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管理。1988年,路灯总盏数为429盏,其中市区309盏,碧湖镇110盏,雅溪区10盏。1990年,全区路灯总数529盏。
由于丽水市城市建设规模扩大,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城区范围不断扩大,路灯建设亦随之加快。在管理体制上原受城乡建设局委托在丽水市供电局线路工区设路灯班代为维护,2008年因业务量大,成立了专门的路灯公司,负责全市区的路灯维护管理工作。2008年, 检修维护范围为市区、社区、环城线直至水阁开发区。共有各类路灯13897盏,总容量为2156.77千瓦。2010年,检修维护范围扩大到碧湖开发区、火车站广场、53省道南山村段、防洪堤、五桥亮化及东环线。路灯总数为25461盏,总容量为3371.66千瓦。
居民生活用电始于民国8年(1919),该年全城照明灯计600盏。民国25年(1936)照明电灯发展到1000盏。年用电量4万千瓦时。民国27年(1938)浙东电力厂照明用户680户,至民国28年(1939)达到1000户。
1949年,全县居民生活用电量仅0.24万千瓦时。1958年,全县照明用电量18.14万千瓦时,1968年为103.31万千瓦时,1978年为279.34万千瓦时。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逐步普及,生活用电量大幅度增长。1988年,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852.55万千瓦时,人均年用电量113.44千瓦时。1990年,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2518.91万千瓦时。
20世纪90年代,居民生活用电增长迅速。由于废除了实行多年的总表制,推行一户一表制,促进了居民生活用电的大幅度增长。1995年全市为5018.35万千瓦时,2000年即达到7230.84万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在全社会用电中一直占有较重的比例,20世纪90年代保持在30%左右。2000年以后,居民生活用电仍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2005年为12536.54万千瓦时,2010年为14.9907万千瓦时。
第三节营业
业务扩充
用电申请普明电灯公司时期至民国26年(1937),用户装灯先向电灯公司递交用电申请,电灯公司接到申请后派员上门安装。浙东电力厂时期,营业简章第四条规定:凡在本分厂营业区域内欲装电灯接用分厂电源者,应先来厂填写申请书。交纳各项费用并预交工料费每盏2元。
1953—1971年,丽水电力厂无正规的用电申请制度。用户要求用电,手续简单,只须口头向业务人员联系或写个便条交业务处即可。1972年,开始使用用电申请表,但形式简单,只有用户申请和供电所审批二部分内容。1980年,开始使用具有用电监察内容的《用电申请书》。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电力营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用电申请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化。电力用户需申报用电,填写居民生活用电开户登记表或非居民生活用电开户登记表,即可办理有关申请用电手续。
电力工程贴费收取始于浙东电力厂。该厂营业简章中规定:凡在本分厂营业区域以内尚未设置杆线之处,请示供电者以添立杆线5档为限,装户须交补助费。⑴贴杆费每株3元;⑵贴线费每档6元。本分厂收到上项补助费后即扩展杆线,所有权仍属本分厂。该厂之“贴杆费”与“贴线费”是贴费收取的最初形式。
民国34年(1945)至1972年,民营电厂及丽水电力厂均未实行贴费制度。
1973年1月,丽水电力厂革命委员会报请县水电局批准,开始执行1963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协作配套工程投资划分规定》, 对城镇公用变压器供电的新装或增加容量的用户,不论先后或有无工程,按核准容量每千瓦收取变压器贴费30元,线路工程贴费20元,对自备变压器用户,按新装或增加的变压器容量每千伏安收取线路工程贴费20元。
2003年,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自此,电力工程贴费征收结束。
国家电网——莲都营业厅(摄于2007年8月)
计量
计量装置民国8—26年(1919—1937)普明电灯公司时期,照明用电采用包灯制,普昌火柴梗片厂动力用电,因系统一经济核算,不须计量电度,故无计量装置。民国27年(1938年)浙东电力厂多数照明用户采用3安培单相电度表计量,动力用户全部采用电表计量。民国30年(1941年)因遭日机轰炸,电度表损失甚多。战争期间,沿海被封锁,电度表购买困难, 为维持业务,将原部分表灯改为包灯。该厂营业期间用户电表均为电力所有,用户向电厂缴纳电表保证金后领取电表。电表保证金,因电表容量大小而不等。
1952年,丽水电力厂采用包灯制,工厂动力用户采用承包支付电费。1956年1月起,对工业用户采用电表计量,全厂共有单相电度表30只。1971年,开始取消包灯制,照明用户一律改装电度表计费。1979年,对化肥厂10千伏专线在35千伏路湾变电所安装高压计费表, 该表为丽水县第一块10千伏专供用户计费关口表。1981年11月,电力公司规定,凡和电力部门发生业务联系的电度表及计量用互感器均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对高供高计用户设立专用计量柜。
2005年11月,丽水电业局成立计量中心,莲都供电局的计量管理等工作纳入计量中心运作。2010年达162904只。
计量校验民国27—33年(1938—1944)浙东电力厂时期,工务科下设1名技工兼职负责电表校验。20世纪50年代,计量校验工作由电厂每年到用户处用手表测量电表转动圈数或灯泡进行实地测量。1965年,派1名外线工到杭州计量局学习仪表测试,回来后以一只英国产2.0级普通电度表作为标准表与被校表串联,接上一只灯泡运行,通过比较进行校验。1968年,购置英国进口的FT4-0.5级3X110V5A三相四线标准电度表1只,外附电抗器,电压量程可扩展到220伏、380伏。同年,还购置了0.2级T2型电压、电流、瓦特表各1只,0.2级HL3型多变比电流互感器3只。自该年起开始对电度表进行较正规的校验。1969年,成立电度表室,年校验能力400只。1972年,自制一台不带移相器单相校验台,并开始对无功表进行校验。1981年,购置0.6级上海电表厂生产的XDB1—A型三相电度表校验台。同年7月,对部分大用户实行高供高计,对全市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安装了试验联合接线盒。同时,对用户电度表实行轮换制度及现场校验工作制度。电能计量工作建立了台账和资料卡片。1982年,开始对计费计量用的电流互感器进行校验工作。1987年,开始试用分时计费电度表。2007年10月起,对城区居民生活计量表开始批量轮换。
20世纪90年代,计量校验设备不断更新,2000年,有5表位三相自动校验台、三相电子校验台、三相电工台、24表位单相校验台、单相电工校验台、互感器自动校验台等先进设备。2010年,新增校验设备二次压降测试仪等。
电价
民国8年(1919),普明电灯公司初创时,照明电费以“定额制电价”结算,俗称“包灯制”。民国18年(1929),包灯18瓦每盏月收费1.2元(国币)。民国20年(1931),年平均电价每千瓦时为0.49元。民国25年(1936),调价为包灯15瓦每盏月收费1.5元,表灯电价每千瓦时31分(国币)。民国27年(1938),浙东电力厂电价根据发电成本制定,而发电成本以柴油及润滑油的价格为主要因素。该厂筹备期间,吨油价为法币90元,故电价每千瓦时定为0.24元。后因柴油价格逐年增长,电价也随之上调。电价调整上涨均经各级监督机关核准。
丽水电力厂建厂初期因系木炭和柴油发电,成本较高。1953年,每千瓦时电价为5432元(旧币,折合新人民币0.54元)。1955年,25瓦包灯每盏月电费3元,15瓦每盏2.20元,表灯电价照明每千瓦时0.77元,工业动力用电以承包方式支付电费。1956年1月起,对工业用电改为计度收费,该年度平均动力成本0.32元,包灯15瓦每盏月1.70元,25瓦每盏月2.40元。桃山火电厂投运后,发电成本降低。1966年3月,调整电价为:包灯按每瓦月0.07元计费,电度电价照明每千瓦时0.30元,工业动力每千瓦时0.18元,电热用电按照明电价计费,非工业动力按工业动力计费,农业用电每千瓦时0.05元。
1976年,县电网转向以小水电为主,发电成本下降。县计委于1977年7月再次调低电价: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24元,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16元,农业用电仍为每千瓦时0.05元。
在执行电价政策中,历年来还有以下六种情况存在:
优待电价“文化大革命”期间,凡宣传毛泽东思想的体育、文化场所用电,一律按工业电价计费。1972年,县化肥厂投产,该年工业用电电价为0.21元,该厂生产合成氨用电电价为0.10元,至1982年又调整为0.048元。1980年,为充分利用丰水期资源,对全县工业动力用电暂行优待电价。以4月下半月电量为基数,每千瓦时电价从原0.16元降到0.10元。1988年共有42个企业在丰水期享受优待电价。
趸售电价1981年曳岭区电网与县电网联网后,实行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电价为92.44元。20世纪90年代后,丽水市电网主要购进大网电量,省物价局及省电力公司每年对趸售电量结算电价进行调整,2010年莲都区电网执行的趸售电量结算电价为峰电价0.6486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3230元/千瓦时,平均结算电价为0.53462元/千瓦时。
小水电电价1969年小水电站开始并入县电网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08元。1980年,联网集体小水电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同时,根据小水电站普遍存在无功电量发不足,影响电网质量现象,从该年5月1日起,规定小水电站根据调度按无功电量进行奖罚。无功电价按有功电价的20%计价。20世纪90年代后,丽水市小水电站大批联网运行,小水电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按上网小水电站的投产时间不同分时时间段确定。
地方附加费地方附加费最初作为城市路灯费用提取。1966年3月,按电价5%加收地方附加费,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用电。收取的附加费留在电厂支付路灯费用。1977年,城镇照明地方附加费定为每千瓦时加收0.01元。城镇工业用电根据县政府文件按动力电费总额的8%征收。所收附加费由电力部门每月汇总划拨给城建部门作为城市建设费用。1981年8月执行大网电价后,城镇照明用电地方附加费征收率为10%。2010年,在电度电价中除农业生产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436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
加价电费1985年,县电网向大网购买的超计划电量,由大网组织议价燃料加工费。加工电电价每千瓦时比统配电高0.10元。
变压器损耗费1973年1月,开始对自备专用变压器且低压计量的工业、非工业用户在按高压电价计费时加收变压器铜损、铁损电量。1985年,开始对农村综合变压器加计铜铁损电量,电价按0.06元计收。
1981年,县电网与华东电网联网,开始执行水利电力部1976年制定的电热价格。自此,电价政策渐趋平稳。1993年10月,莲都供电局划归为省电力局下属企业,丽水电网电价均按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公司的文件执行。
2003年11月,全区城乡电价实行同网同价。
2010年,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用电分为五类: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分时电价,即尖峰电价、高峰电价和低谷电价。在五大类用电中根据用户电压等级区分为50种电度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