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占用量急剧增加,耕地大幅减少,9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重视保护耕地,要求实现占补平衡。至2010年,莲都区在各方的努力下不仅历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且耕地保有量由1997年末的12173公顷上升至2010年末的17479公顷。
1982年,境域实施浙江省政府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以后又征收耕地占用税,用经济手段控制占用耕地。1985年5月23日,丽水县政府转发浙江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同年10月6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几个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上山下滩”、坡耕地、“靠天田”、田岸与“十边地”等,严格控制在粮田里挖塘养鱼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同时规定在山地新发展柑橘、枇杷、杨梅等水果,一片面积20亩以上或一个行政村合计100亩以上,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验收合格,从造地费中每亩支付无息周转金50元。1987年5月25日又规定,凡1984年秋至1988年春在粮田上种植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原则上应带土移植“上山下滩”,每亩补助30元;此后未经批准,擅自在粮田里栽植的果木全部无条件移出,每亩补助10元。1986年至1987年春,联城、水阁、水东、岩泉4个乡镇将近几年在粮田种植的柑橘14.28公顷移植上山。1989年,全市移桔上山、还田种稻26.67公顷。198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补充规定》要求:“农村土葬使用荒山、荒坡,禁止占用耕地。”1994年4月18日,市政府(1994)4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收抛荒费,抛荒一季的每亩收抛荒费300元,抛荒两季的每亩收1000元,抛荒一年的每亩收2000元, 并收回承包经营权;毁田制砖的每亩增收造田费4000元。
1997—2010年规划补充耕地指标780公顷。自1997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的实施,莲都区从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三方面补充耕地,加之土地整理增加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政策的鼓励,1997-2005年实际补充耕地1000.33公顷,超过上一轮规划指标。1997—2010年规划生态退耕控制指标727公顷,灾毁控制面积指标121公顷。莲都区四面环山,中部为丘陵盆地,地质灾害发生频率低,1997—2005年实际生态退耕727公顷。
依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耕地保有量应为16009公顷。莲都区应扣除从市内其他地区购入土地折抵指标551.33公顷:1997—2005年卖出折抵指标233.33公顷,应补耕地324.07公顷。调整后莲都区耕地保有量应为15781.74公顷。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2005年末莲都区耕地总面积为15982.30公顷(含可调整地类2525.03公顷),比上一轮规划保有量调整目标多200.56公顷。莲都区在调整土地利用布局、保证社会经济需要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97—2010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其调整为规划耕地保有量14533.33公顷,重点分布在碧湖镇、大港头镇、峰源乡等区域;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3846.67公顷,标准农田保护任务4246.67公顷。
2010年,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相继完成基数转换、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和规划空间布局等一系列工作,编制区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成果的听证、论证、公示,数据库审查等工作完成,进入报批阶段。新一轮土地规划涉及18个乡镇街道、368个行政村,行政区域总面积1493.46平方千米,需要编制区级规划一个、乡镇级规划12个。莲都区到规划期末建设需占用耕地3293.30公顷,根据建设用地布局后图上量算,共占用标准农田约533.33公顷,这些标准农田按照规定需进行易位补建。
基本农田保护1989年12月下旬,在碧湖镇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于1992年10月,组织临时专业队伍,经过短期业务技术培训,分两个组分别到水阁镇和富岭乡进行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93年4月结束。1990年末,耕地面积为13117.66公顷,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年的人口指标、粮食亩产指标、人均占地指标和人均用粮指标, 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用地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测算确定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2770.4公顷(包括菜地104.47公顷),建设规划留用地346.67公顷,长期保护率97.4%。1995年上半年,丽水市按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地区2000年基本农田控制指标调整方案》,对本市基本农田控制指标作了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1720公顷(含灾害损毁173.33公顷),与复垦数持平。建设规划留用地1066.67公顷,农业结构调整留用地333.33公顷,保护率89.6%。
1996年4月,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保护耕地责任书,把执行结果作为乡镇领导任期目标和下线考核的主要内容。确需征(使)用二类保护区农田的,按《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基本农田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对非农建设用地项目逐项审查,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同时按1995年4月《丽水市地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1996年5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基本农田保护费的通知》规定,足额收取基本农田保护费每亩1万一1.1万元,占用蔬菜基地,每亩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万元。
至2005年底,莲都区落实基本农田14236公顷。划定基本农田1646块,签订基本农田责任书351份,建立标志牌41个,埋设界桩1005个,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规划控制要求。依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莲都区1997—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4209公顷。
2007年,区、乡两级政府分别成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8月各乡镇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根据上级分解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地块、村、户,做到图、表、册、实地一致,划定基本农田区块,示范区内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埋设农保界桩。保护标志设计统一规范,示范区建设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整齐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