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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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03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婚姻家庭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6
页码: 183-188
摘要: 男女双方无择偶自由,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同时,传统婚姻观念中还把传宗接代作为婚姻的核心观念,由此产生了与婚姻相关的许多习俗,代代相沿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以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为核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自主的思想深入人心,青年人自找对象形成风气,改革开放后,婚姻观念发生很大变化,不仅打破了城乡界限,职业、身份界限,注重感情因素,而且结婚形式也发生很大变化,旅行结婚、集体婚礼等,离婚和再婚越来越被社会理解和认同
关键词: 婚姻 家庭

内容

历代婚姻家庭是构建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数千年来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传统婚姻家庭观,这种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家庭、婚姻生活。莲都区(原丽水县)古属处州,旧时,实行封建婚姻制度,盛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男女双方无择偶自由,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同时,传统婚姻观念中还把传宗接代作为婚姻的核心观念,由此产生了与婚姻相关的许多习俗,代代相沿至今。如:为了传宗接代这一目标,男性必须娶妻生子,还可纳妾、续弦、租妻,而对女性,则提倡贞节,要求 “从一而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以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为核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自主的思想深入人心,青年人自找对象形成风气,改革开放后,婚姻观念发生很大变化,不仅打破了城乡界限,职业、身份界限,注重感情因素,而且结婚形式也发生很大变化,旅行结婚、集体婚礼等,离婚和再婚越来越被社会理解和认同。“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思想意识得到逐步转换。
  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定婚姻登记为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唯一的法律程序。1950年10月17日,《浙江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岀台,丽水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1950—1952年,县、区登记结婚1593对,离婚登记1796对。1955年,按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试行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结婚登记,区公所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至是年6月,由乡镇登记结婚436对,未准登记的12对,由区办理复婚登记3对,离婚登记91对,经调解不离婚26对,转交法院处理5对。次年,全县推行此登记办法并一直沿用。1978—1979年底准予登记结婚982对,未准登记69对,离婚登记38对,经调解不离婚26对,转交法院处理3对。
  1980年11月,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进行婚姻登记。至1985年底,登记结婚13947对,其中复婚登记26对,离婚登记222对转交法院处理68对。1986年,按民政部新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省民政厅颁发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登记。1986年一2001年9月底,准予结婚43619对,离婚登记1759对。1993年,民政部下发《关于重申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市民政局下发文件严禁借办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并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登记办法》;与有关部门协商,严格执行上级婚前健康检查范围的规定。1999年,浙江省民政厅要求尽快按《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婚姻登记处实行婚集中登记。2001年,莲都区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成立,10月1日起实行婚姻集中登记。
  2004年,贯彻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莲都区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更名“莲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根据规范要求,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后上岗。7月,加快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2008年,婚姻登记全省联网,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规范化建设,莲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队伍建设、严格执法、档案管理、证书和印章使用、微机办理登记、结婚服务等水平都有提高,2009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
  涉外及港澳台婚姻1983年,省民政厅将丽水地区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交丽水县民政局办理,至1990年底,涉外及港澳台婚姻登记45对,其中涉及内地公民45人,港澳台同胞4人,华侨19人,外籍22人。1996年,丽水地区民政局统一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婚姻登记。1996—2010年,办理涉外及港澳台登记华侨或出国人员294人,香港居民42人、澳门居民5人冶湾居民78人,外国人103人。
  2001年10月一2010年12月莲都区婚姻登记情况一览
  表4-3-1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莲都区各乡镇(街道)分性别、婚姻状况一览
  表4-3-2单位:人续表4-3-2
  第二节家庭
  家庭户数与人口清乾隆六十年(1795),丽水县有户数22690户,人口174216人;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丽水县有户数29206户,人口240175人;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丽水县有户数35172户,人口349127人。在清道光与同治间,持续多年的战事和三次大疫,10次大的自然灾害,使人口大减。清同治十二年(1873)丽水县有户数32629户,人口106456人; 清光绪二年(1876),丽水县有户数327121户,人口106783人。
  清末至民国初期,温州、瑞安、青田、缙云等县市因经商迁入丽水人数增多。民国元年 (1912),全县人口98719人,民国12年(1923),54829户,225543人。民国17年(1928),减至3177户124831人。抗日战争期间,人口变动较大。民国27年(1938),省级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及沦陷区居民陆续迁入丽水,人口骤增。民国28年(1939),比上年增2294户11789人;民国30年(1941),比上年增7648人。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入迁机关陆续迁返, 是年人口比上年减少7742户,29161人,全县28821户、119424人。民国37年(1948),全县29090户 >119958人。
  1949年丽水解放,是年全县45075户、152819人;1957年,总户数52505户,总人口186551人;1958年,云和县撤销,并入19227户70697人;同年,宣平县撤销,曳岭区5个乡并入6625户24370人,是年全县总户数53614户,总人口183918人;1959年,全县总户数50859户,总人口182567人;1960年,景宁县撤销,并入28010户100344人,是年全县总户数49062户,总人口181984人;1961年,全县总户数51959户,总人口186660人;1962年,恢复云和县(包括景宁),划出42894户158709人;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丽水县总户数52237户,总人口203805人;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丽水县总人口290075人;1984年,双港、朱村、金村三个乡划归云和县,划出2807户11204人。1982—1985年,云和紧水滩移民迁入667户3340人,1986年一1990年底,云和石塘电站移民迁入346户1335人。1989年,全县总户数98900户,总人口318400人;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丽水县总户数101481户,总人口323927人;1994年,全县总户数106700户,总人口32820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莲都区共有119854户,其中家庭户115937户,集体户3917户;总人口348241人,其中家庭户324718人,集体户23523人,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2.8人。
  2005年,莲都区总户数138082户,总人口373840人,平均每户2.71人;2007年,莲都区总户数147354户,总人口380043人,平均每户2.58人;2008年,莲都区总户数150924户,总人口382739人,平均每户2.54人;2009年,莲都区总户数158817户,总人口384561人,平均每户2.42人;2010年,莲都区总户数162444户,总人口386814人,平均每户2.38人。
  家庭规模旧时,丽水家庭规模较大。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丽水县有户数29206户,人口240175人,平均每户8.22人;民国33年(1944)丽水县有户数36563户,人口148585, 平均每户4.06人;莲都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总户数119854户,其中家庭户115937户,总人口348241人,其中家庭户324718人,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2.80人。上述平均数据可以看出家庭规模逐渐由大户向小户转变。莲都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家庭户115937户,家庭规模以2—4人户为主,占家庭总户数的74.57%,其中3人户最多,占32.84%,1人户和5人户分别占17.25%和5.52%,6人户至10人户以上仅占2.68%。
  莲都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家庭规模以1—3人户为主,占家庭总户数的82.73%,其中2人户最多,计54330户,占33.08%,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27696户的23.89%上升了9.19%;1人户40318占24.55%,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1人户20002的17.25%上升了7.3%;3人户计41218户,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27696户的32.84%,下降到25.1%,下降了7.74%;4人户18403户,占11.2%,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20682户的17.84%下降了6.64%;5人户6425户,占3.91%,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査时下降1.6%。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莲都区各乡镇(街道)家庭户规模情况表
  表4-3-3续表4-3-3
  家庭类别旧时,丽水以“四世同堂”“五代同堂”的大家族为荣,解放后,大家族逐步减少。莲都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家庭户共有115937户,其中一代户42441户,占全部家庭户的36.61%;二代户61984户,占全部家庭户的53.46%;三代户11122户,占全部家庭户的9.59%;四代户及以上户390户,占全部家庭户的0.38%。
  莲都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家庭户以一代和二代为主,占全部家庭户的93.05%。其中一代户的比重最大,占全部家庭户的54.07%;三代及以上户只占全部家庭户的6.95%。
  1964年,人口普查时,有60岁以上老人8661人,占总人口的4.25%;1982年人口普査时,有60岁以上老人17921人,占总人口的6.18%;1990年人口普查时,有60岁以上老人21773人,占总人口的6.72%;莲都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60岁以上老人32018户,其中有一个60岁以上老人的户有7160户,只有一对60岁以上夫妇老人的户有7404户。
  莲都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60岁以上老人的户40821户,其中有一个60岁以上老人的户有11324户,只有一对60岁以上夫妇老人的户有116373户。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莲都区各乡镇(街道)家庭户类别情况表
  表4-3-4续表4-3-4
  赡养家庭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呈多元化发展。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沿袭着一家一户封闭式家庭的生活模式,家庭观念、宗族观念根深蒂固。中华民族特有的赡养老人的伦理道德影响深远。养儿防老,对步入老年的父母长辈,子女和后辈责无旁贷要承担养老义务,因此居家养老就成为千百年来中国赡养父母长辈的主要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许多有子女亲属的老人,无论离休退休,还是农村的老人,绝大多数仍喜欢居家养老。多子女的或由子女轮流接住赡养,或固定一家子女养老,其他子女给予资金及各方面的支持。许多农村五保户的老人,即使由政府和社会救济,也多数选择个人独居在家养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创办敬老院等养老场所,首先对五保户人员进行集中供养。2005年,对全区542名五保、499名“三无”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92%。2007年,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467名供养人员集中在五所敬老院,集中供养率92%。全年下拨集中供养经费228.15万元。2008年,集中供养人员463名;2009年,集中供养人员492名;2010年,集中供养率仍达92%。同时,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对集中供养的敬老院由原来的乡镇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改由区民政局直接管理的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并核定人员编制,使这项工作更有保障。
  对仍居家养老的人员,政府同样给予关心,对少数子女不肯承担义务,乡镇及老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出面调停,帮助签订赡养协议,督促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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