入统一分成55%。房产税收入当年为646万元,为上年133万元的4.8倍,2005年为908万元。2007年,修改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时,将白云、岩泉街道营业用房出租税收收入分成提高为50%。2009年,房产税收入1688万元,2010年为2037万元。
企业,特别是改制前的国营企业,盈利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利改税后,其利润高,所得税就高,企业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工商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72年,督促企业清产核资,落实“双七条”即落实以责任制为中心的七项制度,包括产量、质量等七项指标。1983年,企业整顿,推行车间核算和班组核算。1987年,在企业推行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1988年,实行工效挂钩,即企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当年工效挂钩的53户全民企业实现税利3784万元,同比增长55%,提增工资314万元。20世纪90年代,进行第二轮承包,企业扩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财产处置权等,国有企业逐步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3年,以无线电厂、金笔厂、羽绒厂等进行试点。1994年,化工厂、油泵厂、建材厂、棉织厂、火柴厂先后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认、不良资产核销、资产处置、改制方案论证、审核,提上日程。2001年,商业的糖酒公司、百货公司等改制。2003年,有16家企业改制,区财政支付改制金5106万元。2004年,碧湖啤酒厂、安托油泵油嘴厂破产重组。是年,财政支出改制金2978万元。至此,莲都区全面完成改制工作。企业的税收仍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992—1994年,丽水市连续三年入不敷出,出现财政赤字365万元。1994年,工改刚性支出缺口大,争取省财政补助1628万元,1995年,补助1837万元。农业和水利方面,1994年,省财政补助887万元,1998年,补助708万元。1999年,省财政和有关主管厅补助915万元。
2000年后,区财政体制确定为补助体制,以办事的多少、范围的大小、事情的紧要程度争取划拨资金的调整或临时补助。2002年,农业方面上报50多个项目,争取省以上部门拨款1260万元,专项资金1919万元。2003—2006年,争取市对莲都收入范围做了三次重大调整。2010年,争取省市补助5.55亿元。
第三节财政支出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救济甚少,民国24年(1935)3000元(法币),37年23199万元(金圆券),约占预、概算2%。多为党政军公教人员经费和各种名目的补助 (民国37年占93.67%)。
民国23—37年(1934—1948)丽水县支出统计一览
表15-2-2单位:万元(法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支出主要支持经济建设及教育事业。1953年,经济建设支出占8.86%。20世纪80年代起,财政支出主要侧重于培养财源、向“三农”倾斜和优化民生。1990年,经济建设支出占24.34%;教育事业经费923.1万元,占20.51%。1991—2010年,累计实现财政支出713686万元,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8484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1.9%;教育支出186030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6.1%;科学技术支出1497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1%;医疗卫生支出5897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8.3%;—般公共服务支出11539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6.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94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7.6%;其他支出199518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8.0%。
1984年,县财政局设立“丽水县经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后改为“经济建设服务处”,向社会融资集股,向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借款,并将财政局各科室暂存资金筹措汇集,以低息有偿使用方式贷给企事业单位。1997年,顶峰为11638万元,自有资产4904万元。财政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额的专款或贴息款支持企业技改。1999年,还打破体制界限支持个体企业,当年拨专款2100万元,贴息款43万元,其中个体企业贴息35万元。同年,争取特种国债转贷资金6500万元、特种国债补助资金630万元,用于黄村供水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2001年,区财政安排贴息79万元,带动6000多万元融资。2002年,对12家企业拨付贴息80万元,同时争取省财政各种贷款贴息100多万元。2003年,省贴息123万元,莲都区利用国资融资1600万元。为开辟新的税源,开发碧湖区块包括南山工业园区,从2001年起先后投入2.7亿元,其中区财政投入2亿元。2006年起,对古堰画乡投入5000多万元,东西岩景区投入1700多万元。
20世纪90年代起,财政支出向农业、农民、农村倾斜,支持农业开发经济特产、名优产品。1992年,开发水果、蚕桑,对6个贫困乡、2个次贫困乡给予资金补助。1993年,支持引进北方苹果,推广桑枝条木屑香菇栽培技术等。当年,还组建了农机公司,把农机具租给农民使用,并推广相关技术。
安排和管理好支农周转金,开展支农周转金大检查,回收了部分逾期周转金,制定财政支农周转金两公开一监督实施办法,被省厅评为支农周转金清理检查先进单位。1992—1996年,累计发放支农周转金5413万元。
1996年,丽水市成为国家第三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省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县和山区开发农业项目县。由此带来一批农田水利改造工程项目和资金。
2007年,用于支农的财政资金首次突破亿元大关,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源污染治理、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环境整治、小水利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扶贫等方面。农民饮水工程2003—2009年总投入资金11470万元,受益乡镇17个,村庄233个17.27万人;生态公益林2003—2010年省补助4600.73万元,区财政配套518.6万元,受益村168个20500户;2001—2010年村干部误工补贴共计发放1545.8万元6012人次。对种粮农户给予农资综合补贴,2006—2010年累计补贴金额2883.61万元,每年有6万多农户受益。
2003—2009年,实施村庄整治建设,累计完成投资3.7亿元,各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1.8亿元。创建省、市级新农村示范村20个,环境综合整治村255个,整治率为71%,21万农民受益,占莲都区农村人口总数的83%。2009年,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给予13%的财政补贴,购买以旧换新补贴产品给予10%的财政补贴,拉动销售额4659万元,兑付补贴325万元,居丽水市首位。2010年,兑付补贴资金1302万元。
2010年,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当年完成项目投资1200万元,建设“一事一议”项目16个,农民筹资筹劳400万元,争取上级资金奖补350万元,初步建立了通过财政奖补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
1953—1990年莲都区财政支出统计一览
表15-2-3单位:万元续表15-2-3
1991年—2010年莲都区财政支出情况一览
表15-2-4单位:万元农业综合开发1962年,退赔农村人民公社平调支出55.3万元。发放退赔期票30万元。1990年农业支出有: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社生产资金、农村造林补助、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等。1953—1990年,农业支出6313.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5.93%。从1996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2008年,正式设立莲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从1996年开始到2010年,先后在碧湖、老竹、丽新、高溪、仙渡、双黄、大港头、紫金等乡镇(街道)实施土地治理项目16个、治理面积10306.7公顷、投入资金8610万元;修建小型水库3座,新建提水泵站93座;安装农用杀虫灯低压电线路25.2千米,杀虫灯75盏;开挖疏浚渠道212.26千米,衬砌渠道195.50千米,埋设地下PE供水管道28.90千米;修建渠系建筑物2310处,溪流护岸10.10千米,排灌渠道21.66千米,拦水堰58座,蓄水池230个;改良土壤3006.7公顷,良种基地146.7公顷;修建仓库467平方米、晒场1719.64平方米;购置农机具147台,修建机耕路250.34千米;建成水果交易市场4000平方米,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171.3公顷;开展科技培训28670人次,示范推广25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产业化经营项目14个,投入资金8363万元,重点扶持绿园、梅峰、绿谷、富来森等一批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制定出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拨付操作规程》等11个制度,主要用于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养老保险支出2002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011人,正常缴费10606人,养老金领取4967人,月收入130万元,支出330万元。2003年,养老金征收3219万元,支出4939万元,缺口1720万元,莲都区财政当年投入660万元,省、市各补助400万元。2004年,离退休职工6226人,收支缺口2101万元。当年,国有企业转制转入1467万元,省、市各补助400万元,区财政安排200万元,得以渡过难关。2007—2009年,省市每年各补助1300万元。2009年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统筹。至2010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2133人,离退休8069人,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发放养老金1486元,连续7年增加养老金,比2004年增长了101%o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3998人,离退休人员1945人;参加医疗保险29639人,工伤保险15687人,生育保险11965人;参加失业保险15248人,发放失业金标准从2005年每人每月432.3元,提高到2009年的693元,其间为9721名失业职工发放了4665万元失业保险金。累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为12761人,已有6491名符合条件的农民按月享受215—357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标准,从100元到900元共分七档。财政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前6档每人每年补30元,第七档补40元,对重度残疾人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低保对象参保后,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予于补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每月可享受基本养老金60元,再加上个人账户按规定分摊金额。复员、退役军人加发优待养老金40元。2010年,财政已拨补助款3560万元,补助人数已达4万余人。
1997年12月,《丽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出台。2003年,《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2003年,享受保障金救助3353户5582人,救助金295万元,其中非农业户481户1048人,救助金96万元;农业户2872户4534人,救助金199万元,初步实现“应保尽保”。2006年,低保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24元,农村每人每月为135元。2008年,城镇居民每人每月2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168元。2009年,城镇每人每月312元,农村每人每月188元。2009年,城镇低保对象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96.2元,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32元。2010年,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249.3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66.3元。2006—2010年,共发放低保救助金4494万元,根据物价走势对低保对象增发物价补贴。
2004年,财政安排集中供养经费399万元,新建或改建碧湖、双溪、老竹三所敬老院,年底集中供养率达60%。至2010年,公办敬老院5所、福利院1个,建筑面积1.87万平方米,核定床位800张。2009年底,464名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为92%。2006—2010年,集中供养人员生活支出1241万元。出台《莲都区敬老院经费统一核算管理办法》和《莲都区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上年度农村或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安排供养经费,另外下拨每人每年医疗费300元。
2003年,安排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经费150万元。2004年,安排180万元,培训2500人,其中下岗650人,农村富余劳动力1850人,培训人员就业率80%。2006—2010年,共安排促进再就业资金2139万元,其中用于社保补贴支出1606万元,涉及失业职工7454人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城乡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对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进行了补贴。
医疗卫生与保险支出有医院经费、乡村卫生院补贴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计划生育经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等。1952年起,改省卫生厅管理为县政府管理。医院经费(差额管理,定额补助),1971—1990年支出840.7万元。乡村卫生院补贴费,1960年起,对全民所有制卫生院实行差额补助。1963年,改为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是年起,对集体所有制卫生所实行定额补助。1952—1957年,补贴费17.1万元,1972—1990年,补贴654.7万元。防治防疫事业费,1950年后重点是血吸虫病、疟疾等病害防治。1972年起,防疫机构经费实行全额管理。1980年,设防疫事业津贴,1952—1990年,支出252.5万元。中医事业费,1980—1990年支出272.3万元。公费医疗经费,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2—1990年支出927.6万元。计划生育经费,1967—1990年支出364.6万元。
1996年公费医疗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改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交费比例不同报销有所区别。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形成全面覆盖城镇和乡村的医疗保险制度。
2004年,出台《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5年,参保181247人,参保率75.9%。2007年,参保217758人,参保率87.9%,财政补助人均44元,筹资总额1346万元,有7600多人次得到了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报销775万元。2008年,人均筹资104元,其中财政补助74元。2009年,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有230349人,参合率为94%。新农医年人均筹资标准为200元,其中个人出资50元,各级财政补助150元。住院报销在50%—70%之间,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即时报销25%。2009年,新农医资金支出3356万元,受理报销165245人次;2010年,新农医资金支出4363万元,受理报销205129人次。
2007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当年参保70149人,筹资总额为1217万元。2009年82165人,筹资总额为1607万元。成年人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全日制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2008年、2009年,连续出台《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从35%—50%提高到5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到13万元。门诊报销比例分医院档次为10%—25%,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元。
2005年,《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补助办法》出台。2009年,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从原来的1.1万元提高到3万元,到2009年底财政共拨付医疗救助金1216万元,有3886位城乡困难居民得到医疗补助。2010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金支出640万元,有1832位城乡困难居民得到了医疗救助。2010年,出台《莲都区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实行定点救助治疗的实施意见》,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出台《莲都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实施方案》,全面提高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村孕产妇分娩费用在已列入新农医报销范围的基础上,每人再补助500元。
全面开展农村“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达标率达95%,逐步形成“健康进家庭、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在社区”的新格局。逐年增加农村卫生事业补助,将卫生院在职职工全部纳入“五大保险”范围,单位承担部分,其余由财政预算安排,对已退休的人员全部纳入事业养老保障区级统筹范围,对峰源、巨溪和泄川等边远山区工作的卫技人员分技术等级给予一定的山区补贴。2008年6月“新六件”(半自动化生化分析仪、单导心电图仪、200豪安X光机、黑白B超、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全部配备到位。
2008年,全面启动残疾人共建小康工程,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莲都区低保标准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列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对象,全额享受低保金。2009年有1996人,其中:城镇223人,人均月补助金额312元;农村1773人,人均月补助金额188元,共发放救助金350.42万元。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安)养50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125人,共支出70.43万元。为155人免费实施了康复工程服务项目,支出39万元。2010年,享受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2362人,其中城镇284人,人均月补助金额312元;农村2078人,人均月补助金额188元,共发放救助金618万元。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安)养62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184人,共支出96万元。为468人免费实施了康复工程服务项目,支出99.9万元。
教育支出1950年,省立、县立中学列入预算。1952年,教育事业费由县管理。1953年后,有扫盲经费支出。1958—1959年,有高等教育经费支出。1966—1976年,有''文化大革命”经费支出。1980年后,安排校舍基建和危房修理经费。1953—1990年,支出8062.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20.3%。2000年起,财政预算安排学生平均公用经费不断提高,年度生均,小学:2000年为每人10元,2007年为每人362元,2009年为每人432元;初中:2000年为每人12元,2007年为每人566元,2009年为每人786元。2009年,学生平均公用经费支出为1938.55万元。
2005年,启动教育“四项工程”,即爱心营养餐工程、扶困助学工程、教师培训工程(领雁工程)、食堂宿舍改造工程。食堂宿舍改造延伸到校舍改造,改称校安工程。2005—2009年,“四项工程”分别支出864万元、931万元、445万元、3283万元。2005年起,实行接送学生上学的安全班车工程,每年支出40多万元。2005年秋季开始,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因受灾、患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少数民族学生免收学杂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同时对农村中小学享受就学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自2005年秋季入学开始,学校每周对上述受助学生免费提供2—3餐营养餐。爱心营养餐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元。当年,有16000多人次贫困学生得到资助和享受每周两餐的营养餐。
2006年秋季开始,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小学100元/生•学期,初中130元/生•学期。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当年学杂费、扶困金和营养餐费支出439万元。2007年,享受扶困金(包括学杂费)2.5万人次,计407万元。享受营养餐2万多人次,计201万元。
2008年,春季起,免费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2009年,免除学杂费886.06万元, 免费提供教科书1038.24万元。2009年春季学期起,爱心营养餐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350元,当年19908人次受助,资助金额34&39万元。
2007年,对全区2472名在职教师在预算内安排2000元/年•人的经常性业务费。对2006年全年工资外收入较低的教师实行困难补助,对规划区内教师福利低于10000元/年•人、规划区外低于8000元/年•人标准的,财政按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足。2009年全面实行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本级财政用于教育支出25385万元,增长27.6%。2010年,本级财政教育支出24074万元。
第四节财政管理
部门预算民国23年(1934)起,编制岁出、入预算,非重大事故或特殊变化,收入不短,支出不超。
1952年8月起,支出由省下放县财政,是年,县编制岁出结算。1953年,建立预算。1955年起,预算编制贯彻收入打足,支出打紧,收支平衡,不再动用上年结余方针。1963年起,按农、轻、重为序编制预算支出。1980年起,以上年实际收支为基数,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当年预算。1994年之前,预算编制采用“基数增长法,“1994年起,试用“零基预算法”(从零基数起步)进行预算编制,此后对预算编制方法进行了逐步完善。2002年,在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经费按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的原则以及“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2004年,通过“核定基数,内外统筹”的办法实行部门财政综合预算。莲都区政府出台了《莲都区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内、外及其他收支。公安、法院、计划生育3个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国库;其他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2006年,试编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2007年,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在编制经常性预算、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基金预算的基础上,试编了非税收入预算,实现了部门预算全覆盖。2008年,在制定公用经费、会议经费定额和小汽车补助定额等的基础上,出台《莲都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定额化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经费、单位公用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单位小汽车经费实行定额化预算管理。2010年,出台《莲都区乡镇(街道)新一轮(2010—2012年)财政管理办法》。出台《莲都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莲都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核算2000年12月25日,成立莲都区会计核算中心,并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分三批将全区75家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核算中心,实行“统一核算,集中支付”。第一批进中心单位为文化局、档案局、统计局等25家单位。第二批进中心单位为区委区府办、人大、政协等18家单位,时间为2001年7月1日。剩余的32家单位于2002年4月1日进入中心。2004年7月,对乡镇政府及乡镇属事业单位采取了“乡财区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18个乡镇及4个办事处财务分别于2004年7月和10月进入中心,实行“严格预算、账户统设、集中收付、规范采购、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街道)财政收支。
2005年,设立国库科。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由原分科室拨付核算改为国库科统一拨付核算管理。2010年,启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当年完成农办、司法局、卫生局三家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
预算外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机关自收自支的预算外资金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机关生产收入等。1957年,有公私合营利润分成、公房管理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招待收入等。1961年,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分为财政、企业、事业和行政四类收入,是年,收入2.8万元。1967—1971年,农业税附加从10%提高到15%,增加的5%补助区、社(镇)“文化大革命”经费,计22.5万元。1988年,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资金收入分为财政部门、事业和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业务部门4类。是年,预算外资金收入4500万元,超过预算内收入3901万元。当年,对7个大户实行专户存储,并要求各户及时上报预算外资金的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
莲都区财政局办公楼(2010年摄)
1990年后,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当年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185户,全年预算外资金收入4604万元,支出4464万元。其中,专户27户,存储1068万元,年末余额349万元。1991年专户存储2065万元。1992年专户存储2200万元。1994年清理行政性收费,严格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把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性收费,以及国有土地出让金,蓝印户口资金等专项资金、集资款等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1995年,对12个系统进行专项清理,重点检查其中40家单位,对没有专户储存、未批乱用、多头开户、违章拆借、滥发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2000年后,全面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取消了单位的罚没收入账户,统一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执罚与收缴相分离,当年共收缴罚没收入563万元。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票 款分离”与“票据结报、票款同行”相结合,实行财政专户、收费标准、收支、票据四统一。
2004年,区政府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外奖金福利统筹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外奖金福利发放进行统筹,对待遇较低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给予补助,逐步缩小单位间的收入 差距。2004年、2005年,分别统筹资金178万元和250万元。2004年,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部门财政综合预算,单位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基数内50%部分由政府统筹,超基数部分政府统筹40%。预算外资金逐步转为财政非税收入范畴。
2006年,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逐步推广票款网络化管理,对网上票据的领取、使用、核销 及款项核算整个过程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2008年,《莲都区城区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贯彻收支两条线和严格审批制度,做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专户金库化。2008年、2009年、2010年,征收非税收入分别为20580万 元,14505万元和11330万元。
会计委派2007年,出台《关于对区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管理办法》,对区属交通、工业园区、碧湖城建、古堰画乡、风情东西、文化广电中心等五个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2009年4月,出台《关于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委派会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的通知》,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发挥会计委派对各国资营运机构的财务 核算和监督作用。
绩效评价2007年10月,设立绩效评价科,出台《莲都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补充意 见》,明确对10—50万元的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评价,当年完成“莲都区医疗救助资金”等五个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2008年,对全区41个单位2007年度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进行单位自评和重点评价,涉及金额6816万元。2009年,对2008年度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环保等72个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自评,涉及金额2055万元;在自评的基础上,确定33个项目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涉及金额1365万元;另有3个省市联动的财政绩效评价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价。对绩效评价项目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档案,对重点评价项目结果进行汇编,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参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府采购)1959年7月1日起,社会集团不准购置非生产性商 品。1961年,单位凭证购买商品,比1960年减少42. 4%。 1962年比1961年又压缩25%,购买 沙发、自行车、照相机等须经省批准。1966年起,各单位在核定数额内自行控制。1973年,确 定30种商品专项控制。1974年,取消社会集团购物证,由财政局在核定计划时控制掌握。1977年,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律使用专用发票。1980年,初控制商品32种(类)。1984年,重新定为14种。1985年2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1984年的基础上,压缩10%—60%。1988年,市控制指标为300万元,凭批准单购买专控商品。12月,风雨衣、布匹及其制品、书写印刷纸列为专项控制范围,专控商品32种。1989年,市控制指标420万元。1990年,控制指标1000万元。:1992年,省下达丽水市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11945万元,当年压缩审批专控商品37.94万元。1993年,对全市汽车进行违控普査,查处违控汽车17辆,收取罚金18.8万元,同年开始征收专控汽车消费调节资金,是年收取101万元。1994年,开展党政机关购买机动车辆专项检查,征收购置小汽车调节基金107.5万元、摩托车消费调节基金114.97万元;开展单位购置专控商品清理检查,压缩摩托车等专控商品181.8万元。1995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和大哥大从资金来源、控购审批等方面进行清理。1996年,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有拖欠国家税收的单位,购置小车、摩托车、手机等一律不予审批。2001年2月,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预算科合署办公。当年出台《莲都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府集中釆购目录。2002年,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货物采购计划管理办法》,对单位小汽车实行定险种、定保额保险。2006年3月开始,对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实行定点协议供货,并率先在全省推行赴杭公务住宿协议采购。2001—2010年,累计计划采购资金29990.14万元,节约采购资金5246.29万元,节约率为17.5%。
第三章金融
第一节金融机构
当铺丽水境内在唐宋时期出现,清末渐盛。在早期,典当营业主要有两种:一是衣服及金银饰物典当。典质衣被称为软当,除付利息外,尚需付箱费约一分,在取赎时并算,软当估价,衣服一般3—6折,绸布6—7折,被帐5—6折;金银首饰、铜锡器、农具、家具器皿等称为硬当,硬当估价多以重量和品种而定其质价。二是农产品典当。农产品主要是稻谷米麦丝棉等。一般的农产品质当,利率较当衣服首饰为低。民国以后,政府规定,当物利息无论当价大小,以长年百分之二十为标准,并一律取消以前规定有存箱绳索、包皮、栈租、保管等外加费用。典当抵押品除“动产”外,也有经营房产抵当业务。
据丽水史料记载清咸丰年间(1851—1861)丽水市城内文敦街有当店1家,典当服装和少量金银首饰,一般在一年内绝当,利息3分。清光绪年间(1875—1908)一位周姓温州人在高井巷开设质铺1家。典当规则:金银首饰物典质为价值的八折,丝绸品六折,被帐布袍五折,衣服三折。期限一般18个月,利息一般为月息2分。除利息外,收取寄存费每元1分。随着近代新式银行兴起,典当业务衰退。
1988年8月,丽水首家典当集体企业——处州典当服务商行开业营运,地址在中山街,为集体企业。全市典当、寄售服务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开展典当行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要求其停止办理新的典当业务,原有业务只赎不当。对予以保留的寄售行不准其以寄售行的名义继续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在此同时,考虑企业和社会对典当这种金融服务形式有需求的实际情况,着手组建规范典当行。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的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银发(2000)205号文件《关于典当行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将丽水市范围内的典当机构的监管职责移交到丽水市经济委员会。
截至2010年末,莲都区有典当行6家: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9月开业,资本金18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继光街2—1、2—2号,法人代表魏建伟;丽水市宝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9月开业,资本金15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寿元街141、143号,法人代表林建康;丽水市汇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开业,资本金5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中山街368-2号,法人代表陈晓健;浙江丽水瑞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开业,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大洋路598号,法人代表夏肖蔚;丽水市嘉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5月开业,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一楼西547-551号(单),法人代表孙丽勇;丽水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开业,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紫金路38号,法人代表王林娇。钱庄民国18—34年(1929—1945),丽水县有钱庄10家:
民国18年(1929),信达利钱庄开业,址设城内三坊口,由周照初等7人合营。资本金15000元。年营业总数50000元,经营存、放、汇款,设立工商往来、个体往来、个体存款等账户。主要同温州信瓯钱庄通汇,在青田、缙云、龙泉等地有营业点,通称“信联号”。民国25年 (1936)停业。
民国19年(1930),义达利钱庄开业,址设城内三坊口,由李淑祥等3人合营。资本金20000元,年营业总数40000元。民国23年(1934)停业。
民国20年(1931),丰源钱庄开业,由郑炳森等3人合营,资本金10000元。经营存、放(票签)抵押透支(限额)款,年营业总数50000元。汇兑地有温州、遂昌、松阳、龙泉、庆元、云和、宣平等地。民国27年(1938)后,改为英商亚细亚煤油公司经销处。
下列钱庄其开、歇业时间及经营情况无法考证:信成钱庄(址设文昌阁)由林梓亭等3人合营;聚源钱庄(址设城内府前)由程叔良经营;以及址设碧湖的通达利钱庄(叶再堂)、恒孚钱庄(阙温玉)、丽源钱庄(沈连芳)、威廉钱庄(王精宇)、成达利钱庄(叶选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52年,丽水钱庄消失。钱庄利率,浮放最低日息2毫,最高7毫5(合月息2分2厘)。存放利差,日息2毫,同行拆放最高日息6毫5。
合作金库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国27年(1938)2月,省建设厅在丽水成立浙江省合作金库。7月15日,丽水县合作金库在城内成立。合作金库办理机关、团体存款,吸收城乡居民储蓄,发放农业贷款、合作社贷款和汇兑业务。县合作金库资本法币10万元,采取股份制形式筹集,其中省合作金库拨款20%-40%,作为提倡股,不足部分由县合作社和个人集股,业务受中国农民银行辅导监理。民国30年(1941),碧湖成立办事处,经营存款业务,支持信用社。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农民银行杭州分行迁址杭州,县合作金库代理农贷业务,解放前夕停业。
信用合作社民国25年(1936),丽水县私人集股于府前开设丽水县莲城镇信用合作社, 资金法币1000万元,发放入股社员短期贷款。社员每股2元,可向信用社办理贷款和存款, 非社员只存款不贷款。后皆因通货膨胀,丽水辖内信用合作社歇业。1953年,丽水县建立海潮信用合作小组,并在重点乡村供销合作社试办信用部。1954年,丽阳乡信用合作社建立,地址在五宅底村。1955年,以乡为单位建农村信用合作社78个,社员17530户,占全县农户52%。入社股金17万元,吸收各种存款2363万元,代理发放农村贷款3134万元。1957年后,县、区、乡机构撤并,信用社随着变动。1958年,人民公社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立公社信用部。1961年,农村信用社恢复。1962年有信用社32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信用社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1977年11月,农村信用社定位为集体金融组织,并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1983年2月开始,全地区开展信用社改革。1985年,信用社开始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87年11月,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信用联社)成立,指导、协调和管理基层信用社工作。1988年8月,兴隆城市信用社成立,地址设中山街,同年10月,信用社联社设立营业部,变管理型为服务型,对外发生银行业务。1990年,有信用社33个,信用分社20个,村级信用站67个,有职工163人,股金60.2万元,社员47180户。1996年10月,农村信用社正式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银行丽水银行业从民国初开始。民国6年(1917)5月,中国银行温州支行丽水代理店在城内开业,办理商贾汇款,规定透支1000元为限(不计利息),16年(1927)改为办事处,25年(1936)停业。同年4月,浙江地方银行丽水办事处在城内成立,行址在继光街164号,资本由总行调拨,并在丽水和碧湖设立分理处。民国27年(1938),浙江地方银行在各县设办事处或分理处,民国28年(1939)4月,浙江地方银行总行由永康迁至丽水县城,建行址于文昌阁陈诚私宅(今丽水市图书馆附近),总经理徐恩培(吴兴人,留美经济学硕士),全行职工、警卫200人。民国29年(1940)12月,中国银行丽水支行在城内开业,民国34年(1945)并入温州支行。民国36年(1947)12月,成立丽水县银行,核定资本金3亿元,实收股金3.45亿元,民国37年(1948)底关闭。抗战期间(1938—1942),浙江地方银行总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等省行相继在丽水设立机构或开设营业处。浙江地方银行所辖沦陷区分支行、处,迁到丽水,分别在厦河门四果庵和小鲁街成立沦陷行、设账务清理处,共38家。民国27年(1938)8月,浙江地方银行办事处在青林、九龙、周前村成立农贷所,办理青苗款和农产品储押贷款。民国28年(1939),丽水办事处扩展为丽水分行,碧湖分理处扩组为办事处,后将青林、九龙、周前三个农贷所改为分理处。浙江地方银行总行设在丽水期间,为适应战时环境,着力开拓经营实业,直接经营生产和运销,先后兴办了浙江印刷厂、大成庄等14家企业。民国28—30年(1939—1941),委托上海大东书局浙江印刷分厂,在丽水县沙溪村叶家祠堂印刷了极小型一分、二分、五分面额的横型辅币,此套票幅微小的纸币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小的纸币。民国30年(1941),在丽水县白云山脚创办信大印刷厂,印刷了浙江地方银行甲种、乙种储金券,支持战时浙江经济发展。同时利用总行信托部名义设企业部,自办企业经营工商业,计有浙江制革厂、浙江印刷厂、信大印刷厂、浙光工场白云农场、浙光旅行社等。民国时期,丽水还有县办地方银行,设有合作金库、农业仓库、农村信用社、农民借贷所等金融机构,主要办理农村借贷业务。1945年,迁丽银行相继迁回原址,只存浙江省银行丽水分行一家。
民国25—38年(1936—1949)丽水银行情况:
浙江地方银行丽水分行,民国25年(1936)4月开设,先设办事处后改分行,职员30人,行长朱敏生。
浙江地方银行总行,民国27年(1938)迁丽,民国34年(1945)10月5日迁回杭州,职员200人,行长徐恩培。
丽水分行碧湖办事处,民国28年(1939)开设,解放后改碧湖营业所。
中国银行丽水支行,民国29年(1940)12月10日开设,34年(1945)并入温州支行,职员10人,行长陈浩然。
中国农民银行杭州分行,民国33年(1944)3月开设,在丽水设营业机构,34年(1945)迁杭州,职员10人,行长陈权受。
丽水县银行,民国36年(1947)12月开设,行长李希文,民国37年(1948)倒闭。
浙江省银行丽水分行,民国36年(1947)7月开设,行长周剑云、陈绍宽,1949年7月,被县军管会接管。
中国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抗战后期设立,在丽水设营业机构,抗战胜利后迁出,职员8人。中央信托局,抗战后期设立,在丽水设营业机构,抗战胜利后迁出,职员9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有银行4家,保险公司一家。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实行集申统一的体制,统揽银行业务,成为国家现金出纳、信贷和转账结算中心。1979年10月,金融体制开始改革,打破长期实行的“大一统”国家银行制度,恢复和建立国家专业银行。2000年, 撤地设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2007年起,外地金融机构进驻丽水。2008年,全市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着力破解新农村建设信贷资金瓶颈制约。2010年,全区金融机构共7家。同时参与全市开展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业务竞赛,实施“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支付便农”三大金融支农工程,有效提升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县支行1949年5月10日,丽水解放,7月5日,丽水市军管会财经部接管浙江省银行丽水分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丽水中心支行,下设丽水县大水门分理处和碧湖营业所,有人员30人。1952年2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县支行,内设7股和保险公司,并在信孝、南明、风山、雅溪、江南、城关等区设立服务组。1957年,银行内增设信用合作股。1970年,县支行与财政局合并,成立县财政金融局。1977年5月,银行与财税局分开,1985年1月撤销。
中国工商银行莲都支行原为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支行,1985年1月1日设立,依据国家方针政策筹集运用资金,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办理清算业务,1990年底,有股室11个,办事处1个,分理处3个,储蓄所8个,干部职工167人。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支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并设立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处州支行。2001年3月,设立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城支行。2005年,全行各项业务显现良好发展态势,年末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141956万元,同比多增7741万元;各项贷款余额79915万元比年初增3613万元;全年现金收回不良贷款473万元,处置不良贷款2076万元,全年实现本外币经营利润5152万元;支行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214万元。推广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等优势产品带动存款业务发展。2007年,各项存款余额146486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04129万元,全年实现利润6443万元。2008年,经过城区支行网点整合,支行分支机构已由原来3个增加到7个,网点遍布莲都;内设办公室、市场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4个部门;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70629万元,增幅为44.50%;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7043万元增幅为7.91%,实现信贷资产的零不良。2009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22.97亿元,比年初增加1.28亿元;各项贷款总额15.22亿元,比年初增加4.10亿元。201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22.92亿元,其中对公存款余额6.42亿元,储蓄存款余额16.03亿元,各项贷款总额16.12亿元,比年初增加0.9亿元。
中国农业银行莲都支行原为中国农业银行丽水支行,1956年4月建,1957年初撤,1964年恢复,1965年初再撤,1979年10月恢复,为国家专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指导农村信用社工作。2000年丽水撤地建市,同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地区分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支行同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莲都支行。2005年,支行专门成立市场营销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同时建立大户贵宾室,拓展工业园区企业法人储户。年末,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2587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4001万元,实现账面利润878万元。2007年末,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55653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0959万元,实现账面利润802万元。2008年,年末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8146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4317万元,实现经济利润2302万元。2009年,以股份制改造为契机,抓好各项工作。年末,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11250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7960万元,实现经济利润1760万元, 无不良贷款。2010年,年实现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4655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75645万元, 实现拨备前利润2972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莲城支行原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市支行。1973年6月,建设银行丽水县办事处成立,属县财政部门领导。1978年10月单独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县支行, 归属县人民银行领导。主要经办基本建设拨款业务。1986年4月,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市支行。除银行职能外,还经办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及财务管理,管理施工企业财务。2000年撤地设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市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莲城支行。2005年末,支行本外币一般性存款余额为10.34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为6.62亿元;推行大堂经理制,加大网点改造促进业务拓展。2007年年末,支行本外币一般性存款余额为10.89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2亿元。2008年,应对市场环境和经营形势的变化,全力推进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工作。年末,支行本外币一般性存款余额新增1.38亿元,本外币贷款新增0.73亿元。2009年年末,支行本外币一般性存款时点余额新增2.08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8.98亿元。2010年年末,支行一般性存款时点余额17.60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0.3亿元。
中国银行丽水市大洋支行2005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7737万元,储蓄存款余额为9235万元外汇存款余额1044万元。2007年末,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30083万元,各项外币存款467万美元人民币贷款余额84407万元。2008年下半年,把网点转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支行配备3名专职理财经理,1名大堂经理,为客户服务,年末,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42997万元,各项外币存款1209万美元,人民币贷款余额83402万元,实现本外币净利润3547万元。2010年底,存贷款总额超过33亿元,存款余额18亿元,贷款余额15亿元实现中间业务净收入1451万元实现本外币经营利润5648万元。
泰隆商业银行丽水分行
莲都农村合作银行2004年9月,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开始筹建,通过清产核、统一单位法人改革、增资扩股、筹建上报、申请开业等一系列工作,2005年10月10日正式挂牌营业。该行由莲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改制而来,银行由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本行员工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共有股东2216户,股本金0.46亿元,注册资本金0.43亿元。是丽水市首家按照农村合作银行模式进行改革试点的单位,主要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银行下设1家营业部,7家支行和37家分理处,网点遍布莲都区及辖属各乡镇,共有在职员工390人。至2005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14.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4%。实现账面税前利润2420万元。
截至2010年12月底,有1家总行营业部,8家支行,29家分理处,资产总额达38.09亿元,存款余额34.71亿元,贷款余额24.68亿元,不良贷款率(五级)2.02%,实现账面利润0.38亿元,在职员工381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分行2007年10月24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分行成立,这是自泰隆银行成立16年来在台州市以外设立的首家跨地区发展的分行,也是进驻丽水的第一家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2008年末,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分行各项存款余额达9.4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64003万元,无不良贷款发生。2009年末,本外币各项存款23.80亿元,实现各项收入1.09亿元,实现账面利润5230.69万元。2010年末,丽水分行各项存款余额为23.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23.28亿元,户均贷款64.98万元,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占比为90.96%,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占比为30.3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丽水支行浦发银行丽水支行于2008年10月13日开始筹建,并于同年12月25日正式对外营业,是丽水市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支行成立以来,按照“新思维,新服务”要求,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形成了优势和特色。2010年,设有办公室、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分中心、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金融市场部、营业部。2009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8.8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9.33亿元。2010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9.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1.4亿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124万元。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分行2007年12月27日,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分行成立,是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设立的第一家异地分行。2008年底,该行各项存款余额55792万元,超额完成全年5亿元的目标。各项贷款余额42559万元。2009年末,各项存款18952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22236.2万元。2010年末,在岗员工142人,各项存款26.23亿元,各项贷款17.11亿元,资产总额27.84亿元。实现账面利润3661万元。
第二节存贷款
存款民国30年(1941),中国银行丽水办事处存款余额205.5万元(法币),其中军事机关18.5万元,税务机关148万元,事业单位14万元,交通公用25万元。浙江省地方银行丽水分行31年(1942)底存款余额436.1万元,机关存款(包括公库)246.4万元,单位存款占存款总额56.5%。解放后,单位团体实行现金管理,除按规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外,多余的一律存入银行。存款主要有单位存款、城乡储蓄存款等。据统计,莲都区2009年金融系统存款余额达305.83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138.01亿元;2010年金融系统存款余额达348.67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146.71亿元。
单位存款1949年末,丽水县工业存款余额只有0.38万元,商业1.01万元,财政性存款1.11万元。1950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51年后,形成了丽水第一批国有工商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有工商企业的资金管理,以及对商业企业实行存、贷分户管理等,工商企业存款增长。到1952年底,工商企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7.21万元、22.1万元。财政性存款19.21万元。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7年末,通过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21.86万元、6.16万元,农业达51.88万元,财政性存款53万元。1963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08.7万元、50.63万元,农业达66.76万元,财政性存款154.53万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济逐渐恢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扩大,实行利润留成,间歇资金增多。同时,银行进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至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556.59万元、191.21万元,农业达579.19万元,财政性存款955.71万元。1980年,开始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1985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812.3万元,1202.89万元,农业达2199.4万元,财政性存款4601万元,基建存款244.74万元。1988年,进入“七五”计划时期,丽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个私经济快速发展,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2588.59万元、1655.6万元,农业达1729.5万元,财政性存款25121万元,基建存款314.43万元。1989年,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企业存款增速大幅回落。1990年末,工、商业存款余额分别达到1045万元、793万元,农业达6234.4万元,财政性存款1507万元,基建存款586.7万元。1996年,企业存款保持旺增势头,1997年、1998年前后,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丽水经济发展速度有所放缓,企业存款增速也相应趋缓。1998年前机关团体存款以前归并在财政性存款中,以后划归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单独统计。2000年,撤地建区,丽水市开始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莲都区坚持把工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大投入,招商引资,工业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经济实力逐年增强,企业存款快速增加。同时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机关团体存款快速增长。2001—2003年,企业存款年均增幅达到24.11%。2004—2005年,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企业存款增长速度放缓,两年间增幅均小于11%。2006年,企业经营效益普遍好转,企业存款增长21.19%。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存款同比下降2.12个百分点。2009年和2010年,由于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快速增长,导致部分企业资金面较为宽松,企业在复杂的宏观环境下形成“现金为王”理念,以及定期存单质押大幅增长,企业定期存款增长均高于活期,定期化趋势进一步延续。2010年,从莲都区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建行莲城支行、中国银行大洋支行、莲都农村合作银行等。五大银行年末各存款余分别为22.92亿元、14.66亿元、17.6亿、18亿和34.71亿元。
城乡储蓄存款民国26年(1937)办集团储蓄,后办过节约建国储蓄、特种人寿储蓄、教育储蓄、发行乡镇公益储蓄、免缓兵役储蓄。民国31年(1942)储蓄余额27.96万元(法币)。民国37年(1948)存款余额17840.29万元(金圆券)。
1949年5月丽水解放,由于经济尚未恢复,物价尚不稳定,旧社会留下的''重物轻币”心理比较普遍,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地区中心支行于6月试办整存整取折实储蓄存款和整存零取折实储蓄。即储户存款时,按前一天由人行丽水中支公布的4种实物牌价(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与储金额折成实物单位数量,取款时按前一天4种实物牌价换算成人民币支付本息。折实储蓄保障储户不受物价波动而蒙受损失。1950年7月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年底,又开办既保本保值又月月开奖的有奖储蓄业务。1951年,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开办爱国生产有奖储蓄。1952年7月,由于物价趋于稳定,保值储蓄停办,实行完全货币储蓄。增加整存零付到期储蓄、整存整取储蓄、存本付息储蓄等,不仅满足了人们根据资金活动规律要求多种存款的需要,也将社会闲散资金吸收为储蓄存款,较好地支持了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底,储蓄余额达到16.96万元(折新人民币)。1954年,为配合国家粮食、棉花的收购,鼓励农民储蓄,开办优待农民售粮储蓄。此种定期储蓄以农民出售粮食和棉花给国家所得的款项为存储对象,期限分1至6个月6种,到期凭存单一次提取本息,优待利率为1个月到3个月的月息1.2%。,4个月到6个月的月息1.5%。,均高于其他储蓄利率。1956年,丽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工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机关、企业工资改革,储源增加。1958年,开办支援工业特种定期储蓄。“文化大革命”初期,存款利息被视为剥削受到批判,储蓄利率下降,储蓄种类减少,储蓄存款在萧条的形势下缓慢上升,1978年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就业面扩大,职工工资水平提高,银行进一步发挥利率杠杆作用,从1979年起,先后5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并增加储蓄种类,增设储蓄网点,调整营业时间,充实人员,加强宣传服务,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1979年底,储蓄余额961.5万元。1985年,国家进行物价和工资改革,货币量增加,各专业银行增设储蓄机构网点,恢复贴花零存整取储蓄,开办存贷挂钩,以奖代息等储种,开办各种实物有奖储蓄。1988年,通货膨胀,储蓄滑坡。后推行保值储蓄和调整储蓄利率,是年底储蓄余额10267.31万元。1990年,年末城乡储蓄余额20909万元。1995年后,名金融机构进一步树立了“存款立行”的观念,纷纷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调整网点布局、增加储蓄种类、优化服务环境、落实责任制等措施大力吸收存款。1996年,工行开发应用储蓄活期全省通存通兑;农行对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储蓄所增加投入,改进装潢,添置设备,实现电脑储蓄城区通存通兑。1997年,地区中行开办红领巾小银行储蓄活动,推广长城电子借记卡,开发“'97回归”“转存式”“纪念卡”“'97百万”住房有奖储蓄等储种;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快电子化建设,实现储蓄业务电脑化,并建立协储员队伍,发挥社会力量吸储。1999年,国家出台连续第7次降息、恢复征收利息税、规范财政预算外资金的专户管理、放宽证券市场的资金准入政策,给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2000年,居民储蓄存款通过国债、股市、房市等渠道继续分流,储蓄受到影响。2001年后,丽水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消费市场后劲不足,居民投资渠道相对缺乏,加上各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揽储,居民城乡储蓄持续增长。2010年,在通货膨胀压力上升、存款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资金寻求增值保值,个人投资意愿增强。2010年,从银行储蓄流入证券机构,四季度由于上海、杭州等城市房产价格持续走高,个人向市外大、中城市的房产投资偏好进一步加强。从莲都几大银行储蓄余额情况看,2010年仍有较大增长,如中国工商银行莲都支行储蓄存款余额就达16.03亿元。
贷款民国时期,金融机构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抵押贷款,信用放款甚少。解放后,为发展经济,国家设立各种贷款科目,其中主要有工商信贷、农业信贷(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据统计2009年,莲都区金融系统贷款余额达285.67亿元,2010年342.46亿元。
工商信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丽水工业、商业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全市只有7家工业企业和少数手工业作坊。当时经济工作的重点是恢复生产,稳定物价,发展经济。1950年,丽水开始发放工业贷款和商业贷款,银行信贷以抵押贷款形式支持私营工商业。支持商业扩大贸易,扶持工农业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贸易部签订《贸易金库合同》,对商业企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度,收购资金由贸易总库下拨,销货款逐日汇总上交贸易总库,由中央统一调度,临时资金不足采用临时贷款的方法解决。贷款分为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时贷款,按财务收支轧差方式发放。是年年末工商贷款余额1万元。1951年以后,经过对私营工业企业的改造,形成了丽水第一批国有企业。为促进私营商业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银行根据国家政策,采取有收有放、适时松紧、区别对待的信贷方针政策,以抵押贷款形式支持国家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开始,为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把贷款重点放在商业企业上。信贷工作重点逐步转向支持国营商业企业。1953年,商业系统取消贸易金库制,实行经济核算制,基层供销社的贷款,下放到基层银行营业所。1953—1954年,国家先后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统购统销)。银行贷款为保证农产品采购资金的需要,对粮、棉、油等统购农副产品的收购,采取充分供应资金;对麻、猪、茧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采取按计划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仍保证支付的办法,并结合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进行贷款,使国营商业扩大加工订货,控制主要货源,增强对市场的领导力量。1954年后,对公私合营工业、手工业发放贷款。1955年,贷款余额289.54万元,其中商业占98%。1958年“大跃进”,支持大办工业,银行贷款片面强调充分供应,强调服务,忽视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放松贷款管理。对国营商业企业所需资金充分供应,并取消贷款逐笔申请、逐笔核贷的办法,实行“存贷合一”。同年,县以上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管理上基本执行国营商业的制度。
1959年起,对工业、商业企业以前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均划转人民银行,作为企业向银行的借款,统一计算利息,对工业、商业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办法。同年,还将企业的结算户与定额放款户合并,实行“存贷合一",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以透支。1959—1961年,每年的贷款余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1961年7月1日起,取消全额信贷,实行国营工业企业定额内资金的80%由财政拨款,20%由银行贷款。取消全额信贷后,“存贷合一”的做法废止,对商业企业则实行“存贷分户”的管理办法。1962年1月1日起,银行不再参与发放20%的定额贷款,只发放超定额贷款。原先由银行参与发放20%定额贷款的企业,按1961年12月31日定额借款的账面数额,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62年3月,中央下达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严格信贷管理,控制信贷投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资金管理不严,企业占用资金增大,贷款上升。商业企业“存贷分户”取消,实行“存贷合一”,资金管理偏松,监督不力,加上企业经营管理混乱,部分商业流动资金被抽调、挪用,商业贷款大幅上升。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颁布,贷款种类改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付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三种,并规定对收购粮油充分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可以边报边贷。文革其间由于银行贷款原则被破坏,贷款滞欠无法回笼。1975年,工商贷款余额3634万元。1978年后,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国家放宽和调整购销政策,建立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的流通体制。1979年,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商企业开始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将贷款企业划分成一、二、三类,在贷款上对一类企业优先支持,对二类企业适当支持,对三类企业实行限制。1980年,把按行业择优、按企业择优、按产品择优三者结合起来,推行按经济合同发放贷款,工业贷款开始逐步放弃单纯按计划发放贷款的做法,是年工商贷款余额4900万元,其中工业1624万元,商业3110万元。1981年开始,银行对日用消费品生产、技术改造等优先提供贷款。1982年,商业贷款实行“以销定贷”原则,改变过去“以进定贷”的做法。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营零售企业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商业批发企业贷款按核定的流动资金周围指标确定贷款额度。1985年,全区国有小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实行“改、转、租”,银行在“以销定贷”原则下支持国营商业部门扩大购销,掌握货源,对掌握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旅游、文化娱乐行业在充分运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同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为了更好地保证粮食收购的资金需要,对粮食系统企业全面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同时,随着粮食形势的好转,粮食部门由管理型逐渐向经营型转变,粮食贷款支持粮食部门走“收购一加工一销售”的新路子,发展食品加工工业。1984年工商贷款余额7717万元。1987年后,执行控制总量、调节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政策。1988年,银行贷款全力支持国有商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及时支持商业部门采购大量商品投入市场,缓解市场商品的供需矛盾。是年,工商贷款余额15686万元。1989年,根据“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集中解决一、二类企业流动资金。1990年,各家银行贯彻“扶商促工”的方针,疏导流通,对商业贷款实行一系列扶持措施,在信贷政策上优先解决有关国计民生重点商品收购的资金需要。是年工商贷款余额13491.8万元。1991年,信贷政策向大中型骨干企业倾斜,在贷款规模和短期贷款的运用上实行倾斜政策,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有商业批发企业。1992年,国务院作出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决定,商业贷款大力支持商业网点、旅游、运输、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1994年开始,各家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努力转移信贷风险,针对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普遍采取抵押或担保,防止贷款悬空。1992-1995年,丽水工业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工业产值较快增长,这一期间,工业贷款也相应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到1995年末,年均递增23.34%。1997年,针对企业效益下降等问题,金融机构根据地区人民银行制定的“合力扶工”四条政策措施,有效支持省“五个一批”、地区“四个一批”等重点骨干企业,年末工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8.96%。1998年,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工业发展速度放缓,工业产值比1997年下降1.76%,工业贷款余额相应同比下降0.85%。商业企业贷款也下降。
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建区,莲都建区后,部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上划市管,区工、商企业重新进行组合,贷款额度下降。在工业上,撤地设市建区后,丽水市提出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金融系统积极响应,积极支持工业经济发展。2003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合力兴工、招商引资”、“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等一系列战略部署,金融机构通过加大信贷有效投入、构建新型银企关系、创新金融服务,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2004-2005年,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工业贷款余额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2006年进入“十一五”发展时期,地方经济进入新一轮大发展。金融机构围绕“工业强市”战略要求,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06年,市人民银行编制《丽水市金融支持企业及项目推荐名录》,向金融机构重点推荐,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进行有益探索,积极推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2007年,市工行、农行和建行对县支行小企业贷款的授权额度,从零授权扩大到单笔5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莲都区各支行也实行此种办法。2010年,实行新的金融统计制度,工业贷款统计口径调整。撤地设市建区后,针对商业企业,丽水市强调信贷对工业经济的支持,商业企业不再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投向,加上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供应管理、供销合作社在开放市场中作用日渐淡化,2001年,市政府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2000—2009年10年间,商业企业贷款余额有6年出现了负增长。2010年,实行新的金融统计制度,商业贷款不再作为金融统计指标进行统计。
农业信贷民国27年(1938)8月,浙江省地方银行丽水办事处在青林、九龙、周前3个村设农贷所,办理青苗贷款及农产品储押贷款。同年县合作金库发放农贷。民国30年(1941),中国农民银行丽水办事处接收辅导县合作金库。农贷由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四家按比例分担办理。农民银行委托合作金库发放农贷。民国35年(1946)县合作金库农贷余额714万元。民国37年(1948)农民贷款利率:农桑放款月息7分,加5厘指导费,粮麦贷款利率月息3分6厘加2厘补助费。
解放后,1950年起,丽水从发放农户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生活贷款和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以及灾区口粮和农机专项贷款。1951—1953年,发放农业贷款59.45万元(折新人民币)。1954年,各区设立营业所,乡村普遍设立信用合作社。1955—1956年,银行信用社发放低利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8.13万元。1958年12月,设人民公社放款项目,后改生产性贷款和设备贷款。1958—1960年,贷款回笼与贷款发放不平衡,放大于收。1962年起,贷款主要支持商品粮基地和困难社队。是年,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5477户计20.02万元。1970年12月,豁免1961年前旧欠农业贷款8045户计39.72万元。同年开始,设备贷款余额高于生产费贷款余额。1978年底,农业设备贷款余额142.22万元,占农业贷款余额237.78万元的59%。是年起,农业贷款在支持粮食生产同时,支持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发放社队企业贷款47.5万元。1982年后,信用社主要办理乡村农业贷款,农行主要办理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和信用社无力经营的乡村农业贷款。1988年,农村信贷资金形势严峻,资金需求量超过供给量,银行采取压贷措施,控制信贷总量。是年,农贷年末余额1487.3万元,比上年余额926.3万元增加561万元,增长60.6%o1990年末,农业贷款余额1599.2万元。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建区后,为更好地解决“三农”融资难题,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相继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户抵押贷款,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7年,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投放情况,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涉农贷款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作了详细的界定。根据该文件,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三个类别。2007-2010年,丽水市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185.81亿元、200.72亿元、288.07亿元和389.57亿元。同时在莲都区的引导下,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多元化金融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莲都区涉农担保行业发展较为迅速。2010年,共有涉农担保公司10家,为区属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600余笔,担保金额达2.44亿元。
林权抵押贷款200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推动,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林权抵押贷款开始在全市全面推开。莲都区是主要推广的区域。按照市人行、市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管理办法》等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莲都区建立了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调查评价机构四大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设计了符合丽水实际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方式。2007年,全年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宗(1户,下同)金额20万元。2008年,重点做好扩面增量工作。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月度报告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协调、督促与指导。市政府建立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林业保险和税费减免等五项配套机制,为区全面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支持。2008年末,全区林权抵押贷款36宗,金额1348.3万元。
2009年,林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工作继续全面铺开。林权抵押贷款被市委市政府列为“农民六大增收目标之一”,不断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实现林权抵押贷款服务功能在涉农金融机构层面的全覆盖。2009年末,全区林权抵押贷款893宗,金额6091.3万元。
2010年,市人行、市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变现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制度。贷款品种有了创新。非涉农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如工行、中行、建行、泰隆、稠州等机构相继开展此项业务。到2010年末,全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已达到11家;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536宗,金额23217.4万元。
基本建设拨款贷款1949—1978年,基本建设资金靠财政拨款解决。1972年前,由当地财政部门分管。1973年起,均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办理基建业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建设银行负责拨款和财务监督,实行限额管理,并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审查。1980年,对部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试行银行贷款办法,改无偿占用为有偿使用。1981年起,对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基本建设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85年起,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并发放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贷款。1986年起,对科研、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基本建设项目,恢复拨款办法。从1973年6月至1988年底,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732个,总投资10059.6万元,其中:中央级预算拨款10.6万元,占0.1%;地方预算拨款2152.3万元,占21.4%;各部门、单位自筹资金5061.7万元,占50.32%;其他资金2835万元占28.18%。完全交付使用财产7751.8万元,占投资总额77.06%。地方预算拨款,1979年237.9万元,1986年22.7万元。自筹拨款,1977年92.5万元,1986年584.7万元。交付使用财产,1979年,有26个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财产824.9万元。1979—1988年,审查决算项目876份,工程价款9966.38万元。核减与核增相抵,净核减工程造价609.55万元。1990年,审查预决算项目190个,核减161.11万元。代编预算11个,计147.99万元。1979年,开始发放基建贷款,至1988年底,贷款余额4537.2万元,其中省专项措施贷款1345万元,工业企业流动资金676万元,技术改造贷款467万元,基建企业流动资金275万元,特种贷款70万元,基建贷款8万元,信托贷款235万元,财政性贷款64.2万元,委托信贷1397万元。1990年末,基建贷款余额486.3万元。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丽水加快了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设,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向基本建设领域的投入。1999年,随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基本建设领域的投入。2000年,进入了大投入大发展的新时期。金融机构着重加大城市建设和电力、交通的信贷投入,努力改善丽水投资硬环境。围绕撤地设市建区后,市委、市政府加快经济大发展的要求,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提出“政府有大动作,金融有大作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有效投入,信贷资金继续积极支持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2002-2003年,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支持交通、能源和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进了丽水市城市化建设进程。2005-2008年,金融机构继续大力支持城市化建设,但由于大项目的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速度放缓。2009年,随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提高,基本建设贷款也相应大幅增长。2010年,实行新月息6%。一9.9%。调低为4.5%。,国营商业贷款由月息10%0-12%0调低为6.9%0,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行业贷款也相应调低。金融统计制度,基本建设贷款不再单独统计。
第三节货币流通
在商品交换中,曾流通过秦半两,汉、隋五铢钱和唐、宋的制钱。自元、明至民国初期,流通的金属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制钱、铜元等。民国24年(1935年)后,银元为纸币所代替。解放后,人民币成为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1949-2010年共发行五套人民币。在货币投放与回笼方面:1950-1990年,投放大于回笼23年,回笼大于投放18年。投放主要是农副产品采购、农村财政信用和工资性支出,占投放数53.6%。回笼主要是商品销售、税款和服务性收入,占回笼数60.24%。1991年后,净回笼335.9万元外,其余年份都为净投放。1993年起,净投放数超亿元,2003年起,净投放数超10亿元,2008年净投放数为历史最高点。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同比投放趋势减缓外,其余年份投放都为逐年增长。
市场货币流通:民国后期,国民党滥发纸币,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全国性的现金管理,长期通货稳定。“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商品供应不足,物价上涨,80年代,一度经济过热影响货币流通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市场现金交易比重逐年提高,市场货币流通量逐年增大。1980年,全地区年货币流通量5220万元。1985年,货币流通量10945万元。1988年,货币流通量24098万元,与商品零售额比为1:4.94元。1990年,货币流通量23189万元,与商品零售总额比为1:5.50元。1991年,货币流通量26435万元。1992年,货币流通量32905万元。1994年,货币流通量56225万元。1997年,货币流通量90863万元。1997—2010年,货币流通量逐年大幅增长,到2010年达到1087928万兀。第四章债券保险
第一节公债国库券
公债民国17年(1928)5月,浙江省发行公路公债,丽水县摊派法币4.5万元。民国31年(1942)中央同盟胜利公债,丽水县摊募法币38.8万元。民国32年(1942)摊法币34.8万元,民国33年(1944)摊募法币200万元。乡镇公益储蓄和节约建国储蓄等均采用派募办法推销。民国元年至33年(1912-1942),共发行公债、库券、储蓄14种,多数公债没有归还。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目的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保证认购者不受损失。该公债从1951年开始,第一年归还总额10%,以后每年递增5%,每年自发行截至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公债年息五厘,也照实物计算,以截至时为准,每满1年付息一次。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还清本息。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共发行5年。各年情况为:1954年任务8万元、实绩20.1万元;1955年任务10万元、实绩11.3万元;1956年任务9.7万元、实绩9.8万元;1957年任务8.4万元、实绩11.5万元;1958年任务17.8万元、实绩16.5万元,到年底止,共购买69.2万元。除1954年为8年期外,其他都为10年期,至1968年已全部还清。1987年,为保证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财政发行3年期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年利率分为两种: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50亿元,利率为6%;向个人发行的5亿元,利率为10.5%,期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采用记名式收据,可抵押,不能转让。该债券在丽水市发售457.68万元。1988年,财政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基金会组织及金融机构发行了国家建设债券,期限2年,年利率9.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1万元四种,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可抵押。主要用于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同年,为弥补财政赤字,财政部开始发行财政债券。是年发行的财政债券共分2种:2年期,财政债券,年利率7.5%;5年期,年利率8%。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各家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该债券计单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发行方式采用向认购单位分配任务的方式按比例分,同年银行实行一次发行,分次交款,款项分3次交清的业务。丽水市发售2年期财政债券671万元,5年期财政债券173万元。1990年,发行的财政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10%,丽水市共发行72.1万元。1991年,发行的财政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9%,丽水市共发售29.8万元。
1989年,为进一步调整经济发展,筹集经济建设资金,财政部发行保值公债125亿元,期限3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外加1个百分点,实际利率达14.14%。保值公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基金会组织和保险公司等,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专业银行、财政、邮政预算外资金认购。采用债券形式发行,面额分为20元、50元和100元3种,不记名,不挂失,发行后可转让、抵押。1988—2009年间,丽水辖区共兑付保值公债707.15万元。国库券1981年起发行国库券,至1997年的17年间共发行21个品种。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1981—1990年,共购国库券1257.1万元。1989年起,发行特种国债,是年实绩88.8万元,同时发行保值公债,实绩381.9万元。1990年,特种国债实绩80万元。公债年息4厘;国库券向单位发行,个人自愿认购,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分年偿还。1982年起,个人认购年息8厘。
1989年,财政部开始发行特种国债,是由国库券派生而来的。1989年以前,国库券发行对象为居民个人和单位团体。1989年起,国库券只对个人发行,对单位、团体发行的国库券改名为特种国债,其性质与国库券一样。采用收款单形式,可记名,可挂失,不得转让。发行方式采用向认购单位分派任务的方式,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1990年,丽水市发行特种国债365.22万元。1994年4月,凭证式国债首次面向城乡居民发行,名称为“国库券收款凭证”;发行利率为13.93%,期限为3年。凭证式国债的期限包括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以三年期和五年期的中期债券为主。一年期和二年期品种是2003年以后出现的。1994—2010年,丽水辖区全年共发售17.38亿元。2006年,储蓄国债(电子式)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行。满足了中央财政进一步融资的需求,丰富了国债发行品种。是年,丽水市发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两期,共369.62万元。
国债兑付2001年,投资者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需要按兑取本金缴纳手续费。2001年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其提前兑付手续费为提前兑付国债本金的2%°。自2002年开始,凭证式国债提前兑付手续费按提前兑付国债本金的1%。计付。2002年起,国债兑付开始实行“先缴券,后划款”制度。要求兑付机构在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划拨国家债券兑付款项前,应先将其所兑付的无记名国债实物缴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待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点清实物后方可办理兑付款项的划拨,避免无券兑付和凭证式国债兑付款项与无记名国债兑付款项发生混乱问题的发生。2004年,经人行丽水市中支决定将农业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中心及各县(市)支行营业中心作为无记名国债常年兑付点,其他金融机构不再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工作。2010年,人行丽水市中支组织辖内国库在全省率先开展国库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从而建立起无记名国债由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兑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兑付的“双渠道”。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农业银行系统设立了18个无记名国债兑付点,兑付已于2000年底前全部到期的无记名国债(包括:财政部于1981—1997年期间发行的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和保值公债等实物国债)各兑付点对外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时间为每年1月至11月。
证券市场丽水市投资市场起步较晚,市民投资以个人储蓄和民间集资为主。1993年11月,经人行浙江省分行批准,成立建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丽水证券交易营业部(即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证券营业部前身)。主要业务有:股票代理交易和国债的发行、兑付及自营买卖。
随着市民投资意识不断增强,丽水证券市场得到快速发展。1995—1999年,建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丽水证券营业部在丽水地区初步建立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投资网络。2007年1月至2010年11月,全市先后成立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证券营业部、浙商证券在丽水设立营业部、中信金通丽水营业部开业和财通证券丽水营业部。
第二节民间融资
20世纪90年代初,少数企业为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开始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亲友、企业内部职工的借贷关系。进入21世纪,受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借贷活跃,民间融资因其操作灵活简便、无需抵押和担保等特点,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其中以小水电、房地产、钢铁行业最为普遍,民间融资呈逐步增长趋势。2000年撤地设市以后,丽水市区进入大投入、大建设和大发展的特殊时期,丽水中心城市的作用迅速显现,人口快速集聚,加之华侨因素,丽水市区成为本市其他县(市)特别是青田华侨投资置业的首选之地,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市区住房价格从2000年的每平方米1700元上涨到2007年的7085元,年均升幅达18.6%。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热情不断高涨,资金需求量迅速增大,而原本投资渠道比较狭窄的丽水市民的投资需求也进一步被激发、放大,民间资金加速向房地产企业流入,民间融资热空前高涨。资料显示,2007年末,丽水市房地产注册企业达152家,有贷款余额的房地产公司仅34家,贷款余额只有16.6亿元。民间融资已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初步测算,房地产企业民间融资规模最高峰时达到80亿元。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普遍较高,随着银行基准利率波动,2003年回报率一般在10%—12%,到2004年高达18%—25%,2005—2007年一般为12%—20%,2008年以来又下调至12%。民间融资利率还存在较大的差别化倾向,其中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加权利率普遍高于其他行业。
2006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此后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区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受到冲击,一些民间融资依赖程度高的企业受到集资户的挤兑,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许多企业因无力支付本金或利息而陷入危机,导致原本潜在的非法集资行为浮出水面,相继引发张文成、银泰等一批非法集资案件,民间融资最为密集的房地产企业成了重灾区。其中集资规模最大银泰房地产公司,其于2003—2008年期间,以15%—25%的月利率在丽水市和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累计集资总额逾55亿元,涉及集资户达1.5万余户。张文成、银泰等非法集资案件因涉及范围广、金额巨大、亏损严重,使广大集资户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
第三节保险
机构变迁1949—1951年,县人民银行代办保险。1952年秋,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丽水县支公司,办理国内保险业务。1958年底,县保险支公司撤销,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10月,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丽水县支公司。1984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丽水地区分公司,丽水县仍成立支公司。1984—2010年,先后成立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丽青路276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丽水分公司(丽阳街553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丽水分公司(大洋路280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大洋路523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寿险)(中山街505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产险)(解放街438号)、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南明新村4幢)等。据统计,2009年,莲都区保险业务收入6亿元,2010年77.9亿元。
财产、人身与各种保险1949—1951年,县人民银行代办保险。
1952年秋,县保险支公司建立,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其间,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并在农村开办耕牛保险业务,收入保险费4.7万元。1953年,增办火灾、运输、人身保险、收入保险6.06万元,停办耕牛保险。1954年,停办国营企业强制保险, 开办自愿保险,收入保险费6.66万元。1955年,对地方国营、合作企业、农业、手工业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工商业和一般公民组织各种保险,恢复耕牛保险,新开船舶保险。是年收入保险费7.64万元。1958年,底县保险支公司撤销,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开办生猪、鱼、鸡、鸭、烟叶、森林等财产保险,以及师生、母婴平安等人身保险。同年10月,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1981年,陆续新增险种,至1984年5月止,有各种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承运责任险、自行车失窃险、船舶损失碰撞险、简易人身险、养老金险、各种团体人身险、师生平安险、母婴平安险、产品责任险等30多个险种。1984年起,救灾与保险相结合,组织农户家财投保。当年投保28631户,占农户的37.1%,承保10718万元,保险费11.25万元,保险理赔1534户次,理赔款14.56万元。五保户投保,1985年2月起,由民政局支付保险费。当年投保181户,承保13.21万元,保险费198元。1986年投保户281户承保19.46万元,保险费292元。同年3月,市区试办公路、铁路联运货物保险。1987年,给贫困乡贫困户补助保险费每户补助1000元保额的保险费1.5元。严鸟、泄川、莲乐、巨溪、永丰5乡共补助3500元。是年,有38874户投保,占总农户47.8%,承保12039.4万元。保险费18.06万元,理赔8.64万元。1988年5月,全市开办独生子女健康保险。是年,有保险种类20余种,承保企业293户,家庭财产保险34090户,各种机动车辆承保3429辆,人身保险49591人。1980年10月至1988年底,共收入保险费791.82万元。1990年底,全市参加保险企业303户,城乡家庭财产保险3280户,承保各种机动车辆2856辆,人身保险60699人,承保金额9715.8万元,收入保险费477.5万元,其中农户家财保险费318.84万元。1991年,全区开办老人福寿险。1992年,试办进出口货物保险和侨胞回国探亲保险。1993年6月21日,全区开始实施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0月21日,丽水市开展农村变压器综合保险。1995年9月,开始在全区开展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6年5月,分设产、寿险分公司机构,停办疾病住院医疗险,市支公司已停办老人福寿险。1998年3月,开办“家庭安居”定额保险。2000年,撤地设市。2005年1月开办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2月,开办电梯责任保险,7月,开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06年11月全面启动,2007年1月进入实质性缴费投保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至年底,全市共承保104.32万户农户,收取保费783.1万元,参保率99%。同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4月,在莲都区、缙云县、遂昌县试点,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统一承保。至年底,3个县共收保费93.29万元。是年,市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保费共收1.96亿元,中国人寿保险丽水分公司人寿险新单保费收入1.49亿元。2007年,市区保险系统承保各类风险金额4453.35亿元,总保费收入11.73亿元,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6.94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4.79亿。2008年底,全市财产保险费收入5.31亿元,全市人身保险费收入9.39亿元。2009年,全系统全年实现保险费收入16.44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89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0.58亿元。2010年底,全市实现保费收入20.76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费收入8.17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2.59亿元。
理赔1981年4月4日,丽水县城关镇遭受特大暴雨冰雹灾害,保险公司及时给32家企业和4户家庭支付赔款29.2万元,其中丽水县化工厂赔款18万元,使该厂一个月内恢复生产。1983年12月6日,丽云区小井村发生特大火灾,烧毁58户房屋137间,粮食10余万公斤(千克),4850公斤(千克)化肥和191立方米木材,保险公司给49户保户共支付赔款14.26万元。1984年3月31日14时10分至15时,水阁、富岭、水东、石牛、联城、苏港、高溪、城关8个乡镇遭冰雹袭击,保险公司为1273户保户核定赔款13.2万元。1980年10月一1988年底,共发生各种保险赔偿款案21017件,赔付金额481.41到万元,赔付率60.8%。1989年7月23日,地区部分县(市)发生特大洪灾,“7・23”特大洪灾,共处理理赔案件1458件,赔款达478万元。1990年丽水市(莲都区)赔付金额276万元,赔付率67%o1995年,地区各县(市)连续遭受“6・17”洪灾和第17号台风灾害,丽水、龙泉、松阳、遂昌、青田受淹,保险赔款540万元,第17号台风中丽水、青田、景宁、云和受灾,保险赔款560万元。1996年12月25日,丽水市城关镇发生一起重大火灾案件,烧毁房屋100多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受灾56户,赔款30多万元。2005年7月19日,丽水水阁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遭受暴雨灾害,损失严重,获保险赔偿金104.92万元。2006年8月11日,“桑美”台风入侵,共支付赔款904.56万元,2007年10月30日21时,丽水市大洋路浙江水花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20平方米,获保险赔偿金181.73万元。2008年2月,全区遭受特大冰雪灾害,其中丽水、遂昌、龙泉受灾较为严重,全区共计支付理赔款1092.42万元。2009年5月9日,丽水水阁金亭路浙江耐和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获赔偿金139.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