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开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0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开发
分类号: F323.211
页数: 5
页码: 137-141
摘要: 古代土地开发据城区后甫村和碧湖镇白桥村先后出土石器、陶器等文物表明,在4000多年前,丽水盆地、碧湖平原已有人类活动。松阳县瓯江流域的碧湖平原和丽水城郊平原,历经孙吴、两晋到南朝,聚落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丽水城郊平原的今丽水市城区西2.5千米吕埠坑社山,六朝兴建了青瓷窑,烧制青瓷,并延续到了唐朝。
关键词: 土地资源 土地开发

内容

古代土地开发据城区后甫村和碧湖镇白桥村先后出土石器、陶器等文物表明,在4000多年前,丽水盆地、碧湖平原已有人类活动。
  松阳县瓯江流域的碧湖平原和丽水城郊平原,历经孙吴、两晋到南朝,聚落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今丽水市莲都区高溪乡高溪水库磨石山,1965年发现西晋元康六年(296)纪年墓。在丽水城郊平原的今丽水市城区西2.5千米吕埠坑社山,六朝兴建了青瓷窑,烧制青瓷,并延续到了唐朝。南朝梁天监四年(505)通济堰的兴建,极大地改善了此地域人类生存的环境,使碧湖平原成丽水大粮仓;南朝经钱塘江抵东阳郡,转经瓯江支流恶溪,再由瓯江至永嘉郡城的交通开辟,也促进了瓯江中游聚落的发展。松阳县的聚落开始由位于瓯江支流松阴溪的松古平原向瓯江中游的碧湖平原和丽水城郊平原发展,并成为瓯江中游人类活动的中心,成为继松古平原之后的一个主要聚落分布区。到隋开皇九年(589),在当时南方大规模撤并县的形势下,松阳县却一分为二,分松阳县东乡新置括苍县。同时置处州,领括苍、松阳、临海、永嘉四县,州治设在括苍,括苍一度成为今浙南的政治中心。唐大中年间(847—859),刺史段成式修筑好溪堰,截好溪水入渠,灌溉城东天皇畈农田,使城关平原成为丽水第二大粮仓。
  北宋末期,金兵屡犯中原,大批人口南流,不少人在丽水一带安家落户,重建家园,从事垦殖或其他劳动。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遣使福建引种占城稻,该稻耐旱,适宜水源缺少的“望天田”种植,在两浙路各州县普遍推广,成为早釉稻主要品种。元祐七年(1092),处州守关景晖倡修通济堰。政和元年(1111),县令王視建石涵(三洞桥),横跨渠面,引山坑水从渠上通过,防止沙石积压、淤塞渠道。乾道四年(1168),范成大知处州,修浚通济堰,制定堰规,加强管理。开禧元年(1205),参知政事何澹,将通济堰的木筱坝改为石坝。至此,通济堰已形成长275米的拱形石坝,石涵引水桥,大小干支渠配套的巨大水利工程,使碧湖平原进一步得到开发利用。
  明代重视屯垦,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崇祯《处州府志》载,丽水县有田2317顷72亩,地407顷56亩,沙地6顷86亩,共计2732顷14亩(折251794市亩)。
  清顺治十四年(1657),周茂源知处州府,竭力招徕捐俸,每三户给牛一头,每人给米一石,十邑共报垦荒田1900顷有奇。康熙元年(1662)又明确规定对承垦者借给耕牛、种子和雇工银两;垦荒起科的年限由三年改为6—10年。丽水知县王秉义“多方招徕,请蠲3年(1675-1677)钱粮,授田垦辟,民以次复业。西乡(碧湖平原)苦旱,修通济渠以利之”。雍正元年 (1723)又谕户部:“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凡是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也不得阻挠。”乾隆时(17361795)鼓励开垦零星闲散土地。“民间多辟寸尺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储。”下令浙江所属临溪傍崖零星不成丘段的晓瘠荒地,听民开垦,免其升科。乾隆九年至三十八年(1744—1773)内,先后七次陆续开垦,共开田37顷,地46顷,沙地30顷,合计114顷。但清代中期以后,政治腐败,内忧外患,历年积荒、荒逋、水冲、石压,耕地面积减少。
  明朝末期,番薯与玉米从海外引入,从清乾隆起,在丘陵山地大量种植,促进山区土地开发。
  民国时期土地开发民国22年(1933)7月27日,行政院公布《清理荒地暂行办法及督垦原则》。民国24年(1935)5月31日,省政府下达《清理荒地暂行办法浙江省补充办法》和《浙江省督垦荒地办法》。民国27年(1938)7月17日,为农事生产,抗战济民,浙江省政府颁布 《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民国30年(1941)6月27日,公布《修正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公荒垦竣,免缴5年租粮;私荒垦竣,5年内一切收益归承垦人所有;承垦荒地,所需农具、肥料、种子、树苗等,呈请县政府酌量贷给或拨发。是年,丽水县政府制定 《督垦实施计划》,将年度督垦荒地66.7公顷的计划安排落实水东、碧湖、太平三个垦荒实施区。同年,为避免耕地荒废,依据《浙江省乡镇荒镇取缔捐暂行细则》,制定《丽水县乡镇荒地取缔捐征收细则》。“细则”称:“凡本县所属各乡镇荒废不事耕作之田地,除山地及确系不能生产者外,一律依照细则的规定征收荒地取缔捐。不事春耕或冬耕的荒地,每年每亩分别征收取缔捐40元和20元。”
  民国29年(1940)1月6日,浙江省建设厅特约丽水县太平经济建设实验区署制定《垦荒队组织暂行办法》,由区长施伯泉呈请建设厅核准。同年1月13日,省建设厅签发指令:“该区垦荒,事属地方经济之开发,应妥慎处理为要。”规定:“凡有志垦殖之农民,组织垦荒队从事垦殖,每队7至15人,推举队长一人综理全队事务,由队长负责职合向县合作金库申请贷款,用于集体垦殖或互相轮流垦殖。”全区先后有600多人参加开荒,垦殖荒山荒地近万亩。
  民国35年(1946),全县利用休闲地和荒山荒地垦殖播种杂粮233.33公顷。
  民国36年(1947),丽水县政府对承垦荒地又规定:“为开辟地利,增加生产,依照《土地法》荒地使用之规定,县境内公有荒地、荒山、沙涂、营地等,凡自为耕作之农民,编余军官,出征军人家属均得承垦种植或由县招垦之。”因无其他措施,县政府虽迭次令饬,但申请开垦者仍属寥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开发1949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开垦地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现有耕作的土地,不得使其荒芜,公私生熟荒地,应一律开垦使用;开垦生荒,免交佃租、农业税五年,开垦熟荒免交佃租、农业税三年。”全县耕地面积15393.33公顷,至1954年扩大到16566.67公顷。1950年,县人民政府提出"不荒一亩地”,同时在白峰、西溪等地组织开荒小组集体垦殖,至年底,全县开垦荒地170.07公顷。1955年9月,组织100余人,在水阁上赵试办南明垦荒高级社,从事荒山荒地垦殖工作,拓荒20公顷。因新开土地收益菲薄,难以为继,1957年3月撤销。1958年,山坡地改梯田143.67公顷,旱地改水田196.60公顷。
  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末,国营林场在天堂山、南山、张道公、大山峰、孙畲、李扒、横山后、葑垟、岭头洋等国有或农村赠送的大片荒山(面积3333.33公顷)上营造杉木、松木、油茶等,获得成功。
  1964年3月,全县掀起兴修水利、平整土地、造田造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高潮。1956—1966年,水东公社芦埠大队塔下生产队大干两个冬春,修筑防洪堤坝200米,复垦水毁农田2公顷。1969—1976年连续奋战7年,修建大路坑水库1座,引水渠道2条,培填客土改良薄土田20公顷,增加旱涝保收田13.33公顷,劈山造田9.47公顷。1975年10月至1976年冬,整治太平港柴弄口至苏埠河堤,修建防洪堤9000余米,后扩大耕地1120.00公顷。1977年9月至1978年1月,整治好溪马头山好溪堰至水东大桥河段。1981年7月,县农业局设土地管理股。1982年11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始收造地费,为土地开发筹集专项资金。1984年,县政府把造田造地、扩大耕地面积摆在农村工作首位,每年及时下达开田造地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指标,并落实到乡镇。1985年4月22日和1986年11月22日,市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联合下达《关于1985年开展造田造地的通知》和《关于开田造地工作的意见》,新开水田每亩补助400元,旱地每亩补助200元。1987年5月25日,丽水市(县级)政府颁发(1987)65号《关于开发土地资源,鼓励开田造地有关事项的通知》,1986年山地开发每亩补助70元,同时还规定,农民个人造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个人,15年不变,新开的田地,5年内免交农业税,不增加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987年至1988年冬春,水阁乡在低丘缓坡溪滩牙地开发土地103.47公顷。1988年8月至1989年3月,又续建水东大桥至古城河段,修筑两岸防洪堤10257.65米,后滩地改田160公顷。
  1989年9月28日,丽水市政府出台《今冬明春农业开发计划和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大力扶持村级开发,造当扶持联户开发,优先补助造田造地,重点抓好贫困村的村级土地开发。1989年冬,西溪乡潘百行政村在“三百秤”溪滩奋战5个月,投工3.13万工,投资19.9万元,修筑防洪堤600余米,造田2.6公顷。联城镇底金弄行政村实施“绿色小康工程” ,19901992年,在低丘缓坡开发高标准的柑橘等水果基地86.67公顷。1994年1月,农业局专项调查统计,全市低产田面积为7706.67公顷,其中分布海拔250—800米的丘陵山区面积5373.33公顷,占69.7%,海拔250米以下的河谷盆地2333.33公顷,占30.3%。低产田中,薄土田面积1473.33公顷,占低产田面积的19.1%;易旱田面积2873.33公顷,占37.3%;冷水田面积1020.00公顷,占13.2%;烂糊田面积453.33公顷,占5.9%;其他类型的低产田(死泥田、缺素田、受工业“三废”污染的毒害田以及种植水平低、耕作粗放的农田)面积1886.67公顷,占24.5%。是年10月5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发土地资源的暂行规定》。至1995年底,全市40多个机关单位,采用股份制或租赁、联合的办法,参与土地开发586.67公顷。
  1999年,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市政府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统一规划,统一开发。7月,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储备依法收回的存量土地。9月8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鼓励造地改田的实施意见》,提高补助标准,改田每亩补助2500—3000元,造地每亩补助800一1000元。是年,土地开发整理联城扎灰湖等7个项目,开发整理266.67公顷,投资653.59万元,增加有效耕地101.33公顷。
  1985—1999年期间,境内开发土地资源6648.80公顷,其中造田造地325.73公顷,占
  4.9%;山地滩圩开发园地及其他经济林6323.07公顷,占95.1%,总投资1419.49万元。
  2000年7月—2008年4月,境内国土资源开发职能上划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管理。2005年,莲都区土地开发整理实施项目3个,整理区面积2873.065公顷,新开发项目6个,面积71.82公顷。2007年度,完成土地整理项目5个,面积1463.47公顷;建成标准农田面积104&60公顷;完成土地开发项目9个,垦造耕地(旱地)面积105.57公顷。2008年5月19日,丽水市政府对莲都区境内土地开发工作机制进行调整:莲都区政府负责审批立项、项目实施、项目初验及政策处理、土地权属登记和调整、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耕种等工作。6月25日,莲都区政府出台《莲都区土地开发实施意见(试行)》,成立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市国土局莲都区分局负责审批立项、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区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土地开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2008年,省委托项目下达土地开发任务146.67公顷,由省财政拨付造地资金6600万元。上报省厅立项12个项目(省委托项目),规划新增耕地面积158.69公顷,实际新增耕地面积164.68公顷。
  2010年,丽水市政府分配给莲都区133.33公顷的土地开发任务,各乡镇上报土地开发项目24个,第一批开发老竹镇赤坑村等16个土地开发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实际新增耕地面积232.67公顷,超额完成年初133.33公顷的开发任务。
  2008—2010年,莲都区共完成土地开发项目26个,总投资11488万元,开发总面积275.42公顷,实际新增耕地面积255.30公顷。其中,完成省统筹委托造地项目12个,总投资7410万元,开发总面积181.31公顷,实际新增耕地面积164.68公顷。
  建设用地复垦自2008年起,莲都区政府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对各类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包括对配套不当、利用不合理、分散、闲置、废弃的农居点(宅基地)用地和分散在农村闲置废弃的工矿、砖瓦窑、交通、水利用地及关停搬迁企业用地等实施复垦。2008年,共完成立项124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总面积57.93公顷,规划新增耕地57.93公顷,完成初验和复验项目104个,复垦总面积44.23公顷,新增耕地面积43.75公顷。2010年,市政府分配给莲都区8.67公顷的建设用地复垦任务,通过市局复验的项目有18个,面积为13.87公顷,超额完成年初的复垦任务。
  莲都林场水牛坪垦造耕地项目(摄于2014年10月)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