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用地1987年开始,丽水市政府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是年9月2日,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下达的各项用地计划指标,丽水市人民政府首次下达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分耕地与非耕地两大类。用地项目分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三项。此后每年上半年由地区土地管理局和地区计委联合发文下达所属县(市)用地计划控制指标。根据地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市土管局会同市计委共同编制各项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下达各乡镇执行。
1993—1996年间,金温铁路、玉溪电站和330国道缙云至丽水复线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列入省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11号文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冻结一年,丽水市认真执行国务院冻结耕地的指令,除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安居工程以及金丽温高速公路、黄村水库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冻结。因耕地冻结,1997年和1998年,地区土管局没有下达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实际用地数作为计划数。
1999—2010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共524宗,面积615.3186公顷,出让355宗,面积157.0659公顷,出让金56669.2002万元,划拨169宗,面积45&2527公顷。
审批权限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地方性事业,用地333.33公顷以上或迁移居民300户以上者,由各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批准;用地66.67公顷至333.33公顷,迁移居民50户以上者,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66.67公顷以下,迁移居民不足50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1963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监督办法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统一归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7年2月一1968年8月间,由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代行政府部分职能,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征用手续。1967年11月10日,丽水油泵油嘴厂征用丽光大队旱地0.073公顷,即由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以县人民委员会名义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1968年8月4日,县革委会成立。9月10日,丽水通用机械厂征用城关镇西山背荒山2.77公顷,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970年8月20日,省革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关于节约国家建设和社员建设用地的通知》规定:“基本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凡属生产性建设征用耕地1亩以上,非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5户以上的,均应由市、县革命委员会审查,签署具体意见,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凡征用耕地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由市、县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省革命委员会备案。对非生产性建设需要征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一律由市、县革命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革委员会审查批准。征用土地的工作,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农林局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审批;建议各市、县革命委员会也将这项工作划归农业部门管理。”丽水县在贯彻执行中,仅将社员建房用地的审批权划归农林局,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的审批由县生产指挥组计划办公室负责,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的名义上报下达。1977年11月3日,丽水县革委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城镇建设规划外需征用耕地或非耕地的,由城建局审批;在城镇建设规划外大队集体建房和社员建房,由大队或社员提出申请,公社审核,报县农业局批准。1981年4月1日,丽水县政府规定,在城关镇、碧湖镇以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县建委办理征地手续;各区公所驻地建设用地,由县农业局按农村小集镇规划审批。社队建设用地及社员私人建房用地,一律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
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由县建委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一2亩,非耕地3—5亩,报地区农业局审查,地区行署批准;征用耕地2亩以上,非耕地5亩以上,报省农业厅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社、队兴办企事业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农业局批准(城关镇和碧湖镇由县建委批准);1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2亩以上的,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用耕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地、省农业部门批准。
1981年9月5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县人民政府农业局是我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城关、碧湖二镇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仍由县建委统一规划管理。”
1983年11月9日,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文件规定:“城关、碧湖两镇的建设用地,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暂由城建局审批;农村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暂由公社(乡)审查同意,报县农业局审批。农村在非耕地上建生产用房在15平方米以下的,目前暂由乡人民政府(公社管委会)审批。”
1985年3月14日,县人民政府(1985)25号文件《关于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在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先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城乡建设部门按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查,发给定点通知局,再由县农业局审批。至此,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土地的历史宣告结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1987年,《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下达,用地、批地、征地逐步走上依法办理的轨道。
1987年4月30日,成立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 (1987)127号文《关于严格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包括乡、镇、村建设用地)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包括旧房拆改建地)10亩以下的,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报省、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上,非耕地10亩以上的,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省、地批准。农村私人建房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1999年1月起,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消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2000年9月至2010年,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权收归市土管局。
林地审核权限1994年4月8日,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1995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丽水市林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手续。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或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报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交纳有关规费,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10—20亩的,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现场调査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20亩以上,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由县、地(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林业部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地使用许可证”或林地审核通知书办理审批手续。
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国家建设(含乡镇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1963年6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省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监督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征用土地单位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一式三份,由公社、镇人委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委审核,上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用地单位持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大、中型项目要有扩初设计)和平面布置图,向县建委提出申请,选择建设地点,核实征地面积,办理征地手续。”1987年3月14日,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地区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和1988年8月省土管局《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1995年8月开始,市土管局制定《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用地程序图》和《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示意图》,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同时实行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管理。1999年5月24日,省土管局颁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实施意见(暂行)》,9月16日又下达《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的补充通知》,对建设用地的申请、管理、审查、报批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统一征地1987年5月14日,丽水市政府《关于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的通知》规定: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和办理各项建设用地的统一征地、划拨、使用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城内所有建设单位需要征用土地的,按法定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统一征地手续,实行统一征用。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和土地所属单位直接商议征地条件,签订征地协议。实行统一征地,各项费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所承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不与被征地单位发生资金往来。6月,安排处州针织厂进行统一征地试点。该厂是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限2个月结束。征地3.13公顷,涉及丽东、海潮2个行政村。是年7月,全市范围实行统一征地。国家建设项目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选址点和用地计划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统一征地手续。
1988年6月6日,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三个部门《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实行“二包一负责”制度。“二包”:一是征地时间承包,建设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委托书,按工程的开工时间,限期签订征地协议,按期划拨土地,若提前或延迟交地,按协议规定,给予奖励或罚款;二是征地费用包干。“一负责”: 负责咨询和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是年,6个建设项目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均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前交地。
1988年,征用城关、岩泉、水东等3个乡镇7个行政村的土地3.67公顷。从召开征地工作会议至签订征地协议书到施工进场,只用50天时间。1987年6月至1988年底,先后承办105个建设项目,征用土地42.33公顷,核减用地1.83公顷,节约征地费用820万元。
1988年9月,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出席全国征地工作座谈会,介绍统一征地的做法和经验。此后,全省各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代表,陆续到丽水参观访向。截至1989年8月,有9个市(地)、35个县(市),先后10批118人到丽水参观考察统一征地工作。
1989年12月9日,成立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全市国家、乡镇集体建设及其他项目的统一征地。
1993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3月26日,地区行政公署发文全权委托原丽水市政府具体实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发区位于丽水市区与金温铁路丽水站之间,东起凉唐路,西至花园路,南起解放街,北至白云路,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5.08平方千米。
1999年1月起,县(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均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并再次上调各项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2年,丽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征地工作的通知》,通过下达征地任务书,运作激励机制,强化与莲都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以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任务如期完成。
2003年,丽水市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体系,下发《关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落实齐抓共管的征地协作机制,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出台区片综合价和农民社保政策,保证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补偿和社会保障。
2004年10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注重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强调不能因为征地而导致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大安置力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可以超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30倍。丽水市政府采用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方法确定补偿安置费用,逐年制定并公布市及各县(区、市)征地的统一基准地价。
2006年8月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008年,征收集体土地124公顷,涉及6个乡镇36个行政村。落实被征地农民1786人的社会保障资金6774万元。
2009年,征收集体土地67.33公顷,清场面积63.73公顷,支付土地补偿金等相关款项5440.2994万元,对862个失地农民办理了社保。
2010年,征收上报集体土地66.43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