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于1988年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基本结束后开始。1989年5月23日,市土管局拟定《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意见》。6月初,举办业务人员培训班。市政府抽调政法、计委、经委等系统干部人员组成5个小组,到城关镇大水门、大猷街以南地段进行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和归档工作的试点。11月29日,市政府出台(1989)62号文件《丽水市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暂行规定》,使地籍调查确权工作有所遵循。12月1日,开始在城关镇逐步铺开。1990年,经市政府批准,各乡镇、农村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和勘丈工作全面开展。该项工作采取全部承包到乡镇的办法,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市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政策技术培训、质量把关验收、注册登记和报批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工作。
1992年,经过撤区扩镇并乡,全市共21个乡镇,开展地籍调查的20个,应调查的365个行政村,开展320个;应调査宗地116829宗,已调查91458宗。至1998年底,累计完成权属调查137586宗,其中城镇42907宗,农村78239宗。基本完成城关镇全镇50个地段、17个行政村、11122宗地的外业权属调查、地籍调査任务。用于确权发证经费145万元,其中用于城镇113万元,用于农村32万元。2005—2009年,全区完成日常土地登记3064宗。
耕地调查
1954年以来,耕地面逐年减少。据统计局年报统计,1954—1985年,耕地面积由16566.67公顷减至13720公顷。据土地年报统计,1986—1995年,国家、集体建设和农村私人建房占用耕地476.67公顷,年均47.67公顷,其中国家建设占用耕地362.80公顷,占76.1%;集体建设占用耕地55.73公顷,占11.7%;农村私人建房占用耕地58.13公顷,占12.2%。1990年土地资源详查,耕地面积22406.67公顷,1996年全面变更调查,降至16713.33公顷,6年间耕地面积减少5693.33公顷,年均净减946.67公顷,其中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种植柑橘果木、挖塘养鱼占用耕地2773.33公顷,占48.7%;城镇村和工矿、交通建设占用耕地340公顷,占6.0%;耕地变为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2580公顷,占45.3%。
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占用量急剧增加,耕地大幅减少。9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重视保护耕地,要求实现占补平衡。莲都区在各方的努力下至2010年实现历年占补,且耕地保有量由1997年末的12173公顷上升至2010年末的17479公顷。
后备土地资源调查
1988年5—8月,根据林业现状调查、综合农业区划、土壤普查等成果,结合野外补充调查,基本査清境内待开发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分析评价开发利用的潜力、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境内待开发土地资源面积20066.67公顷,其中荒山荒地5020公顷,占待开发土地面积的25.0%;沙滩圩地886.67公顷,占4.4%;疏林地13380公顷,占66.7%;闲散废弃地780公顷,占3.9%。荒山荒地主要分布峰源、郑地、黄村、枫树湾、联城、巨溪等乡镇,在低山丘陵和平缓低丘零星小片分布。沙滩圩地主要分布大溪及其支流沿岸,分属大港头、碧湖、水阁、联城、西溪、富岭等12个乡镇,经历年围垦开发,土壤条件较好的已被粗放利用,沙滩圩地大部分为卵石滩或清水沙,少数为沙石或培泥土圩地。待开发土地资源中,25。以下的缓坡地4860公顷,占24.2%,26°以上的陡坡地15206.67公顷,占75.8%。海拔250米以下的低丘盆地,面积7120公顷,占35.5%;海拔250米以上的丘陵山地12946.67公顷,占64.5%。对现有待开发的土地资源质量经过分析评价,能开发为耕地1120公顷,占待开发土地资源总面积的5.6%,开发经济林3526.67公顷,占17.6%,作为林地经营的15420公顷,占76.8%。
地籍测量
丽水市土地测量队于1989年12月批准成立。1991年,完成城关镇3500宗地的地籍测量任务,并完成55个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测量任务,测量面积15.6公顷。至2010年,完成中心城区水阁开发区及建制镇86平方千米的地籍测量任务。
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8年5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并附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初始土地登记1988年,开始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11月9日,丽水市政府发出《关于在各建制镇开展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决定在全市各建制镇开展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工作。同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报告》。11月12日,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11月14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发证的实施办法》,全文25条。11月15日,市土管局与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丽水城镇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发证收费问题的规定》。地区行署召开了有关局长与经办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部署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134个地属单位申报、登记133个,189个市属单位申报了181个。接着,进行城关镇居民、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12月中旬,碧湖、大港头、老竹、双溪等区镇建成区进行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年底结束。
1989年3—4月,对各乡镇的农村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农林、渔、牧场和乡镇企业单位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开展申报工作。接着进行权源分类、汇综、分片归档。当时城关镇分50片,碧湖分16片。5月23日,市土管局提出《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意见》,市政府抽调政法、计委、经委等系统的干部与业务人员组成5个组到城关镇小水门、大猷街以南地段,搞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和归档的试点工作。12月1日,开始在全镇按街坊、地段顺序逐步铺开。
1991年4月15日,市土管局召开全市5个区、6个建制镇分管土地工作的区、镇长会议,传达贯彻地区地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6月1日,市政府授权各乡镇政府进行农村村民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市各乡镇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査和勘丈工作,采取全部承包到乡镇的办法,授权各乡镇政府组织进行。至年底,全市6个镇应申报宗地28175宗,完成地籍调查宗地21536宗,发放土地使用证6865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1101本,集体土地使用证5764本。应开展地籍调查的29个乡9万余宗地,已开展地籍调查22个乡,完成地籍调查21815宗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878本。
1992年,城镇农村地籍工作同时开展。经过撤区扩镇并乡后,全市21个乡镇有20个乡镇开展,应开展调查的365个行政村,已开展调查320个,其中完成241个;应调查宗数为116829宗,已调査91458宗,完成调查率78.28%;已登记发证国有土地2508宗,集体55041宗,合计为57549宗,完成发证率49.26%。
1993年,全市共发放土地使用证16257本,其中城镇9320本,村庄6397本。至1999年底,共登记土地136176宗,登记面积1505公顷,共发放土地使用证116702本,其中国有土地证书41586本,集体土地证书74738本,他项权利证书378本。
2004年,办理土地登记发证448宗。
2005年,共办理土地登记发证767宗,确认面积450568.7平方米。其中,办理集体土地登记427宗,确认面积54670.17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191宗,确认面积168724.83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预登记16宗,确认面积135368.45平方米;办理划拨转出让和转让126宗,确认面积24412.08平方米,补交土地出让金35.87万元;企业改制7宗,确认面积67393.20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667.53万元。
2006年,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472宗。其中办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294宗,确认面积29024.72平方米。其中设定登记发证225宗,确认面积22184.85平方米。变更登记发证69宗,确认面积6839.87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130宗,确认面积172737.43平方米。其中设定登记发证31宗,确认面积41748.48平方米。变更登记发证99宗,确认面积130988.95平方米;办理划拨转出让和出让转让共10宗,确认出让面积880.63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21.29万元;企业改制38宗,收取出让金15.57万元,确认面积40300.66平方米。到6月底,老竹镇25个行政村1个林场和东西岩风景区的8092.83公顷344宗的农用地已依法登记。
根据丽委〔2009)4号文件精神,2009年需完成农村宅基地发证率95%以上,莲都区共有农户61794户,可发证农村宅基地60558宗,已发证57710宗,农村宅基地发证率达到95.3%。
2005—2009年,全区完成日常土地登记3064宗。2001—2009年,全区共审批农民建房5638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累计发证57710宗,发证率达95.3%。
201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652宗,确认面积384646平方米。办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522宗,确认面积49662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105宗,确认面积334859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预登记15宗,确认面积64730平方米;土地他项权利登记1宗,确认面积125平方米;注销登记75宗。
变更土地登记根据1989年1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在土地初始登记后,凡土地权属发生转移,主要地类发生变更,应依法立即办理变更登记。1994年7月5日,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又发出浙土发(1994)20号文件《浙江省变更土地登记规定》。是年,变更土地登记发证86本,对35个单位的房改房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1422本。是年,市土管局共发放土地使用证6488本,其中农村发证856本,房改土地变更登记发证4958本,经常性变更登记发证71宗,土地预登记238宗,抵押登记122宗,抵押土地面积60.88万平方米。至1999年底,累计完成土地变更登记13733宗,其中土地抵押登记1522宗。是年,还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完成年检证书6925宗。查验结果,与土地证书完全一致的6511宗,有违法用地行为的235宗,2599.9平方米,闲置一年以上的29宗,其他179宗。
2000—2010年,完成变更土地登记42196宗,变更土地面积13131197平方米。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1998年8月18日,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至1999年底,全市21个乡镇368个行政村2552个村民小组除因电站移民、高速公路征地等有关村组暂缓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外,实际开展205村、1361组.41091户,已作出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决议的有176个行政村、1157个村民小组,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1065组,32462户领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第二节地价土地税费
用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使用国有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
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征用生产队土地,必须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予以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按征用面积以近2—4年实际产量总值及同期农田基本建设投资计算,由用地单位一次付清。对于菜地、经济林木、养殖水塘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渠道、管道、电缆等生活、生产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合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处理,生产队自接到批准征用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征用土地上抢种,自行抢种的,不予补偿。
1991年,市土管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土管局、省建行和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现行的农产品价格,计算征地包干总费用,并以丽土管〔1991)30号文件通知市统一征地事务所执行。征地包干总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不可预见费和土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总计。不同类别的土地征用包干总费用额定如下:征用建制镇土地包干总费用:征地水田(旱地)每亩25696.6元;征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31096.6元;征用蔬菜地每亩32176.6元。征用乡(镇)土地包干总费用:征用水田(旱地)每亩24940.2元;征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30240.2元;征用蔬菜地每亩31300.7元。征用非耕地包干总费用:划拨水田(旱地)每亩12034.8元;征用乡(镇)的非耕地每亩11868.1元。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包干总费用:划拨水田(旱地)每亩10348.75元;划拨经济作物土地每亩12886.75元;划拨非耕地每亩3410.53元。
2004年,丽水市政府出台丽政发(2003)104号《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根据城镇、乡村范围分别实行区片综合价与产值倍数法两种截然不同的计算体系。截至2007年,征收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市区范围统一按照区片综合价计算执行。一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7.10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3.55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二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5.93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2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3.35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三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3.93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2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2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四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2.96万元/亩,青苗补助费1.07万元/亩,留地货币补偿费1万元/亩;非耕地补偿费1.6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44万元/亩。2008年11月,丽水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征收土地补偿新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四级区片耕地类征地补偿费从原来的2.96万元/亩上调为3.06万元/亩。
地价评估1991年12月至1992年7月,丽水地区土地管理局按照《关于同意将丽水市区土地估价工作列为全省试点的批复》的要求和地区领导的批示精神,对丽水市区6.5平方千米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工作。
1993年12月27日,市政府发文公布丽水市区的基准地价。
商业用地:1级1328元/平方米;2级675元/平方米;3级222元/平方米。
住宅用地:1级280元/平方米;2级209元/平方米;3级139元/平方米。
工业用地:1级534元/平方米;2级257元/平方米;3级119元/平方米。
1995年5月23日,丽水地区土管局和丽水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全区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区国有企业占有的土地进行估价。土地价格先由各单位根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自评,然后由土管部门的土地估价所审核确认。同年,丽水市土管局组织专家与土地管理员相结合的工作班子,参照城区地价评估办法,对所有建制镇进行地价评估。在初次评估之后,所属各县(市、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不定期地更新基准地价。1999年、2002年、2007年、2009年,丽水市城区先后四次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更新丽水市区的基准地价。
2009年丽水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3-3-1单位: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其标准在城关镇、碧湖镇、大港头镇范围征用耕地,按每亩4000元,其他各乡按每亩3000元。农村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的征税标准减半征收。征用耕地占用税后,造地费一律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征收。1991年1月起,批准的公路建设包括高速公路、市政道路、内河航道、乡村简易公路占用耕地,均按每平方米2元即1333元/亩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1992年7月起,不论城乡统一调整为每亩5000元,农民建房继续施行减半征收。
1995年起,按照浙江省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实行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33公顷以上(含3.33公顷)、其他土地6.66公顷以上的(含6.66公顷),按3%收取;征用耕地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6.66公顷以下的,按4%收取。(二)实行非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66公顷以上(含1.66公顷)、其他土地2.66公顷以上的(含2.66公顷),按1%收取;征用耕地在1.66公顷以下、其他土地2.66公顷以下的,按2%收取。(三)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总额由下列四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鉴于浙江省各市、县征地费用差异较大,每年征地费用变化较快,作为收取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征地费总额标准,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测算,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平衡、审定后执行。
土地申报登记确权发证经费1988年,市土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收费问题的规定》。1.在本市城镇(包括建制镇)范围内的居住户,不管使用面积大小,凡占地一处计收申报费7元。2.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申报登记费,以宗地为单位,按每宗地占地面积计收申报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土地管理费城市郊区为征地费用总额的3%,其他地方为征地费用总额的4%,对未实行统一征地的工程,按征地费用的1%收取,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收费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1989年3月1日起,土地管理费标准为:农民私人用地建房,耕地每平方米0.6元,非耕地每平方米0.3元,原拆原建每平方米0.2元,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3元,坟墓用地每平方米0.3元。1995年4月21日,市工商物价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公布部分涉及乡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规定农村私人建房的土地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5元。1996年,省土地管理局发文规定,丽水地区所在地的丽水市属四类地区,其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耕地为每亩80元,非耕地为每亩40元。其计费基数,耕地每亩6万元,非耕地类每亩5万元。2010年,征地管理费3.33公顷以上按每平方米1.89元收取;3.33公顷以下按每平方米2.52元收取。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
计划用地1987年开始,丽水市政府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是年9月2日,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下达的各项用地计划指标,丽水市人民政府首次下达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分耕地与非耕地两大类。用地项目分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三项。此后每年上半年由地区土地管理局和地区计委联合发文下达所属县(市)用地计划控制指标。根据地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市土管局会同市计委共同编制各项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下达各乡镇执行。
1993—1996年间,金温铁路、玉溪电站和330国道缙云至丽水复线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列入省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11号文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冻结一年,丽水市认真执行国务院冻结耕地的指令,除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安居工程以及金丽温高速公路、黄村水库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冻结。因耕地冻结,1997年和1998年,地区土管局没有下达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实际用地数作为计划数。
1999—2010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共524宗,面积615.3186公顷,出让355宗,面积157.0659公顷,出让金56669.2002万元,划拨169宗,面积45&2527公顷。
审批权限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地方性事业,用地333.33公顷以上或迁移居民300户以上者,由各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批准;用地66.67公顷至333.33公顷,迁移居民50户以上者,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66.67公顷以下,迁移居民不足50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1963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监督办法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统一归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7年2月一1968年8月间,由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代行政府部分职能,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征用手续。1967年11月10日,丽水油泵油嘴厂征用丽光大队旱地0.073公顷,即由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以县人民委员会名义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1968年8月4日,县革委会成立。9月10日,丽水通用机械厂征用城关镇西山背荒山2.77公顷,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970年8月20日,省革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关于节约国家建设和社员建设用地的通知》规定:“基本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凡属生产性建设征用耕地1亩以上,非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5户以上的,均应由市、县革命委员会审查,签署具体意见,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凡征用耕地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由市、县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省革命委员会备案。对非生产性建设需要征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一律由市、县革命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革委员会审查批准。征用土地的工作,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农林局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审批;建议各市、县革命委员会也将这项工作划归农业部门管理。”丽水县在贯彻执行中,仅将社员建房用地的审批权划归农林局,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的审批由县生产指挥组计划办公室负责,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的名义上报下达。1977年11月3日,丽水县革委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城镇建设规划外需征用耕地或非耕地的,由城建局审批;在城镇建设规划外大队集体建房和社员建房,由大队或社员提出申请,公社审核,报县农业局批准。1981年4月1日,丽水县政府规定,在城关镇、碧湖镇以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县建委办理征地手续;各区公所驻地建设用地,由县农业局按农村小集镇规划审批。社队建设用地及社员私人建房用地,一律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
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由县建委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一2亩,非耕地3—5亩,报地区农业局审查,地区行署批准;征用耕地2亩以上,非耕地5亩以上,报省农业厅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社、队兴办企事业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农业局批准(城关镇和碧湖镇由县建委批准);1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2亩以上的,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用耕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地、省农业部门批准。
1981年9月5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县人民政府农业局是我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城关、碧湖二镇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仍由县建委统一规划管理。”
1983年11月9日,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文件规定:“城关、碧湖两镇的建设用地,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暂由城建局审批;农村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暂由公社(乡)审查同意,报县农业局审批。农村在非耕地上建生产用房在15平方米以下的,目前暂由乡人民政府(公社管委会)审批。”
1985年3月14日,县人民政府(1985)25号文件《关于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在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先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城乡建设部门按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查,发给定点通知局,再由县农业局审批。至此,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土地的历史宣告结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1987年,《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下达,用地、批地、征地逐步走上依法办理的轨道。
1987年4月30日,成立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 (1987)127号文《关于严格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包括乡、镇、村建设用地)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包括旧房拆改建地)10亩以下的,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报省、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上,非耕地10亩以上的,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省、地批准。农村私人建房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1999年1月起,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消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2000年9月至2010年,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权收归市土管局。
林地审核权限1994年4月8日,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1995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丽水市林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手续。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或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报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交纳有关规费,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10—20亩的,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现场调査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20亩以上,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由县、地(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林业部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地使用许可证”或林地审核通知书办理审批手续。
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国家建设(含乡镇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1963年6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省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监督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征用土地单位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一式三份,由公社、镇人委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委审核,上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1981年9月5日,《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用地单位持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大、中型项目要有扩初设计)和平面布置图,向县建委提出申请,选择建设地点,核实征地面积,办理征地手续。”1987年3月14日,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地区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和1988年8月省土管局《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1995年8月开始,市土管局制定《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用地程序图》和《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示意图》,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同时实行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管理。1999年5月24日,省土管局颁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实施意见(暂行)》,9月16日又下达《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的补充通知》,对建设用地的申请、管理、审查、报批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统一征地1987年5月14日,丽水市政府《关于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的通知》规定: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和办理各项建设用地的统一征地、划拨、使用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城内所有建设单位需要征用土地的,按法定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统一征地手续,实行统一征用。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和土地所属单位直接商议征地条件,签订征地协议。实行统一征地,各项费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所承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不与被征地单位发生资金往来。6月,安排处州针织厂进行统一征地试点。该厂是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限2个月结束。征地3.13公顷,涉及丽东、海潮2个行政村。是年7月,全市范围实行统一征地。国家建设项目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选址点和用地计划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统一征地手续。
1988年6月6日,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三个部门《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实行“二包一负责”制度。“二包”:一是征地时间承包,建设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委托书,按工程的开工时间,限期签订征地协议,按期划拨土地,若提前或延迟交地,按协议规定,给予奖励或罚款;二是征地费用包干。“一负责”: 负责咨询和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是年,6个建设项目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均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前交地。
1988年,征用城关、岩泉、水东等3个乡镇7个行政村的土地3.67公顷。从召开征地工作会议至签订征地协议书到施工进场,只用50天时间。1987年6月至1988年底,先后承办105个建设项目,征用土地42.33公顷,核减用地1.83公顷,节约征地费用820万元。
1988年9月,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出席全国征地工作座谈会,介绍统一征地的做法和经验。此后,全省各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代表,陆续到丽水参观访向。截至1989年8月,有9个市(地)、35个县(市),先后10批118人到丽水参观考察统一征地工作。
1989年12月9日,成立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全市国家、乡镇集体建设及其他项目的统一征地。
1993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3月26日,地区行政公署发文全权委托原丽水市政府具体实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发区位于丽水市区与金温铁路丽水站之间,东起凉唐路,西至花园路,南起解放街,北至白云路,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5.08平方千米。
1999年1月起,县(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均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并再次上调各项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2年,丽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征地工作的通知》,通过下达征地任务书,运作激励机制,强化与莲都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以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任务如期完成。
2003年,丽水市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体系,下发《关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落实齐抓共管的征地协作机制,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出台区片综合价和农民社保政策,保证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补偿和社会保障。
2004年10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注重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强调不能因为征地而导致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大安置力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可以超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30倍。丽水市政府采用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方法确定补偿安置费用,逐年制定并公布市及各县(区、市)征地的统一基准地价。
2006年8月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008年,征收集体土地124公顷,涉及6个乡镇36个行政村。落实被征地农民1786人的社会保障资金6774万元。
2009年,征收集体土地67.33公顷,清场面积63.73公顷,支付土地补偿金等相关款项5440.2994万元,对862个失地农民办理了社保。
2010年,征收上报集体土地66.43公顷。
第四节土地档案
1988年以前,丽水市土地档案分别由各监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保管。以后,大部分移交市档案馆保存。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始于1988年。是时,国家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开始实施,原地区土地管理局和丽水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初期,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大量增加,土地管理业务增量迅速。1995—1997年,市土地管理局在局内建立综合档案室,由局办公室统一领导下收集整理大批土地管理文件资料,按上级有关立档分类,归档保管,并组织开展土地综合档案规范化建设,分别通过了省二级达标。2008年4月,经市编委批准,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市局下属的正科级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进一步开展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升级达标工作,使莲都区土地局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持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截至2010年12月底,档案馆现馆藏有九大类档案共259561万卷(件),其中综合类:案卷共19965卷,计划财务类案卷3722卷,地籍管理类案卷217867卷,土地利用规划类案卷3059卷,建设用地类案卷8437卷,土地法规监察类案卷2903卷,土地宣教科技类案卷293卷,电子、声像类案卷2078卷,实物类案卷509卷(件),地质矿产管理类案卷728卷。
2007年开始,运用电子软件把成文的文书档案纳入电脑信息管理,文书档案通过电脑查询检索平台就可直接进行原文查阅、打印。
2009—2010年,档案室对外查询达7733人次,共查阅档案9327卷宗。
第五节土地监察
土地监察制度建设
1988年2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土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9月25日,市局丽土管(1988)47号文件公布《丽水市土地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试行)》。
检查制度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巡回检查。镇监察分队和乡土地监察小队每月至少到各居委会、村巡回检查一次;区、镇监察分队每季度组织一次互查,在互查的基础上,由市监察中队对五区两镇进行抽样打分检查, 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在每年的4月和9月要组织两次全面普査。镇、乡的普查面要求达到100%;市级抽查要求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要求达到5%,对集体用地要求达到100%。区、镇土地监察分队配合中队进行。市土地监察中队在必要时可组织区、镇、乡进行互查。互查重点:(1)乡规民约与土地管理法有无抵触,审批用地是否按法定程序和办法执行。(2)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有无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或骗取批准和越权审批等情况。(3)有无非法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土地等情况。(4)有无荒芜土地、破坏地力、毁坏耕地等情况。(5)对违法占地案件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信访制度1988年4月6日,市土管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察信访工作的通知》,要求区、镇、乡土地专管员兼任土地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逐件进行编号登记。并把土地管理的信访工作,列为对区、镇、乡和土地管理员进行考核、评比、记分的重要依据之一。9月25日,市土管局发出《关于建立丽水市土地监察工作制度(试行)的决定》,具体规划了信访制度。1991年,专门制定了日常信访工作制度,规定每月15日为局长信访接待日。7月24日,发文规定每星期二上午为群众信访接待日,逢双月的250,26日为局长信访接待日o1991—2010年,共处理来信1498件,接待群众来访324批3423人次。
土地执法监督
法制宣传1987年1月《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后,市农业局与司法局利用宣传车,到各区和部分乡进行巡回宣传,并召开土地管理员会议,部署宣传工作,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在城乡张贴。1988年,市土地管理局确定有关土地管理法的宣传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区镇乡村干部。宣传形式上除了乡镇办培训班、出黑板报、开广播会、放幻灯等外,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做文章。1989年,根据省委办公厅(1989)30号和地委办公室(1989)38号文件精神,确定每年9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宣传月。1990年,举行的全市第二个土地管理宣传月活动。五大班子上街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电视录像,在省电视台进行播放。1992年5月29日,市土管局发出《关于搞好第四个土地管理宣传月的通知》,按上级指示,宣传月与“6.25”全国土地日活动结合进行,以宣传“土地与改革”为主题。:1993年,开展全市第五个土地管理宣传月与全国第三个“土地日”的宣传,围绕“土地与经济”这个主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1994年,第六个土地管理宣传月和第四个土地日,围绕“土地与市场”的主题,开展了11项宣传活动。1995年,土地管理宣传月与宣传日活动主题为“土地与法制”。199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10周年,全国土地日活动的主题是“土地与未来”。1997年的土地管理宣传月和全国土地日得宣传活动以“土地与国家一爱护我们的家园”为主题。1998—2010年,累计开展宣传活动百余次,发放相关宣传资料3万余册(份)。执法组织建设1987年12月,丽水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列入政府序列,着手进行土地管理与监察网络的建立健全工作。1988年4月1日,市编制委员会(1988)4号文件批准在市土管局设地政监察股(1991年12月改名为土地监察检查股)。5月,由乡镇推荐、市土管局集中考核,择优招聘了一批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土地管理工作、德才兼备的土地专管员;并对原有的土地专管员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全市分配、异地任职的办法,为全市40个区、镇、乡配齐了专职土地专管员。各区、镇、乡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区长或副区长,副乡(镇)长担任区镇乡的土地监察员。6月,水阁乡土地管理站成立,为丽水地、市第一个基层土地管理试点机构。嗣后,各区、镇、乡土地管理所(站)先后成立。8月,成立丽水市土地监察支队,市土地监察中队和市土地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各区镇设土地监察分队,各乡设监察小队。全市共有土地监察员600余人(其中乡镇村450人)。1993年12月14日,成立市公安局土地管理治安科。1999年,开展乡镇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乡镇土地管理所,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土管体制,开始乡镇土管员的转制纳编工作。1998年4月22日,成立丽水市土地监察大队。2007年,莲都区土地监察职能与规划监察职能均由丽水市城管执法局莲都区分局(国土监察大队)统一行使。
清理违章1981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县委、县政府派出调查组到违章毁田建房情况比较严重的平原公社平三大队进行调查,对该大队37户违章占地建房户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7月,县农业局成立土地管理股,出台《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1982年,县农业局分期分批深入社队,配合区、社党委逐社逐队地宣传贯彻国情国策和有关土地法规,清查处理违章、违法乱占耕地乱建房屋的农户。1985年8月底,全县38个乡镇清理并处理完毕37个乡镇,复查17个乡。对清理出来的351个生产大队、2079个生产队中的4427户违章建房户,分别给以检讨、罚款、停建、拆除等处理。至1986年初,全县 (城关镇除外)共清理乱占土地违章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共4454户,同时还整顿处理农村砖瓦窑25座(其中罚款14座,停办11座),共收取罚款41.12万元,收回耕地307亩(20.47公顷)。1985年3月,县政府发(1985)25号文件,城关镇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统一归县农业局。1986年3月4日,县政府出台丽政(1986)23号《关于查处城关镇违章占地、违章建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城关镇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乱占滥用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处理。在清查中采取了“一学习、二登记、三丈量、四评议”的方法,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土地管理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本次清查共处理违章户386户,收取罚没款17.8万元。2000年6月撤地设市建区后,清理违章事权收归市土管局。
土地信访1982年,农业局设立土地管理股,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开始査处乱占耕地违章建房的歪风。据1985年统计,共接待来访610次,来信203件。由股干部直接赴现场处理38件,转办113件。1986年1月至1987年2月,接待群众来访500多人次,群众来信397件,其中赴现场调査处理103件,转办264件。1987年,共收到群众来信288件,口头反映241件,得到解决的66件,转办的162件。1992年,收到来信167封,其中违法案件87件,权属纠纷48件,批评、建议、检举等方面72件,办理167件,结案率为81.54%。是年,市土管局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评为1994年信访工作先进集体。1995年,进一步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信访登记、领导阅批、发信回访、转办催办、反馈报结、定期汇报分析等一系列制度。全年共受理土地信访165件,其中上级转办25件,接待群众来访224批,349人次,结案率达98.7%o21个乡镇的土地信访员全部参加地区主办的信访培训班。1996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47件,群众来访173批、258人次,结案率98.6%,信访总量比上年下降17.74%。1997年,来信148件,结案135件,结案率91.2%。1998年,接待来访152批次、298人次,共受理来信78件, 办理率100%。结案69件,结案率88.46%。1999年4月11日,建立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制订定期研究信访工作,领导信访工作接待日,定期检查制度,全年信访案件170件,办结158件, 结案率97.4%。2010年,共收到各类群众来信49件,按要求应报结10件,已报结10件,报结率100%。对排查出来的信访积案,落实“六定”措施,即定经办人、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化解措施、定化解期限、定化解目标。全区共排查信访积案15件,其中已息访14件,未息访的1件。根据省厅提供的卫片资料,在市本级82个图斑中有47个在莲都区12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涉及土地面积25.63公顷。
老竹镇开展“地球日宣传”活动(2015年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