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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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2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4
页码: 591
摘要: 民国时期,房宅作为土地附着物,属地政机关管理,无房产专管机构。1953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79年改称房地产管理处。:1995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资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并逐步业实施企业资质管理。2000年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从而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关键词: 房产经济 房地产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房宅作为土地附着物,属地政机关管理,无房产专管机构。1953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79年改称房地产管理处。:1995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资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并逐步业实施企业资质管理。2000年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从而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1995年5月,计委颁发《丽水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暂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资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动态管理。之后,逐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1996年,丽水市区灯塔小区、白云小区、永晖小区首先实行物业管理试点,房地产企业为做好楼盘售后服务,在企业内设科室进行开发后期的物业管理。2000年3月开始,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初审,报省建设厅、建设部审批;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由市建设局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降级、撤销、合并,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建设厅、建设部;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审批。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2001年,丽水市建设局对物业企业资质进行管理,批准了市区首批8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003年,市区有房产开发企业44家(其中二级企业4家)。2004年,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升为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006年,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增加到全市2家。2009年,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到77家。至2010年,二级资质15家,三级资质52家,其他资质116家。市区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10家,一级资质3家,二级资质9家,三级资质16家,其他资质82家。
  第二节物业管理
  1999年9月,市区成立金龙、正达、同心、恒信等4家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从房地产企业内设科室发展成为独立核算企业。2001年3月,市建设局批准市区9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004年2月,物业管理由市下放莲都区管理,市房管处物业管理职能划给莲都区建设分局。至2009年7月,市区物业管理全面实施移交。2007年7月,《丽水市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包括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装修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筹备经费、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专项维修金、保修金的提取等,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
  2000年后,随着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物业管理企业迅速发展。2006年,市区有2家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2010年7月,莲都区成立物业管理中心。同年,市区有物业管理企业33家,其中二级资质3家、三级资质20家,暂定三级10家。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189个,管理的内容包括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共有从业人员2168人。
  物业收费1996年,灯塔小区、永晖新村、白云小区开始物业服务市场化试点,物业收费每户按8—10元/月标准收费。2001年开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定级收费。甲级、乙级、丙级三等级每等级分为百平方米以下、百平方米、百平方米以上三种价格。2003年12月,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又行调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装饰垃圾清运处理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高层小高层的电梯、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运行发生的电费、水费、年检费,由物业企业向业主按实分摊。并规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通过招投来选定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化。2006年11月,对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作调整。规定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釆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单独按实另行分摊。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考评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标准。2008年又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分四个等级定价,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至2011年6月,市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有94个,管理建筑面积600.54万平方米。其中开放式物业管理小区46个,管理面积256.07万平方米;封闭式物管业管理小区48个,管理建筑面积344.47万平方米。先后有30多个小区荣获省、市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称号。
  物业管理2000年,灯塔小区成立市区首个业主委员会。至2011年6月,丽水市区共有30个住宅小区组建业主委会。
  莲都区业委会成立情况一览
  表13_6_12008年莲都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表13-6-2单位:元/平方米•月
  管理用房
  1999年10月,《丽水市业务维修专项资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提取办法》实施。规定自颁布之日后动工建设的住宅小区,要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业主共有。2007年7月,物业管理用房调整为: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按住宅、非住宅的7%。的提取物业管理用房;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面积3%。至2010年底,市区共有物业管理用房22315平方米。
  维修基金
  1999年10月15日,市政府印发《丽水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和管理用房撮办法》,规定自文件颁布日起开工建设建设的住宅要提取一定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标准按该幢住宅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比例提取,提取时间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该幢住宅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1999—2008年,建设项目维修资金由市房管理处管理。2008年7月后由于管理职能移交,由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管理。2007年之前,项目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标准多层按3%、高层按5%提取。2007年11月30日后,多层按5%、高层按7%提取。2009年1月,按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定比率提取,多层45元/平方米、高层70元/平方米。4月开始,改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原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改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业主自行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比例由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暂时调整为1%。至2010年底,市区共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8952万元。并按幢建立明细账,同时做好有关物业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2011年5月,市、区两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实行档案和资金交接,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物业协会
  2008年9月1日,组建市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同心物业公司、金龙物业公司、正达物业公司、恒信物业公司、庆龙物业公司、瓯江物业公司、怡安物业公司七家物管企业被推选为首届物业专委会委员单位。
  室内装修管理
  2007年5月17日,成立莲都区建设稽查执法大队。同年8月,市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职能移交至莲都区建设稽查执法大队,负责中心城区室内装饰装修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稽查执法管理;负责丽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稽查执法管理; 负责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违法违规的稽查执法管理。
  2008年6月,在同心水木清华苑和正达阳光城,开展住宅装饰装修执法管理试点工作。2009年8月,在山水嘉苑、西银苑小区开展住宅装饰装修执法管理试点工作。2007—2010年,共办理装修申报登记手续3750余份,查处结案1700起。
  第三节市场监管
  1998年开始,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建设局规定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具备的条件。对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丽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实行项目备案登记手续,须在丽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项目开发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遵守丽水市的有关规定和接收管理。2007年7月,江苏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市区。至2010年,进入市区外地企业有江苏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铁建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家。2002年、2003年,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部署,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2004年,市区检查了15家开工与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市本级按企业总数的60%;对临街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检查36家。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2006年、2007年又对市区4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4家房地产评估企业,23家房地产经济机构(房屋中介)进行了检査。
  1995年1月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准进行预售及开展广告宣传。未经验收合格以及未测绘的房屋,不得进行销售。8月,全市各开发公司须使用地区计委印制的预、销售合同书,并对售房和购房双方的权利、义务、预售价格、面积差异处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售后保修都作了相应规定,商品房预售规范化。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须由市城建部门批准发放售房许可证。2002年1月,再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交相关确凿资料。2005年,实施市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2006年5月,市建设局规定,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透明售房网上输入预定信息,同时下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原件扫描成PDF格式的文件上传透明售房网,网上相应房源立即显示已售。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的,不得擅自变更。2010年10月,市建设局和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联合发文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须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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