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
境内的公路运输管理,2000年7月,撤市设区前由丽水市(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之后则由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并实施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行业管理。运输管理的法律依据,2001年7月1日前,一直沿用并执行1986年12月交通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暂行条例》和1987年10月省计经委、省交通厅下发的《贯彻〈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文件规定。2001年7月1日后,严格按2001年4月19日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运价管理
货车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货运价格参照外地做法和规定,自行定价。1952年后曾有过规定。1966年,根据省物委147号文件规定,货不分等级,路不分远近,车不分种类,一律按车吨千米0.17元,零担0.185元,支农物资0.14元的标准执行,直到1984年8月。1984年12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公路汽车货物运价实施细则》,对不同运输条件的计价有升有降,确定最高限价,运输企业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20%的幅度内自行决定向下浮动。1988年12月20日起,执行《丽水地区汽车货物运输长途限价规定》,整车的每吨千米一等货国营单位、0.23元,其他单位0.27元;二等货国营单位0.24元,其他单位0.28元;三等货国营单位0.25元,其他单位0.29元。1989年9月1日起,执行丽水地区物价局、地区交通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公路货运价格整顿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交通部门主管的国营运输企业和林业车队承运的普通一、二、三等货,吨千米基本运价为0.23元、0.24元、0.27元;承运特种货物、零担货物和短途运输时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上浮40%;集体运输企业和社会车辆(含个体运输户)货运普通一、二、三等货物,吨千米基本运价为0.27元、0.28元、0.29元;承运特种货物、零担货物和短途运输时,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上浮65%。1993年后,按省物价局、交通厅颁发的《浙江省汽车运价规划实施细则》,具体为:按货物运输计费重量、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运价单位、货物基本运价、定价计算、长途运价、整车运价、零担运价、普通货物运价、特殊货物运价、特种车辆运价、三吨以下运价、区域运价、山区专线运价、跨省货物运价等规定标准执行。客运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汽车客运运价由省里统一规定。20世纪70—80年代,一直执行每人千米汽油车0.024元,代客车0.019元标准。1988年4月,根据《浙江省公路汽车客运运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宽座客车0.028元/人千米至0.033元/人千米;空调客车0.04元/人千米至0.05元/人千米;中型客车无空调0.035元/人千米,有空调0.05元/人千米;小型客车无空调0.05元/人千米,有空调0.07元/人千米标准。1989年1月4日,根据丽水地区物价局、地区交通局下达的《关于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精神,按在本区(地区)范围内普通客车一类线路每人千米不得超过0.04元,二类线路不得超过0.045元,三类线路不得超过0.05元,跨省跨地区执行全省统一价每人千米不得超过0.33元,高靠背软座客车运价每人千米0.043元的标准执行。1992年12月25日,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颁发的《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旅客运输计费里程、运价单位、旅客运输基本运价、客车客票运价、直达班车客票价、城乡客运班车票价、路省旅客运价、旅游客票价、出租车客票价、旅客包车运价的标准执行。1996年1月23日和2005年8月22日,又分别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下发的浙价费(1996)16号、浙价服(2005)213号文件,对公路客运价格作了适时调整。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浙价服(2009)119号《关于修订 〈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即班车客票价由班车运价、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燃料附加费(根据省级部门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料附加费实施办法停收时,该项费用相应不计入公式)旅客站务费等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X(1土浮动幅度)X计费里程+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
计费里程。
规费征收
公路规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改善公路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各地规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市(地)、县(市)所征收,按规定及时全部解缴省征稽机构养路费收入专户;省征稽机构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省财政金库,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养路费车辆养路费于1987年9月开始征收,根据省人民政府(1990)18号文《关于开征摩托车养路费和调整部分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于1990年1月起,开始征收摩托车养路费。此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几次调整,最后一次为2004年1月,其标准:(一)营业性客车按营运收入总额15%的费率标准核定费额计征,每月每吨不低于230元;(二)货车(包括营运货车,其他机动车)、非营业性客车按核定吨位按月计征,每月每吨200元;(三)拖拉机(包括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按核定吨位按年计征,每年每吨540元;(四)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50元,二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00元,二轮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只供单人乘骑)每年每辆50元。该项规费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
运管费1986年10月,对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运输管理费,按其营运收入计算最高不超过1%。1998年5月,改为定额征费。2005年7月,第四次调整征收标准,最高按不超过营运收入的0.8%计征。该项规费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
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俗称公建金,1988年7月,开征客运汽车站和公路设施建设专用基金。按客运每人千米征收0.01元,货运每吨千米征收0.01元标准上缴省里作为建设高速公路之用。此后征费标准又经数次调整,从2007年1月起执行新标准,县境内班车每座每月40元;跨县市班车每座每月80—100元;跨省班车每座每月120元。货车15吨以上每月每吨20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10元。该项规费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
车辆购置附加费1985年5月开征,征收标准以购车总价进口车辆按15%,国产车按10%,手扶拖拉机按拖斗部分的购置金额征收。该项规费,2000年前由地区运管稽征处代征,2001年1月起改由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自”公路收费由交通部门对通过“四自”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四自”工程还贷。于1995年2月18日起开始收取,始于330国道冷水隧道公路收费站,330丽缙复线建成后,1998年1月18日,该收费站迁至上岗背,更名为330国道丽水收费站。2003年4月起,在53省道水阁公路收费站收取,标准为机动车辆每辆每次通过收取2—30元不等,其中330国道丽水公路收费站于2010年2月28日撤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