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价土地税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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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02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价土地税费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55-157
摘要: 用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使用国有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征用生产队土地,必须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予以经济补偿。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税费

内容

用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使用国有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
  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征用生产队土地,必须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予以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按征用面积以近2—4年实际产量总值及同期农田基本建设投资计算,由用地单位一次付清。对于菜地、经济林木、养殖水塘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渠道、管道、电缆等生活、生产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合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处理,生产队自接到批准征用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征用土地上抢种,自行抢种的,不予补偿。
  1991年,市土管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土管局、省建行和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现行的农产品价格,计算征地包干总费用,并以丽土管〔1991)30号文件通知市统一征地事务所执行。征地包干总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不可预见费和土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总计。不同类别的土地征用包干总费用额定如下:征用建制镇土地包干总费用:征地水田(旱地)每亩25696.6元;征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31096.6元;征用蔬菜地每亩32176.6元。征用乡(镇)土地包干总费用:征用水田(旱地)每亩24940.2元;征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30240.2元;征用蔬菜地每亩31300.7元。征用非耕地包干总费用:划拨水田(旱地)每亩12034.8元;征用乡(镇)的非耕地每亩11868.1元。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包干总费用:划拨水田(旱地)每亩10348.75元;划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12886.75元;划拨非耕地每亩3410.53元。
  2004年,丽水市政府出台丽政发(2003)104号《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根据城镇、乡村范围分别实行区片综合价与产值倍数法两种截然不同的计算体系。截至2007年,征收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市区范围统一按照区片综合价计算执行。一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7.10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3.55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二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5.93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2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3.35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三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3.93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2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2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四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2.96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1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1.6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2008年11月,丽水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征收土地补偿新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四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从原来的2.96万元/亩上调为3.06万元/亩。
  地价评估1991年12月至1992年7月,丽水地区土地管理局按照《关于同意将丽水市区土地估价工作列为全省试点的批复》的要求和地区领导的批示精神,对丽水市区6.5平方千米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工作。
  1993年12月27日,市政府发文公布丽水市区的基准地价。
  商业用地:1级1328元/平方米;2级675元/平方米;3级222元/平方米。
  住宅用地:1级280元/平方米;2级209元/平方米;3级139元/平方米。
  工业用地:1级534元/平方米;2级257元/平方米;3级119元/平方米。
  1995年5月23日,丽水地区土管局和丽水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全区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区国有企业占有的土地进行估价。土地价格先由各单位根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自评,然后由土管部门的土地估价所审核确认。同年,丽水市土管局组织专家与土地管理员相结合的工作班子,参照城区地价评估办法,对所有建制镇进行地价评估。在初次评估之后,所属各县(市、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不定期地更新基准地价。1999年、2002年、2007年、2009年,丽水市城区先后四次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更新丽水市区的基准地价。
  2009年丽水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3-3-1单位: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其标准在城关镇、碧湖镇、大港头镇范围征用耕地,按每亩4000元,其他各乡按每亩3000元。农村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的征税标准减半征收。征用耕地占用税后,造地费一律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征收。1991年1月起,批准的公路建设包括高速公路、市政道路、内河航道、乡村简易公路占用耕地,均按每平方米2元即1333元/亩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1992年7月起,不论城乡统一调整为每亩5000元,农民建房继续施行减半征收。
  1995年起,按照浙江省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实行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33公顷以上(含3.33公顷)、其他土地6.66公顷以上的(含6.66公顷),按3%收取;征用耕地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6.66公顷以下的,按4%收取。(二)实行非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66公顷以上(含1.66公顷)、其他土地2.66公顷以上的(含2.66公顷),按1%收取;征用耕地在1.66公顷以下、其他土地2.66公顷以下的,按2%收取。(三)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总额由下列四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鉴于浙江省各市、县征地费用差异较大,每年征地费用变化较快,作为收取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征地费总额标准,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测算,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平衡、审定后执行。
  土地申报登记确权发证经费1988年,市土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收费问题的规定》。1.在本市城镇(包括建制镇)范围内的居住户,不管使用面积大小,凡占地一处计收申报费7元。2.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申报登记费,以宗地为单位,按每宗地占地面积计收申报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土地管理费城市郊区为征地费用总额的3%,其他地方为征地费用总额的4%,对未实行统一征地的工程,按征地费用的1%收取,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收费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1989年3月1日起,土地管理费标准为:农民私人用地建房,耕地每平方米0.6元,非耕地每平方米0.3元,原拆原建每平方米0.2元,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3元,坟墓用地每平方米0.3元。1995年4月21日,市工商物价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公布部分涉及乡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规定农村私人建房的土地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5元。1996年,省土地管理局发文规定,丽水地区所在地的丽水市属四类地区,其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耕地为每亩80元,非耕地为每亩40元。其计费基数,耕地每亩6万元,非耕地类每亩5万元。2010年,征地管理费3.33公顷以上按每平方米1.89元收取;3.33公顷以下按每平方米2.52元收取。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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