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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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1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房屋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4
页码: 583
摘要: 房屋普查解放前,房产为私人所有,民国36年(1947),县政府进行全县房地产登记。普查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区范围不断扩展,城镇房屋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公房主要满足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需要,采取拨用或调配方式。农村进行土地、房产换证登记,并结合土地改革,把地富多余房地产分给缺房、无房和缺地、无地居民和农户,在查清产权基础上确权,颁发由县长刘冠军签署的浙江省丽水县(市)土地房产所有证。
关键词: 房屋建设 房屋管理

内容

房屋普查解放前,房产为私人所有,民国36年(1947),县政府进行全县房地产登记。1950年,城关、碧湖接管民国房产。1950年,城镇没收、征收房屋及无主房屋建筑面积13.6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1万平方米,由政府部门首次进行清理登记,澄清产权归属。196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对城关、碧湖两镇私有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共改造和接收了出租私房333户,计47581.7平方米。1979年,对城关、碧湖两镇房屋进行普查,共有房屋88.7成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77.120万平方米,私房26.83万平方米。1982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5年共落实224户改造私房,退房18.587万平方米,同时落实了历史遗留问题43户,退房4700平方米。
  1985年6月,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和省、市有关精神,县政府成立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并抽调300多人进行培训。1989年8月,普查工作开始。范围涉及城关、碧湖2个镇,20个居委会,15个行政村、20个自然村,共371个地、市、镇属单位。此次房屋普查总面积为250.7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公房8.7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47%;全民单位自管房125.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0.23%;集体单位自管房31.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2.42%;私有房产8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3.82%。
  普查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区范围不断扩展,城镇房屋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按房屋建成时间统计,1949年以前为48.3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9.27%;50年代9.4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3.74%;60年代29.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1.62%;70年代69.4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7.66%;80年代(至1985年底)94.6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7.71%。市城镇(按实际使用面积)人均居住面积8.35平方米,其中人均2平方米以下255户,占1.50%;人均2—4平方米942户,占5.52%;人均4一6平方米2988户,占17.53%;人均6—8平方米3988户,占23.40%;人均8—10平方米3086户,占18.10%;人均10平方米以上5787户,占33.95%。通过普查,掌握了全市城镇房屋的数量、用途,了解居民居住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房屋建设方面提供必要的依据。1986年6月,房屋普查工作全面结束。
  房屋登记发证民国36年(1947),县政府进行全县房地产登记,颁发由省编制的《土地所有权状》,记明产业坐落地段和登记编号,并将契证照片,集中保存,此为本县房地产档案之始。1949年后,房地产档案由县政府档案科接管。1950年后,房屋产权经过数次集中登记换发权证,房地产档案数量增加。并按类别分公产档案、私产档案、代管产档案、宗教档案等数类。1989年8月,成立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房地产档案以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按房屋坐落门牌号排列上架,前后手档案合并组卷。每卷档案记载房屋坐落、权证编号、房屋所有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产权性质,建档日期等内容。卷内文件按产权形成时间和权属文件的主次关系排列。采用手工编写页码、卷内目录和封面。1992年,房屋权属发证档案移交市建设局房管处,共计档案10100卷。2003年,设立产籍管理科,负责市本级房地产产籍管理。至2010年,市区有馆藏房产档案319619卷,其中房屋权属类档案122404卷,抵押类档案190714卷,预告类档案6501卷。
  第二节公房
  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公房主要满足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需要,采取拨用或调配方式。凡单位部门,只需办理申请手续。接受拨用单位,负责公房管理和养护。凡居民要求租房,提出申请后,一般都能给予安排。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只要个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经房管部门核实后,即可安排住房。特别是对三代同居一室的或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主要是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有建房能力的单位职工,则一般不安排公房。1979年,城关、碧湖两镇有直管公房7.712万平方米。1988年,市区有直管公房10万平方米。
  2005年,因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共有24处直管公房被拆除。2008年,江滨区块改造,区块内共有251处公房被拆除,总建筑面积为11014平方米。其中,按市场优惠价购买建筑面积为3058平方米,参加房改购买建筑面积为4593平方米,市房管处保留的建筑面积为3363平方米。2007—2010年,教育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检察院、海关、党校、社保中心、体育中心、群艺馆、广播电视总台等市机关先后在市区建设一批新办公大楼。至2010年,市区共有749处直管公房,其中住宅658处,非住宅91处。原有直管公房1024处,其中住宅927处,非住宅97处。
  修缮1953年,公房维修由建筑单位承包。租赁公房单位或住户向房屋管理部门上交修理报告,再由房管部门汇总给建筑部门修缮。1978年5月,县房管会建有10余人的修建队维修直管公房,所需费用由国家划拨。2000年撤地设市建区后,全市加强了直管公房修缮管理。2006年,市区修缮400户,面积11856平方米,资金71136元。2007年,市区修缮350户,面积10989平方米,资金80956元。2008年,市区修缮150户,面积5098平方米,资金36705元。2009年,市区修缮150户,面积4985平方米,资金37387元。2010年,市区修缮200户,面积6500平方米,资金50895元。
  第三节产权发证
  1950年初,全县农村进行土地、房产换证登记,并结合土地改革,把地富多余房地产分给缺房、无房和缺地、无地居民和农户,在查清产权基础上确权,颁发由县长刘冠军签署的浙江省丽水县(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根据省民政厅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小城镇土地房产证》的规定,城关、碧湖等镇进行房地产登记换发证工作。
  1989年8月,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文件,开展第二次城镇房屋所有权集中登记。先后颁发《丽水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成立由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大港头、碧湖、双溪、老竹四个建制镇相继建立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至1991年12月,历时二年半,登记工作结束。共登记房产11251处,经确权发证面积311.86万平方米。其中,单位自管公房179.06万平方米、直管公房4.91万平方米、私房127.89万平方米,发证率达80.55%。1992年,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移交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发证被列为日常性工作。市房管处全面负责房产交易、评估,房屋面积测量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2000年,根据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对城区和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的房屋产权进行验换证。规定凡1998年6月底前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统一调换成建设部监制的具有防伪标记的新证。2002年5月,《丽水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颁发,该办法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对没有按时进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了专门规定。2007年7月,对市本级和莲都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实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009年7月,集中开展市莲都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工作。至2010年底,通过入村上门服务,已完成12个乡镇、182个行政村、390个自然村的收件工作,收取申请材料约6700件,涉及建筑面积近130万平方米。累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近16万本、房屋他项权证近20万本、其他登记证明约5万份。
  2000—2010年莲都市区房屋登记情况一览
  表13—4—1单位:件第四节白蚁防治
  1967年,成立县白蚁防治站,属县财政局。1977年,属县城建局管理。1980年,并入县房管处,后又直属县基本建设委员会。1992年改为市白蚁防治中心,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6年改市白蚁防治所,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0年撤地设市后,隶属市建设局。
  蚁害防治20世纪70年代前,房屋防蚁民间采取土法,用开水、煤油喷洒或在住宅四周种植臭椿驱避。白蚁防治站成立后,有了专门灭蚁组织,对不同蚁种采取粉剂诱杀灭治和水剂浇灌灭治不同方法防治,蚁害逐年下降。1981—1990年,旧房白蚁危害普查8.1万平方米,旧房白蚁防治39.2万平方米,新建房屋白蚁预防29.1万平方米。1991—2000年,新建房屋白蚁预防192.16万平方米,旧房白蚁防治27.90万平方米。2001—2010年,新建房屋白蚁预防999.8万平方米,旧房白蚁防治32.9万平方米。
  1986年,新建房屋预防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新旧房屋家白蚁防治按整幢建筑面积0.4元、新旧房屋散白蚁防治以危害层次总面积0.8元进行收费。1987年5月,调整预防收费标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费由原来1元细化为按地面基础每平方米2元,木门木窗、钢窗木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0.9元或0.5元。1993年,市物价局调整新建房屋预防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元。1998年,市物价局调整新建房屋预防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2000年,市行政审批中心开设白蚁防治受理窗口 ,减少工作流程新建房屋白蚁施工当天上门服务,旧房白蚁防治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1971—1977年,在全县31个公社培训赤脚灭蚁员27人,开展群众性的灭蚁运动。1980年,根据省财政厅白蚁防治业务费实行收费办法的通知,市白蚁防治站开始对防治进行收费。至1979年,对24座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进行了普查。1981—1990年,林地白蚁危害普查2.7万亩,水库白蚁危害普查56座,防治9座。1991—2000年,林地白蚁危害普査0.5万亩,水库白蚁危害普查55座。2001—2010年,林地白蚁危害普查0.3万亩,水库白蚁危害普查100座。
  蚁害研究1977—1979年,经普查丽水白蚁种类有2科6属8种,其中以黑翅土白蚁、家白蚁、黄胸散白蚁危害最大。黑翅土白蚁全市都有分布,主要危害山林树木、香菇、果树等农林经济作物。家白蚁主要分布在海拔500米以下丘陵平原地区,主要危害房屋建筑、树木、家具、衣服、纸张等。黄胸散白蚁主要危害房屋建筑、农林作物。
  1983年,开展尉蚁(M-8301)诱饵剂和蟑螂、蚂蚁诱饵剂生产工艺、生产原料的试制工作。1984年初,蟑螂、蚂蚁诱饵剂投入批量生产,蟑螂、蚂蚁诱饵剂发放各居民区,满足了群众的需要。1984年底,尉蚁(M-8301)诱饵剂试制成功,先后共生产20多万包,投入林地、水库、经济作物的白蚁灭治工作,有效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2009年5月,响应斯德尔摩公约停用了氯丹和灭蚁灵,选用高效、底毒、底残留的替代药物除虫菊脂类和伊维菌素粉剂。2006—2010年,开展新技术、新药物的研发,对新建房屋预防、园林绿化、水库堤坝、古建筑白蚁危害的采用监测、监控装置进行试点、推广,同时还开展新药物的筛选工作,淘汰高残留的灭蚁灵等药物。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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