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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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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莲都年鉴 2009》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0329
颗粒名称: 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7
页数: 42
页码: 361-402
摘要: 《2008年度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和《2008年度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单位,80分以下或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违法违纪被立案的为不合格单位。希望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认真分析本辖区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积极研究对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关键词: 地方政治 文件选编

内容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莲委办[2008]8号
  关于印发2008年度乡镇、街道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2008年度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和《2008年度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单位,80分以下或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违法违纪被立案的为不合格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年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和部门,由区委领导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免去(或建议免去)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务。
  希望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认真分析本辖区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积极研究对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2008年度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标准注:1.凡属本单位主动自查自纠的,不扣分。
  2.—个问题涉及违反多项规定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3.对学习教育,工作计划、措施、分工,各种会议、汇报等工作的检查,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4.每个小项扣分采取"扣完为止”办法,不倒扣分
  2008年度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注:1.凡属本单位主动自查自纠的,不扣分。
  2.—个问题涉及违反多项规定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3.对学习教育,工作计划、措施、分工,各种会议、汇报等工作的检查,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4.每个小项扣分采取“扣完为止”办法,不倒扣分。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2008年度通知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2008年3月21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莲委办〔2008〕33号
  关于印发《莲都区计划生育加强源头管理推进优质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莲都区计划生育加强源头管理、推进优质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莲都区计划生育加强源头管理、推进优质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及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夯实莲都区人口计生基层基础,继续巩固和深化莲都区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的创建成果,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于2008年7、8、9三个月在全区开展计划生育加强源头管理、推进优质服务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个中心,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准确掌握育龄妇女综合信息,建立完备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率、当年长效节育率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同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和“示范村 (社区)”的“双示范”创建活动,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
  二、主要任务
  1.切实提高查环查孕率
  各乡镇、街道务必将查环查孕工作作为计划生育的关键环节来抓。要摸清育龄妇女的底数,列出应查对象名单,采取切施有效的措施,做到应査必查。在这次活动中,首先要对上半年的查环查孕工作进行一次梳理,排列出应查漏查对象,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检査到位,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怀孕对象,做好思想工作,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在确保在户对象检查率100%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的实
  际情况和特点,研究落实外出育龄妇女査环查孕工作,努力争取外出应查对象检查率的100%。要探索建立查环查孕工作的核查机制并加大考核的力度,坚决杜绝查环查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2.切实提高长效节育率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是强化孕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多落实一例长效节育措施,就少一个违法生育的隐患,对计划生育来说是一项事半功倍的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把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特别是提高当年长效节育率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除医学上证明不宜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和符合再生育政策对象外,对已生育对象都要通过积极宣传引导,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努力提高当年长效节育率,完成年度考核指标。
  3.切实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
  按照“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梳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情况,对应征未征对象,进行排队分析,然后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按个案逐一制定既符合实际要情况,又能提高兑现率的征收方案,然后逐一落实,操作到位。各乡镇、街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既要把重点放在当年违法生育对象的征收上,要确保完成90%兑现率的考核指标,同时决不能放松历史遗留的应征未征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的征收任务,必须要让违法生育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4.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双示范”创建活动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全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的“双示范”创建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对各自所辖的行政村(社区)进行认真的排队分析,按照省定“双示范”标准,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村(居)在加大创建培育力度的同时,积极做好创建申报工作,并制定“双示范”三年创建规划。“示范村(社区)”的创建,重点要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责任机制的落实,提高村(居)自管理的水平,要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制度,做到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的可操作,能兑现,真正发挥其有效调节村民生育行为的功效。要加强村级服务员队伍建设,强化村级服务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村级服务员的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为保证活动中各项任务的完成,并为今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打下更好的基础,各乡镇、街道在活动期间,要集中力量进行人口信息的大排查工作,一是开展户籍人口育龄妇女信息大排査。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全部户籍人口按照“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建立完备的育龄人群信息数据库,杜绝育龄妇女漏管现象,做到育龄妇女信息全覆盖。二是开展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信息大排查。各街道、社区在开展户籍人口育龄妇女信息核查工作时,对本辖区范围内人户分离人员造册登记、分类汇总,并与相关街道社区进行定期信息交换。三是开展外出流动人口信息大排查。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外出流动人口综合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造册,村里要有手工台帐,乡镇街道和社区要有电子台帐。在此基础上,对外出人员进行分析排队,明确重点对象,并落实好重点对象联系制度。四是开展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大排查。通过与暂住办信息核对和上门走访等形式,对《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核査,人来登记,人走核销,对外来人口信息进行全面刷新,为实施流动人口 “一盘棋”管理创造条件。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6月27日—7月5日)
  各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精心制定活动方案,排出工作时间表,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职责,召开动员大会,对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7月6日一9月140)
  各乡镇、街道要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进行育龄人口综合信息排查,全力提高查环查孕率、长效节育率、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认真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双示范”创建活动,特别要注意结合开展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深入排摸.做到早发现、早动员、早补救,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完成2008年各项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9月150—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对本次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做好查漏补缺工作。9月27日前将活动总结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加强源头管理、推进优质服务”活动,是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在全区范围迅速掀起活动高潮。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次活动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切实加强计生工作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多方协作,强化合力。活动期间,区四大班子领导要每月至少1次到所联系乡镇、街道,全过程关注指导督促所联系乡镇、街道活动的开展,帮助协调解决联系乡镇、街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协同开展工作。各部门要全力配合联系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为所联系乡镇、街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区人口计生局要发挥全区计生工作协调部门的作用,对各乡镇、街道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计生局的联乡干部要真正深入基层,作为所联系乡镇计生干部的一员,在一线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并与乡镇、街道干部一起研究和解决在活动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督查,力求实效。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抓实,切忌搞形式、走过场。区人口计生局要加强活动过程的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提出整改意见。活动进度实行10天一报制,每月10日、20日、30日将进度表报到区人口计生局政策统计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对本次活动进行专题督查,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附:
  计生工作重点部门职责及联系人
  主题词:计划生育方案通知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2008年7月2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转发区纪委
  莲委办[2008]55号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工)委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经区委同意,现将中共丽水市莲都区纪律检查委员《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工)委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中共丽水市莲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 (街道)纪(工)委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08年10月13日)
  乡镇(街道)纪(工)委是最基层的纪检组织,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组织建设,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省、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莲都区实际,现就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体制机制为核心,以规范职责定位、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程序、硬件设施和队伍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纪检工作能力,不断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努力把乡镇(街道)纪(工)委建设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推动者,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职责定位、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程序、硬件设施和队伍建设的“六规范”工作,达到“队伍配强、制度健全、业务规范、硬件保障、能力增强”的目标,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纪(工)委整体工作水平,树立基层纪检干部良好形象。
  三、主要内容
  1.规范职责定位。乡镇(街道)纪(工)委在区纪委和同级党(工)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乡镇(街道)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上级党委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乡镇机关、村级组织和基层站所“三位一体”的基层惩防体系建设;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廉政勤政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党员和下一级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干部、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办区纪委和同级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规范组织网络。乡镇(街道)纪(工)委设委员3至5人,其中设书记1人。乡镇(街道)纪(工)委中配备专职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1~2
  名。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乡镇(街道)党(工)委在工作分工中,纪(工)委书记兼管工作应适度,确保以主要精力抓好纪检工作。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委员及一般专职纪检干部的调整,应征得区纪委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乡镇(街道)纪(工)委专职副书记一般为中层正职,专职纪委委员为中层副职,享受专门办案补贴。经济强镇和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 (街道)专职副书记由乡镇(街道)党 (工)委委员担任。
  按照《党章》关于“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的规定,在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站所支部设纪检委员,积极探索在已建有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建立纪检组织。
  建立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员制度,各乡镇、街道的住村干部为所在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员;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支部成员(村党支部书记除外)兼任。
  3.规范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村级财务民主管理、村级资产保值增值、村级工程阳光操作、村干部约束激励等工作机制;创新村级民主监督机制。健全乡镇(街道)、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诺廉评廉、诫勉谈话制度,积极探索乡镇(街道)对基层站所党风廉政、行风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考评机制。不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完善乡镇(街道)纪(工)委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习、议事、调研、工作例会、工作报告、信息报送及内部监督等制度。
  4.规范工作程序。规范纪检信访工作程序,做好登记、核查、反馈、归档、监督等环节的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规范案检工作程序,严格审批报备手续,建立健全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和移送审理等工作制度,做到依法依纪文明办案;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做好受理、审核、审议、执行等环节的工作,实行查审分离,严把案件质量.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规范监督工作程序,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和工程建设、集体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等监督程序,加强对乡镇(街道)党(工)委决策程序和各级执行政策、上级决策情况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规范纪检文书制作,统一纪检文书格式,使纪检文书制作达到格式标准化、制作规范化。
  5.规范硬件设施。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纪(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做到有纪检组织牌子,与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机构牌匾统一悬挂;有专用办公场所,至少有一间专用办公室(挂纪委办公室牌子),有一间谈话室(信访室,原则上安排在一楼,并安装安全措施);有配套硬件设施,配齐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纪检档案专用柜;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纪检工作的正常开展。
  6.规范队伍建设。在乡镇(街道)纪检干部队伍中开展党性党纪、宗旨理想、形势任务和廉政警示等教育,着力提高基层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使纪检干部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岗位实践锻炼、业务培训等途径,着力提升乡镇(街道)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素质,使广大纪检干部做到在工作定位上自觉服从大局,在工作目标上自觉服务大局,在工作思路上自觉融入大局,全面准确领会、理解、参与全区中心工作,为“加快创业创新、建设生态文明、推进莲都新跨越”提供切实保障。
  四、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莲都区乡镇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在明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基层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建立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做到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亲自抓,纪(工)委书记具体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保证经费保障, 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工作。
  主题词: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纪委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08年10月16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莲政发[2008]4号
  关于印发莲都区村庄绿化规划(2008-2011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村庄绿化规划(2008-2011年)》已经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三日莲都区村庄绿化规划
  (2008-2011年)
  村庄绿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村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绿色莲都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按照莲都区“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区建设的要求,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和兴林富民示范工程的实施,以净化洁化美化农村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不断改善莲都区农村的生态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认真倾听农民心声,维护农民利益,广泛动员群众,全民动手,实现绿起来、美起来和富起来的有机结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生态优先原则。把改善村庄的生态环境放在首要位置,以绿为主,建设结构合理、乔灌花草科学配置的村庄绿化体系。鼓励和支持发展庭院林业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
  (三)科学可行原则。规划力求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四)注重特色原则。因村制宜,充分挖掘和继承村庄特色,合理布局,灵活配置,形成乡野气息浓厚,有别于城市园林格局,具有莲都特色的农村新风貌。
  (五)发展与保护并重原则。加强古树名木和风景林等现有绿化成果的保护与利用,改建造并举,着力打造一个“村在绿丛中,行在绿荫下,居在花园里”的现代化新农村。
  (六)重点突出原则。结合市区建设和文化旅游景区建设现状,确定环南明湖、古堰画乡核心区、东西岩风景区块和农家乐村庄及其沿线村庄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按年度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计划用4年的时间,对全区所有的乡镇和行政中心村、85%的自然村进行绿化。新增绿地100万平方米,人均绿地达5平方米,村庄绿化覆盖率达20%,受益人口达100%。
  四、建设类型及规模
  (一)建设类型
  根据莲都区实际情况,将莲都区村庄绿化建设类型分为三种。
  1.经济型:适用对象为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较差,绿化空间狭小,座落偏远和交通不便的村庄。
  2.普及型:适用对象为社会经济条件较好,有较大绿化空间,交通比较方便的村庄。
  3.示范型:适用对象为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好、地理位置优越、集体经济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
  (二)建设规模:经济型村庄100个左右,普及型140个左右,示范型
  100个左右。
  五、建设标准
  根据莲都区实际情况,参照浙江省村庄绿化示范村建设标准,确定村庄绿化三种类型的建设标准。
  (一)经济型:
  1.进村道路、村内主干道、河岸宜绿化地段绿化率在95%;
  2.行政村区域内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5%以土;
  3.古树名木、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二)普及型:
  1.进村道路、村内主干道、河岸宜绿化地段绿化率在95%;
  2.行政村区域内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5%以上;
  3.古树名木、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4.庭院绿化户数与有条件绿化户数之比要达到20%以上;
  5.中心村在主入口处、村委办公场所、体育活动场所等地建有大、中型的花坛等绿化设施。
  (三)示范型:
  1.进村道路、村内主干道、河岸宜绿化地段绿化率在95%;
  2.行政村区域内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5%以上;
  3.古树名木、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4.庭院绿化户数与有条件绿化户数之比要达到50%以上;
  5.中心村在主入口处、村委办公场所、体育活动场所等地建有大、中型的花坛等绿化设施。6.中心村建有中小型休闲绿地 (公园),人均公共绿地在10平方米以上,使之成为村民休闲娱乐和举办大型民间活动的主要场所;
  7.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
  六、进度安排
  (一)时间进度安排:根据建设标准和规模,用4年时间,即2008~2011年,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2008年,起步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项目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第一批100个村庄的绿化任务。
  第二阶段:2009年至2010年,全面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第二批200个村庄的绿化任务。
  第三阶段:2011年,总结验收扫尾阶段,主要任务是对剩余的行政中心村及较大的自然村进行绿化,并做好扫尾工作。
  (二)绿化批次安排:根据先平原后山区、分期分批开展的原则,结合各个村庄区位优势、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群众积极性等因素综合平衡确定批次。
  七、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4150万元;
  (二)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补助3320万元;各行政村自筹及村民投工投劳830万元。
  (三)资金用途:
  1.按工程类别分:
  (1)主体工程2325万元。其中,道路、堤岸绿化507.5万元,各式花坛、休闲绿地(公园)957.5万元,庭院绿化317万元,村庄周边残败林相改造和植被恢复205.5万元,古树名木保护337.5万元;
  (2)管护费用475万元,
  (3)辅助费用350万元。工程规划设计135万元,设备购置费20万元,专项调查15万元,材料印刷10万元,工作经费120万元,不可预见
  费50万元。
  (4)奖励基金1000万元。
  2.按建设类型分:
  (1)经济型设计投资额度为3~5万元,按平均造价4万元,100个计400万元。
  (2)普及型设计投资额度10~15万元,按平均造价12.5万元,140个计1750万元。
  (3)示范型设计投资额度15~25万元,按平均造价20万元,100个计2000万元。
  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各行政村是村庄绿化的主体,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资金筹集和村民投工投劳方案。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慷慨解囊,参与村庄绿化,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村庄绿化。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1.资金使用。区政府安排的村庄绿化资金主要用于采购苗木支出,项目的基础设施、种植、养护等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村集体自筹和村民投工投劳解决。
  2.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项、专人审批开支。
  3.建立资金管理台帐。设置“村庄绿化工程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对该工程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在年度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时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全面实施村庄绿化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战略的重大举措,是继康庄工程完成后实施的又一项惠及全区群众的爱民富民工程。村庄绿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为切实保障村庄绿化的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了村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区、乡、村三级联动共同推进村庄绿化工作开展。
  (二)精心设计,分类指导。莲都区各地村庄绿化现状各异,林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因村制宜,精心设计,量力而行,避免雷同,彰显当地特色,构筑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村庄绿化生态系统。
  (三)广泛动员,全民参与。乡村两级和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开展村庄绿化宣传,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踊跃参加,全民参与,积极投身 “绿化家园、美化环境”的村庄绿化热潮,为建设“绿色莲都”添砖加瓦。
  (四)长效管理,确保实效。“三分种,七分管”,种植管护缺一不可。各村要建立健全奖罚分明的村庄绿化长效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人专户和分片分块包干制,提倡义务认养制,齐心协力,多管齐下,确保种一块活一块,建一片成一片,绿化一村,靓一村。
  主题词:林业村庄绿化规划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4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莲政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促进农村人口有序集聚.优化和提高农村公共资源共享率,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优化人口布局、加快产业集聚为主线,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培育建设为载体,以增加下山农民收入、提高山区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遵循“点面结合、远近结合、零整结合”的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农民异地转移,促进山区农民持续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2.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农民自愿,梯度转移,一户一宅,政策推动。
  3.总体目标:2008-2012年,全区实现山区困难群众异地转移6600户20000人,其中整村搬迁4个村248个自然村4128户12606人。2008年计划异地转移680户2000人,其中整村搬迁43个自然村566户1520人。
  三、异地转移对象和条件
  4.实施范围和对象:莲都区境内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发展潜力有限的高山远山村,中型以上水库库区村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域,自愿要求异地转移搬迁的农户。经必要扶持,能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搬迁,且实施宅基地复垦的山区农民为重点扶持对象。
  5.扶持对象必须是户籍和房屋均在扶持范围内的农业人口,但包括下列人员:
  (1)户籍由扶持范围内迁出的服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拘役、劳教、劳改人员;
  (2)转移申报前已婚姻登记但户口尚未迁入和已出生但户口尚未登记的农业人口;
  (3)确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校生(包括学前儿童);
  6.人口按当地户籍登记部门提供的实际在册对象人数计算(不包括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人口)。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或个人,不能享受异地转移扶持政策:
  (1)已经享受过下山脱贫补助政策或地质灾害异地搬迁补助政策的农户;
  (2)享受国家房改房政策的;
  (3)现役军官及因公出国留学生;
  (4)违法生育且尚未处理的子女本人;
  ⑸“嫁农女”但户籍未迁出的;
  (6)其他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的非正常将户籍关系迁入扶持范围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异地转移扶持政策以户为
  单位执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2)已申报异地转移搬迁,但由于自身原因,无故不实施搬迁或愈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申报以后年度异地转移项目计划。
  四、异地转移申报审批程序
  9.符合农民异地转移规划,自愿整村搬迁的村,村(组)集体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达成一致后,依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形成自愿整村搬迁决议。自愿搬迁的异地转移户,持由本人签字的申报审批表向村委会提岀书面申请,并提供全户的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和其它相关证件材料及其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街道)逐级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张榜公示。
  10.乡镇(街道)在公示基础上,与农户签订搬迁责任书和旧房拆除协议书,逐村上报区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异地转移办)复核,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异地转移的安置方式和方法
  11.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梯度转移农民。凡进入异地转移小区(点)的,实行集中安置,其它实行分散安置。
  12.安置方法分为联建独立式住宅安置、小区公寓式经济适用房安置、分散建房或购买住房(含二手房)安置三种。
  13.要因地制宜,创新农民异地安置的方式方法,努力降低异地转移农民的安置成本。允许农民根据异地转移规划要求和自身的经济条件,自愿选择安置地。可以选择在城镇安置,也可以选择在乡村安置;可以选择在区内安置,也可以选择跨区域安置。要充分挖掘基层村、中心村(镇)闲置房屋资源,鼓励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基层村、中心村和城镇购买二手房或投亲靠友分散安置。各安置小区(点)要积极探索建设小户型住宅、公寓套房和廉租房以安置低收入农户和农村低保户。
  14.迁入城市规划区内异地转移小区(白前城郊农民新社区等)和碧湖(河东)异地转移小区集中安置的,均采取公寓式经济适用房安置,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为45-120平方米。其中,白前城郊农民新社区农民公寓以接收全区异地转移整村搬迁农户为主;碧湖等异地转移小区面向全区接收异地转移能力较强的农户,优先安置整村搬迁农户,当报名转移农户数超过年度实施计划数时,采用抽签形式最终确定非整村搬迁转移对象。异地转移农户购买公寓套房享受优惠价格的面积标准确定为: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户,80平方米;4—5人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户(允许自然分户),120平方米。农户在限定优惠购房面积内购房的,按成本价供房;购房面积在限定优惠购房面积以上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供房。具体购房选房办法,由区异地转移办另行制定。
  15.迁入其它异地转移小区(点)的异地脱贫农户采取宅基地集中联建安置为主,按综合成本价提供地基。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积标准是:1人户,不超过36平方米;2人户,不超过5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75平方米;4—5人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建房报批程序参照丽政发〔2005〕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小区(点)主要接收安置本乡镇区域内的异地转移整村搬迁农户,但镇域小区(点)要面向所属工委区域范围接收安置异地转移整村搬迁农户。
  16.凡是零散的到中心村、市区或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内购建房,迁往区外及其乡镇规划区(中心村)购建房的,采取分散安置办法解决。
  六、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建设
  17.坚持“依城依镇建区、依村设点”的原则.优先考虑在人口比较集中、有一定产业支撑的城郊和中心镇建设安置小区,就近就便选择一些集聚能力较强的中心村(集镇)、基层村设立部分安置点。规划建设安置小区(点)的布点和规模.按全区农民异地转移整体搬迁规划方案执行。
  18.除白前城郊农民新社区和碧湖异地转移小区外,其它经规划和批准的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原则上均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征地,统一报批,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农户自行联建独立式住宅为主。碧湖异地转移小区,由碧湖镇统一征地,统一报批,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统一建房。白前城郊农民新社区,由区异地转移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统一建房;征地工作由联城镇会同区国土部门负责完成。
  19.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市场运作,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安置小区建设成本。安置小区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或由异地转移农户推选代表监理,确保小区建设质量。
  20.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安置小区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予以保障,地质灾害紧急避险安置用地,允许先使用、后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建设用地。
  21.凡经批准跨乡村安置的农民异地转移小区(点)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报批。本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建房用地由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确定综合成本出让,报区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供选择(地基综合成本价即征地费用、规划设计费用、公共建设投资、建房审批费用之和除以建设净地面积),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沿路沿街土地可以通过有前置条件招投标方式出让给异地转移农户。
  22.分散安置的异地转移建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异地转移农户与接收地的村、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异地转移农户建房用地的接收地乡镇(街道)要及时按规定给予申报,由国土部门核发使用权证。
  七、扶持政策
  23.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整村搬迁,特别要重视20户以下小规模自然村的搬迁撤并工作。区财政按照人均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和省、市财政补助予以配套。对经批准列入整村搬迁的自然村中的异地转移农户给予每人10000元的直接经济补助.属低保对象的每人补助11000元。整村搬迁可以分年度实施。补助资金拨付主要以异地转移户拆除原居住地旧房进度为依据。经验收,全自然村整村搬迁结束并拆除旧房的,一次性全额付给。未能整村搬迁拆除,但小规模自然村50%以上户数或较大自然村连片5幢以上搬迁拆除的,拨付70%;零散搬迁拆除的,拨付50%,余额待全自然村整村搬迁结束并拆除旧房后付给。先拆后建(购)房的,给予每户800元的一次性过渡期房租补贴。
  24.对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按实际吸纳整村搬迁对象每人2000元予以补助,用于小区(点)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对未建立下山脱贫小区(点)的中心村及基层村按实际新吸纳整村搬迁对象每人2000元予以补助,用于该村基础设施建设。
  25.与农民公寓建设连带开发的外围地块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及所在乡镇的工作经费外,原则上全额纳入区级异地转移专项扶持基金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部分接收异地转移安置任务的村,可根据村镇规划要求适量调剂部分土地,由国土部门公开出让,所得收益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额返还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26.要充分调动村民参与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国土部门优先对整村搬迁的村(组)提出的宅基地整理复垦项目予以立项。政府对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后,拆除原居住地住房并实施宅基地整理复垦的给予补助奖励。具体补助奖励政策在按莲政办发〔2007〕103号《莲都区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并进一步加大力度。通过整理复垦新增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民异地转移安置。
  27.为加大对农民异地转移整村搬迁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全区农民异地转移整体搬迁规划、未修建通村公路的行政村,申报省交通厅立项和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接收安置该村异地转移农户小区(点)的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
  28.对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 (点)建设实行政策优惠,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项目规费优惠标准》(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未经区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分散安置户建房参照执行。
  29.异地转移农户的子女就学享受居住地农户同等待遇,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原已享受贫困补助的学生,搬迁新居住地后继续享受贫困学生补助资金。
  30.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要以异地转移农民为重点,根据异地转移农民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的实际需要,免费为转移群众提供农业专业技能和部分工种的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提高培训经费补助标准,降低考证成本。同时,加强对异地转移农民的就业指导和帮扶,力争每个异地转移家庭至少有一个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31.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农民住房建设和公寓按揭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为异地转移农民提供信贷支持。
  32.加大部门资源整合力度,区农办、建设、交通、水利、电力、文广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33.区政府每年从专项扶持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规划设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农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同时,由区财政按每亩5-10万元的标准为安置小区安排建设周转资金。
  八、制约措施与后续管理
  34.凡已批准列入异地转移整村搬迁范围的村(或自然村),建设、国土部门不再批准原村址安排农民建房和拆建盖房,不再安排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35.坚持“一户一宅”政策。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后,除经区异地转移办同意,留用必要的生产管理用房外,其它原居住地住房应予以拆除,其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还耕还林,或流转承包开发,所得收益原则上作为村集体经济。
  36.国土、建设部门在异地转移相关批件及权证上要注明“异地转移农户”标志。已享受政策扶持的异地转移农户新建或新购的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应退回原有的异地转移补助资金,补交原优惠税费、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即办理转让手续时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土地成本价),并还清建(购)房优惠贷款。否则,国土、建设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户手续。异地转移农户已审批的建房用地不得转让,无故闲置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给其它异地转移农户建房。
  37.农民异地转移搬迁后,耕地、林地的现有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继续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支持异地转移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委托转包、承包权入股等形式进行耕地流转和森林资源流转。异地转移对象原属于村(组)集体的土地、森林、房产及其它资产,可实行股份量化到户,转移农户按所持股份享受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38.异地转移农户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迁入地管理为主、迁出地管理为辅的属地管理政策,积极探索居住地管理的有效办法。安置人口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异地转移小区,要按照农村社区模式进行管理,建立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社区党员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39.对户籍迁往新居住地入户,并与原村(组)集体签订协议,自愿放弃原居住地各项权益的,原居住村(组)集体应给予必要奖励。
  九、资金筹措与监管
  40.农民异地转移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
  (1)省、市财政下山转移专项补助资金;
  (2)区财政预算安排异地转移专项资金;
  (3)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配套扶持资金;
  (4)异地转移农户自筹资金;
  (5)其他资金。
  41.农民异地转移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异地转移工程项目,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使用预算由区异地转移办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编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严格监督。专项资金具体操作和管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十、组织领导
  42.区政府建立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负责全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农民异地转移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和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43.农民异地转移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山区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发改部门要把农民异地转移工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争取列入省、市重点工程,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补助。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做好安置小区(点)的选址、规划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落实好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及时审批建房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做好宅基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考核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异地转移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公安、教育、民政、农业、林业、卫生、人劳社保、计生、经贸、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帮助异地转移农民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扎实推进工程建设。
  44.区委、区政府将农民异地转移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45.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项目规费优惠标准附件:
  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项目规费优惠标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莲政发〔2008〕22号
  关于印发莲都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莲都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坚持与莲都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区非农户籍居民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含在校学生),都应当以户为单位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对象为: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
  (二)年满18周岁未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外来定居在莲都区两年以上人员可凭公安部门提供的暂住证明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
  (四)丽水城市规划区内的撤村
  建居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全区的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劳社保局。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管委会:
  负责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制订和完善。
  (二)管委会办公室:
  1.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定,负责全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
  (三)区社保中心:
  1.做好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2.负责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审核、审批、转院、报销、统计、财务报表上报等工作,并对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分析、报告,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3.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
  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确保优惠承诺事项的落实;负责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4.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电脑联网,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做好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发动。
  2.负责本辖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收缴、登记造册和公布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区社保中心。
  4.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外伤人员的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莲都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由城镇成年居民个人和财政共同筹集;按照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七条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缴费期。凡属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之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办理补缴或退岀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第八条资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个人出资160元,政府补助160元。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低保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残疾人保障基金中支出。
  (二)筹资标准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民主监督的原则,纳入区财政专户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业务。
  第四章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条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付范围:凡参加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给付范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责任致伤、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整形美
  容、工伤、生育、出国及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凭医疗卡到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可减免5%的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180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60000元。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报销比例为:
  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基金支付35%;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40%;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45%;
  20001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50%。
  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基金支付40%;5001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50%。
  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金支付4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额为20000元。
  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外地定居、经商、探亲、转院、出差等人员,患病在外地住院(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成年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中心报告。经同意批准,先由个人自负10%后,再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超过期限未报告的,其医疗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加多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终止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按3:1的标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七条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中有符合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者,可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人员须持本人医疗保险卡、本人身份证(户籍本)到本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享受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到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如需转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持市三级医院转院证明,报区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照其所住医院中等级最高医院起付标准执行。
  急诊抢救的,可先转院抢救治疗,并应在7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7天内必须出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卡,超过期限未出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卡而没有进入计算机管理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第二十条报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中心直接结算。
  (二)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探亲、出差、外地定居、转入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须在出院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发票、病历、医院等级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身份证(户口簿)、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卡及银行存折到区社保中心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出院的参保病人有关情况报区社保中心,经区社保中心核准后,于当月月底前拨付上季度应付医疗费用的80%,其余20%为医疗费用暂留款, 根据日常医疗费用审核情况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于次年12月底前结清。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城镇居民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区社保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査、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惩与其他
  第二十四条对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如发现违规的,除扣除违规费用外,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工作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伪造、涂改医疗保险有关票证,或者将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法将其费用全额追回,并取消当事人当年待遇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及特殊病种范围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以每年的8月31日为计算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莲政发〔2007〕18号)及《关于印发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莲政办发〔2007〕15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医疗保险办法通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6月23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莲政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莲都区“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 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莲都区“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圆满完成各项环境建设任务,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实施“两创”总战略,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确保“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加强环境保护能力的建设,基本解决好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继续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八个方面20项工作目标:
  (一)污染减排工作目标。!’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
  2005年下降15.1%以上;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以上。
  (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0%以上;
  ——基本完成省级以上开发区 (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10%以上规模企业通过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城乡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目标。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
  达到72%以上;
  ——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
  利用率达到92%以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分别达到93%和90%。
  (四)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
  ——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3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达到1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5%;
  ——提升标准农田总体地力,建立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加强企业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上传数据准确率达90%以上;
  ——环境执法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目标。
  ——森林覆盖率达80%以上;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0%以上,累计创建绿色矿山1座以上。“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70%
  以上。
  (七)环境质量目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地表水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八)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莲都区达到省级生态县 (市)标准,累计创建省级生态乡镇10个以上,全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继续保持平稳。
  三、工作任务
  (一)千方百计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1.强化减排基础工作。健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加快治污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热电、钢铁、建材等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4.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二)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
  1.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监测和防治。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
  2.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组织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水系源头生态环境保护,瓯江水系境内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1.继续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着力深化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突出加强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建成必需的治污设施,配套必需的设备,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2.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
  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集中处置和排污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污染物处理系统。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完成省控、市控、区控重点污染企业和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和市循环经济“1030”工程,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物能循环利用。
  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关,“三同时”验收率每年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5.加强放射源监管。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
  6.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监管。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可持续淘汰。
  (四)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尽快提高城镇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2010年前,完成碧湖污水处理厂和1个其他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3.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继续建设改造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
  4.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管理。健全固体废弃物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设分类收集系统。
  (五)继续深化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1.继续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以发展农村沼气为纽带,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模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依据水体承载能力,修编水产养殖规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抓紧编制实施农村污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临近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3.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合理处置。按照平原农村“户三包、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处置”和偏远山区“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4.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制订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建设“沃土工程” 示范区。到2010年,确保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
  5.积极推进河沟池塘污染整治。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或改变河沟池塘用途。到2010年,完成农村河沟疏浚整治,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6.着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到2010年,村庄周围宜林荒山和迹地更新绿化率达95%以上,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
  (六)努力构筑浙西南生态屏障。
  1.突出重点区域生态建设和保护。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进一步提高公益林林分质量,到2010年,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切实加大对森林公园、水系源头区、生态脆弱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强化对森林、林地、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全面实施作为我省唯一被列入国家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的瓯江干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项目,继续推进小流域治理和“万里清水河道”建设,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自然生态,进一步提升区域生态系统功能。
  2.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加强重要矿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到2010年,创建绿色矿山1座以 上。
  3.构筑主要水陆线绿地系统。构建以南明湖为中心,瓯江干道为主经的河道防护林体系,构建以高速公路为通道,国道、省道、县乡道为主要廊道的公路景观林带体系,构建以城镇绿地、开发区绿地等绿化相配套的人居绿色环境体系。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等工作。到2010年,力争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景色优美的绿色林网体系。
  (七)广泛深入开展生态创建活动。
  1.广泛开展社会化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深入开展区域性生态创建活动。积极开展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等创建活动,努力营造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积极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区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生态创建实效,严把生态创建考核验收关。
  (八)着力解决各地突出环境问题。
  丽水工业园区环境问题被市政府列为市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并要求2009年前完成整治。要抓紧编制整治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整治办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要理顺工业园区环保管理体制,提高“三同时”执行率、验收率;要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底基本建成碧湖污水处理厂;要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要继续排查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重点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并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动态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加快实现“环保三大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应正确认识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在科学保护中促进科学发展,牢固环境保护优化发展的意识,将环境保护作为新阶段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切实把充分发挥莲都区生态优势作为莲都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是莲都区最具优势的发展资源。要树立环境大局观,坚持局部发展要自觉服从生态文明这个大局,决不能做只顾局部GDP增长而不顾生态环境、局部污染全局、上游污染下游的事情。实实在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生态环保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环境保护“811”新三年行动的核心问题是污染减排,重点、难点也是减排,关键在于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减排工程项目为节点,建立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编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实施网络和责任体系。建立污染物减排督查考核机制,出台考核办法。
  (三)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强污染整治和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要将环保投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建立污染整治和污染减排专项资金,达到地方财政支出的3%。以上,加大对污染整治和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入。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进一步规划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等集中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建设,确保收集率、处理率、达标率达到要求。加大对污染减排工程的政府补助,使其通过减排,腾出环境容量。加强对环保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快标准化现代化步伐。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环境保护专项投入资金的支持,建立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营效能。
  (四)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从严控制污染物增量。要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准入区,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新上高污染工业项目,适度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准入区,要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优化布局,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优化准入区,要依据环境容量,调整优化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功能达标。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要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需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同时,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量。
  (五)发挥环境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托生态优势,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壮大生态经济企业群规模。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升环境保护专业化水平。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按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抓好循环经济“1030”工程试点项目的建设,全面落实扶持激励政策,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中水回用,鼓励企业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六)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提升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继续加大投入,强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环境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特殊污染因子、饮用水源有机污染物的分析监测装备建设,增加对县级以上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空气中特殊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提高分析监测能力。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土壤、主要农产品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面,增加工业企业纳入监测监控范围。新扩建项目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作为环保“三同时”的重要内容。建设环境应急和指挥中心,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
  (七)贯彻落实环保经济政策,努力提升环境综合协调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里、市里制定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电力(热电)行业脱硫成本补偿等制度。把环保信用纳入到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机制,筹措城乡污染整治资金;进一步开展和扩大CDM项目碳汇交易,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污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严格执行加倍收费。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治理、改造、搬迁、转产或关闭。
  (八)加强环保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水平。要充分利用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力量,发挥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在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培养本地环保人才。加快开展符合莲都区实际的各类生态修复技术、生态农业技术、养殖业排泄物资源化处置、农村污水处理、锅炉节能脱硫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着力提高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技术水平。
  (九)加强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通过挂牌督办、后督察、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重点排污企业法人代表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偷排、直排污染物企业法人代表向社会公开道歉制,环境违法行为向金融机构告知制等各项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自觉履行好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惩有关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适应新形势环境保护新要求。要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足人员编制,完善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职能,保证必要的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理顺管理机制,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重点乡镇,建立环保派出机构。要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十一)积极培育发展生态文化,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和保障。要进一步弘扬先进生态文化精神,着力提升生态文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发挥好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民间环保组织的重要作用,大力倡导可持续消费,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节约其它资源成为全社会自觉的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要加大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加强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监督,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格局,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风尚。
  附件:丽水市莲都区“811”环境
  保护新三年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丽水市莲都区“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2008-2010)主题词:环保新三年△ 方案通知
  抄送:莲都区委各部门,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莲都区政协办公室, 莲都区人武部,莲都区法院,莲都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莲政发[2008]38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莲都区水果产业提质增效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莲都区水果产业提质增效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 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莲都区水果产业提质增效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根据国内外果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莲都区的气候、生态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打造浙西南优质、精品水果生产基地为目标,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和现代企业的要求,调优品种结构,提升品质,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果品加工,实行山水品牌战略,提升水果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至2010年,把莲都区打造成浙江省最好的绿色精品果生产基地之一。全区建成柑橘、桃等优质、精品果生产基地5.3万亩,其中:精品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000亩;优质果生产基地50000亩。优质果率由目前40%提高到75%以上。培育、壮大10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完成后,全区水果产业实现提质增效,生产、销售、加工累计新增产值(产出)2.1亿元,其中:一产累计增加产值1.6亿元以上,主要水果种植户人均增收950元;强化果品采后商品化处理,果实商品化处理率由目前20%提高到65%以上,扩大果品加工规模,水果营销和加工企业预计实现果品销售额和加工品产值1.3亿元,其中果业二产产值0.8亿元,果业三产产出0.5亿元,增加全区财政收入1000万元,实现富民强县的目
  标。
  (一)果农效益:项目完成后,全区果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优质果品率从40%提高到75%,果实商品化处理率由20%提高到65%以上,5.3万亩优质精品果生产基地亩增效益1000元以上,增幅30%以上。累计增加产值1.6亿元以上,主要水果种植户人均增收950元。
  (二)企业效益:项目完成后,水果加工能力得到加强,果品贮运销售等流通环节进一步通畅,企业销售额大大增长,预计可累计增加果品销售、加工产值1.3亿元,利润800万元。其中:商品化处理和果品加工及相关企业实现加工产值8000万元,实现利润640万元;果品营销企业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实现利润160万元。
  (三)财政收入:项目完成后,水果产业链得到延伸,带动加工、贮藏、销售、运输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预计可增加财政收入1000万兀。其中:商品化处理和果品加工及相关企业实现税收780万元;果品营销企业为财政增加收入220万元。
  (四)社会效益:通过项目建设,可增加就业人员2000个,并进一步提高农民科技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项目完成后能带动丽水市其他八个县及其他周边县开展精品果生产,社会效益显著。
  (五)生态效益:通过项目建设,推行了水果绿色无公害生产,大大减少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可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效益显著。
  三、具体任务
  (一)新品种引选、繁育、示范和推广。
  通过对新品种的试验研究,建立良种繁育体系,生产统一供应优质种苗,采取高接换种等措施,大力推广优新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
  1.主要内容:
  (D-是引进示范推广瓯柑、特早熟温州蜜柑、早熟型椪柑、早中熟优质桃品种(系)10-15个,开展生物学特性和生长适应性等研究,筛选出适合本地栽种的柑桔优良品种 (系)3-4个,桃优良品种(系)3-5个; 二是加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 (无籽瓯柑、无核椪柑等)的产业化
  水果生产增收效益分析表开发。
  (2)柑橘优新品种(系)脱毒及良种繁育技术研究。利用茎尖微芽嫁接技术,即保留生长锥和1到2个叶原基用于微芽嫁接,来获取无病毒母株。同时,开展无病毒苗木繁育技术研究,包括砧木繁育技术、设施网室苗圃标准化无病毒苗木繁育技术等。
  (3)建立柑橘、桃优新品种(系)良种母本园和良种繁育场。在钢架设施(加防虫网)中建立柑橘、桃优新品种(系)良种母本园和良种繁育场,统一供穗、统一生产、统一供苗,提高良种纯度和质量。
  2.主要指标:
  建立100亩柑橘、桃良种扩繁基地,其中母本园65亩、柑橘脱毒苗繁育隔离设施5亩、种苗生产圃30亩,培育良种果苗100万株,推广发展瓯柑、桃等优新品种2万亩,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
  3.组织实施单位
  莲都区农业局、相关水果民营研究所、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
  4.技术依托单位
  浙江省农科院、丽水市农科所、丽水市林科所。
  (二)优质、精品果基地建设
  1.主要内容
  优质精品果生产技术集成与示范。重点对柑橘、桃“三疏二改”技术、测土平衡施肥技术,节水抗旱技术、完熟栽培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绿色栽培技术进行集成创新和应用。
  (1)柑橘、桃“三疏二改”技术:通过疏树、疏枝、疏果,调整果园树体和结果空间结构。改土,结合生草栽培、树盘覆草等措施增加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理化性状。改肥,改偏施化学肥料为改施有机肥、三元复合肥和微量元素肥料。
  (2)测土平衡施肥技术:对示范园区柑橘、桃园进行土壤检测,结合柑橘、桃生长发育对养分的需求,实行科学平衡的配方施肥方法,施肥数字精确化。
  (3)节水抗旱技术:8-10月份是柑橘果实迅速膨大期,恰逢莲都秋旱期,如缺水会严重影响产量和品质。推广微蓄微灌、喷灌等现代节水灌溉技术,在示范基地进行节水抗旱技术示范。
  (4)完熟栽培技术:根据柑橘、桃的生长发育规律,果实自然充分成熟进行采收,果实品质进一步得到改善的优质高效栽培技术。
  (5)果园生态护理技术:以生态平衡和农产品安全为目标的果园生草技术、病虫无害化治理技术、果园水土保持技术、以物质、能量循环为基础的土壤贫瘠化预防技术、果园生态养鸡技术等生态护理技术的集成应用。
  (6)高接换种技术:通过高接换种改造老果园,改良品种,恢复树势,提高质量和产量。
  (7)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以生态栽培为基础,充分发挥自然天敌的控制作用,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和对天敌无害化的药剂,以生物防治为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为辅,不断改善柑橘、桃园的生态环境,减少用药次数,降低防治成本,确保柑橘、桃的绿色生产。加强水果植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危险性病虫害发生。
  2.主要指标
  重点引进近几年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集成和应用示范,形成一套适合当地实际的精品果标准化生产技术体系,并简
  化成操作手册。制订柑橘、桃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各1个。
  建立柑橘、桃精品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000亩,其中:柑橘示范基地15个、2200亩,桃示范基地5个、800亩。优质果率达85%以上,亩增效益1500元以上,增幅50%以 上。
  建设柑橘、桃优质果生产基地50000亩,其中:柑橘38000亩,桃12000亩。优质果生产基地优质果率从40%提高到75%以上,亩增效益1000元以上。增幅30%以上。
  3.组织实施单位:区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4.技术依托单位:浙江农科院、科技特派员团队、丽水市农业局、丽水市农科所、丽水市林科所。
  (三)采后商品化处理和果品加工技术示范与推广
  1.主要内容
  (1)果品贮运保鲜技术。引进柑桔、桃贮运保鲜技术,降低果实腐烂率,延长贮藏期,拉长销售期。
  (2)果品采后商品化处理技术。引进、熟化果品采后商品化处理技术,进行果品自动清洁、打蜡、分级、包装后上市,提高莲都区果品的商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竞争力。
  (3)果品加工技术。引进加工技术,探索柑橘、桃加工工艺,促进柑桔、桃产业发展。
  2.主要指标
  建设果品采后商品化处理包装厂,扶持购进10台果品自动化分选机,修建1000立方米冷藏库,对果品进行精细的分级、打蜡、包装等商品化处理加工,全区柑桔、桃商品化处理率从目前的20%提高到65%,使质量达到优质精品果标准和打入超市要求。经两年培育和扶持,流通企业基本实现装备现代化、管理信息化。培育壮大水果龙头企业和生产合作社,加强市场营销,做大“山水” 品牌。扩大果品加工规模,果品加工率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实现果品加工及关联产品产值0.8亿元,增加全区财政收入1000万元。
  3.组织实施单位:莲都区经贸局、莲都区农业局、相关加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
  4.技术依托单位:浙江省农科院、国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四)科技服务和技术培训体系建设
  1.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创建区水果技术研发服务中心
  整合省、市、区级科技资源,创建区水果技术研发服务中心,负责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引进和开发,开展科技培训、中介咨询、技术指导、信息发布等,为果农、企业提供全面和优质服务。
  (2)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大力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一是继续加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莲都分市场、莲都农村星火科技网、科技信息网等“三网”建设,收集充实水果优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信息。二是继续加强农村远程教育视频系统建设,完成农村远程教育视频系统向乡镇引伸,在全区17个乡镇(街道)建立视频系统站点。三是加强农民信箱、科技信箱建设,通过信箱及时向果农提供有关技术和信息,同时果农通过信箱和农技110热线等方式咨询,解决水果生产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2.技术培训
  (1)培训对象和方式:
  第一个层面:培训对象主要是
  全区水果干部、辅导员、重点科技示范户。主要采用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的方法,在短期内领会和掌握本项目要推广的关键技术。
  第二层面: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区果农。一是通过现场指导会,考察学习,上课讲解,夜校,视频等方式。二是通过举办村、乡、区优质果品擂台赛、评比会,提高果农认识,激励果农学习、改进、完善技术。
  第三层面:培训对象主要是公司、合作社的技术骨干、果品营销人员。内容为优质果栽培技术和质量标准,分级及包装技术,贮藏保鲜技术,市场信息,果品营销策略和技巧等。
  (2)技术培训内容:内容包括水果新品种、优质、精品果生产技术、质量标准、水果贮藏保鲜技术,果品营销策略和技巧等。
  (3)技术培训规模:通过上课讲解、现场研讨会、考察学习、夜校、视频等方式,计划培训3万人次。
  3.组织单位:区科技局、区农业局。
  4.依托单位:浙江农科院、科技特派员团队、丽水市农业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莲都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协调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科技、财政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有科技、农业、林业、财政、经贸、统计、审计、文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科技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科技局副局长和区农业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制订专项行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2.成立专家咨询组和技术实施
  组。专家咨询组由浙江省农科院的科研教学人员组成。技术实施组由市、区的科研人员组成,进行技术示范、培训、指导工作。
  (二制订相关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1.扶持政策:
  (1)对取得国家和省级审(认)定的水果新品种每个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取得审认定的新品种在莲都区范围内推广,种植面积达1000亩以上,给予推广单位或个人2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瓯柑1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0元的补助,新发展瓯柑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50元的补助。
  (2)对引进、示范、推广水果优良品种,建立良种繁育母本园和苗圃,成效显著的给予补助。
  (3)对获得省级名牌水果产品的每个励奖5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认定的每个奖励2万元, 无公害水果产品1万元;对获区级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的奖励1000-3000元。
  (4)对柑橘、桃等精品果基地建设采用“三疏二改”、“测土平衡施肥”、“果园生态护理”、“病虫综合防治”等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给予补助。
  (5)对引进果品商品化处理设备,大力推广果品清洁、分级技术和发展水果加工业,成效显著的给予补助。
  (6)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的水果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
  (7)对创建水果技术研发中心、创新服务中心和创新共建载体,分别给予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的奖励;对做好科技“三网二箱”建设,搞好科技信息服务,抓好果业技术培训,成效显著的给予补助。
  2.区财政配套投入。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对本项目的要求,区财政配套投入320万元,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3.引导企业、农户投入。通过项目实施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农民增加投入,组织参与的相关企业、基地、种植大户自筹资金666万元以上,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整合科技资源,提供技术保障
  在加强同浙江省农科院、浙江大学等高校院所进行科技合作的同时,与本区所在地的市农业局、市农科所、市林科所和科技特派员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并利用现有的19家区级民营科研所,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开展卓有成效的科技服务。进一步加强区、乡、村级科技队伍建设,健全科技推广网络,提高莲都区科技服务果农的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明确分工,在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项目工作。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项目计划、指导和检督查等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基地建设、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果品商品化处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配套、整合和使用管理;区经贸局负责发展果品加工业。形成各单位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面完成项目各项任务指标,促进莲都区水果产业提质增效。
  (五)加强工作考核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对项目实施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主题词:富民强县科技项目
  方案通知
  抄送:莲都区委各部门,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莲都区政协办公室,莲都区人武部,莲都区法院,莲都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10印发

知识出处

莲都年鉴 2009

《莲都年鉴 2009》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年鉴记述时限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设中国共产党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莲都区人民政府、政协莲都区委员会、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等28个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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