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封山育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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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15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封山育林
分类号: F307.2
页数: 3
页码: 435-437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许多村庄水口或寺庙周围,均有小片封禁林。以鸣锣、杀猪、吃封山饭等方式进行封禁,违者按村规民约受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沿袭旧传统。1959年,人民政府对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地段进行封山,封山育林2406.67公顷。1962年,高溪乡竹溪村,开始封山育林,连续封禁20多年,取得显著成效。1964年,全县封山育林9633.33公顷,1965年6186.67公顷,1966年9086.67公顷。
关键词: 营林生产 封山育林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许多村庄水口或寺庙周围,均有小片封禁林。以鸣锣、杀猪、吃封山饭等方式进行封禁,违者按村规民约受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沿袭旧传统。1959年,人民政府对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地段进行封山,封山育林2406.67公顷。
  1962年,高溪乡竹溪村,开始封山育林,连续封禁20多年,取得显著成效。1989年与1976年相比,有林地面积增加169.4公顷,森林覆盖率由33.54%上升到61.01%,林木蓄积量由0.32万立方米增至1.03万立方米,增长2.22倍。1964年,全县封山育林9633.33公顷,1965年6186.67公顷,1966年9086.67公顷。
  1970年后,逐步完善封山育林办法,扩大封山规模,1971年,全县封山育林18万亩。主要分两类:一是全封,乔、灌、草一律封禁,不准樵采放牧,青黄不落山;二是半封,封树不封柴草,允许樵采放牧,但不准砍树。
  1981年,贯彻封、造、管并举的营林方针,鼓励封山育林。1983年, 省林业厅将封山育林列入年度林业生产计划,进行专项调查规划,做到时间、地点、面积、措施落实,四至界线清楚,签订封山育林合同,制订乡规民约,专人管护,连续封禁4—5年,每年检查验收一次,符合封山育林要求的每亩补助0.5元。封山育
  峰源乡竹林(2010年6月摄)
  林省工省本效果好。1989年5月与1985年相比,有林地面积增加5593.33公顷,其中人工造
  林成林的1966.67公顷,封山育林成林的3626.66公顷。
  1998年,以公路、铁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旅游风景区、城镇周边以及天然阔叶林
  为重点,实施封山育林,面积7100公顷,与山主签订合同,制订封山护林公约,设置封山标志, 配备专职护林员,兑现封山育林补助费。1982—2003年,封山育林累计221520公顷,发放补
  助费166.78万元。
  2004年,生态公益林全面封禁。护林员劳务费由重点公益林管护费列支。2004-2010
  年,封山护林面积247515公顷,年均35359.28公顷。
  1991—2010年莲都区造林抚育封山育林面积统计
  表9一3-1续表9-3-1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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