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利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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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01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规划利用保护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0
页码: 142-151
摘要: 丽水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1958年和1963年,曾组织2次主要街道的测量和粗线条规划。1976年初,城建办公室提出《丽水县城镇建设的一些情况和规划的初步意见》,1977年,编制总体布局草图、道路红线控制图、中山街拓宽规划图,拟定城镇规划试行草案。1981年6月,成立县城规划领导小组,由县长兼任组长。
关键词: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丽水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1958年和1963年,曾组织2次主要街道的测量和粗线条规划。1976年初,城建办公室提出《丽水县城镇建设的一些情况和规划的初步意见》,1977年,编制总体布局草图、道路红线控制图、中山街拓宽规划图,拟定城镇规划试行草案。
  1981年6月,成立县城规划领导小组,由县长兼任组长。
  1982年底,完成《丽水县城总体规划(初稿)》。
  根据1981年9月《丽水县关于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1983年1月,县城建环保局先后在水阁、水东等6个公社8个大队进行村镇规划点。
  1984年12月,由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是年年底,完成村镇规划。安排村镇建设用地156.93公顷,农民建房3963户,用地54.27公顷;学校、影剧院、卫生院(所)、商店等公建项目1647个,用地81.8公顷。
  198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丽水县城总体规划》。4月,撤县建市(县级)。后以浙西南中心城市的功能要求,对原丽水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编制2000年和超远期的丽水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并预测盆地范围内的最大环境容量。规划2000年人口规模15万人,总建设用地12.2989平方千米,人均用地82.97平方米;超远期人口规模(盆地最大环境容量)22万人左右,总建设用地17.1547平方千米,人均用地77.98平方米。6月30日,市政府颁发 《丽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8月1日,市政府批准《碧湖镇总体规划》。
  1987年7月21日,该规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并按此规划选址定点,安排各项建设。
  1989年,批准《双溪镇总体规划》和《老竹畲族镇总体规划》。
  1998年3月,丽水市政府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技术要求进行编制《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5月,开始收集图件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预测规划期土地供给量、人口发展规模、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需求量,确定1997-2010年各类用地指标。同时,按照土地基本用途和功能,划定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等土地利用分区。制定全市和各乡镇土地开发复垦,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编制总体规划报告,绘制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五万分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整个工程12月完成,并通过地区土管局评审验收。按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控制指标,编制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10月2日,省土地管理局发文批复,原则同意丽水市及城关、碧湖、大港头、老竹、双溪、水阁、联城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2004年7月,在市局的牵头下,组成的四个专业工作小组,11月底完成全区22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更新调查外业工作,并做好内业数据汇总和文字材料的组织工作。
  2005年初,莲都区的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已经完成,5月省厅对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进行预检,10月通过验收。
  2006年,开展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为本轮规划修编技术协作单位。通过课题组研究,完成《莲都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研究》《莲都区各业用地需求量预测分析》《莲都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莲都区土地利用战略研究》《莲都区土地集约利用问题研究》等研究成果。在各专题研究基础上最终形成《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总报告》。
  2007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莲都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 (2001)153号)文件精神,莲都区对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联合乡并入碧湖镇后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局部修改总面积为114.94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11个待置换用地调整为基本农田,调整面积为50.17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31个基本农田地块调整为待置换用地,调整面积为30.39公顷,其中耕地24.98公顷;将8个其他用地调整为待置换用地。
  2008年,根据莲都区的实际情况,完成《丽水市莲都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莲都区低丘缓坡资源总用地面积9796.53公顷。其中,可开发为耕地的3608.2公顷,可开发为建设用地2122.73公顷,可开发为林地4065.6公顷。编制《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对区域内土地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重新进行了科学安排,规划期末莲都区基本农田面积为10209公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4328.67公顷,中心城区外城镇用地1514.23公顷。
  2009年,完成联城至老竹公路改建工程、老竹沙溪地质灾害点搬迁、滩坑移民安置、碧湖堰头农耕园、郞奇桂花园、南山公路管理房等6个项目38.83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2010年,莲都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37283.95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34638.87公顷,净减少2645.08公顷,所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91.92%减少至2020年90.15%。耕地:由2005年的16510.89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7465.17公顷,建设占用减少1361.2公顷,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2353.90公顷,增减相抵,耕地增加954.28公顷。园地:由2005年的15650.80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3673.48公顷,净减少1977.32公顷。林地:由2005年的101440.10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99962.20公顷,净减少1477.90公顷。其他农用地:由2005年的3682.16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3538.02公顷,净减少144.14公顷。全区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规模由2005年的7668.29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0379.83公顷。所占土地总面积由比例2005年的5.13%调整至2020年的6.95%。全区未利用地结构调整由2005年的4393.30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4326.84公顷。所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2.94%调整至2020年的2.90%。2010年12月,编制完成新一轮《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第二节利用
  国家建设用地民国时期,建设用地一般向业主收买,亦有自愿捐助的。民国4年 (1915),国民政府参政院公布《土地收用法》,土地收用的主体为国家,如地方团体或个人,则需国家认可。收用土地时,向业主交付地价、附属物赔偿费、迁移费等土地征用费。民国17年(1928)6月,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公路收用土地条例》,将收用土地分为官产、公产(民间公共所有)、民产三类。收用官产土地,由县政府查明后呈请政府转饬主管厅拨用,如系公产或民产,则县政府查明后向产主收买;对自愿捐助者,视捐助之多寡酌给名誉奖励。收用之地价由县政府组织评价委员会分级评定,但最高级每亩不得超过50元。土地收用后,田赋由收用者负担。是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土地征收法》。翌年(1929)3月,省政府训令,此后征用土地一律按《土地证收法》办理。《浙江省公路收用土地条例》废止。民国19年(1930)8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后又制定《土地法施行法》,该两法自民国25年(1936)3月1日起施行。《土地征收法》随之废止。《土地法》规定,土地经核准征收后,由当地政府机关公告,载明补偿费额,并通知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征收公告后15日应将补偿费发放完竣,即为征收结束,需用土地人始得使用。民国22年(1931)2月,省建设厅核准公布《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修筑公路拆迁地随物办法》,规定凡应行迁拆之地上附着物,经登记以后,应由物主在一个月内自行迁拆清楚,由省公路局按下列标准发给迁拆费:楼屋每椽7元,平屋每椽5元,草屋每椽3元,泥砖墙每方2.5元,花息每亩6元,树木每株0.1元(不满5寸者不给价),毛竹每亩不得超过20元,石坟每座不得超过20元,砖坟每座不得超过10元,泥坟每座不得超过8元,浮厝每棺2元。
  民国22年(1933)10月16日,丽水至石塘公路竣工,境内长31.5千米,占地约15.73公顷。
  民国23年(1934)9月和10月,缙云至丽水、丽水至青田公路相继建成,境内长33.78千米,占地约18.67公顷。是年9月28日丽水飞机场动工,12月26日第一期工程结束。
  民国25年(1936)4月,碧湖至松阳公路建成,境内长9千米,占地约4.53公顷。
  民国27年(1938)4—7月和28年(1939)48—9月,又先后两次进行扩建,总面积85公顷,其中水田按每亩地价50元征用。该机场1964年9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350部队委托丽水县人民委员会代管,其面积为98.85公顷。
  民国28年(1939)7月2日,省立战时大学筹委会建造理工学院,按章征用丽水县丽北镇金桥头处中附小第三部所有的田地0.22公顷,付给地价206.1元(每亩66.9元)。
  民国30年(1941),丽阳门至林宅口公路,由燧昌火柴公司老板郑楚臣捐资修建,长5.2千米,占地约2.67公顷。建后在三岩寺路口为郑立碑纪念。
  民国31年(1942),国民党九中全会通过《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规定:为实施战时经济政策或公共建设之需要,得随时依照的报定之地价,征收私有土地;其地价之一部,并得由国家发行土地债券偿付之。丽水20世纪30年代的公路和飞机场建设所需要的土地,均按上述颁布的法令征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解放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非农建设用地很少。1952年12月31日,处州农校(浙江丽水林校前身)新建校舍,丽水县人民政府财粮科会同有关部门,经实地勘察,校址选定县城北郊五宅底崔家畈,征地约8公顷,其中耕地2.67公顷,因附近缺乏可资调换的机动田,按每亩30万元以内(相当于1954年币改后30元,下同)作价收买,连同青苗和坟墓拆迁补偿费总计约2000万元,是项费用由省农林厅拨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县第一个省重点建设项目。1954年5月至6月,处州中学建厕所、扩充操场,征用城区大众五分会农户耕地0.65公顷,并给予经济补偿。1958年至1963年6月,全县共征用土地15.25公顷,其中0.08公顷征而未用的已退回生产队。1965年征用土地43.68公顷。
  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后,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溪、七百秧、五里亭、赤坑、胡村、雅溪、郎奇等中小型水库先后建成,1954—1995年共修建大小水利水电工程6172处,用地13513亩(900.87公顷)。
  1978年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扩大,房地产开发、金温铁路、玉溪电站、330国道缙云至丽水复线工程、金丽温高速公路、黄村水库、浙江纳爱斯技改项目、第二水厂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兴建,国家建设用地成倍增加。1983-1999年,国家建设用地累计1251.23公顷,其中耕地815.35公顷,非耕地435.87公顷。其中,1988—1999年国家建设用地1139.78公顷,包括城市建设用地283.6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4.9%;建制镇建设用地97.47公顷,占8.6%;独立工矿用地59.43公顷,占5.2%;铁路用地107公顷,占9.4%;公路用地430.93公顷,占37.8%;水利工程用地112.8公顷,占9.9%;其他建设用地48.54公顷,占4.2%。
  2004年,共供地64宗,面积7.99公顷。其中,有偿出让53宗,出让面积7.01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68.63万元。
  2006年,共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20个项目,面积21.2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2.63公顷,存量土地8.63公顷,使用集体土地5个,面积0.28公顷。供地方式:划拨使用土地7个,面积5.5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8宗,面积15.48公顷,收取出让金9611.87万元。其中,协议出让土地6宗,面积7.04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31.87万元;公开拍卖碧湖镇南山江滨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2宗,面积8.43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8780万元。莲都南山园职工宿舍挂牌出让面积3586平方米,成交土地出让金94万元。共报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167宗,面积1.8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0.9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0.95公顷。共办理3个批次97户的拆迁安置用地,用地面积19171.10平方米。
  2007年,共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39个,面积63.69公顷。其中,出让土地项目25个,面积51.24公顷,出让金额2.25亿元;划拨土地项目13个,面积12.42公顷;使用集体项目1个,面积0.0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1.09公顷,存量建设用地12.57公顷。
  2009年,共供应公建项目14宗,总面积28.95公顷。其中,行政划拨土地6宗,面积11.54公顷;出让土地8宗,面积17.41公顷。
  1997—2010年,工业用地共101宗,面积125.24公顷,出让金19225.76万元。
  经济开发区用地1993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市区与金温铁路丽水站之间,东起凉塘路,西至花园路,南起解放街,北至白云路, 总面积5.08平方千米。按照统一规划,小块启动,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小区规划,实施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规划商贸中心、工业区、综合区、住宅区4个功能区。3月25日,市政府颁发《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3月26日,地区行政公署发文全权委托丽水市政府具体实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要求市政府比照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制订优惠政策,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吸纳中外资本,引进高新技术。3月29H,丽水市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5月2日,经济开发区管理会又公布《关于对工业生产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优惠的实施办法》。在工业区投资办厂,工业用地价格给予优惠,每亩10万元,可分3年付款,第一年付60%,第二年付30%,第三年结清,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如一次付清,每亩优惠价8万元。外资在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金额多少,可为其家属子女或代理人,办理“农转非”1—3人。截至1999年,已批准建设项目285个,实际用地90.81公顷(包括未批和超占用地0.98公顷),其中耕地59.73公顷,非耕地31.08公顷。有偿出让土地71.89公顷,占实际用地的79.2%。
  建制镇工业小区用地1993年6月,开始筹划城关镇工业小区,7月31日上报《城关镇经济发展用地政策实施试行意见》,8月11日,丽水市政府发文批准《城关镇经济发展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小区涉及厦河、丽华、大众、海潮4个行政村,总面积26.07公顷,其中耕地 (含菜地)25.37公顷,非耕地0.7公顷。
  1994年1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关镇经济发展小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在政策处理上,对被征地单位采取几项优惠措施:沿解放街的被征地单位,分别给予3间,约0.15公顷,以每亩低于标准价5万元的优惠;在被征用耕地总面积3%以内部分,给予每亩低于标准价2万元的优惠,用于发展村办企业;被征地单位已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规划用地内,按标准价安排0.3—1公顷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为吸引投资办厂,工业用地釆取行政划拨,只收取征地成本费。商业居住、房地产开发、综合用地等均为有偿出让,出让金由城关镇收取。先后引进建设项目241个。分为3个区块,A区块为商居用地,引进29个建设项目,用地7.82公顷;B区块为综合用地,安排84个建设项目,用地8.55公顷;C区块属综合用地,安排128个建设项目,用地7.59公顷,用地大都为个体工商企业经营户。其余0.78公顷为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城关镇所属的丽东、灯塔、丽光、海潮、九里、后甫、厦河等行政村,也各划出一片土地作为开发工业小区(厦河村称商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是年1月24日,市计委批复同意何志东等16户在东西岩风景区建造老竹畲族镇东西岩风景区商业街,营业综合用房建筑面积4410平方米,占地0.19公顷。至1996年,已建商住用房10余幢,有农贸市场、百货、五金、杂货等综合商店,商业街初具规模。
  1995年9月28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大港头镇按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建设大港头镇工业小区,区域范围内:东至坛岩山,南至灵山脚,西至渡南路,北至瓯江,总用地19.7公顷。至1996年底,已批准商贸、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2公顷。
  1996年6月5日,市政府批复同意设立碧湖镇工业小区,坐落五里蓬,东起碧湖镇建筑公司西墙外,南至河口村、下汤村,西至三峰公路岔路口,北至龙丽公路,总面积11.33公顷,尚未开发建设。将拆迁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1994—1996年先后3次公开竞投拍卖1574.6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47.0万元。
  房地产开发用地1979年4月,经地区经委批准,首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丽水市商品房公司”宣告成立,并于仓前天妃宫建造第一幢6层商品楼房。此后,在城区陆续建筑商品住宅。1982年2月,成立丽水市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白云小区商品房;1984年11月,地区农房建筑材料公司成立,开发建设灯塔小区商品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1985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规定,住宅和公民建房屋开发建设,按照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相结合的原则安排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用地。1987年1月27日,市建委规定,各房屋经营开发建设部门进行商品房建设,必须凭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商品建设计划,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至1996年底,具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经营单位达49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成倍增加,1990—199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累计达88.66公顷,其中耕地56.82公顷,非耕地(主要是旧城改造原拆原建的宅基地)。
  2000—2010年,房地产开发用地共252宗,其中包括:1.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共7宗,面积18.27公顷,其中划拨1宗,面积2.01公顷,公开出让6宗,面积16.25公顷,出让金27098.5万元。2.经济适用房1宗,面积0.01公顷,出让金23.1万元。3.安置房等其他住房用地共244宗,面积10.50公顷,其中协议出让9宗,面积0.13公顷,出让金171.81万元;拍卖出让226宗,面积5.19公顷,出让金6856.64万元;划拨9宗,面积5.17公顷。
  外资企业用地20世纪90年代前期,城区有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投资办企业。一幅位于大洋路北端,面积332.73平方米,1992年7月31日,旅德华侨徐爱荣以总出让金53.4万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幅位于中山街257号,面积3981.41平方米,1994年5月11日,意大利义一有限公司以总地价人民币95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出让金为2386.09元。到1994年底,外资企业有5家,建设用地6.62公顷,其中耕地6.13公顷,非耕地0.48公顷。
  临时用地1981年9月5日,丽水县人民政府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的堆料场、道路、工棚等临时用地,应在已批准的征用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解决不了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借用少量土地。借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借用期间要给予合理补偿。在借用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土地,退还原单位。
  公墓用地民国时期,有识之士对土葬占建坟的严重后果表示忧虑。民国23年(1934)5月间,在省政府召开的生产会议上,一些地方权贵、社会名流提议:“禁止田地建筑坟墓”“制止农田造墓,限期迁移原有坟墓,以增加农产”“毁弃旧墓,禁筑新墓,腾出有用土地,以资生产”“限制田地葬坟”等等。这些提议大会发交民政组审查后,再经大会审议通过。7月25日,省政府和民政厅通令执行,其中规定:凡耕作之田内,应绝结禁营葬,以利生产。至于使用其他土地建墓之面积,因有一墓数棺及同穴合葬之不同,未便限制尺度。并拟订颁布《公墓条例》及《公墓建筑须知》通饬遵办。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并没有遵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袭土葬之旧俗。20世纪70年代开始提倡火化。80年代,推行殡葬改革。1983年,丽水县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又公布了《关于殡葬改革的补充规定。1989年,在水阁乡垟店村枫朝山建立骨灰公墓,推进火化。公墓用地1.63公顷,其中耕地0.07公顷,非耕地1.56公顷,1990年底交付使用。1995年,城南村经市计委和民政局批准,建立排山公墓,安排墓穴500个,占地0.46公顷,当年交付使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建设使用土地,原则上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乡镇村集体建设应符合村镇规划。对于有污染的项目,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并附上环境影响的报告书(表)。乡镇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凭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提出用地申请。个体户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方能立项办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部分社队曾通过平调方式建立农林场、畜牧场等农业集体企业。1961年11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土地所有权落实到生产队。公社企业停办,其用地退给所在生产队。1996年以后,推行火化,要求村村建公墓,至2010年,共建公墓208座,用林地28.67公顷。
  20世纪60年代,一些生产大队兴办碾米厂、农具修理厂,修建会堂、办公用房等,其用地一般由大队与生产队协商后调拨,大多未办理报批手续。
  20世纪70年代,平原、石牛、双溪等公社兴办农机修配厂,为修配农业机械服务。城关镇、碧湖镇也利用原有房屋办一批镇办企业。水阁公社办砖瓦厂。大港头、北埠、太平、双黄、枫树湾以及联济、中溪、松坑坏等社队修建小型水电站。其用地一般由内部调剂解决。截至70年代末,社队企业屈指可数,规模小,用地数量不多。
  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不断增加。1988年,市委、市政府决定,丽阳乡作为放宽政策、搞活乡镇企业的实验区,在用地、税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至1989年底,在丽金公路两侧兴办个体和联户企业69家,建设用地1.82公顷。
  1992年4月,水东办事处塔下村14户农民申请批地建房,兴办个体或联户企业。经市长及有关部门领导现场办公决定,按村镇规划安排农户建房用地。至1996年,塔下行政村个体和联户企业发展到63家,占地0.4公顷。
  根据村镇规划的要求,下山脱贫本着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下湾、潜水弄、潘底、九坑、唐山脚6个自然村先后进行调整搬迁。20世纪90年代,市土管部门每年划出一块用地指标,专门用于下山脱贫工程。联城镇下林行政村九坑自然村,1994年从山头移到山下“满月湾”,开山填方,平整地基0.4公顷(其中耕地0.08公顷),建设新住宅。
  1984—1999年,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累地92.2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59.27公顷,农村道路用地3.67公顷,农田水利用地6.93公顷,其他用地22.33公顷。
  2000—2010年各乡镇建设用地情况,具体如下:
  (碧湖镇)划拨53宗,面积72.55公顷,出让201宗,面积139.48公顷,出让金42576.17万元。(大港头镇)划拨26宗,面积20.64公顷,出让35宗,面积5.42公顷,出让金10834.16万元。(老竹镇)划拨13宗,面积4.29公顷,出让57宗,面积2.01公顷,出让金2003.60万元。(联城镇)划拨13宗,面积38.70公顷,出让3宗,面积4.90公顷,出让金312.88万元。(雅溪镇)划拨8宗,面积16.14公顷,出让32宗,面积0.57公顷,出让金227.20万元。(太平乡)划拨10宗,面积1.45公顷,出让1宗,面积0.99公顷,出让金313万元。(丽新乡)划拨7宗,面积3.44公顷,出让16宗,面积0.16公顷,出让金156.95万元。(高溪乡)划拨3宗,面积0.17公顷。(黄村乡)划拨5宗,面积0.52公顷。(双黄乡)划拨2宗,面积0.06公顷。(仙渡乡)划拨5宗,面积0.51公顷,出让3宗,面积0.02公顷,出让金11.60万元。(富岭乡)划拨5宗,面积1.21公顷。(峰源乡)划拨5宗,面积0.44公顷。(水阁镇)划拨4宗,面积0.25公顷,出让4宗,面积2.97公顷,出让金231.39万元。
  制砖瓦用地1982年,丽水县有砖瓦窑214座,大多利用低丘缓坡的黄筋泥制坯,很少占用耕地。此后,城镇建高楼大厦,农村建民房住宅,砖的需求量增加,砖块成为社会畅销的热门货。农民纷纷要求办窑制砖,仅1984年就批建砖瓦窑110座,占地4.67公顷(含非耕地)。1985年1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关于清理整顿砖瓦窑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对过去未经整顿的砖瓦窑,进行全面清理。对妨碍生产、破坏耕地森林的,该拆除的拆除,该封窑的封窑;需要继续生产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1986年,对砖瓦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据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分别处理。符合建窑条件补办批地手续87座,占地&42公顷(其中耕地7.39公顷);清退40座,复垦还田3.33公顷;处以罚款14座,金额0.85万元;其余同意继续生产,续办批地手续,占用非耕地0.83公顷。
  1986年春,碧湖镇上赵、采桑以及平原上黄、上阁等村22座砖瓦窑煤烟含有氟化物,使26.67公顷桑园遭受污染,蚕儿中毒发病,大批春蚕倒弃,损失4万余元。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到实地调查,作出停办和经济赔偿的处理。
  1987年,老竹镇周坦行政村有一座砖瓦窑,建在村边河道上,投资万余元,因洪水滞流, 危及村庄农田的安全。土地管理局、市防洪防汛指挥部和老竹镇政府联合查处,实行强制无偿拆除。
  1989年,开始对砖瓦窑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砖瓦窑和砖瓦窑用地。使用耕地的,为使砖瓦生产用后及时得以复垦,批办时收取复垦押金。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乡外埠人民政府(简称甲方)与砖瓦窑经营者(简称乙方)签订《砖瓦窑用地复垦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向乙方收取复垦押金,取土期满,一个月恢复耕种,复垦后的土地经甲方验收合格, 退还复垦押金。
  1998年4月20日,市砖瓦行业整顿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带动砖瓦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按“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7月对全市砖瓦企业(包括小立窑、小土窑)进行调查摸底和治理整顿。全市砖瓦123家,其中正常生产的70家,处于半停产状态的28家,基本停产的25家,共占用土地42.4公顷,其中农田32.67公顷,山地9.73公顷,每年制砖毁田3.33公顷。
  2000年起,随着新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黏土实心砖的生产、使用,对现有砖瓦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2007年,共办理砖瓦窑44座,其中大轮窑8座、小轮窑4座、小窑32座。全年共收取各类矿山资源补偿费79万元,采矿权出让金153万元、探矿权出让金315万元、治理备用金46.59万元。治理废弃矿山总数8个,已治理完成5个,面积14570平方米,治理率为62.50%。至2010年12月,25家基本停产的予以取缔,限期拆除,所占用的近百亩耕地复垦还田;98家生产、半停产的砖瓦窑,限期重新办理换证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自动放弃,自行拆除,复垦还田。第三节保护
  耕地保护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占用量急剧增加,耕地大幅减少,9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重视保护耕地,要求实现占补平衡。至2010年,莲都区在各方的努力下不仅历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且耕地保有量由1997年末的12173公顷上升至2010年末的17479公顷。
  1982年,境域实施浙江省政府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以后又征收耕地占用税,用经济手段控制占用耕地。1985年5月23日,丽水县政府转发浙江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同年10月6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几个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上山下滩”、坡耕地、“靠天田”、田岸与“十边地”等,严格控制在粮田里挖塘养鱼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同时规定在山地新发展柑橘、枇杷、杨梅等水果,一片面积20亩以上或一个行政村合计100亩以上,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验收合格,从造地费中每亩支付无息周转金50元。1987年5月25日又规定,凡1984年秋至1988年春在粮田上种植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原则上应带土移植“上山下滩”,每亩补助30元;此后未经批准,擅自在粮田里栽植的果木全部无条件移出,每亩补助10元。1986年至1987年春,联城、水阁、水东、岩泉4个乡镇将近几年在粮田种植的柑橘14.28公顷移植上山。1989年,全市移桔上山、还田种稻26.67公顷。198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补充规定》要求:“农村土葬使用荒山、荒坡,禁止占用耕地。”1994年4月18日,市政府(1994)4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收抛荒费,抛荒一季的每亩收抛荒费300元,抛荒两季的每亩收1000元,抛荒一年的每亩收2000元, 并收回承包经营权;毁田制砖的每亩增收造田费4000元。
  1997—2010年规划补充耕地指标780公顷。自1997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的实施,莲都区从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三方面补充耕地,加之土地整理增加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政策的鼓励,1997-2005年实际补充耕地1000.33公顷,超过上一轮规划指标。1997—2010年规划生态退耕控制指标727公顷,灾毁控制面积指标121公顷。莲都区四面环山,中部为丘陵盆地,地质灾害发生频率低,1997—2005年实际生态退耕727公顷。
  依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耕地保有量应为16009公顷。莲都区应扣除从市内其他地区购入土地折抵指标551.33公顷:1997—2005年卖出折抵指标233.33公顷,应补耕地324.07公顷。调整后莲都区耕地保有量应为15781.74公顷。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2005年末莲都区耕地总面积为15982.30公顷(含可调整地类2525.03公顷),比上一轮规划保有量调整目标多200.56公顷。莲都区在调整土地利用布局、保证社会经济需要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97—2010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其调整为规划耕地保有量14533.33公顷,重点分布在碧湖镇、大港头镇、峰源乡等区域;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3846.67公顷,标准农田保护任务4246.67公顷。
  2010年,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相继完成基数转换、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和规划空间布局等一系列工作,编制区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成果的听证、论证、公示,数据库审查等工作完成,进入报批阶段。新一轮土地规划涉及18个乡镇街道、368个行政村,行政区域总面积1493.46平方千米,需要编制区级规划一个、乡镇级规划12个。莲都区到规划期末建设需占用耕地3293.30公顷,根据建设用地布局后图上量算,共占用标准农田约533.33公顷,这些标准农田按照规定需进行易位补建。
  基本农田保护1989年12月下旬,在碧湖镇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于1992年10月,组织临时专业队伍,经过短期业务技术培训,分两个组分别到水阁镇和富岭乡进行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93年4月结束。1990年末,耕地面积为13117.66公顷,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年的人口指标、粮食亩产指标、人均占地指标和人均用粮指标, 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用地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测算确定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2770.4公顷(包括菜地104.47公顷),建设规划留用地346.67公顷,长期保护率97.4%。1995年上半年,丽水市按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地区2000年基本农田控制指标调整方案》,对本市基本农田控制指标作了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1720公顷(含灾害损毁173.33公顷),与复垦数持平。建设规划留用地1066.67公顷,农业结构调整留用地333.33公顷,保护率89.6%。
  1996年4月,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保护耕地责任书,把执行结果作为乡镇领导任期目标和下线考核的主要内容。确需征(使)用二类保护区农田的,按《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基本农田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对非农建设用地项目逐项审查,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同时按1995年4月《丽水市地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1996年5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基本农田保护费的通知》规定,足额收取基本农田保护费每亩1万一1.1万元,占用蔬菜基地,每亩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万元。
  至2005年底,莲都区落实基本农田14236公顷。划定基本农田1646块,签订基本农田责任书351份,建立标志牌41个,埋设界桩1005个,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规划控制要求。依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莲都区1997—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4209公顷。
  2007年,区、乡两级政府分别成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8月各乡镇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根据上级分解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地块、村、户,做到图、表、册、实地一致,划定基本农田区块,示范区内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埋设农保界桩。保护标志设计统一规范,示范区建设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整齐规范。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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