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产权发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产权发证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582
摘要: 全县农村进行土地、房产换证登记,并结合土地改革,把地富多余房地产分给缺房、无房和缺地、无地居民和农户,在查清产权基础上确权,颁发由县长刘冠军签署的浙江省丽水县(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根
关键词: 房屋管理 产权发证

内容

1950年初,全县农村进行土地、房产换证登记,并结合土地改革,把地富多余房地产分给缺房、无房和缺地、无地居民和农户,在查清产权基础上确权,颁发由县长刘冠军签署的浙江省丽水县(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根据省民政厅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小城镇土地房产证》的规定,城关、碧湖等镇进行房地产登记换发证工作。
  1989年8月,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文件,开展第二次城镇房屋所有权集中登记。先后颁发《丽水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成立由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大港头、碧湖、双溪、老竹四个建制镇相继建立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至1991年12月,历时二年半,登记工作结束。共登记房产11251处,经确权发证面积311.86万平方米。其中,单位自管公房179.06万平方米、直管公房4.91万平方米、私房127.89万平方米,发证率达80.55%。1992年,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移交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发证被列为日常性工作。市房管处全面负责房产交易、评估,房屋面积测量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2000年,根据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对城区和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的房屋产权进行验换证。规定凡1998年6月底前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统一调换成建设部监制的具有防伪标记的新证。2002年5月,《丽水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颁发,该办法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对没有按时进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了专门规定。2007年7月,对市本级和莲都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实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009年7月,集中开展市莲都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工作。至2010年底,通过入村上门服务,已完成12个乡镇、182个行政村、390个自然村的收件工作,收取申请材料约6700件,涉及建筑面积近130万平方米。累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近16万本、房屋他项权证近20万本、其他登记证明约5万份。
  2000—2010年莲都市区房屋登记情况一览
  表13—4—1单位:件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阅读

相关人物

刘冠军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丽水市建设部
相关机构
浙江省政府
相关机构
丽水市建设局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城关镇
相关地名
碧湖镇
相关地名
莲都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