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野生动物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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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15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野生动物保护
分类号: D922.681
页数: 1
页码: 447
摘要: 20世纪90年代后,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境内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明显增多,常见白鹭成群结伴在南明湖上空盘旋飞翔。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黑麂、梅花鹿、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猕猴、穿山甲、水獭、大灵猫、小灵猫、苏门羚、虎纹蛙等;省重点保护动物有毛冠鹿、白鹭、五步蛇、眼镜蛇、大鲵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莲都区林业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与工商、林业公安密切配合,对菜市场、酒家饭店、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有关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乱捕滥猎,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
关键词: 野生动物 动物保护

内容

20世纪90年代后,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境内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明显增多,常见白鹭成群结伴在南明湖上空盘旋飞翔。
  境内动物资源丰富,1977年县供销部门收购的毛皮兽31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黑麂、梅花鹿、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猕猴、穿山甲、水獭、大灵猫、小灵猫、苏门羚、虎纹蛙等;省重点保护动物有毛冠鹿、白鹭、五步蛇、眼镜蛇、大鲵等。
  198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制定《陆生动物保护条例》,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野生动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莲都区林业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与工商、林业公安密切配合,对菜市场、酒家饭店、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有关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乱捕滥猎,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全区现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14家,其中梅花鹿、野猪驯养繁殖场3家。
  1990年以后,野猪过量繁殖,山区农作物、竹笋遭受野猪啃食糟蹋,损失严重。2006年, 组织专业狩猎户猎杀野猪400多头,使野猪灾害得到控制。
  1996—1997年,査处乱捕滥猎、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34起,补交野生动物保护费1.84万元,罚款2.62万元。
  1994—2010年,救助放生国家、省级保护动物穿山甲、虎纹蛙等183只,五步蛇、眼镜蛇等178条,青蛙等67.5千克。
  莲都区大山峰林区生态资源(摄于2009年)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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