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月,成立县城建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和房屋经营公司,由房地产管理处抽调人员组成。1984年2月,撤销房屋经营公司,成立房屋建设开发公司。1985年7月,丽水县政府颁布《关于管理侨汇购建住宅的暂行办法》和《房屋开发建设暂行规定》。1987年,市区成立第一家房产公司。1988年5月,先后有三胞房屋开发公司,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产企业相继成立。境内房地产业步入快速发展时期。至2010年,境内有房地产企业110家,其中一级资质4家,二级资质17家。累计建成商品房318万平方米,销售商品房343.36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的均价也由2000年的1700元/平方米提高至2010年9189元/平方米以上。
第一章房地产企业
第一节开发企业
1982年1月,成立县城建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和房屋经营公司,由房地产管理处抽调人员组成。1984年2月,撤销房屋经营公司,成立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城镇建设综合开发。1985年7月,地区成立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丽水县政府颁布《关于管理侨汇购(建)住宅的暂行办法》和《房屋开发建设暂行规定》。此后,房地产企业开始起步缓慢发展。1987年3月,市经济房开发公司成立。1987年,市区成立第一家房产公司。1988年5月,先后有市三胞房屋开发公司、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正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相继成立,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队伍逐步发展。1990年,全市有房屋开发公司16家,职工257人。至1991年,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7家。但房地产业企业仍资质低、规模小、缺乏竞争力,产业整体发展相对滞后。2000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达81家。其中市区34家,二级企业2家。2001年后,旧城改造加速推进,城市吸纳人口增多,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开工,为房地产开发、队伍壮大带来新的契机。2003年,市区有房地产开发企业44家,二级企业4家。有20余家企业在上海、北京以及江西、福建、安徽、江苏、广东等省市有开发项目。2004年,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升为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006年,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增加到2家。2009年,市区77家。至2010年,市区110家,其中一级资质4家,二级资质17家。并有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进入市区开发。
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93年成立,前身为丽水市金龙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三年荣获“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称号。开发的“金龙•怡景花苑”“金龙•白云花苑”“金龙•绿洲花苑”。2008年3月获住建部和中房协 “首届中国广厦奖”,2008年、2009年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金奖”。2010年,有员工80多人,其中中高级职称40人。
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为20多个国家华侨加盟组建。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先后开发同心大厦、同心商城、遂昌南苑公寓、西街商住楼、青田谢桥公寓、云和同心花园、同心•水境佳苑、缙云同心华庭、同心•蓬莱花苑、龙泉同心•江南花园、丽水同心•桃源山庄、同心•万锦花苑等楼盘。2010年,有员工61人,有中高级职称30人。
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先后开发正达阳光城、檀香公寓、丁香公寓、和家园、通惠园、华侨饭店等楼盘。其中,丽水华侨开元名都大酒店和青田正达开元大酒店是丽水五星级、四星级宾馆。2010年,有中高级职称40人。
浙江万地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先后开发了丽洋公寓、万象花苑、金马时代广场、丽洋国际公寓、财富国际大厦、世贸花园等楼盘,2010年被评为浙江房地产品牌30强企业。2010年,有中高级职称22人。
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先后开发南阳小区、蓝天花苑、兴业大厦、山水嘉苑、天和苑、嘉兴•蓝天嘉苑等楼盘。其中兴业大厦获2005年度“丽水市十大期待精品楼盘”称号。2010年,有中高级职称13人。
浙江丽水括苍房屋开发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先后开发万丰小区、万丰家电•数码广场、白云小区及县、市级政府行政中心、商贸大厦等楼盘。2010年,有中高级职称28人。
浙江天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前身为青田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开发天金公寓、天金•怡沁苑、天金•兴和苑、天金•凌云花苑、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蓝色•清水湾)和遂昌的天金•龙潭鑫城小区等楼盘。2010年,有中级职称15人。
2010年丽水市房地产二级企业情况
表13-1-1续表13-1-1
第二节物业管理企业
1996年,灯塔小区、白云小区、永晖小区开始物业管理试点,主要为小区卫生保洁、绿化管理、设施设备维护。2001年,市建设局对物业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市区首批8家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同时市建设局房管处负责对物业服务市场进行监管。2004年,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出台《关于丽水市建设局与莲都区建设(规划)分局行政管理职能划分和人财物交接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物业管理职能由市下放到莲都区,市房管处物业职能划归莲都区建设分局管理。2009年7月,市政府召开市区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工作协调会,全面完成职能移交工作。2010年7月,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成立。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行业监管及物业企业资质核准初审年检,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审核、监管等工作。至该年末,全市共有物业管理企业64家,从业人员2168人。市区共有物业管理企业33家,其中二级资质3家、三级资质20家,暂定三级10家,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189个,物业管理从业人数约为1500多人。成立丽水市物业管理协会,全市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6年成立。市首批具有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之一。隶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浙江省房协理事单位。服务项目涵盖住宅小区、办公楼、市政设施等多种类型物业,物管面积达100多万平方米。管理的永晖二区、怡景花苑分别获“浙江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全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2010年有员工300人。
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市首批具有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之一。服务项目涵盖多层、小高层、排屋、商场、写字楼等,物管面积100多万平方米。2006年被评“浙江省首批行业质量服务诚信领先示范单位” 。2010年,有员工179人。
丽水市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3月成立。为二级资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项目涵盖别墅型公寓、小高层公寓、写字楼公寓、酒店式公寓等,物管面积98万平方米。2010 年,有员工180人。
2010年丽水市区物业管理企业一览
表 13—1—2
第三节拆迁企业
1987年,市成立拆迁办公室。1995年7月,并入市房地产管理处,下设拆迁管理科。之后,房屋拆迁分别由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市市政房屋拆迁事务所、地区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三家负责。2000年,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处设拆迁管理科,负责具体拆迁。2005年,市拆迁办改制为市中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2007年10月,成立市旧城改造有限公司,负责市区旧城改造拆迁工作。2007年,江滨区块拆迁又相应成立指挥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动迁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因拆迁量大范围广,至2010年,全市共有房屋拆迁公司9家,其中市区3家,分别是丽水市中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丽水联合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和丽水丽泰房屋拆迁 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1989年成立,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拆迁办)。 1992年7月,增挂拆迁事务所牌子。2004年3月,改制为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2005年,获城市房屋拆迁一级资格。先后承接拆迁项目150余个,拆迁面积280万平方米。包括防洪工程16万平方米、旧城改造22万平方米、市南城开发建设拆迁、绕城公路、双龙公路沿线拆迁、旧机场整治等,占市区拆迁量的65%以上。同时,还完成庆元县“生态公园”建设拆迁、遂昌县车站路、梅溪路的拓建等。2010年,有员工36人,其中22人有拆迁管理员资格证书。
丽水市联合房屋拆迁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为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属地区计经委。2005年,改为市联合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拆迁资质甲级资格。先后拆迁海潮村、囿山路、灯塔街中段、行政中心面积30万多平方米,灯塔街1万多平方米,城西路3万多平方米,开发区10万多平方,以及缙云高铁、九龙湿地等。2010年,公司进行股份重组,有工作人员25人。
丽水市丽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为拆迁三级资质。先后拆迁完成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括苍路以西)、内河改造项目(大洋河整治)、中山街北段、丽水经济开发区富岭区块、水阁区块的余庄前等村,绕城公路、江滨路、大猷街等60多个项目。2010年,有专业技术人员43人。
2002—2010年莲都市区拆迁公司一览
表13-1-3
丽水新湖置业有限公司(2011摄)
第二章房地产改革
第一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房产为私人所有。1949年后,城镇没收、征收房屋及无主房屋建筑面积13.6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1万平方米,由政府部门进行清理登记,澄清产权归属。1953年,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
196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对城关、碧湖两镇私有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共改造和接收了出租私房333户,计47581.7平方米。1965年,县城关镇私有房屋出租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有301户,计建筑面积42650平方米。1979年,对城关、碧湖两镇房屋进行普查,共有房屋88.7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77.12万平方米,私房26.83万平方米。1979年,县房管会改为房地产管理处,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1980年后,先后落实处理了47户,面积10568平方米。1981年10月,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8年应处理297户,已退房屋面积2.71万平方米。1982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5年共落实224户改造私房,退房18.587万平方米,同时落实了历史遗留问题43户,退房4700平方米。
第二节住房制度改革
公房承租
1986年12月,市政府颁布《丽水市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全市共有677户签订租赁合同,有建筑面积3.34万平方米。办法规定,承租直管住宅公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市区非农业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单独立户的家庭;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人均工资。申请承租直管公房须到市房屋管修所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经审查符合入住条件后予以安置。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确定。
1992年5月,地区行署发文成立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管理,成立地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1993年,地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地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1999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2002年2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划归市计划委员会管理。2003年,开始办理市区私房租赁登记。2006年,随着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市本级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2008年,为促进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改革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规定停止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房,实行限价商品住房价差补助。2008年10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划转市建设局。2010年3月,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更名为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公房出售
1991年,国家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1992年,浙江省出台房改实施细则。1992年5月,成立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1993年,丽水市出台《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牵头集资建房、公房租赁改革等工作。1993年,砖混二等公有住房月租金为0.41元/平方米,2010年,为2.52元/平方米。
1993年,首次开展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首次出售有标准价、综合价两种价格。标准价为180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购买的有65.45%的产权;综合价为275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购买的有100%的产权,另外还有现住房折扣5%,一次性付款优惠20%。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于1994年底结束,共出售公有住房5351套,建筑面积32.47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4850.96万元。1995年,丽水市出台《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丽水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取消标准价、综合价两种价格,对于中低收入的购房户实行享受面积之内按成本价、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销售的公房出售政策。1995年,房改成本价为480元/平方米,成新折扣后最低限价140元/平方米,共出售710套,建筑面积4.45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237.75万元。1997年,房改成本价为570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为4%,最低限价180元/平方米,出售公有住房299套,总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834.33万元。1998年,房改成本价598元/平方米,最低限价220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为3%,共出售公有住房318套,总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006.80万元。
1998年,国务院出台国发[1998]23号文件,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分配货币化,至此,以实物分房形式解决住房问题暂时告一段落,对于1998年底前一直承租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仍可以采取房改的形式予以出售。1999—2010年,共出售公有住房688套,建筑面积4.14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369.58万元。
1995—2010年,丽水市共审核16个单位1079户集资建房,总面积7.13万平方米。对于职工购买房改房后,由于房改房面积小或不配套,经批准,单位以集资的形式对部分房改房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也按《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产权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核定产权。截至2010年,区房改办共审核31户房改房扩建,总面积323平方米。
货币住房分配
1998年停止实物化分房以后,丽水市政府于1999年出台《丽水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货币补贴分一次性住房补贴220元/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3.7元/年•平方米、住房公积金补贴(当时标准是6%,后提高至8%)。2001年,出台《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试行办法》,规定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可另行发放650元/平方米的价差补助,作为对货币化分房的一种补充形式。莲都区自2003年开始发放城区全额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补贴,至2006年底,共发放离休干部181人,补贴金额482万元;退休干部989人,补贴金额2070万元;在职干部(1953年底前出生)1773人,补贴金额3782万元。2007年,《丽水市莲都区乡镇全额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出台,开始对乡镇全额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货币补贴。2008年,市政府《关于莲都区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批复》,规定莲都区所需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在2008—2010年底,共发放乡镇离休干部59人,补贴资金465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325万元;乡镇退休人员929人,补贴资金5713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3999万元;乡镇在职(1963年底前出生)、城区在职 (1953年一1973年底前出生)合计2454人,补贴资金8284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5799万元。
住房公积金
1995年1月,为帮助干部职工积累资金购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9月,设立丽水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莲都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入市中心直接管理。
归集1995年1月,地区公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0元/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10元/月),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施之初,覆盖率面不广,到位率低,归集量少。1997年1月规定,以1996年6月的职工工资为基数,单位和职工各按5%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7月起,个人缴存比例按工资7%缴交。
2000年5月,规定市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本人从7月起按工资总额的8%缴交。此后,住房公积金本人缴存比例逐年上调,单位亦同时按月发给职工本人所缴存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01年7月起,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9%。2002年3月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0%。2006年,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2%。
管理2000年11月24日,《丽水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夫妻双方一人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10万元。2002年7月15日,将最高贷款额提至8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16万元。2003年8月,最高贷款额调至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2007年6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规定公积金缴存人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均可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打破了原各市县封闭管理的格局,实现“通存通贷”。并将市区最高贷款额提高到2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提高到40万元。2008年9月2日,市区又把最高贷款额提高到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贷款额提高到60万元,并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第三章房屋建设
第一节开发投资
民国初,城镇民居多数泥墙平房,少数砖木结构楼房。1949年,丽水县城住房建筑面积13.85万平方米,泥木结构80%,人均居住面积1.9平方米。1956—1965年,人均住房面积3.2平方米。1966—1978年,多为三层,一梯多户,有公用厨房、自来氷、厕所,人均住房面积4.1平方米。1979—1990年,大多为5—6层混合结构楼房,单元式,室内空间有起居室、方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壁柜。从1991年开始,至2010年,房屋建设投资逐年上升。房屋层数也逐渐升高,一般6—8层,十多层至二十多层为常见,户型除二室一厅一卫、三室一厅外二卫外,有别墅、小高层、公寓等多种样式。
1984年12月,地区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成立。1985年,开发灯塔小区,为全区第一个住宅小区。之后,县政府颁发《关于管理侨汇购(建)住宅的暂行办法》和《房屋开发建设暂行规定》,房地产开发投资逐年增长上升。1987年3月,市经济房开发公司成立。1988年5月,市三胞房屋开发公司成立。三家公司合作开发芦埠新村、塔下新村,又陆续开发了市区大洋路(中段)、灯塔小区、白云小区、中山街南段、大洋河小区等商品房。1988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为0.26亿元,1993年突破1亿元,1996年达到4.33亿元,1999年为4.05亿元。2000年7月撤地设市,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进一步升温,当年达6.40亿元。2001年,投资额为11.77亿元。2008年,万松等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月利率非法集资致使资金链断裂,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屋施工竣工面积、房屋销售等指标下降,市场一度陷入低迷。当年4月和8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别组织丽水春夏房地产展示会和丽水市生态房产展示会,10月又出台《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房地产市场又开始复苏回暖,开发投资增加。市区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56.45亿元。
第二节竣工销售价格
竣工
1980年,政府推行住宅商品化,房地产从管理型开始向经营型转变。1984年12月,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共建造商品房住宅0.22万平方米,在建0.38万平方米。1991年开始至1997年房屋竣工面积逐年上升,1998年出现回落。2000—2003年期间,呈现稳步增长,2003年开始到2006年房屋竣工面积逐渐减少。2001—2010年,市区商品房竣工面积累计为318.24万平方米。
销售
从2001年开始到2007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呈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首次出现低谷。2007年开始到2010年整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金融危机。2008年,市区房地产资金断链,市区商品房销售面积从49.78万平方米下降到23.83万平方米。销售低谷更为明显。2009年后,商品房销售形势又开始回暖,当年市区销售商品房面积59.38万平方米。2010年市区销售商品房面积32.52万平方米。2001—2010年,市区商品房销售面积累计为343.36万平方米。
商品房价格2000年开始,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也逐年以较大幅度上升,当年市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700元/平方米。2001年突破2000元/平方米,达2068元/平方米。2003年突破3000元/平方米。2005年达到4065元/平方米。2006年为5066元/平方米。2007年市区商品房均价达到7085元/平方米,为历年来涨幅最大的一年。2008年达8553元/平方米。2009年为8657元/平方米。至2010年,商品房房均价9189元/平方米以上。
小区简介
灯塔小区东临灯塔新村,南靠丽阳路,西依桥苍路,北接人民街。为丽水最早建成小区之一。总建筑面积16.4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5.13万平方米。小区配置占地5900平方米的灯塔公园,以及菜场等其他配套设施。
白云小区东临大洋路,南靠丽阳路,西依中山街、北接人民路。1988年,由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为丽水最早建成小区之一。总建筑面积15.98万平方米。共有住户2900户。建有综合商店、小学、幼儿园等。
怡景花苑西临花园路,东连宇雷路,南接卢镗街,北依囿山路。用地10.0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38万平方米。共有住户829户,为22幢多层和6幢小高层组成。小区绿地面积41616平方米,绿地率41.6%。配套设施有会所、幼儿园和大型停车库。是市区第一批园林式住宅小区。2008年,被住建部和中房协评为“首届中国广厦奖”。
白云花苑位市区北、白云森林公园南。占地面积2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9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0.80万平方米,有住户460户。小区住宅建筑集多体、联体、山地公寓于一体。主要设施有会所、山顶公园、网球场、中心广场、儿童乐园、游泳池等。2008年、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金奖”。
阳光城位市区西南、紫金路和丽阳路交界处。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绿地面积2万平方米,为市第一个人车分流商住小区。由31幢多层和高层组成,共有住户863户。2004年、2006年被评为浙江省十大经典楼盘,2007年被评为园林式住宅小区。为浙江省物业管理示范小区。
绿洲花苑位于市行政中心西侧。占地7.0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07万平方米,幢多层和高层组成,有住户856户。道路布局设计实现人车分流,小区建筑密度为16%,绿化率为普通住宅小区的2倍。2009年,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金奖”。
宁和苑北靠北环路,南临宇雷路,东连天宁新村,西接水木清华苑。用地5.0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26万平方米。建有7幢住宅楼、1幢物业管理用房。有住户948户,其中经济适用房住户528户,人才公寓429户。
欣苑小区位城北路北,北苑路西侧,大洋路工业基础。用地9.2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8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2.27万平方米。建有34幢多层住宅楼及4幢小高层。有住户1255户。配套设施1幢会馆、2幢超市及管理用房。小区车位配比率60%,是市区车位配比率较高的小区之一,也是市区建筑节能的示范区。
乡镇房地产项目
2005年至2010年,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共3个。元正房开公司开发的南山•瓯江花苑B、C地块,总建筑面积34558.28平方米,总用地面积33017.93平方米,该项目由36幢多层和1幢小高层组成,2009年竣工。由强盛房地产开公司开发的南山强盛•碧水庭园A地块项目,建设总建筑面积51148平方米,总占地面积48692平方米,共有单体建筑64幢,小高层2幢,2010年10月竣工。国商房开公司开发的西郊•廊香总用地面积18260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1877平方米,于2009年9月竣工。
第三节建设用地
民国时,土地私有。民间建房政府未予管理。国家建设用地,由政府计付地价征收,免征田赋。具体部门则有县土地评价委员会等管理机构负责。
解放后,国家、集体建设及居民建房用地,均须经政府部门审查批准。1977年建设单位在城镇内征用宅基地、空地,拆建公房私房,进行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建筑,凡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高空要求的,报县城建局批准;在规划区内征用耕地和非耕地,报县城建局审查,按审批权限上报省、地批;在规划区内建生产大队集体用户或社员住房,由县城建局批准。在规划区外建设单位征用耕地或非耕地,经县城建设审查后,按审批权限上报省、地批准;农村集体用房或社员建房,由县农业局批准。
1981年,国家建设征地,由县建委办理,其他建设重地由农业部门管理。1982年起,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包括辅助用房),每人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后又规定,城市郊区农民新村中,农民建房(包括辅助用房)每人建筑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1985年,县城与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征地,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农业部门批准。1986年,城市规划区定点项目169个,建设项目面积11.27万平方米。1987年,城市规划区定点项目620个,建设项目面积20.31万平方米。1988年,城市规划区定点项目337个,建设项目面积20.49万平方米。1990年,城市规划区定点项目35个,建设项目面积7.33万平方米。
2000年撤地设市,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收归市国土资源局,对工业建设用地、住房建设用地审批趋严。并根据城市用地规划,加大对国土资源的执法监察力度。2001年开始,推岀宇雷路与囿山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怡景花苑等14项目,总供地面积15.98万平方米。2002年, 推出位于丽阳路与紫金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正达•阳光城等8个项目,总供地面积12.58万平方米。2003年,推出位于白云山脚白云花苑等8个项目,总供地面积37.16万平方米。2004年,推出经济开发区商住区块华府水阁苑等13个项目,总供地面积18.98万平方米。2005年,推出位于市政府行政中心西侧的绿洲花苑等14个项目,总供地面积38.25万平方米。2006年,推出人民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南地块的万地•世贸花苑等33个项目,总供地面积45.42万平方米。2007年,推出水东A、B地块的金龙东方明珠等16个项目,总供地面积62.00万平方米。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仅推出东港路与长虹路东北侧地块蔚蓝水岸等9个项目,总供地面积24.08万平方米。2009年,推出江滨旧城改造1、2、3、4号地块的栝苍路等18个项目,总供地面积42.57万平方米。2010年,推出厦河湖区块1号、2号、3号地块的新湖国际等12个项目,总供地面积54.80万平方米。2001—2010年,市区累计推出145个商住房项目,用地面积351.82万平方米,出让金额138.47亿元。
2001—2010年莲都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情况
表13-3-2单位:万平方米、亿元
碧水庭院(摄于2010年)第四章房屋管理
第一节房屋普查
房屋普查解放前,房产为私人所有,民国36年(1947),县政府进行全县房地产登记。1950年,城关、碧湖接管民国房产。1950年,城镇没收、征收房屋及无主房屋建筑面积13.6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1万平方米,由政府部门首次进行清理登记,澄清产权归属。196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对城关、碧湖两镇私有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共改造和接收了出租私房333户,计47581.7平方米。1979年,对城关、碧湖两镇房屋进行普查,共有房屋88.7成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77.120万平方米,私房26.83万平方米。1982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5年共落实224户改造私房,退房18.587万平方米,同时落实了历史遗留问题43户,退房4700平方米。
1985年6月,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和省、市有关精神,县政府成立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并抽调300多人进行培训。1989年8月,普查工作开始。范围涉及城关、碧湖2个镇,20个居委会,15个行政村、20个自然村,共371个地、市、镇属单位。此次房屋普查总面积为250.7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公房8.7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47%;全民单位自管房125.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0.23%;集体单位自管房31.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2.42%;私有房产8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3.82%。
普查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区范围不断扩展,城镇房屋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按房屋建成时间统计,1949年以前为48.3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9.27%;50年代9.4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3.74%;60年代29.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1.62%;70年代69.4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7.66%;80年代(至1985年底)94.6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7.71%。市城镇(按实际使用面积)人均居住面积8.35平方米,其中人均2平方米以下255户,占1.50%;人均2—4平方米942户,占5.52%;人均4一6平方米2988户,占17.53%;人均6—8平方米3988户,占23.40%;人均8—10平方米3086户,占18.10%;人均10平方米以上5787户,占33.95%。通过普查,掌握了全市城镇房屋的数量、用途,了解居民居住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房屋建设方面提供必要的依据。1986年6月,房屋普查工作全面结束。
房屋登记发证民国36年(1947),县政府进行全县房地产登记,颁发由省编制的《土地所有权状》,记明产业坐落地段和登记编号,并将契证照片,集中保存,此为本县房地产档案之始。1949年后,房地产档案由县政府档案科接管。1950年后,房屋产权经过数次集中登记换发权证,房地产档案数量增加。并按类别分公产档案、私产档案、代管产档案、宗教档案等数类。1989年8月,成立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房地产档案以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按房屋坐落门牌号排列上架,前后手档案合并组卷。每卷档案记载房屋坐落、权证编号、房屋所有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产权性质,建档日期等内容。卷内文件按产权形成时间和权属文件的主次关系排列。采用手工编写页码、卷内目录和封面。1992年,房屋权属发证档案移交市建设局房管处,共计档案10100卷。2003年,设立产籍管理科,负责市本级房地产产籍管理。至2010年,市区有馆藏房产档案319619卷,其中房屋权属类档案122404卷,抵押类档案190714卷,预告类档案6501卷。
第二节公房
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公房主要满足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需要,采取拨用或调配方式。凡单位部门,只需办理申请手续。接受拨用单位,负责公房管理和养护。凡居民要求租房,提出申请后,一般都能给予安排。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只要个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经房管部门核实后,即可安排住房。特别是对三代同居一室的或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主要是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有建房能力的单位职工,则一般不安排公房。1979年,城关、碧湖两镇有直管公房7.712万平方米。1988年,市区有直管公房10万平方米。
2005年,因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共有24处直管公房被拆除。2008年,江滨区块改造,区块内共有251处公房被拆除,总建筑面积为11014平方米。其中,按市场优惠价购买建筑面积为3058平方米,参加房改购买建筑面积为4593平方米,市房管处保留的建筑面积为3363平方米。2007—2010年,教育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检察院、海关、党校、社保中心、体育中心、群艺馆、广播电视总台等市机关先后在市区建设一批新办公大楼。至2010年,市区共有749处直管公房,其中住宅658处,非住宅91处。原有直管公房1024处,其中住宅927处,非住宅97处。
修缮1953年,公房维修由建筑单位承包。租赁公房单位或住户向房屋管理部门上交修理报告,再由房管部门汇总给建筑部门修缮。1978年5月,县房管会建有10余人的修建队维修直管公房,所需费用由国家划拨。2000年撤地设市建区后,全市加强了直管公房修缮管理。2006年,市区修缮400户,面积11856平方米,资金71136元。2007年,市区修缮350户,面积10989平方米,资金80956元。2008年,市区修缮150户,面积5098平方米,资金36705元。2009年,市区修缮150户,面积4985平方米,资金37387元。2010年,市区修缮200户,面积6500平方米,资金50895元。
第三节产权发证
1950年初,全县农村进行土地、房产换证登记,并结合土地改革,把地富多余房地产分给缺房、无房和缺地、无地居民和农户,在查清产权基础上确权,颁发由县长刘冠军签署的浙江省丽水县(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根据省民政厅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小城镇土地房产证》的规定,城关、碧湖等镇进行房地产登记换发证工作。
1989年8月,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文件,开展第二次城镇房屋所有权集中登记。先后颁发《丽水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成立由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大港头、碧湖、双溪、老竹四个建制镇相继建立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至1991年12月,历时二年半,登记工作结束。共登记房产11251处,经确权发证面积311.86万平方米。其中,单位自管公房179.06万平方米、直管公房4.91万平方米、私房127.89万平方米,发证率达80.55%。1992年,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移交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发证被列为日常性工作。市房管处全面负责房产交易、评估,房屋面积测量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2000年,根据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对城区和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的房屋产权进行验换证。规定凡1998年6月底前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统一调换成建设部监制的具有防伪标记的新证。2002年5月,《丽水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颁发,该办法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对没有按时进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了专门规定。2007年7月,对市本级和莲都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实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009年7月,集中开展市莲都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工作。至2010年底,通过入村上门服务,已完成12个乡镇、182个行政村、390个自然村的收件工作,收取申请材料约6700件,涉及建筑面积近130万平方米。累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近16万本、房屋他项权证近20万本、其他登记证明约5万份。
2000—2010年莲都市区房屋登记情况一览
表13—4—1单位:件第四节白蚁防治
1967年,成立县白蚁防治站,属县财政局。1977年,属县城建局管理。1980年,并入县房管处,后又直属县基本建设委员会。1992年改为市白蚁防治中心,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6年改市白蚁防治所,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0年撤地设市后,隶属市建设局。
蚁害防治20世纪70年代前,房屋防蚁民间采取土法,用开水、煤油喷洒或在住宅四周种植臭椿驱避。白蚁防治站成立后,有了专门灭蚁组织,对不同蚁种采取粉剂诱杀灭治和水剂浇灌灭治不同方法防治,蚁害逐年下降。1981—1990年,旧房白蚁危害普查8.1万平方米,旧房白蚁防治39.2万平方米,新建房屋白蚁预防29.1万平方米。1991—2000年,新建房屋白蚁预防192.16万平方米,旧房白蚁防治27.90万平方米。2001—2010年,新建房屋白蚁预防999.8万平方米,旧房白蚁防治32.9万平方米。
1986年,新建房屋预防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新旧房屋家白蚁防治按整幢建筑面积0.4元、新旧房屋散白蚁防治以危害层次总面积0.8元进行收费。1987年5月,调整预防收费标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费由原来1元细化为按地面基础每平方米2元,木门木窗、钢窗木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0.9元或0.5元。1993年,市物价局调整新建房屋预防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元。1998年,市物价局调整新建房屋预防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2000年,市行政审批中心开设白蚁防治受理窗口 ,减少工作流程新建房屋白蚁施工当天上门服务,旧房白蚁防治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1971—1977年,在全县31个公社培训赤脚灭蚁员27人,开展群众性的灭蚁运动。1980年,根据省财政厅白蚁防治业务费实行收费办法的通知,市白蚁防治站开始对防治进行收费。至1979年,对24座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进行了普查。1981—1990年,林地白蚁危害普查2.7万亩,水库白蚁危害普查56座,防治9座。1991—2000年,林地白蚁危害普査0.5万亩,水库白蚁危害普查55座。2001—2010年,林地白蚁危害普查0.3万亩,水库白蚁危害普查100座。
蚁害研究1977—1979年,经普查丽水白蚁种类有2科6属8种,其中以黑翅土白蚁、家白蚁、黄胸散白蚁危害最大。黑翅土白蚁全市都有分布,主要危害山林树木、香菇、果树等农林经济作物。家白蚁主要分布在海拔500米以下丘陵平原地区,主要危害房屋建筑、树木、家具、衣服、纸张等。黄胸散白蚁主要危害房屋建筑、农林作物。
1983年,开展尉蚁(M-8301)诱饵剂和蟑螂、蚂蚁诱饵剂生产工艺、生产原料的试制工作。1984年初,蟑螂、蚂蚁诱饵剂投入批量生产,蟑螂、蚂蚁诱饵剂发放各居民区,满足了群众的需要。1984年底,尉蚁(M-8301)诱饵剂试制成功,先后共生产20多万包,投入林地、水库、经济作物的白蚁灭治工作,有效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2009年5月,响应斯德尔摩公约停用了氯丹和灭蚁灵,选用高效、底毒、底残留的替代药物除虫菊脂类和伊维菌素粉剂。2006—2010年,开展新技术、新药物的研发,对新建房屋预防、园林绿化、水库堤坝、古建筑白蚁危害的采用监测、监控装置进行试点、推广,同时还开展新药物的筛选工作,淘汰高残留的灭蚁灵等药物。第五章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房地产转让
民国时期,房屋产权转移实行契税制度。20世纪50年代后,土地退出市场,房地产交易甚少。90年代,房改房开始上市。1998年,房产交易市场建立,个人住宅产权转让成为交易市场主体。2000年开始,市民住房梯级消费和投资性购房兴起,房产市场更为活跃。
1989年8月,开始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加强房屋买卖等房地产交易管理。1991年成立市房地产交易所,具体负责房产转让与抵押评估、办理房产转移过户及抵押登记等手续。此后,房屋买卖等交易逐渐活跃。1997年,开始实施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3%契税。1999年,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1999年8月之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1.5%。减轻了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启动了住房二级市场。
2000年,房地产升温。当年交易2471件。此后,除2002年,直到2008年房产交易逐年增多。2005年6月,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000—2010年,市区存量房交易登记28503件,建筑面积31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4461件,建筑面积267万平方米。
2000—2010年市区存量房交易情况一览
表13-5-1续表13-5-1
第二节房地产抵押
民国时,房屋产权转移实行契税制度,转让双方订立契约并向政府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加盖当地官署红印,作为受主已立契过户的依据。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城区房产交易甚少。80年代后,房产部门和单位新建房屋增多,私房出租、城镇非住宅房屋租赁开始活跃。房屋买卖等交易行为复苏。
1992年11月,中行丽水地区分行与市房地产交易所联合发布《关于房产抵押贷款有关手续的通知》。规定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必须先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估价、登记,银行凭交易所开具的估价单及他项权证办理借款手续,市房管处开始办理房产抵押登记。1994年,根据《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在抵押登记中,当天受理当场办结。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开始施行,市区的抵押贷款业务增多,房产抵押登记量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开展房产抵押登记。1998年,根据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市房管处对市区预售商品房实行期房抵押(按揭)备案登记,房改房开始上市,房产交易市场建立,个人住宅产权转让成为交易市场主体。
2000年开始,市民住房梯级消费和投资性购房兴起,房产市场开始活跃。此后,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住户开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0年,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问题》的抄告单意见,指定市房管办为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市工商局不再办理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登记。2008年7月,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2009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原期房抵押(按揭)备案登记调整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000—2010年,市区抵押权登记量109269件,抵押物建筑面积3207.37万平方米,权利价值1665.51亿元。2000—2010年市区房产抵押登记情况一览
表13-5-2
第三节中介与评估
中介2003年1月,市区有青云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山水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宏业房屋中介所3家成为首批申请资格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2004年10月,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办理资质核准手续。其中市区有10家房屋中介机构。12月,《丽水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规定凡2005年1月1日以后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的中介企业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备案证书。2005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经核准设立并经年检合格的,将予以换发备案证书。至2010年,市区有100家房屋中介机构。
评估1999年1月,市成立房地产评估事务所,隶属房地产管理处。2002年7月,改制成为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04年9月,市区有5家评估机构(含杭州在丽水设立分支机构3家)。2005年,开始对房地产公司实行市场准入、人员备案、项目备案、评估质量管理、经营场所规范管理等制度。服务收费标准分100万元、100—500万元.500—2000万元,2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五档,费率为3.5、2.5、1、0.5、0.1。2006年12月,市区有5家评估公司(含杭州在丽水设立分支机构3家)。至2010年,市区有房地产评估机构6家。
2010年市区房地产评估企业一览
表13-5-3续表13-5-3
第四节住房保障
集资合作建房1993年,丽水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凡在丽水市房改范围内无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单位职工和在房改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无房户、危房户等住房困难户,经批准可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以个人投资为主,单位负担征地拆迁和配套设施费用,政府减免有关税费。1999年,市房改办印发《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产权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开始对已竣工验收的集资房进行产权核定。同年,停止集资合作建房。
安居房1996年,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市区实施安居工程。供应对象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低收入的城镇干部职工中住房面积未达住房控制标准或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和危房户。价格每平方米700元,超过面积每平方米980元。1997年,推出钟楼新村和白云小区安居房171套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共收房款776.25万元。此后,该项政策市区未再实施。
廉租住房2010年11月,市政府出台《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市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部分房源为廉租房和人才公寓的批复》,划转95套拆迁安置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其中欣苑小区划转6套,东苑小区划转16套,天宁小区划转73套。同时在当年开工建设的联城经济适用房(一期)和东方明珠两个项目中配建308套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2005年,市政府始建经济适用房,分配对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5月,建成水木清华苑,占地3.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88万平方米,共16幢、568户。2010年建成宁和苑,占地5.0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44万平方米,948户。2010年4月,市区再次建设东方明珠经济适用房(一期),建筑面积3.41万平方米、575套。联城经济适用房(一期)项目中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676套,12月开工。
限价商品住房1999年,灯塔小区和白云小区(现称北苑新村)建限价商品房。2000年后,分别在莲花新村、大洋路222号、后甫小区(现东苑小区)、水木清华北苑建限价商品房20.39万平方米共1786套。
人才公寓为城市人才引进,2010年11月,颁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市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部分房源为廉租房和人才公寓的批复》,共划转450套作为人才公寓。其中天宁小区划420套,水木清华北苑划30套。申请人才公寓居住对象四类:一是在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二是来丽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三是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四是取得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的对象。同时规定,经市经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也可列入范围。第六章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资质管理
民国时期,房宅作为土地附着物,属地政机关管理,无房产专管机构。1953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79年改称房地产管理处。:1995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资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并逐步业实施企业资质管理。2000年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 从而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1995年5月,计委颁发《丽水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暂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资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动态管理。之后,逐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1996年,丽水市区灯塔小区、白云小区、永晖小区首先实行物业管理试点,房地产企业为做好楼盘售后服务,在企业内设科室进行开发后期的物业管理。2000年3月开始,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初审,报省建设厅、建设部审批;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由市建设局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降级、撤销、合并,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建设厅、建设部;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建设局审批。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2001年,丽水市建设局对物业企业资质进行管理,批准了市区首批8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003年,市区有房产开发企业44家(其中二级企业4家)。2004年,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升为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006年,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增加到全市2家。2009年,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到77家。至2010年,二级资质15家,三级资质52家,其他资质116家。市区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10家,一级资质3家,二级资质9家,三级资质16家,其他资质82家。
第二节物业管理
1999年9月,市区成立金龙、正达、同心、恒信等4家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从房地产企业内设科室发展成为独立核算企业。2001年3月,市建设局批准市区9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004年2月,物业管理由市下放莲都区管理,市房管处物业管理职能划给莲都区建设分局。至2009年7月,市区物业管理全面实施移交。2007年7月,《丽水市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包括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装修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筹备经费、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专项维修金、保修金的提取等,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
2000年后,随着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物业管理企业迅速发展。2006年,市区有2家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2010年7月,莲都区成立物业管理中心。同年,市区有物业管理企业33家,其中二级资质3家、三级资质20家,暂定三级10家。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189个,管理的内容包括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共有从业人员2168人。
物业收费1996年,灯塔小区、永晖新村、白云小区开始物业服务市场化试点,物业收费每户按8—10元/月标准收费。2001年开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定级收费。甲级、乙级、丙级三等级每等级分为百平方米以下、百平方米、百平方米以上三种价格。2003年12月,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又行调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装饰垃圾清运处理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高层小高层的电梯、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运行发生的电费、水费、年检费,由物业企业向业主按实分摊。并规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通过招投来选定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化。2006年11月,对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作调整。规定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釆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单独按实另行分摊。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考评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标准。2008年又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分四个等级定价,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至2011年6月,市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有94个,管理建筑面积600.54万平方米。其中开放式物业管理小区46个,管理面积256.07万平方米;封闭式物管业管理小区48个,管理建筑面积344.47万平方米。先后有30多个小区荣获省、市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称号。
物业管理2000年,灯塔小区成立市区首个业主委员会。至2011年6月,丽水市区共有30个住宅小区组建业主委会。
莲都区业委会成立情况一览
表13_6_12008年莲都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表13-6-2单位:元/平方米•月
管理用房
1999年10月,《丽水市业务维修专项资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提取办法》实施。规定自颁布之日后动工建设的住宅小区,要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业主共有。2007年7月,物业管理用房调整为: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按住宅、非住宅的7%。的提取物业管理用房;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面积3%。至2010年底,市区共有物业管理用房22315平方米。
维修基金
1999年10月15日,市政府印发《丽水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和管理用房撮办法》,规定自文件颁布日起开工建设建设的住宅要提取一定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标准按该幢住宅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比例提取,提取时间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该幢住宅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1999—2008年,建设项目维修资金由市房管理处管理。2008年7月后由于管理职能移交,由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管理。2007年之前,项目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标准多层按3%、高层按5%提取。2007年11月30日后,多层按5%、高层按7%提取。2009年1月,按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定比率提取,多层45元/平方米、高层70元/平方米。4月开始,改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原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改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业主自行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比例由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暂时调整为1%。至2010年底,市区共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8952万元。并按幢建立明细账,同时做好有关物业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2011年5月,市、区两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实行档案和资金交接,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物业协会
2008年9月1日,组建市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同心物业公司、金龙物业公司、正达物业公司、恒信物业公司、庆龙物业公司、瓯江物业公司、怡安物业公司七家物管企业被推选为首届物业专委会委员单位。
室内装修管理
2007年5月17日,成立莲都区建设稽查执法大队。同年8月,市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职能移交至莲都区建设稽查执法大队,负责中心城区室内装饰装修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稽查执法管理;负责丽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稽查执法管理; 负责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违法违规的稽查执法管理。
2008年6月,在同心水木清华苑和正达阳光城,开展住宅装饰装修执法管理试点工作。2009年8月,在山水嘉苑、西银苑小区开展住宅装饰装修执法管理试点工作。2007—2010年,共办理装修申报登记手续3750余份,查处结案1700起。
第三节市场监管
1998年开始,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建设局规定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具备的条件。对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丽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实行项目备案登记手续,须在丽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项目开发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遵守丽水市的有关规定和接收管理。2007年7月,江苏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市区。至2010年,进入市区外地企业有江苏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铁建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家。2002年、2003年,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部署,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2004年,市区检查了15家开工与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市本级按企业总数的60%;对临街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检查36家。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2006年、2007年又对市区4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4家房地产评估企业,23家房地产经济机构(房屋中介)进行了检査。
1995年1月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准进行预售及开展广告宣传。未经验收合格以及未测绘的房屋,不得进行销售。8月,全市各开发公司须使用地区计委印制的预、销售合同书,并对售房和购房双方的权利、义务、预售价格、面积差异处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售后保修都作了相应规定,商品房预售规范化。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须由市城建部门批准发放售房许可证。2002年1月,再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交相关确凿资料。2005年,实施市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2006年5月,市建设局规定,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透明售房网上输入预定信息,同时下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原件扫描成PDF格式的文件上传透明售房网,网上相应房源立即显示已售。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的,不得擅自变更。2010年10月,市建设局和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联合发文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须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