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利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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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02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利用
分类号: F301.2
页数: 6
页码: 144-149
摘要: 国家建设用地民国时期,建设用地一般向业主收买,亦有自愿捐助的。收用土地时,向业主交付地价、附属物赔偿费、迁移费等土地征用费。收用官产土地,由县政府查明后呈请政府转饬主管厅拨用,如系公产或民产,则县政府查明后向产主收买;对自愿捐助者,视捐助之多寡酌给名誉奖励。
关键词: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国家建设用地民国时期,建设用地一般向业主收买,亦有自愿捐助的。民国4年 (1915),国民政府参政院公布《土地收用法》,土地收用的主体为国家,如地方团体或个人,则需国家认可。收用土地时,向业主交付地价、附属物赔偿费、迁移费等土地征用费。民国17年(1928)6月,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公路收用土地条例》,将收用土地分为官产、公产(民间公共所有)、民产三类。收用官产土地,由县政府查明后呈请政府转饬主管厅拨用,如系公产或民产,则县政府查明后向产主收买;对自愿捐助者,视捐助之多寡酌给名誉奖励。收用之地价由县政府组织评价委员会分级评定,但最高级每亩不得超过50元。土地收用后,田赋由收用者负担。是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土地征收法》。翌年(1929)3月,省政府训令,此后征用土地一律按《土地证收法》办理。《浙江省公路收用土地条例》废止。民国19年(1930)8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后又制定《土地法施行法》,该两法自民国25年(1936)3月1日起施行。《土地征收法》随之废止。《土地法》规定,土地经核准征收后,由当地政府机关公告,载明补偿费额,并通知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征收公告后15日应将补偿费发放完竣,即为征收结束,需用土地人始得使用。民国22年(1931)2月,省建设厅核准公布《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修筑公路拆迁地随物办法》,规定凡应行迁拆之地上附着物,经登记以后,应由物主在一个月内自行迁拆清楚,由省公路局按下列标准发给迁拆费:楼屋每椽7元,平屋每椽5元,草屋每椽3元,泥砖墙每方2.5元,花息每亩6元,树木每株0.1元(不满5寸者不给价),毛竹每亩不得超过20元,石坟每座不得超过20元,砖坟每座不得超过10元,泥坟每座不得超过8元,浮厝每棺2元。
  民国22年(1933)10月16日,丽水至石塘公路竣工,境内长31.5千米,占地约15.73公顷。
  民国23年(1934)9月和10月,缙云至丽水、丽水至青田公路相继建成,境内长33.78千米,占地约18.67公顷。是年9月28日丽水飞机场动工,12月26日第一期工程结束。
  民国25年(1936)4月,碧湖至松阳公路建成,境内长9千米,占地约4.53公顷。
  民国27年(1938)4—7月和28年(1939)48—9月,又先后两次进行扩建,总面积85公顷,其中水田按每亩地价50元征用。该机场1964年9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350部队委托丽水县人民委员会代管,其面积为98.85公顷。
  民国28年(1939)7月2日,省立战时大学筹委会建造理工学院,按章征用丽水县丽北镇金桥头处中附小第三部所有的田地0.22公顷,付给地价206.1元(每亩66.9元)。
  民国30年(1941),丽阳门至林宅口公路,由燧昌火柴公司老板郑楚臣捐资修建,长5.2千米,占地约2.67公顷。建后在三岩寺路口为郑立碑纪念。
  民国31年(1942),国民党九中全会通过《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规定:为实施战时经济政策或公共建设之需要,得随时依照的报定之地价,征收私有土地;其地价之一部,并得由国家发行土地债券偿付之。丽水20世纪30年代的公路和飞机场建设所需要的土地,均按上述颁布的法令征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解放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非农建设用地很少。1952年12月31日,处州农校(浙江丽水林校前身)新建校舍,丽水县人民政府财粮科会同有关部门,经实地勘察,校址选定县城北郊五宅底崔家畈,征地约8公顷,其中耕地2.67公顷,因附近缺乏可资调换的机动田,按每亩30万元以内(相当于1954年币改后30元,下同)作价收买,连同青苗和坟墓拆迁补偿费总计约2000万元,是项费用由省农林厅拨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县第一个省重点建设项目。1954年5月至6月,处州中学建厕所、扩充操场,征用城区大众五分会农户耕地0.65公顷,并给予经济补偿。1958年至1963年6月,全县共征用土地15.25公顷,其中0.08公顷征而未用的已退回生产队。1965年征用土地43.68公顷。
  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后,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溪、七百秧、五里亭、赤坑、胡村、雅溪、郎奇等中小型水库先后建成,1954—1995年共修建大小水利水电工程6172处,用地13513亩(900.87公顷)。
  1978年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扩大,房地产开发、金温铁路、玉溪电站、330国道缙云至丽水复线工程、金丽温高速公路、黄村水库、浙江纳爱斯技改项目、第二水厂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兴建,国家建设用地成倍增加。1983-1999年,国家建设用地累计1251.23公顷,其中耕地815.35公顷,非耕地435.87公顷。其中,1988—1999年国家建设用地1139.78公顷,包括城市建设用地283.6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4.9%;建制镇建设用地97.47公顷,占8.6%;独立工矿用地59.43公顷,占5.2%;铁路用地107公顷,占9.4%;公路用地430.93公顷,占37.8%;水利工程用地112.8公顷,占9.9%;其他建设用地48.54公顷,占4.2%。
  2004年,共供地64宗,面积7.99公顷。其中,有偿出让53宗,出让面积7.01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68.63万元。
  2006年,共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20个项目,面积21.2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2.63公顷,存量土地8.63公顷,使用集体土地5个,面积0.28公顷。供地方式:划拨使用土地7个,面积5.5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8宗,面积15.48公顷,收取出让金9611.87万元。其中,协议出让土地6宗,面积7.04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31.87万元;公开拍卖碧湖镇南山江滨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2宗,面积8.43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780万元。莲都南山园职工宿舍挂牌出让面积3586平方米,成交土地出让金94万元。共报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167宗,面积1.8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0.9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0.95公顷。共办理3个批次97户的拆迁安置用地,用地面积19171.10平方米。
  2007年,共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39个,面积63.69公顷。其中,出让土地项目25个,面积51.24公顷,出让金额2.25亿元;划拨土地项目13个,面积12.42公顷;使用集体项目1个,面积0.0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1.09公顷,存量建设用地12.57公顷。
  2009年,共供应公建项目14宗,总面积28.95公顷。其中,行政划拨土地6宗,面积11.54公顷;出让土地8宗,面积17.41公顷。
  1997—2010年,工业用地共101宗,面积125.24公顷,出让金19225.76万元。
  经济开发区用地1993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市区与金温铁路丽水站之间,东起凉塘路,西至花园路,南起解放街,北至白云路, 总面积5.08平方千米。按照统一规划,小块启动,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小区规划,实施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规划商贸中心、工业区、综合区、住宅区4个功能区。3月25日,市政府颁发《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3月26日,地区行政公署发文全权委托丽水市政府具体实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要求市政府比照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制订优惠政策,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吸纳中外资本,引进高新技术。3月29H,丽水市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5月2日,经济开发区管理会又公布《关于对工业生产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优惠的实施办法》。在工业区投资办厂,工业用地价格给予优惠,每亩10万元,可分3年付款,第一年付60%,第二年付30%,第三年结清,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如一次付清,每亩优惠价8万元。外资在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金额多少,可为其家属子女或代理人,办理“农转非”1—3人。截至1999年,已批准建设项目285个,实际用地90.81公顷(包括未批和超占用地0.98公顷),其中耕地59.73公顷,非耕地31.08公顷。有偿出让土地71.89公顷,占实际用地的79.2%。
  建制镇工业小区用地1993年6月,开始筹划城关镇工业小区,7月31日上报《城关镇经济发展用地政策实施试行意见》,8月11日,丽水市政府发文批准《城关镇经济发展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小区涉及厦河、丽华、大众、海潮4个行政村,总面积26.07公顷,其中耕地 (含菜地)25.37公顷,非耕地0.7公顷。
  1994年1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关镇经济发展小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在政策处理上,对被征地单位采取几项优惠措施:沿解放街的被征地单位,分别给予3间,约0.15公顷,以每亩低于标准价5万元的优惠;在被征用耕地总面积3%以内部分,给予每亩低于标准价2万元的优惠,用于发展村办企业;被征地单位已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规划用地内,按标准价安排0.3—1公顷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为吸引投资办厂,工业用地釆取行政划拨,只收取征地成本费。商业居住、房地产开发、综合用地等均为有偿出让,出让金由城关镇收取。先后引进建设项目241个。分为3个区块,A区块为商居用地,引进29个建设项目,用地7.82公顷;B区块为综合用地,安排84个建设项目,用地8.55公顷;C区块属综合用地,安排128个建设项目,用地7.59公顷,用地大都为个体工商企业经营户。其余0.78公顷为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城关镇所属的丽东、灯塔、丽光、海潮、九里、后甫、厦河等行政村,也各划出一片土地作为开发工业小区(厦河村称商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是年1月24日,市计委批复同意何志东等16户在东西岩风景区建造老竹畲族镇东西岩风景区商业街,营业综合用房建筑面积4410平方米,占地0.19公顷。至1996年,已建商住用房10余幢,有农贸市场、百货、五金、杂货等综合商店,商业街初具规模。
  1995年9月28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大港头镇按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建设大港头镇工业小区,区域范围内:东至坛岩山,南至灵山脚,西至渡南路,北至瓯江,总用地19.7公顷。至1996年底,已批准商贸、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2公顷。
  1996年6月5日,市政府批复同意设立碧湖镇工业小区,坐落五里蓬,东起碧湖镇建筑公司西墙外,南至河口村、下汤村,西至三峰公路岔路口,北至龙丽公路,总面积11.33公顷,尚未开发建设。将拆迁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1994—1996年先后3次公开竞投拍卖1574.6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47.0万元。
  房地产开发用地1979年4月,经地区经委批准,首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丽水市商品房公司”宣告成立,并于仓前天妃宫建造第一幢6层商品楼房。此后,在城区陆续建筑商品住宅。1982年2月,成立丽水市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白云小区商品房;1984年11月,地区农房建筑材料公司成立,开发建设灯塔小区商品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1985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规定,住宅和公民建房屋开发建设,按照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相结合的原则安排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用地。1987年1月27日,市建委规定,各房屋经营开发建设部门进行商品房建设,必须凭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商品建设计划,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至1996年底,具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经营单位达49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成倍增加,1990—199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累计达88.66公顷,其中耕地56.82公顷,非耕地(主要是旧城改造原拆原建的宅基地)。
  2000—2010年,房地产开发用地共252宗,其中包括:1.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共7宗,面积18.27公顷,其中划拨1宗,面积2.01公顷,公开出让6宗,面积16.25公顷,出让金27098.5万元。2.经济适用房1宗,面积0.01公顷,出让金23.1万元。3.安置房等其他住房用地共244宗,面积10.50公顷,其中协议出让9宗,面积0.13公顷,出让金171.81万元;拍卖出让226宗,面积5.19公顷,出让金6856.64万元;划拨9宗,面积5.17公顷。
  外资企业用地20世纪90年代前期,城区有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投资办企业。一幅位于大洋路北端,面积332.73平方米,1992年7月31日,旅德华侨徐爱荣以总出让金53.4万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幅位于中山街257号,面积3981.41平方米,1994年5月11日,意大利义一有限公司以总地价人民币95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出让金为2386.09元。到1994年底,外资企业有5家,建设用地6.62公顷,其中耕地6.13公顷,非耕地0.48公顷。
  临时用地1981年9月5日,丽水县人民政府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的堆料场、道路、工棚等临时用地,应在已批准的征用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解决不了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借用少量土地。借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借用期间要给予合理补偿。在借用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土地,退还原单位。
  公墓用地民国时期,有识之士对土葬占建坟的严重后果表示忧虑。民国23年(1934)5月间,在省政府召开的生产会议上,一些地方权贵、社会名流提议:“禁止田地建筑坟墓”“制止农田造墓,限期迁移原有坟墓,以增加农产”“毁弃旧墓,禁筑新墓,腾出有用土地,以资生产”“限制田地葬坟”等等。这些提议大会发交民政组审查后,再经大会审议通过。7月25日,省政府和民政厅通令执行,其中规定:凡耕作之田内,应绝结禁营葬,以利生产。至于使用其他土地建墓之面积,因有一墓数棺及同穴合葬之不同,未便限制尺度。并拟订颁布《公墓条例》及《公墓建筑须知》通饬遵办。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并没有遵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袭土葬之旧俗。20世纪70年代开始提倡火化。80年代,推行殡葬改革。1983年,丽水县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又公布了《关于殡葬改革的补充规定。1989年,在水阁乡垟店村枫朝山建立骨灰公墓,推进火化。公墓用地1.63公顷,其中耕地0.07公顷,非耕地1.56公顷,1990年底交付使用。1995年,城南村经市计委和民政局批准,建立排山公墓,安排墓穴500个,占地0.46公顷,当年交付使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建设使用土地,原则上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乡镇村集体建设应符合村镇规划。对于有污染的项目,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并附上环境影响的报告书(表)。乡镇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凭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提出用地申请。个体户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方能立项办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部分社队曾通过平调方式建立农林场、畜牧场等农业集体企业。1961年11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土地所有权落实到生产队。公社企业停办,其用地退给所在生产队。1996年以后,推行火化,要求村村建公墓,至2010年,共建公墓208座,用林地28.67公顷。
  20世纪60年代,一些生产大队兴办碾米厂、农具修理厂,修建会堂、办公用房等,其用地一般由大队与生产队协商后调拨,大多未办理报批手续。
  20世纪70年代,平原、石牛、双溪等公社兴办农机修配厂,为修配农业机械服务。城关镇、碧湖镇也利用原有房屋办一批镇办企业。水阁公社办砖瓦厂。大港头、北埠、太平、双黄、枫树湾以及联济、中溪、松坑坏等社队修建小型水电站。其用地一般由内部调剂解决。截至70年代末,社队企业屈指可数,规模小,用地数量不多。
  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不断增加。1988年,市委、市政府决定,丽阳乡作为放宽政策、搞活乡镇企业的实验区,在用地、税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至1989年底,在丽金公路两侧兴办个体和联户企业69家,建设用地1.82公顷。
  1992年4月,水东办事处塔下村14户农民申请批地建房,兴办个体或联户企业。经市长及有关部门领导现场办公决定,按村镇规划安排农户建房用地。至1996年,塔下行政村个体和联户企业发展到63家,占地0.4公顷。
  根据村镇规划的要求,下山脱贫本着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下湾、潜水弄、潘底、九坑、唐山脚6个自然村先后进行调整搬迁。20世纪90年代,市土管部门每年划出一块用地指标,专门用于下山脱贫工程。联城镇下林行政村九坑自然村,1994年从山头移到山下“满月湾”,开山填方,平整地基0.4公顷(其中耕地0.08公顷),建设新住宅。
  1984—1999年,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累地92.2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59.27公顷,农村道路用地3.67公顷,农田水利用地6.93公顷,其他用地22.33公顷。
  2000—2010年各乡镇建设用地情况,具体如下:
  (碧湖镇)划拨53宗,面积72.55公顷,出让201宗,面积139.48公顷,出让金42576.17万元。(大港头镇)划拨26宗,面积20.64公顷,出让35宗,面积5.42公顷,出让金10834.16万元。(老竹镇)划拨13宗,面积4.29公顷,出让57宗,面积2.01公顷,出让金2003.60万元。(联城镇)划拨13宗,面积38.70公顷,出让3宗,面积4.90公顷,出让金312.88万元。(雅溪镇)划拨8宗,面积16.14公顷,出让32宗,面积0.57公顷,出让金227.20万元。(太平乡)划拨10宗,面积1.45公顷,出让1宗,面积0.99公顷,出让金313万元。(丽新乡)划拨7宗,面积3.44公顷,出让16宗,面积0.16公顷,出让金156.95万元。(高溪乡)划拨3宗,面积0.17公顷。(黄村乡)划拨5宗,面积0.52公顷。(双黄乡)划拨2宗,面积0.06公顷。(仙渡乡)划拨5宗,面积0.51公顷,出让3宗,面积0.02公顷,出让金11.60万元。(富岭乡)划拨5宗,面积1.21公顷。(峰源乡)划拨5宗,面积0.44公顷。(水阁镇)划拨4宗,面积0.25公顷,出让4宗,面积2.97公顷,出让金231.39万元。
  制砖瓦用地1982年,丽水县有砖瓦窑214座,大多利用低丘缓坡的黄筋泥制坯,很少占用耕地。此后,城镇建高楼大厦,农村建民房住宅,砖的需求量增加,砖块成为社会畅销的热门货。农民纷纷要求办窑制砖,仅1984年就批建砖瓦窑110座,占地4.67公顷(含非耕地)。1985年1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关于清理整顿砖瓦窑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对过去未经整顿的砖瓦窑,进行全面清理。对妨碍生产、破坏耕地森林的,该拆除的拆除,该封窑的封窑;需要继续生产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1986年,对砖瓦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据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分别处理。符合建窑条件补办批地手续87座,占地&42公顷(其中耕地7.39公顷);清退40座,复垦还田3.33公顷;处以罚款14座,金额0.85万元;其余同意继续生产,续办批地手续,占用非耕地0.83公顷。
  1986年春,碧湖镇上赵、采桑以及平原上黄、上阁等村22座砖瓦窑煤烟含有氟化物,使26.67公顷桑园遭受污染,蚕儿中毒发病,大批春蚕倒弃,损失4万余元。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到实地调查,作出停办和经济赔偿的处理。
  1987年,老竹镇周坦行政村有一座砖瓦窑,建在村边河道上,投资万余元,因洪水滞流, 危及村庄农田的安全。土地管理局、市防洪防汛指挥部和老竹镇政府联合查处,实行强制无偿拆除。
  1989年,开始对砖瓦窑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砖瓦窑和砖瓦窑用地。使用耕地的,为使砖瓦生产用后及时得以复垦,批办时收取复垦押金。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乡外埠人民政府(简称甲方)与砖瓦窑经营者(简称乙方)签订《砖瓦窑用地复垦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向乙方收取复垦押金,取土期满,一个月恢复耕种,复垦后的土地经甲方验收合格, 退还复垦押金。
  1998年4月20日,市砖瓦行业整顿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带动砖瓦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按“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7月对全市砖瓦企业(包括小立窑、小土窑)进行调查摸底和治理整顿。全市砖瓦123家,其中正常生产的70家,处于半停产状态的28家,基本停产的25家,共占用土地42.4公顷,其中农田32.67公顷,山地9.73公顷,每年制砖毁田3.33公顷。
  2000年起,随着新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黏土实心砖的生产、使用,对现有砖瓦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2007年,共办理砖瓦窑44座,其中大轮窑8座、小轮窑4座、小窑32座。全年共收取各类矿山资源补偿费79万元,采矿权出让金153万元、探矿权出让金315万元、治理备用金46.59万元。治理废弃矿山总数8个,已治理完成5个,面积14570平方米,治理率为62.50%。至2010年12月,25家基本停产的予以取缔,限期拆除,所占用的近百亩耕地复垦还田;98家生产、半停产的砖瓦窑,限期重新办理换证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自动放弃,自行拆除,复垦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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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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