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莲委〔2010〕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区委“三区”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转变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升社会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莲都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现就在全区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为民、惠民、便民为宗旨,以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社会力量和基层党员为主体,运用数字化管理模式和多元化、精细化、个性化的便民服务,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管理精细、信息共享、渠道畅通、服务有效的网格体系和便捷长效的为民服务机制,为全面推进莲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总体目标:
依托现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各级信息平台,以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为脉络,以现有的行政区划布局为基础,以辖区内的居民为对象,以村(社区)为基本网格单位,把乡镇(街道)划分成若干个网格,在每个网格区域内配置相应的服务团队,实时采集网格内居民情况,实现基层干部对网格内居民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服务,使基层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更加优化,流程更加规范,方式更加主动,途径更加便捷,为莲都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民务实。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从群众的需求出发,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解群众所难,做到以人为本,把“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打造成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为民工程,让群众从中得到实惠。同时,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把开展“住村联心”工作和区直机关服务基层的各项活动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为统领,强化条块协同,整合公共管理服务资源,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大效能,要不求形式,务求实效,既全面服务群众,又不能越位、错位、失位服务,力争形成具有莲都特色、服务基层群众、运行实用有效的公共管理服务机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既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开展,又要善于借鉴运用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本乡镇(街道)实际的网格化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把管理节点抓得更到位,把服务工作做得更细致,最终在全区城乡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
(三)坚持统筹兼顾。“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中,既要保证组团服务各项工作的开展,又要围绕全局工作,做到统筹兼顾,有机结合,真正把这项工作融入到全区的其他各项工作中去。
(四)坚持与时俱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作为一项长效机制,贵在长期坚持。既要建立规章制度,用机制来保证,又要在实践中边摸索、边总结、边深化、边完善,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形成特色,使“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成为契合莲都区基层组织建设实际的新的综合性工作品牌。
四、主要任务
(一)合理划分网格,建立一张精细化的服务网络
网格的划分是“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基本环节。乡镇要以村为单位,实行一村一网格,村网格内是否另设网格单元(或称工作片组)由乡镇灵活掌握;街道社区的网格划分,可以根据社区地域面积、楼院坐落、人口户数等将每个社区划分若干个网格。总的原则是,网格的划分要使党委、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覆盖到村(社区),延伸到网格单元。要有利于组团服务,包干负责,上门调查,面对面服务,从而形成覆盖城乡、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服务网络。
(二)科学配备人员,建立一支素质化的服务团队
组建好服务团队是“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重中之重。各乡镇(街道)网格划分后,要根据网格内服务对象的数量、范围、特点和需求,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组团式服务。乡镇(街道)要设立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党群副书记担任,中心下设综合协调组、综治平安组、矛盾纠纷调处组、便民服务组等,成员由乡镇(街道)职能科室和驻地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每个网格设立网格化管理服务站,站长由村党组织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站内根据网格单元划分情况和网格居民实际需求设立若干个服务团队,团队成员的配备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和队员的专业特长统一安排,农村一般由住村干部、村双委干部、村党员、村民代表、大学生村官、农村工作指导员、联村责任医生、联片民警等组成,社区一般由街道干部、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党员、居民代表、楼道长、联村责任医生、联片民警、区直共建单位等组成。各乡镇(街道)可吸收人大代表、乡土人才、创业创新带头人、群众文艺骨干、志愿人员等加入到网格化服务团队中来。
(三)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服务机制
1.建立全天候联系服务机制。建立网格服务团队联村、村干部联片、片内党员和居民代表联户制度。网格服务团队要及时向服务对象发放联系卡,告知联系方式和服务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格内的居民进行走访联系,收集和处理居民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2.建立网格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各网格服务站要根据网格工作实际和队员的专业特长,明确队员职责分工,发挥每个队员的作用,同时要建立网格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实现网格工作联勤、网格纠纷联调、网格治安联管、网格问题联治。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要求,原则上各网格站点的工作由站点内服务团队自行处理,若站点内服务团队处理不了的,再逐级上报上级服务机构。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社区)网格服务站、各乡镇(街道)网格服务中心自下而上的“社情民意分析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采集、监督、反馈、督办系统,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渠道畅通、反馈及时,把基层的情况特别是社会不稳定情况及时化解或上报。运用不断获得的最新可靠信息,加以预测、预警,采取防范措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3.建立多元化服务机制。各服务团队要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联系服务的具体内容,按照不同网格内群众的不同需求,提供菜单式、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特别是要把群众最关心、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联系服务的重点。要关注每个家庭的细小环节,全面掌握辖区内住户的基本情况,了解每个住户的需求。要充分发挥好网格团队人员政策法规宣传员、民情社意调研员、富民强区服务员、矛盾纠纷化解员、民主制度规范员、组织建设督导员等“六个员”的作用,不断扩充服务内容种类,提高服务效果,建立为民服务体系。
(四)依托信息建设,建立一个数字化的服务平台
区里将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在原有的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的基础上,整合区直有关部门的局域网、数据库等资源,建立综合性、集成式、互动式的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村(社区)、乡镇(街道)、区的情况采集、反馈机制,将基层需要区里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到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网格内居民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起集服务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住房、就业、计生、优抚、救助、医疗、教育、个人爱好等信息资料于一体的数据库,并统一进入区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要注重信息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特别要注重录入具有个性化特点的信息,使管理服务更加人性化。区直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信息平台上报的问题办理、反馈、报结。村(社区)、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员队伍,各村(社区)联系干部为本网格联络员,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反馈。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要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从事信息平台管理维护及信息输入、反馈工作。区信息中心要授权专人、明确专机对平台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加强安全保密措施,确保重要基础信息的安全。
五、加强领导
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的工作,点多、面广、影响大、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党的基层执政方式的重要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里将成立“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综治平安组,团队管理组,社区工作组和农村工作组。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农办等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树立主体意识,统一思想,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于2010年2月5日前完成划分网格、组建服务团队、组建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和网格化管理服务站等工作。区有关部门要及早谋划、主动对接,将工作重心下移,大力支持乡镇 (街道)开展这项工作,只要涉及到基层的各类事务尽量纳入到“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具体工作中,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
(三)加大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精心制定宣传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和感受“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好处,激发全社会的热情和积极性,使更多的人投入到“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中来。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和报道在推进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中的特色做法和成效,尤其要注重挖掘基层组织和服务团队中的先进人物和生动事例,以进一步树立典型,树立基层党员干部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面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参与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这项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真正使这项工作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赞成和肯定。
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2010年1月7日
附: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题词:作风建设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发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2010年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莲委〔2010〕8号
2010年是确保“十一五”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的决战之年,也是为“十二五”打基础、谋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关系全局,意义重大。市委市政府提出,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实施农村“135”工程,2010年全市重点培育100个中心村、转化300个后进村、创建500个生态文明村,以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2010年莲都区将启动培育13个中心村、转化31个后进村、创建50个生态文明村,以此为抓手,开创莲都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2010年莲都区“三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科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全市统筹城乡先行区为目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推进“135”工程为抓手,以中心村和农业园区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深化农村改革,着力夯实“三农”基础和改善农村民生,确保农业持续增效、农村持续繁荣、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农业总产值增长5%、达18.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达7752元的目标。
一、大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1.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地力培育,积极推进“水稻-蔬菜”等耕作模式。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开展水稻高产示范竞赛,重点推广应用超级稻品种,加强水稻强化培栽、单季稻“五改”、精确定量栽培等技术。落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区财政对购置大型粮食生产机械的,在享受农机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再予以一定的补助。2010年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万公顷以上,粮食总产量达4.9万吨。要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农机、植保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育、代种、代管、代收等社会化服务。
2.提升主导产业精品化水平。编制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区域化布局,形成“块状经济”。蔬菜产业重点提升山地蔬菜、平原蔬菜,支持建设一批钢架大棚和“微滴微灌”示范基地。水果产业围绕发展“精品果业”的目标,加快改造低效果园,推进精品果基地建设。2010年重点建设10个柑桔精品果基地,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精品果基地按每公顷200的标准补助。畜牧产业加快“畜牧进山、养殖上山”步伐,稳定生猪、家禽养殖,积极发展鸽、羊等特色养殖。食用菌产业在现有木腐菌基础上,发展草腐菌和珍稀特色类品种,推进工厂化集约化生产模式。实施农产品品质提升工程,加快制订和推广大宗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登记和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对制定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补助3万元。强化农产品质量源头管理,加快“三品一标”认证步伐。对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补助1万元;对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市、区财政每个补助3万元;有机食品认证的市、区财政每个补助5万元(对开展绿色、有机系列认证的,前2个产品按上述标准补助,第3个产品开始,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对继续保持“三品”认证的予以一定的补助。建设一批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特色明显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基地每个补助1万元。2010年,完成4个以上产品的“三品认证”和10个高效生态示范基地建设。
3.加快发展农业潜力产业。继续将茶叶、瓯柑和笋竹两用林作为全区农业新的增长点来培育。以“企业(合作社)联基地”、“大户带散户”等方式,结合土地开发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扶持发展规模基地,带动全区潜力产业快速发展。2010年计划发展茶叶5000公顷、瓯柑及其他优质水果5000公顷、抚育新建笋竹两用林11500公顷。2010年,新发展茶叶、瓯柑从50公顷开始补助,5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按每公顷3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笋竹两用林抚育集中连片100公顷以上的,劈山抚育每公顷补助30元、垦复抚育每公顷补助60元;新造毛竹林集中连片10公顷以上的每公顷补助200元;新造小径竹集中连片的,15~100公顷每公顷补助100元、101~200公顷每公顷补助150元、201~300公顷每公顷补助200元、300公顷以上每公顷补助300元。注重良种保障,开展茶叶、瓯柑良种苗木储备工作,对列入储备计划的,茶叶苗木每株补助0.02元、
瓯柑苗木每株补助0.3元。重振油茶产业,加强油茶产业全国重点区建设,对列入国家油茶产业发展试点丽水莲都区示范林建设项目的油茶基地,给予配套补助。着力培养香櫃产业。
4.启动丽水农业生态科技园建设。完成和实施《丽水农业生态科技园规划》,争取用1。年时间,全面完成农业科技示范园(瓯江阳光生命园)、农产品加工园、农产品流通园、农业休闲观光园、农业科技推广园五大功能区块建设。2010年率先在碧湖平原开展1500公顷以上的钢架大棚蔬菜基地建设。钢架大棚建设相对连片,面积200公顷以上按每公顷3000元给予补助。支持大棚蔬菜基地配套杀虫灯、防虫网、性诱剂和节水设施。
5.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围绕莲都区农业主导产业和主要产品,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获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每家奖励1万元。做大做强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和动态管理。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担保、资金互助等服务,密切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链接,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有一定规模、有发展潜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用地上给予支持。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引进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对完成优化改造并通过验收的茶厂,每个补助0.5-1万元;对2010年新建的柑桔沙囊加工厂,加工能力达1000吨以上的,每家奖励16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抱团出击,拓展市场。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在大中城市、农产品集散地创办莲都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加强品牌建设,进一步整合全区茶叶品牌资源,合力打造茶叶公用品牌,规范“处州白莲”地理证明商标应用。
6.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启动2.5万公顷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推进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加强农业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建设机耕路100公里、竹林道50公里。继续实施“强塘固房”工程,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抓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完善重点基地沟、路、渠、电配套设施,提高生产能力。加强动植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二、积极推进农民创业就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7,加强农民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开展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以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领办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小企业经营者、农家乐经营者、超市经营者、农村经纪人等各类创业型和技能型人才培训,2010年培训农村劳动力8100人。进一步整合市区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着力创新培训模式和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农民培训质量,努力实现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无缝对接”。针对市区服装、制鞋等用工需求量大的行业,积极开展“订单培训”,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一个重要渠道。扎实推进农村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加强对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后备劳动力的创业就业能力。
8,加强农民创业就业服务。以创建“充分就业村”活动为载体,拓展农民创业就业领域,推进农民创业就业方式转变,恢复和扩大农民就业。进一步优化土地流转、建设用地、信贷、技术、人才等多方面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创业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青年农民等在农村创业,选择一批大学生村官到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专业合作社创业就业。健全乡镇(街道)和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劳动力供需对接,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积极帮助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力争每个行政村安排1名低保人员从事卫生保洁工作。
9.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积极培育来料加工纪经人、行业协会、来料加工专业村。鼓励经纪人创办来料加工企业,鼓励各类经纪组织到义乌等大中型小商品批发市场设立来料加工中介服务机构或办事处,推动来料加工专业化、规模化。2010年,力争实现加工费7500万元,新发展来料加工专业村13个。进一步改善农家乐的设施条件,拓展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加强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借助旅游产品推荐目录和“农民信箱”等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推介,统一包装营销,整体提升农家乐产业发展水平。2010年发展农家乐特色村(点)7个,星级经营户15户,努力打造生态休闲旅游精品线路。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低收入农户以房屋、土地、资金入股等形式参与发展农家乐。在省、市原有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整合项目资源,重点扶持1~2个有发展潜力的特色村(点),打造精品。
三、深入实施“135”工程,加快村镇建设和发展
10.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转化后进村、创建生态文明村。以实施市委市政府“135”工程为抓手,2010年培育建设13个中心村、转化后31进村、创建50个生态文明村,加快形成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最大化的统筹城乡发展长效机制。
培育建设中心村。把实施“中心村培育工程”作为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重点,按照“撤并小型村、拆除空心村、扩大中心村”的思路和农村新社区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中心村建设。积极引导撤并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原则上对规划的撤并村不再安排支农项目,不再审批农民建房。按照生产方便、生活宜居、服务快捷、环境优美,以及建制镇、中心村、基层村等基础设施相互衔接的要求,整合各类财政资金,集成项目实施,全面推进中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采取多村联建、旧村改建、集中迁建等模式,把基础好、潜力大的中心村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农村新社区。支持中心村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复垦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首先满足中心村的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及非农产业发展用地。对愿意放弃并退出老宅基地、选择跨村建房的农户所涉及的宅基地,允许按照平等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调整、互换和经济补偿进行置换。完善中心村培育和建设的投入、激励机制,并探索推行“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解决部分中心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
转化后进村。按照建设“五好”村党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村、民主法治村、平安村的目标推进后进村整顿转化,着力破解后进村两委班子软弱涣散、群众信访较多、社会治安混乱、党群干群关系紧张、村风不正、项目建设受阻等突出问题。有效推进各项事业发展、有效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有效推进社会治安 “网格化管理”,实现群众对创业承诺实施情况满意率、对党员形象满意率、对村级班子和两委主要干部的满意率均达到80%以上。对转化明显的村,在次年项目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对考评不合格的村,对所在乡镇(街道)和住村干部予以通报批评。
创建生态文明村。以村级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生态班子建设为核心,按照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有机统一的目标推进生态文明村创建,促进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优化、生态文化弘扬,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不断提升农村现代化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对达到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的村,市、区政府给予1万元的奖励;乡镇(街道)生态文明村达到行政村总数80%以上的,给予申报“丽水市生态文明乡镇(街道)”。
11.加快培育发展中心镇。把中心镇培育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点,以放权扩权为中心,理顺碧湖、大港头、老竹三大中心镇运行管理体制,完善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和教育、卫生、金融等公共服务功能。引导优势项目落户中心镇,加快谋划实施一批人口集聚和二、三产业集聚项目,建立集约节约的城镇用地机制,盘活城镇用地空间,加快推进道路、给排水、环保等城镇建设项目,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提升城镇基础面貌和经济容量。
12.优化完善村镇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区域总体规划为指导,根据产业和人口集聚的趋势,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新审视并优化完善村镇布局规划,明确区域内中心镇、中心村的数量与定点,明确中心镇与周边小城镇、中心村的功能定位。加快修编完善中心镇镇域总体规划,着力推进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完成2010年启动培育建设的13个中心村村庄建设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
13.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中心镇、中心村等各类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划实施,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法》宣传,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促进规划有效落实。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四、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步伐
14.加快推进农民异地转移。坚持农民异地转移与中心镇、中心村培育建设有机结合,加快推进高山远山下山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2010年异地转移2700人以上。按照“依城依镇建区、依村设点”的思路,每个中心镇都要建设规范化的外来人口集聚社区,每个中心村要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异地转移农民建房。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梯度转移农民。鼓励转移农民通过购买农村闲置旧房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分散安置,大力推行建设简易房等形式安置农村困难群体,确保困难群众同步搬迁。认真梳对历年转移出没未安置农户情况,明确农户安置意愿,对愿意就近安置的,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建房,在年底前基本搬迁人住。切实加快大港头金港、老竹学甫等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建设进度。探索建立农民异地转移后续管理机制,妥善解决农民异地搬迁后的就学、就业、就医等问题。
15.扎实推进产业扶贫开发。深入挖掘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源和产业优势,大力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种养业,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扩大特色农业生产规模。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的整合,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专业合作社和特色农业基地的扶持,培育发展一批种养专业大户。对在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通过土地集中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特色种养业基地项目的配套机耕路、作业道、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16.完善扶贫工作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扶贫职责,并将扶贫实绩列入区委区政府对部门的年度考核。健全完善省、市、区三级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结对帮扶体系,深化“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机制,切实把帮扶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发挥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等组织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结对帮扶活动。全面推行扶贫小额信贷制度,深入开展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试点,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对扶贫项目实际执行、资金使用和工作进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住和生态环境
17.深入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把农村危旧房改造与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村庄整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建材下乡”,全面落实用地保障、规费减免、资金扶持和宅基地置换等相关政策,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2010年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5516户(批建新房比例达到50%),新启动旧村改造11个行政村。积极探索宅基地流转机制,对因异地转移就业或户主已农转非而导致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合理价格补偿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积极探索和推广“宅基地换养老”模式,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孤寡、贫困以及农村留守老人以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村集体老年公寓使用权。对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统一立面建设,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统一的旧村改造新居住点,给予农户适当奖励。同时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加快旧村改造新居住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18.分类推进村庄整治建设。
总体上继续抓好“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等五大项目,按中心村、规划保留村、撤并村、特色村分类推进,分类确定整治建设的内容、项目、标准、政策、措施,2010年创建45个环境综合整治村。以“沿路、沿江、沿景区”区域为重点,整合危旧房改造、河塘整治、村庄绿化、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建设等项目,按照“拆、绿、改、建、挡、清"六字方针,开展综合性的整治改造,使沿线村庄面貌到根本性的变化和提升,做到“一路有风光、局部有景致”,实现“净化、美化、靓化”的目标。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投入整治工作,建设美好家园。
19.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深化乡村康庄工程,实施10个通村公路路面硬化项目;实施陈村大桥、朱坛大桥撤渡建桥项目。深化农民饮用水工程。在提前实现“两年完成、三年扫尾”目标的基础上,计划再用三年时间,逐步解决农村饮用水设施老化和部分自然村饮水安全问题,2010年改善31个村和4个林区的饮水设施,提升1.37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水平,同时加强建后管理,探索落实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长效机制。推进千库保安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010年实施五石弄水库等3个千库保安项目,整治杨山亭等4座山塘,启动宣平溪河道治理一期工程,完成“千万公顷十亿方节水”赤坑灌区改造。推进新农村电气化提升扩面,在条件成熟的村继续实施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提高全区电气化建设水平。
20.积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大森林”建设,提高森林质量。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力度,2010年计划更新迹地5672公顷,以城镇景观林建设为重点实施阔叶林发展工程4635公顷。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创新森林管护模式,确保森林管护全覆盖,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省定1%。的目标。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生态河川建设,继续实施畜禽污染治理工程,2010年治理规模养殖场88家,基本完成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并积极推广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深入开展肥药减量增效控害工程,实施测土配方施肥10万公顷,农药减量增效控害基地5个;继续加强对未到期砂场的规范化管理,落实好瓯江干流河道采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省级生态乡镇、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单位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的单位奖励8万元。
六、加快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提升农村民生保障水平
21.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10开始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参保缴费。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人均筹资提高到185元,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方式,医疗救助人均筹资额不低于13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新增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推进五保集中供养体制改革,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92%以上。
22.提升农村教育发展水平。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配置。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积极开展“送教下乡”、“教研共同体”等活动。深化农村小班化教学,提高农村教学质量。实施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新四项” 工程。加快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力争60%以上中心幼儿园达省级标准。全面落实《莲都区中小学寄宿生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校园安全。
23.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形成“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2010年完成8家卫生院改造,60%村卫生室新建和改造。加强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人均经费提高到20元。继续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少生快富工程,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24.推进农村文体事业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2010年争取创建1个“东海明珠”、2个“山花工程”乡镇。广泛开展“送文化”和“种文化”,办好“畲族三月三”等一批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活动。继续实施广电惠民工程,提升广播电视对农节目质量,在碧湖等部份乡镇所有在开展数字电视改造试点,落实“村村通”、“村村响”长效管护机制。推进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争取创建1个体育强乡(镇)和50小康体育村。
七、深入推进农村改善创新,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25.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和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站,开展土地流转政策指导、合同管理和纠纷调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大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土地流转力度,.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2010年,对新流转耕地集中连片50公顷以上、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市、区政府给予耕地流出农户每公顷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流转耕地用于建设标准钢架大棚,集中连片100公顷以上,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的,给予耕地流入业主每公顷400元的一次性奖励;林地用于土地开发的,流转期限10年以上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并落实耕种和地力培育后方可立项,开发后用于发展本地潜力产业的优先立项。对经营耕地面积超过50公顷或林地面积超过200公顷的规模经营主体继续允许按经营面积的3-5%。的比例在经营土地范围内建设农家乐、林家乐、生产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
26.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深化“三联评、三联动、三联手”机制,逐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投入。继续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组建涉农小额担保、小额信贷机构,规范机构运作机制,畅通涉农信贷渠道。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建设试点工作。探索确权后的农民住房、农村经营性集体用地使用权、农民土地承包权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在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基础上,全面发放“小额丰收贷款卡”,适当放宽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期限。稳定财政贷款贴息支农力度,完善涉农贷款优惠政策,确保“三农” 贷款绝对额高于2009年水平。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覆盖范围,争取提高赔付比例。
27.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林权IC卡”,2010年完成所有权明确的山林实地勘界,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90%的林农户建立林权资产信息卡。对5万元以下或森林资源资产价值50%以下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实行以本户“林权IC卡”登记山场经营收益作抵押、减免评估程序、随用随贷。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不同林种林业生产周期特点,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0年;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继续实行利率优惠政策;结合农村信用等级评定,继续实行差别利率优惠政策。2010年全区要完成林权抵押贷余额1.56亿元,其中小额贷款余额0.53亿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国有林场改制工作。
28.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原则,以中心村为单位,结合新农村建设各个项目,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和“宜垦则垦、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储则储”的要求,对农用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开发,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布局、科学利用。2010年,结合中心村培育建设,争取在2个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全面落实“百万”造地保障工程,大力推进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结合整村搬迁异地转移、小规模自然村撤并、旧村改造等项目,2010年完成建设用地复垦100公顷。完善土地开发机制,结合主导产业、潜力产业发展,落实好土地开发后的地力培育和耕种。2010年计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2000公顷,在土地开发经费中按每公顷1000元的标准落实地力培育和耕种经费。
29.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村经济合作社“十有”创建活动,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各司其职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鼓励村经济合作社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各类土地或通过土地流转,开展土地整理、设施农业、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支持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村级留用地,发展集体物业项目,增加集体收入。对集体经济薄弱村年均收入不足3万元的,区财政给予补助。
八、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夯实农村基层基础
30.完善党领导“三农”工作的体制机制。坚持党管农村的原则,切实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 切实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营造农村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31.健全多元化投入三农机制。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加大对“三农”投入,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社会资本投入“三农” 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结对帮扶、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
3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扎实做好新一轮村两委换届选举准备工作,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优秀人员选拔村干部。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抓好村干部的教育、培训与考核。落实好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报酬,逐步解决村两委其它干部待遇。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深化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五步法”,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全面实施村级财务“双代理”,推进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进一步健全选派制度,更好的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大学生村官的作用,加大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考录公务员、乡镇领导干部的力度。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创建活动,建立行政村配备“乡村法律顾问”制度。
33.推进“驻乡进村、组团服务”活动。深入开展“驻乡进村、组团服务”活动,凝聚发展合力、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创新创业。既要掌握村情民意,更要破解矛盾、操作到位,帮助乡村凝聚发展共识、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计划、实施发展项目,实现在服务中推进发展、在发展中提升服务。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开创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2010年4月16日莲都年鉴(2011)
主题词:农村工作意见
主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莲委〔2010〕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8〕106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区实际,现就推进莲都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农村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目标任务,在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整合资源要素,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会建设,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以形成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取向的乡村文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社区建设,是城市社区建设理念向农村的延伸,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农村社区建设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把服务农村居民、改善民生作为社区建设的着力点,以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增进村民生活幸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3.群众主体、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农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努力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农村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驻村单位、民间组织、外来人员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农村社区人才、资金、物质、技术等资源,形成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合力。
4.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不同的发展基础、地域条件和乡风民情,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从城市郊区村、集镇村、中心村到一般行政村,从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地区到城乡差距大的地区,循序渐进,重点突破,逐步完善,不断提高农村社区建设水平。
三、总体目标
1.群众自治。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居民自治机制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有效实行,全体居民、各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2.管理有序。农村社区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履行职责,社区建设理事(议事)会等社区治理组织架构有效运作,政府、社会组织、农村居民共同参与,实现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互联、互动。
3.设施配套。水、电、路、广电、通讯、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综治警务、文化体育、社区教育、科普活动等服务设施齐备,形成具有一定功能和规模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条件较为便利。
4.服务完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区居民自我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协调发展,服务机制比较健全、功能不断增强、体系比较完善,能较好地满足农村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5.生态和谐。生态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农村居民形成合理的消费意识、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的生活方式;社区能源利用合理,粪便、垃圾、污水得到无害化处理,饮用水安全,环境整洁,绿化充足,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
6.文明祥和。社区学习氛围浓厚,文化生活丰富,文化特色鲜明,社会治安良好,群众安居乐业,家庭和睦幸福,人际关系和谐。
四、主要任务
1.合理确定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根据自然文化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等不同情况,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聚居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等原则,以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编制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原则上,村人口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在现行的村民委员会范围内,按“一村一社区”形式组织社区建设;规模较小的村、人口居住密度较高或生产生活方式相近的地方,可以按“几村一社区”形式组织社区建设。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既要满足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的新要求,又要与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有机衔接。
2.科学编制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以农村社区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或社区治理组织为主体编制具体社区建设规划,统筹规划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事业发展。农村社区建设要与乡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促进村庄内部生活、生产、生态等功能的合理分区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区城乡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各乡镇要制定好本辖区内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做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3.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重点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依托村级办公服务场所,整合利用农村闲置的会堂、校舍、仓库、民房等资源,实施必要的改建、扩建或新建,逐步形成以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室内外专项设施相配套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体系,争取用4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建立起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12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151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模,应根据经济条件、人口规模和乡风民俗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总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50平方米。
4.加强农村社区党的建设,完善民主自治机制。探索建立以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为核心、村民自治为基础、农村居民广泛参与、各类社区组织互动合作的农村社区民主治理机制。加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领导体系。按照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要求,加强农村社区党建工作,针对“几村一社区”的情况,积极稳妥地调整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设置。完善农村社区群众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辖区内社会性、公益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类社会组织在服务性、群众性工作中的协调作用,广大群众在联动性、互助性工作中的自主作用,实现村民自治与社区管理有机统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社区内各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发挥整体功能,不断推进社区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规程(试行)》,加强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设,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务公开和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5.构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加强农业生产服务,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测等服务机构,积极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二是加强农村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免费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努力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三是加强文化体育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体育事业,建设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健身、文艺活动场所,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四是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健全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强化救灾应急机制。五是加强老年福利服务,统筹城乡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农村所有老年居民、标准有别的生活补助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对农村社区的全覆盖。六是加强教育培训、法律援助、转移就业、社会治安等服务。在扩大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健全农村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村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农村社区志愿互助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加强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建设,增强生活日用品供给、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服务功能。拓展以96345市民服务中心为主体的便民服务网络,把96345社区服务延伸到村,实现全方位、全天候为村(居)民提供服务。
6.发展农村社区文化事业。
加强农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多功能、综合性社区文化活动室和中心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培训发展农村各种文体组织,大力支持农民自办文化,培育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充分挖掘农村社区自然文化资源,结合农村社区区域文化特色,举办各类活动,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倡导良好的文明风尚,破除农村各种陋习和不文明行为,不断提高农村社区文明程度。加强规划和设计引导,增强农村住宅和公用设施建设的区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加强对农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的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人,确定专职联络员,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责任制。同时,要将农村社区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负责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同时,要将农村社区建设成效列入乡镇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建设成效作为考核班子和领导个人的一项重要指标。
2.加大资金投入,提供物质保障。各乡镇政府要将农村社区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经费的投入。各村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倡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等多种途径,为农村社区公益性事业、福利性支岀等提供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一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考核补助等方式补助农村社区建设。积极采用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物资援助、收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投入为主、企业投资、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捐助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样化筹资渠道。
3.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支撑。要加强农村村干部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村干部,使之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服务者。坚持本土培养和对外选聘相结合,加强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逐步推进农村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鼓励和支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农村社区挂职锻炼、蹲点服务,积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争取每个农村社区至少有一名大学生,条件好的农村社区可适当增加选聘名额。将农村社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社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以提高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水平。建立完善民主评议、考核奖惩、培养选拔等机制,落实薪酬待遇,有效激发农村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结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大力宣传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贴近农民需求,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村生产实践,积极开展适合农村社区需要的生产经营技能和科学文化、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培养和提高他们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激发他们投身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农村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努力打造和谐农村社区。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10年6月21日
主题词:农村工作社区建设意见
主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莲委〔2010〕15号
中心镇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节点,是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载体,是就近转移农村人口的重要平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7〕94号)的要求,结合莲都区实际,现就加快莲都区中心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发展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通过科学规划、政策扶持、体制创新、市场运作,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努力把中心镇培育建设成为产业人口的集聚区、体制机制的创新区和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碧湖、大港头、老竹三个中心镇建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特色明显、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现代化新型城镇,建成比较完善的城镇基础设施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心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突出中心镇在区域总体划中的地位,明确中心镇地位、职能、分工以及与中心城区、周边村镇的协调发展关系,结合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新审视并优化完善中心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明晰功能定位、发展导向、个性特色和开发秩序,并加强中心镇总体规划与环保、产业、城乡基础设施等其它规划的有机衔接,推进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产业区块等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要有特色,注重历史、人文、区位、环境等,不能千篇一律。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编制、修订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制度,强化规划的空间管制,逐步完善规划实施的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加快特色产业培育和人口集聚。按照“工业进园区、农业进基地、住宅进社区”和“产业集中、人口集聚、资源集约”的要求,根据中心镇的实际和功能定位,发展优势产业,集聚农村人口,培育各具特色的农业大镇、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
1.加快特色产业培育,发展块状经济。按照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支持和鼓励中心镇建设产业功能区,做大做强特色块状经济,引导中心镇区域范围内和周边的工业企业和其它产业向产业功能区集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教育文化、物流、商贸等为老百姓服务的生活服务业和为产业升级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工商企业、社会资本到中心镇开展产品开发、信息咨询、金融保险、商业连锁等经营活动;合理规划并充分利用自然生态、风景名胜、人文景观等资源发展观光、休闲旅游,进一步增强中心镇的集聚和辐射能力。
3.注重提升农业组织化、市场化、产业化水平。立足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通过有偿转让、委托经营、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集中,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着力培育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基地,促进农业现代化。
4.加快人口集聚。在中心镇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下山脱贫小区、下山避险和水库移民安置小区,用于接纳整村搬迁异地转移、小规模自然村撤并的人口,加快农村人口向中心镇集聚。鼓励农村人口跨区域转移到中心镇。加大农民培训、教育力度,加快就业、社保等制度改革,使转移人口有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有生产生活来源和保障,真正实现既安居又乐业。
(三)大力推进城镇功能区建设。按照“自主经营、自求平衡、滚动开发、有序推进”的要求,强力推进“镇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工业企业的“退二进三”,拉开城镇道路框架,扩张镇区规模,重新构建布局合理、功能清晰的商务、居住、生产等功能区块。
(四)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中心镇社会事业的投入,建设和完善“一园”(休闲公园)、“二院”(中心卫生院、综合性敬老院)、“两站”(综合文化站、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四校”(高标准的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中心初中、成人文技校)等设施建设,有效解决农村社会事业资源短缺等问题。加快建立镇、社区(村)两级劳动保障平台,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制度,发挥中心镇的农村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建设和完善“一路”(高标准的进镇道路)、“二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三网”(自来水供应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网、通村公交网)”等设施,使中心镇的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中心镇与周边乡镇共建共享。
三、扶持政策
(一)中心镇地方税收超收分成除按规定上缴的外,原则上全额返还,并逐步稳定、规范、有利于中心镇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
(二)中心镇区域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各种税费,除按规定上缴的外,原则上全额返还或全部留用。
(三)中心镇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置换)的净收入,原则上全额用于中心镇建设。资金使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报批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四)中心镇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净收益,原则上用于中心镇建设;中心镇区域范围外的村庄整村搬迁到中心镇的,该村原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净收益的50%拨入中心镇。资金使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报批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五)中心镇区域范围内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中心镇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六)区财政支农资金在安排补贴和奖励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心镇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
(七)区科技研发经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中心镇的企业和大户倾斜。
四、改革措施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心镇政府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把镇政府的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发挥中心镇的综合功能及辐射作用。要逐步强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职能,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与发展相适应的内设机构,通过授权或委托的形式,赋予中心镇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管理方面相应的管理权限,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理顺中心镇条块关系。
(二)加强土地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允许在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中心镇的耕地保有量可适当低于其他非中心镇,或通过置换等手段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指标向中心镇集中。中心镇所属村庄进行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原则上要退宅还田;镇区旧城改造所腾出的土地,可安排建设项目用地,也可作为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积极探索宅基地流转机制,对因异地转移就业或农户已农转非而导致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合理价格补偿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原宅基地经复垦获取的指标主要用于农村村民建房和新农村建设及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农民在建成区规划区内,按镇区规划统一建设公寓式农民新村。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支持中心镇依法组建或壮大国有独资的城镇建设投公司,用经营城镇的理念,筹集和运作城镇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支持中心镇推行城镇建设投资多元化、项目运行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建设经营;支持中心镇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农民创业的融资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快教育、就业、合作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解决进城区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已在中心镇落户的要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已实现就业的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规范
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进一步完善各类城乡养老保险的有机衔接。
(五)完善新增城镇居民落户机制。在中心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业户口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中心镇申报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就学就业、服役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且免收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在中心镇建成区落户,且全家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莲都区农民,农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内允许继续保留承包地的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流转;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后,可对农民进入中心镇建成区购房建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六)深化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心镇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区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后,允许镇政府调剂使用。推进镇中村撤村建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征地留用地政策,规范撤村建居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提高集体资产民主管理水平,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镇建设是一项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区中心镇培育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心镇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和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中心镇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体系,及时了解掌握和检查督促中心镇建设工作情况,提出对策和建议。中心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中心镇建设的主体作用,集中精力把中心镇建设作为事关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加快推进中心镇建设工程的强大的战斗力和领导力,全面落实中心镇建设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研究解决中心镇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制约和矛盾,为中心镇建设提供良好的体制和政策环境。
(二)健全运行机制。区中心镇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心镇培育动态评价机制,根据《丽水市中心镇培育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跟踪项目进度,加强指导服务,根据中心镇综合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对中心镇建设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奖评。考核结果与干部工作政绩挂钩,对成绩突出的中心镇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推进碧湖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莲政发〔2008〕7号)文件废止。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2010年9月7日主题词:中心镇建设若干意见
主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10年9月7日印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莲都区“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莲政发〔2010〕29号
根据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总要求和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莲都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从2010年起在全区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现提岀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平安莲都、和谐莲都、绿色莲都”总目标和“林区治安稳定,森林资源安全”的工作方针,明确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整体推进的创建原则,注重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组织各涉林单位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促进生态林业发展,维护林区和谐稳定。
二、创建范围
全区各乡镇、国有林场、园林管理处等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一)工作机制比较完善。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防乱捕滥猎、防乱占滥用林地的工作机制,把“平安林区”创建和当地平安创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营造自觉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二)林区治安形势良好。涉林刑事案件零增长,不发生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00立方米以上的案件,不发生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公顷以上或其他林地200公顷以上的案件;不发生危害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三)森林火灾控制有效。年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每10万公顷25次以内,发生率、控制率5公顷/次,查处率90%以上,森林受害率控制在0.8%。以内,严防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人员死亡事故。
(四)林区稳定群众满意。涉林信访回复率达95%以上,山林纠纷调处率在95%以上,严防发生进京、赴省市涉林信访,严防发生涉林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林业生产责任事故。
(五)有效遏制生物灾害。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等较为健全。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0.6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5%以上。
四、创建内容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行林业综合执法,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体系建设,建立森林消防协助联动机制。加强森林管护队伍监管,能担负起应尽职责,做到人员、报酬、制度、责任四落实。
(二)切实维护林区稳定。开展以“三情”、“四网”、“两管理”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完善警务运行机制、勤务保障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群防群治机制;推进“全警参与、民警联片”的治安管理责任制度。适时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强涉林纠纷调处工作,实现纠纷调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涉林群体性事件和涉林越级信访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森林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普及森林消防知识,落实对痴、呆、傻重点人员的监控。明确森林消防重点地段、重点区域的监管措施,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以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为重点,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四)有效防控有害生物。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方针,抓好森林生物灾害的实时监测、及时预警。以防范和治理松材线虫病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为重点,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加大检疫执法力度,控制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平安林区”创建是生态莲都建设的工作载体。各涉林单位要统一思想,增强“平安林区”创建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为加强“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林业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莲都区“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统筹兼顾,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创建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区林业局要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加大对公益林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工作力度。要发动群众,宣传群众,依靠群众,组织林农自觉参与“平安林区”建设。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营造“平安林区、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三)创建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通过“平安林区”创建活动,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妥善解决森林资源管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打击涉林犯罪、防控森林火灾、调处山林纠纷、治理有害生物、调处涉林信访等方面的有效机制。
(四)求真务实,严格考核。要明确措施、严格考核,“平安林区”创建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
1.莲都区“平安林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莲都区“平安林区”创建考核标准(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莲都区“平安林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2:
莲都区“平安林区”创建考核标准(试行)续表:
主题词:平安林区创建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抄送:莲都区委各部门,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莲都区政协办公室,莲都区人武部,莲都区法院,莲都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印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莲政发〔2010〕3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莲都区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2009年,市区人均GDP已超5000美元,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加速发展时期,初步具备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民生活以及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工作谋划
发挥规划引领。根据省、市有关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好莲都区“十二五”服务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争取市区联动)。通过高起点规划,进一步明确莲都区(市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并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发展重点的分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与总体规划相配套,力求形态与业态结合、功能与定位协调、产业与设施配套,促进资源整合和要素集聚。明确莲都区现代服务业的重点发展项目,以项目带动服务业的发展。
谋划项目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项目支撑是关键。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服务业项目推进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前期研究、协调和报批等各项具体工作。从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中筛选项目,精心包装,引导资金投向重点领域,积极谋划实施旅游景区、服务接待设施、交通设施、电力通讯等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一批关系民生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的谋划。
强化品牌建设。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进一步做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培育工作。培育发展知名品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将其纳入莲都区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品牌与产品的良性互动。
三、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认真落实政策。凡是中央和省里有的政策要用足用活用好;凡是兄弟县市有的并行之有效的政策要大胆采纳;要把服务业的发展提到与一产、二产同等的高度,凡是市里区里出台的一系列发展工业的优惠政策也同样适用于服务业。区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服务业企业和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入对服务业发展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深化改革开放。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要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
积极推动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国际贸易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制造业企业二、三产分离经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长三角及周边区域间的服务业经贸合作。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
营造良好环境。要规范服务市场秩序,着力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维护诚信的监管体系。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反诚信原则等行为,营造竞争有序、规范高效的市场环境。
强化用地保障。盘活服务业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周边的低丘缓坡区块,增加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根据莲都区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及时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并积极争取列入省重点项目。
广开投(融)资渠道。强化政策导向,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探索创新有利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机制,促进资源、资本互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债支持和省市相关资金扶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服务领域,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服务业的建设,形成市场机制下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充分参与的服务业发展体系。
注重人才培养与引进。建立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健全现代服务业人才评估体系,努力引进旅游、贸易、物流、金融等各类现代服务业人才。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高级人才实行“柔性流动”。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多元化收入分配机制,吸引、留住、用好人才。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推动企业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四、引导服务业创新发展
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性重大项目列入区重大科技专项规划。优先支持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研机构积极实行技术转化。
鼓励服务业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引导生态旅游、创意经济、网络经济、商务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发展,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加快促进服务业的管理创新。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研究制订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重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现代物流园区、科技创业园、新型专业市场和特色街区地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五、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区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涉及全局的重大任务。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健全统计制度。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各乡镇和各部门服务业发展的通报制度,加强推进举措、运行情况、项目进展等相关工作与信息沟通交流,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出台服务业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开展对服务业工作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主要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经区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纳入区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对已有的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规范和提高,充分发挥其市场维护、行业自律、沟通信息和加强合作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协会、企业间科学分工,以保障该产业的良性发展。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服务业发展通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抄送:莲都区委各部门,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莲都区政协办公室,莲都区人武部,莲都区法院,莲都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30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莲都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莲委办〔2010〕4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莲都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8日莲都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及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结合莲都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区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坚持立足区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坚持探索创新,努力寻求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有效途径。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努力改善基层卫生基础条件。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分配体系,全面推行和完善人员聘用合同制和竞争上岗制。推行乡镇卫生院竞聘上岗制度,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行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按岗设人,按需用人。乡镇卫生院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低廉的医疗服务。
1.提升碧湖医院服务能力。
碧湖医院增挂碧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增加软硬件建设投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控制医疗费用,改善就诊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发挥乡镇卫生院的龙头作用,完善与市级医院的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院业务技术水平,使之具有一定区域范围的服务竞争能力。
以积极整合卫生资源,合理布局,每个乡镇重点建好一所乡镇卫生院。丽云、雅溪、曳岭、黄村、仙渡、高溪、太平、双黄、丽新、峰源、联城等11所卫生院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建设,石牛、平原、联合、泄川、西溪、巨溪、枫树湾、水东等8所卫生院按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区实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重新核定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保证乡镇卫生院基本的工作需要和健康发展。
乡镇卫生院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主要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
3.完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网点建设:按照省政府基本建立“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实现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加快建设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包括村卫生室、驻村医生、巡回诊疗等)。原则上以半径2.5公里,人口约500人以上相对集中的村设立一所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再设卫生室,不属应建村的卫生室和一村多室的人员尽量动员到应建村的卫生室执业。全区规划设180所卫生室,其中改造89所,新设91所。2010年完成60%的村卫生室建设,2011年全面完成村卫生室建设。新建的村卫生室用地由村集体无偿提供,在村镇建设时应规划卫生室的用地。有集体闲置房(办公楼、校舍等)的可调剂改造为村卫生室用房,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租用民房进行标准化改造。村卫生室用房建设、基本设备购置等经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设立方式:村卫生室设立遵循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一是改造符合村卫生室网点建设要求的原有村卫生室,继续为附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二是积极动员不符合网点建设要求的原村卫生室执业医生和公开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到新设的村卫生室执业。三是在市场化条件暂不成熟或地处边远、居住人口较少的村,由乡镇卫生院设立驻村医生服务点,将卫生院在职人员中的乡村医生派驻村卫生室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巡回医疗制度,完善和强化责任医生“三定”(定时、定点、定人)承诺预约服务制度,由驻村责任医生定期到服务点为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一是注重培养,特别是定向培养。选送业务骨干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培训,三年选派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100人次。要进一步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和在岗培训,完成全科医生培训50人、护士岗位培训50人,到2011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招聘大中专毕业生100名(其中定向培养全科医生20名)。鼓励职工参加在职自学函授教育,举办各种短期业务培训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的倾斜,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
(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争取组建区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中心。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理顺和完善区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体系,争取组建区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中心。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充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统一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实施信息化规范管理。继续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工作,重点是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和中小学生做健康检查,为学龄前儿童做生产发育监测和定期健康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针对全体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3.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防治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血液安全、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补助、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等项目;继续实施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开展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重点加强卫生监督、应急救援等机构基本建设,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水平,加强莲都区应急设施装备,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5.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逐步增加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不低于20元。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经费定向确定。统筹解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农民健康体检经费标准。
6.建立共享卫生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实用共享的信息网络,统一公共卫生、疾控、妇幼保健、农民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监管等医疗机构管理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区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健全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公开集中采购,到2011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并按统一采购价格零差价销售,满足患者需求。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事务,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建立发改牵头、卫生为主、财政保障、人劳社保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二)加强宣传引导。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保障改革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配套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项投入政策,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医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资金。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对贯彻落实不力和不能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和督办落实力度,对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主题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通知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莲委办〔2010〕70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
丽水市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本区域内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确定为二级以上 (含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00%—150%的困难对象,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要求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
(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低保制度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实行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低保
政策的调研、起草、宣传;低保标准、低保对象享受额度的审定和调整、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救助证的发放、低保金的拨付;全区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督查;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的低保工作进行核查,每年核查面不少于30%。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低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党员干部的责任。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低保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残联、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以下工作:
(-)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受理,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公示、申报;
(-)低保对象家庭生活、人员变化等情况的核查,提出低保对象调整、取消、低保救助金减发、停发或提高的审定意见;
(三)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的低保劝退与低保办理全过程的资料保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住村干部,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和人员状况的核查、公示、民主评议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办理低保工作的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
(二)评议: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劳动能力、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和各类收入进行初审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在低保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由村(社区)负责人主持,住村干部、村(社区)救助信息员、半数以上村(社区)“两委会”组成人员、村监会成员和村(社区)居民代表参加。评议时应作好评议记录,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以上,征求群众意见。无意见的,由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评议、公示意见,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住村干部、村监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等四方签名,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落实民政办和住村干部对照低保条件调查到村、核实到户、审查到人,并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符合低保条件的,返村(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在《低保调查审批表》签上集体审定意见、救助额度和期限,签名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
(四)审批:区民政局收到报送的低保材料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情况反映不明、内容填写不完整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在完成审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给《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退还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建立低保金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自批准的当月开始计发,低保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莲都区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存折,到各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领取低保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申请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审核,区民政局不予审批: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致使父母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贫困的;
(三)饲养宠物、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的;
(四)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的;
(五)有购买股票和其他投
资行为的;
(六)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价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七)自筹资金购、建或豪华装修住房的;
(八)其他不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纳入低保: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无固定收入或家庭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00%—150%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多人残疾或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人员;
(四)家庭因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患恶性肿瘤、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病和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通过自救、社会互救后家庭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家庭主要成员因故死亡(一般指男方),存活一方(一般指女方)因缺乏劳动能力,无经营经商等劳务性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老弱年幼需赡养、抚养,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低保对象的救助期限、救助金额按低保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实行动态管理。其中:(一)类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长期享受救助;(二)、(三)、(四)、(五)四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家庭收入确定1年一5年的救助期限,差额享受救助。
享受差额救助的低保对象在救助期限满后需要继续救助的,应在救助期限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要求延长低保救助的申请,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后到区民政局办理延长救助期限的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取消意见,报区民政局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延长救助手续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救助期限满后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村干部、村监会成员,每半年对救助对象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掌握其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情况。救助对象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结果提出停发、减发、增发、延期、取消的意见报区民政局。
第十二条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服务两次以上的;(三)就业再就业后,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四)子女成人或大专院校毕业后从事劳动和工作,其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一倍以上的;
(五)子女有供职于机关事业单位,或从医、从教、经营、经商有稳定收入的;
(六)丧偶一方重新组成家庭,其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其他应当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十三条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救助对象,应当参加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服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公益性劳动服务登记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申报低保和核发低保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救助对象户籍地发生变化,应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变动手续。原户籍地与现户籍地的低保标准不一致的,按现户籍地的低保标准办理。
第四章保障标准及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低保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对象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由区民政局接收,纳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60%确定。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按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关系认定。
第十八条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纳入保障标准计算范围,收入计算范围为: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工作单位支付的固定性工资,劳务性工资,离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生活救济金和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等;
(二)财产性收入:各类财产租赁、转让形式的收入等;
(三)转移性收入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收入等;
(四)经营性收入开店办厂、写作稿费、演出演唱、家庭加工、种植养殖的收入等;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等收入;
(六)农村居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及劳动服务获得的收入;
(七)其他用于生活部分的收入。
第十九条计算家庭收入时,以下各项不予计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如优待金、抚恤金、定补金、丧葬费、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等
(二)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
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省和本区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二十条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不与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实际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高于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低保,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的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居民提出低保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一律作为家庭收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限制。但该部分财产或其中的一部分财产来源属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收入,则按第十九条规定减去不应当计算为家庭收入的部分。
低保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为:低保标准x家庭人数一家庭月总收入(计算到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领取低保金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超过当地低保标准或者享受低保的人员死亡,但不按规定申报办理停发、减发低保金手续,继续领取低保金的。
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使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已被领取的,应当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偿还。
第二十四条居民、村民认为区民政局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进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
居民、村民认为区民政局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认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履行职责,低保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授予“低保工作规范化单位”。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履行职责且成绩突出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住村干部,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对不认真执行低保制度和管理职能,工作敷衍了事,上报审批的低保对象经核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面达15%以上,造成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给予“低保工作单项黄牌警告”。
第二十六条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从事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措施不力,或在审批工作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低保对象利益的;
(二)明知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仍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审批的;
(三)擅自改变低保金的发放对象和数额的;
(四)对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不及时查处,致使低保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贪污、挪用、克扣低保金的。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敷衍塞责,发生群众或低保对象多次越级信访的;
(二)不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政策,经核查本区域年度上报审批的低保对象经调查核实有15%以上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村干部和民政助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一)低保工作没有做到“两公布”(村委会初审张榜公布、乡镇(街道)审核结果张榜公布)、“三公开”(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定期核查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低保对象死亡后六个月内未上报的;
(三)对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反映出的问题,不及时向领导汇报和调查处理,造成当地影响较大的;
(四)民政助理员和住村干部对上报审批的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不认真调查核实,年度上报审批的低保对象经调查核实分别有15%以上和20%以上不符合条件的;
(五)对低保工作敷衍了事,未按低保申报程序上报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建立低保基础台账和档案,经过两次(含两次)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无特殊困难的直系亲属及亲友办理“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丽水市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与责任追究办法》(莲政发〔2003〕28号)予以废止。
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莲都区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莲政办发〔2010〕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莲都区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莲都区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完成莲都区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根据《关于加强全区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实施责任农技推广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区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完成全区18个乡镇(街道)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368个行政村的农业服务站点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化农业服务作用,构建政府主导、科技支撑、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农业公共服务建设机制,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成省政府“建设农业(包括林业、渔业,下同)‘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工作任务。
二、实施内容
(—)健全组织机构。
1.加强区级农业服务机构建设。
(1)规范农、林、水协调机制,发挥总领、协调、指挥的功能,提高农技推广总体水平。(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
(2)加强区畜牧兽医局、植物保护站、植物检疫站、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等建设,健全机制,配足人员。(责任单位:区人劳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
(3)尽快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承担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监测、组织协调及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参与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国家质量认证产品的标识管理等职能。(责任单位:区人劳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
2.建立“三位一体”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机构设置。在乡镇(街道)或区域建立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的农业服务站。(责任单位:区人劳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2)编制及人员。每个乡镇 (街道)必须有植保员和畜牧兽医专管员,配足农技推广人员,并明确1-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专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针对乡镇责任农技员分布不平衡、人员缺编、人员老化等实际情况,一是安排责任农技员乡镇间调剂,不同专业间调剂;二是公开招考专业对口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农技队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生村官。(责任单位:区人劳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3)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站为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头经费及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区财政预算。对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畜牧局组织防疫员队伍完成。(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劳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3.推进村级农业公共服务站点建设。
全面建立村级农业服务站(其中建成60个村级农业服务示范站),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担任村级服务站站长,配备专职副站长,并按照村规模大小和主导产业特点,选配2名以上兼职农技助理员和疫情测报员,人员可从大学生村官、农村实用人才或村干部中选任。协助负责村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这些人员由区乡农业部门免费培训相关技术,并可按工作量补助一定的报酬。(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4.发挥社会化农技服务力量作用。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生产主体在农业公共服务中的延伸作用。全区确定10家农业龙头企业、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150户农业科技示范户为农业公共服务延伸组织。并在全区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中培育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到2012年底,使全区实用人才达到2000人。通过培训,把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成为农业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防疫的示范户、辅导员。积极发展兽医诊疗、植保、农机服务合作社等农业服务延伸组织。(责任单位:区农办、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二)规范农业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1.建立以农技人员为主体,乡镇(街道)干部、村干部、农村实用人才、种养殖大户以及农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责任到位的农业服务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区农办、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2.落实责任。
(1)落实乡镇(街道)农技服务站责任。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和农民增收计划;完成农、林、牧、渔生产任务;建立农产品营销平台,发布农产品营销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履行责任农技员的“班主任”、“任课老师”职责;为党委政府做好农业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参谋;加强服务站建设,组织协调落实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农业服务人员培训;保障农业公共服务经费,有办公条件、有技术设备、有科技示范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2)落实首席专家和农技指导员责任。农产品质量和畜牧兽医首席专家,领衔全区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技术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危害关键控制点设计指导、农技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构建工作。产业首席专家在原有农技推广工作基础上,负责相关产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推广和关键技术指导。农技指导员主要在承担线条农技推广工作基础上,负责联系基地、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对农民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
(3)落实乡镇责任农技员和住村干部责任。乡镇责任农技员承担线条业务指导的“任课老师”职责,负责几个村的包村服务,联系10个农业重点户,承担1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班主任”职责。乡镇住村干部负责组织建设村级农业服务站,落实服务人员,督促村服务站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营销指导等工作;帮助村服务站建立植保服务组织,实行统防统治;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4)落实村级农业服务助理员责任。村级农业服务站农业服务助理员承担本村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营销信息发布等职责。种植业服务助理员负责协助农技人员
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示范,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提供病虫防治信息,指导农民防治病虫;提供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协助做好防控、扑灭工作,做好种植业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畜牧业助理员负责提供动物重大疫病信息,协助做好疫病测报、防控、扑灭工作,做好养殖业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各村)’
3.加强责任考核。
(1)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按照《乡镇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建设验收标准》,由区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考核。(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2)对农技人员的考核。继续推行《农情日记》制度,要求农技人员全面记录所联系乡镇(街道)、责任区、特色基地、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的基本信息,全年农技推广和培训情况,为农民群众送服务、解忧难情况等,并要求农技人员随身携带、随时记录、随时备查,主管部门将《农情日记》的抽查情况作为对农技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按照工作责任书,实行农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服务对象的三方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农技人员的奖金福利、职称评聘、学习进修挂钩,形成倒逼机制,增强农技人员的责任意识。(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3)对乡镇(街道)住村干部的考核。出台考核办法,把村级农业服务站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农民增收工作等纳入住村干部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4)对村级农业服务助理员的考核。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并对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各村)
(三)提高人员素质。
1.农技人员培训。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积极开展农技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推广能力。每年选派部分农技骨干到农业先进地区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习、短期培训。同时,邀请浙江大学、省农科院、省林科院的知名专家为全区农技人员集中培训,重点培训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动植物防疫的理论知识和工作方法。(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
2.村级助理员培训。依托乡镇农村实用人才示范实训基地,建立和完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核心基地(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周边农户”的培训模式,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和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助理员的技术水平。计划对各村级助理员进行分期培训。(责任单位:区农办、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1.落实办公条件。一是重点落实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站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实现农技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保证农技人员能够及时、便捷、高效地开展各类公共服务。每个站业务用房一般要求5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话、电脑、复印机、传真机、课桌椅及相关培训设备。二是加强村级农业服务站的电脑、电视机、电话等办公设施和消息栏、广播等宣传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2.改进技术手段。重点加强区级病虫观测、动物疫病、农产品质量、土壤、种子检测等实验室建设。在重点乡镇、重点合作社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和动物疫病防控设备。(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3.建立试验示范基地。
(1)建设首席专家科技示范园区。建成由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牵头领办的10个千公顷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其中种植业6个、养殖业2个、林业园区2个)。采用“首席专家+责任农技员+实用人才”的技术服务方式,把10个园区建成新品种新技术试验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绿色农业研发园区、农产品质量管理样板园区、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园区,成为莲都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研发、试验、示范基地,高层次生态农业人才实践基地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2)建设乡镇(街道)科技示范场。各乡镇、街道按照“一乡一品,一乡一业”的要求,建立1个以上科技示范场。采用“责任农技员+实用人才”的技术服务方式,把乡镇科技示范场建成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样板和农民实用技能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3)培养科技示范户。积极培养农村种养殖能手,重点培养1150户农业科技示范户,引进先进技术,起到带动示范作用,使其成为广大农民看得见、问得着、留得住的“乡土专家”。(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五)创新农技推广方式。
1.实行农技人员派驻制度。对全区绿色农产品示范基地、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实行“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派驻指导。派驻人员可以担任技术顾问,也可以技术入股,主要承担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关键技术研究和指导,标准化技术应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生产档案建立,农产品营销指导。计划派驻技术顾问50人到50家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2.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下乡支农。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服务计划。在发挥大学生村官参与村级农业服务作用的同时,聘用涉农专业大学毕业生担任村级助理员,鼓励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领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聘用大学毕业生担任技术骨干。发挥大学生知识新、眼界宽、信息灵的优势,为发展生产、致富农民、建设新农村服务,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注入新的活力。
(责任单位:区人劳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
(六)加强农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与农民信箱结合,建立农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利用农民信箱载体,记载《农情日记》,上报、汇总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植物防疫信息。构建重大动植物疫情预警与指挥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农技推广信息交流系统。(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进度
完成时间:2010年7月底前。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出台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召开座谈(研讨)会、个别交流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底数,起草方案。做好与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出台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落实责任、全面实施。建成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试点乡镇,召开动员大会和现场会,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全面实施。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和60个村级农技服务示范站建设。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提高。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做好有关指导工作,乡镇(街道)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典型材料、工作总结。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主题词:农业服务体系方案通知
抄送:莲都区委各部门,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莲都区政协办公室,莲都区人武部,莲都区法院,莲都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5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丽水市莲都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莲政办发〔201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莲政办发[2010]147号文件废止。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丽水市莲都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莲都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及省、市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个人、集体、国家多方筹资,以收定支,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凡具有莲都区户籍的所有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的起草编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重大事项。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莲都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委会的决定,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区财政、人劳社保、审计等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 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确保收支平衡;
(三)协助区农医结报中心评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确保优惠承诺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组织,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农村居民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
(二)辖区内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加率达90%以上;
(三)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缴、登记造册、公布和参保信息公示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身份确认,网上征缴系统按时申报工作;
(五)负责调查核实辖区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外伤人员,并出具证明;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六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中心(以下简称区新农医结报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区新农医结报中心设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丽青路25号),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费用结帐报销相关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二)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审核、审批、转院、报销、统计、财务报表上报等工作,并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转情况进行分析、报告,确保基金正常运转;
(四)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五)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计算机联网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管委会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采用省、区财政和农民个人三级筹资,统一管理的办法,纳入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资助。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一)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人)均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同时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73元补助。其中: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9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交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残疾人由区残疾人保障基金中支出(具体办法由区残联另行规定);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个人交纳部份由财政承担二分之一。
(-)参合人个人交纳部分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
有条件的村应对本村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给予适当支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份出资冲抵农民个人交纳费用。
参合人个人交纳和财政补助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金额,可根据莲都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上级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变化,由区政府适时予以调整,并由管委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参合人应以户为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交纳下一年度个人合作医疗费用,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农村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合作医疗费用的,中途不再办理补交手续,次年不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交纳个人合作医疗费用后,不再办理变更及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的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资金,应在收取资金超过1000元、每周五和月底时,统一上缴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不得滞留。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财政、卫生和人劳社保等部门共同监管。
区审计局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参合人可以享受每两年一次政府组织的免费健康体检,并按一定比例享受以下费用的报销待遇: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在碧湖医院、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重症精神病药物治疗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
具体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区新农医结报中心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参合人因以下原因引起的相关医疗费用,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一)自购药品、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自残、性传播疾病、违法犯罪、服毒、吸毒、戒毒;
(二)违章作业、无证作业、违章行(驾)驶、无证驾驶、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无第二方原因造成除外);
(三)整形美容、不育不孕症、计划外生育、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
(四)医疗事故以及其它由第二方引起的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参合人凭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在碧湖医院、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25%的比例实行实时结帐报销,但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第十六条参合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基金起付线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乡镇卫生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
超过基金起付线的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6.5万元。介于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额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三级医院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10001—30000元,报销65%;30001元以上报销60%;
(二)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10001—30000元的,报销75%;30001元以上的,报销70%。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报销70%;10001—30000元的,报销80%;30001以上报销75%。
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住院的只收一次起付线(含特殊病种人员),从低等级医院转入高等级医院,要补足起付线标准。
第十七条参合人在外出务工、居住、经商期间,患病后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80%予以报销。
参合人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7天后才出示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明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销标准的80%予以报销。
药品、治疗项目的报销范围和原则,参照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合人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期间又参加其他政府公益性医疗保险的,由参合人自行选择享受何种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参合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中医中药、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18周岁以下)的医疗费用,可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10%。
第二十条参合人因患重大疾病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符合《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莲政发〔2009〕12号)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区新农医结报中心核定后,经区民政局批准予以适当救助。
第二十一条参合人住院后因病情需要转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持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办理转院手续。如需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持市级医院转院证明,报区新农医结报中心审核批准。
经批准的转院住院医疗费按区内报销标准予以报销。需急诊抢救的,可先转院抢救治疗,并在7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因病情需要转院连续治疗的,由转入的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住院费用可连续计算报销。
第二十二条参合人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碧湖医院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进入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出院时由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到区新农医结报中心结算。
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定居、转入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和区定点医疗机构代管人员),须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以内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发票、门诊病历、医院等级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身份证、合作医疗卡、暂住证明或就业证明、商业银行存折到区新农医结报中心审核后,予以报销〈节假日顺延〉。超过6个月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农村合作医疗整体利益,严禁违规费用。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参合人或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应依法予以追回,并取消其当年合作医疗报销资格或定点医疗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合人遗失合作医疗卡的,需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后方可补办。
第二十七条参合人医疗保障待遇需要进行调整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09〕121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机构人事通知
抄送:莲都区委各部门,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莲都区政协办公室,莲都区人武部,莲都区法院,莲都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