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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莲都年鉴 2008》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0292
颗粒名称: 文件选编
分类号: D035
页数: 40
页码: 375-414
摘要: 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莲都“跨越发展、和谐融入”的重要保障,是优化发展软环境、增强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换届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现实要求,是巩固去年“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解决我区当前干部作风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必须进一步提髙对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性、迫切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深化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关键词: 莲都区 文件选编

内容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关于在全区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 活动的实施意见
  莲委〔2007〕5号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按照省委、市委统一部署,结合我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工作实际,区委、区政府决定,2007年在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开展以“创优环境兴莲都、狠抓落实促发展”为主题的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莲都“跨越发展、和谐融入”的重要保障,是优化发展软环境、增强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换届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现实要求,是巩固去年“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解决我区当前干部作风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必须进一步提髙对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性、迫切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深化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创优环境兴莲都、狠抓落实促发展”为主题,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机关和干部解放思想有新突破,服务群众有新提升,促进发展有新氛围,真抓实干有新举措,清正廉洁有新气象,品行操守有新风尚,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在全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上继续走在前列,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1.注重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要把学习理论、武装头脑与开展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从思想上得到提高。
  2.注重建章立制,解决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深入查找和解决当前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抓出实效;要把近年来作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用制度的形成加以完善和巩固,形成长效机制。
  3.注重统筹兼顾,着力推动工作。要把作风建设与促进莲都发展、构建和谐莲都的各项工作相结合,做到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相互促进,有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4.注重领导带头示范,实现上下联动。要充分发挥全区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作风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全区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全面推进深化作风建设的良好态势。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认真总结2006年作风建设活动成效,继续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在巩固、深化、提高上下工夫。重点要解决六个方面突出问题,实现六个方面的新成效:
  (-)着力解决精神状态不佳,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不思进取的问题,实现在解放思想上有新突破。
  1.主要问题:面对宏观形势趋紧,面对新形势下一些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有的干部存在畏难情绪,缺乏知难而上、艰苦创业、甘于奉献的精神,工作照搬照套,亦步亦趋,少了一股闯劲、拼劲。有的干部存在懈怠思想,工作上无所用心、消极应付、得过且过,争先进、创一流的竞争意识淡薄。突出表现为对如何发展经济、攻坚克难的办法不多,思路不广,效果不佳。
  2.主要措施:
  (1)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和单位。完善和执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报告会、“夜学”、党校培训、领导干部学分制考核等各种学习和考核制度;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市委二届五次全会以及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学习现代经济管理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
  (2)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理论与推进工作结合起来,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学以致用;通过学习,切实增强机关和干部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正确履行职责、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促使机关和干部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崭新的工作姿态,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
  (二)着力解决宗旨观念不强,遇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问题,实现在服务群众上有新提升。
  1.主要问题:
  有的单位缺乏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摆不正单位与全局、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是把行政管理的重点放在教育、引导和服务上,事前不介入,事中不指导,事后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遇上麻烦事,推诿扯皮,相互之间踢“皮球”;有的领导干部缺乏为群众排扰解难的思想,工作上拈轻怕重,遇见困难和矛盾绕道走,在森林防火、防台救灾、政策处理等重大问题面前,能拖则拖,能抹则抹,甚至上推下卸,一推了之。
  2.主要措施:
  (1)密切联系群众。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访约访、群众接待日等联系群众各项制度,完善基层信访网络,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继续落实六个“一线工作法”(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工作、办法在一线产生、矛盾在一线解决、发展在一线促成、业绩在一线创造),严格执行区级领导“十个一”工作机制(联系一个乡镇或街道、联系一个社区、联系一个示范村、联系一个贫困村、联系一所学校、联系一个企业、联系一户以上贫困户、牵头处理一件以上重要信访案件、联系一名以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一名以上区人大代表),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2)深化“住村联心”工作。严格执行《莲都区乡镇干部“住村联心”工作制度实施意见》,切实做到“工作在农村、住宿在农户、服务在农民、联系在民心”;继续开展评选“十佳住村干部”和“好村官、好搭档” 活动,推动基层各项工作落实。
  (3)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切实规范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和农村党员的行为,解决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基层站所服务意识,在基层站所开展行风民主评议,创建“群众满意站所”,促进基层站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三)着力解决组织意识淡薄,民主和谐、团结共事氛围不浓的问题,实现在促进发展上有新氛围。
  1.主要问题:
  有的干部对上级已经决策的事不负责任地妄加评论,对区委区政府已经决定、协调的事,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有的单位班子不团结,战斗力不强,在工作上缺乏相互支持、相互补台、相互配合意识,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干部无组织纪律,不讲党性、不讲正气,甚至与组织意图背道而驰搞小动作,影响大局、影响发展;有的单位“一把手”作风不民主,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听不进副职或下属的意见和建议,独断专行。
  2.主要措施:
  (1)开展和谐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各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落实区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切实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开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树立政治坚定、勤奋好学,心系百姓、真情为民,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民主和谐、团结协作,道德高尚、清廉节俭的班子形象。
  (2)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深入开展权力制衡工作,使“一把手”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3)进一步完善干部绩效考评体系。认真落实《莲都区区管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办法》,实行政绩考评预告、政绩公示,考核结果公开;继续开展“服务经济建设优胜单位”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四)着力解决办事效率不高,工作作风不实、落实不力的问题,实现在真抓实干上有新举措。
  1.主要问题:
  有的干部办事怕担责任,主动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够,给群众办事热情不高、态度不端;有的部门对进行政审批中心的窗口授权不充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工作效率不高,群众办事“来回跑”、"两头办”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单位和干部工作只求形式,不求效果,好作表面文章,不善于抓落实,尤其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处理等疑难、复杂工作上,没有真正沉下去、化大力气抓好基础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主要措施:
  (1)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继续严格执行省、市机关效能建设“禁令”,深化效能督查活动,严肃查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方式,推进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整合与集中,对涉及市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实行联审联批,推行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以区行政审批中心为重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为基础、村级(社区)代理站为补充的三级便民服务体系,认真实行为农民群众办事全程代理制;出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完善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快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制度。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实际,针对促进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下基层工作和调研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每人每年至少主持开展1项重点课题调研,今年课题要围绕“创优环境兴莲都、狠抓落实促发展”开展。
  (3)大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之风。认真执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许可证制度,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切实减轻基层、企业、群众负担,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反弹和出现新的变相项目;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数量,性质、内容相近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或开套会,分系统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加强文件管理,规范公文处理,切实精简各类文件简报;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讲实话;在政府机关和干部中大力倡导“说了算,定了干,一抓到底”的工作作风,对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好“五个办”(对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高效快捷“立即办”;对老大难问题,要迎难而上“主动办”;对重大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深入实际“上门办”;对一些条件不具备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探索新路“创新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不推不掩
  “公开办”)。
  (4)建立政令畅通的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重点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工作落实回告制度,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专项查办、督查调研等形式,狠抓区委各项决策和措施的落实;建立和强化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做到“四定”(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要求),倒排目标,倒排计划,确保工作有始有终,有头有尾;严肃查处对上级安排工作顶着不办或不及时办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全区上下政令畅通。
  (5)建立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采取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对应作为而不作为、应落实而不落实、应禁止而乱作为或因工作不认真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干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受上述处理的个人和班子两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年度目标考核降一等。
  (五)着力解决自律标准降低,铺张浪费、以权谋私的问题,实现在清正廉洁上有新气象。
  1.、主要问题:
  有的领导干部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逐步淡化,自律标准逐步降低,把从政看作是谋求安逸舒适生活的职业,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各种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单位勤俭办事的意识逐渐淡薄,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规格,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或私驾公车,假借各种名义外出旅游等现象时有发生。
  2.主要措施:
  (1)规范公务接待,降低行政成本。认真落实莲都区乡镇(街道)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标准,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中午就餐不饮酒,推行自助餐或者快餐、便餐;全区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工作时轻车简从,一律在机关食堂用餐,尽量减少对基层的麻烦,不增添基层负担;进一步减少接待用车,完善公车统一定点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公车统一定点加油制度;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办公易耗品,逐步建立政府机关能耗统计体系,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2)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公车私用,用公款相互吃请、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制止和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行为,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着力解决生活情趣不健康,参与赌博、腐化堕落的问题,实现在品行操守上有新风尚。
  1.主要问题:有的党员干部平时经常“小搞搞”,有的甚至上班时间也到宾馆、娱乐场所开房间赌博;有的领导干部家庭观念淡薄,生活作风不正派,男女关系不检点,与色沾边比“潇洒”,寻刺激;有的领导干部无原则扩大“社交圈”和“关系网”,“傍大款”,滥交财友、利友、酒肉朋友,拉帮结派,哥们义气,社会交往消极庸俗。
  2.主要措施:
  (1)继续开展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专项治理。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党员干部中参赌人员、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聚赌者和贪污、挪用公款赌博或利用赌博行贿受贿的腐败案件为重点,深入排查线索,整合资源,形成禁赌工作合力;对党员干部出现有赌博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提醒、批评和制止; 对党员干部参加赌博的,要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2)强化对党员干部“两圈”的考察和监督。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试行办法》,通过建立干部监督档案、发放干部社区生活联系卡以及民意咨询、民主测评等方式,及时掌握了解干部“两圈”表现情况;对在群众中反映较差,经常出没在不健康娱乐场所的党员干部要采取相应组织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
  (3)大力倡导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领导干部要注重陶冶自身道德情操,讲操守,重品行,自觉抵制诱惑,严格约束自己,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糜之风。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和评选“廉内助”活动,充分发挥“廉内助”作用,严把党员干部日常生活作风关,营造积极向上的家庭价值取向、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民主协商的家庭氛围。
  三、实施步骤
  全区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抓好各个阶段的工作。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提高认识(2007年3月〜4月)。
  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学习教育是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和作风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努力在全区上下形成浓厚的氛围,进一步明确作风建设的目标和重点,增强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党章》、《公务员法》、《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关读本。要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各单位实际,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交流研讨、到企业和园区参观学习、开展警示教育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创工作新局面。集中学习不少于3天,集中学习每天不少于3个小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四个一”活动:召开1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个人思想实际写1篇学习体会,作1次小组讨论主题发言,结合业务工作写1篇调查报告。
  (二)第二阶段:查找问题,边整边改(2007年5月〜8月)。
  各级、各部门要针对2006年“作风建设年”活动,进行一次“回头看”,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和成效,深层次查找问题和不足,对老问题仍未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加大解决力度。要对照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结合各自实际,采用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召开座谈会、开辟网上征询专栏、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企业和基层群众等形式,认真查找和梳理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做到边建设边整改,以建设带整改,以整改促建设。特别是要把群众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事情,群众最希望办、当前能够办好的事情作为整改重点,拿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第三阶段:建章立制,总结提高(2007年9月〜12月)。
  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必须注重从制度上巩固整改成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要围绕如何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使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决策程序、办事程序、工作程序、服务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靠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推动"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避免制度停于书面,流于形式。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机关和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抓住反面典型,进行公开曝光,起到警示作用。要通过领导干部公开廉政承诺的形式,把作风建设成果转化成领导干部日常的实际行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探索作风建设的新路子,善于发现、总结、推广新时期作风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发活力,集聚合力,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作风优良、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委成立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党工委、区财政局、区人劳社保局、区纠风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局),所需工作人员从各单位抽调。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落实到位,集中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解决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的突出问题,决不能图形式、走过场。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区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级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定期通报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每个阶段至少督查一次,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区委设立作风建设监督举报电话(2131301),接受群众投诉,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与答复和处理。各级、各部门也要设立作风建设监督机构,定期对所属单位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区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今年目标考核,作为考察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2007年4月17日
  主题词: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抄送:市委共印120份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莲委〔2007〕14号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区各级党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7)1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浙委(2007)1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批准了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国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次大会高举旗帜、继往开来、求真务实,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
  胡锦涛同志的报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鲜明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报告回顾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的新进展,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明确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坚强的领导集体,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的重要成果,必将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发挥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对于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全符合丽水实际,符合莲都实际,为我区到2010年在全市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2020年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鼓舞斗志,推动工作、促进发展,切实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全区人民共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和精神支撑。
  二、加强学习,全面准确地把握党的十七大精神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七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要求,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更加自觉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始终牢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努力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通过深入学习领会,切实把全区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三、联系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着眼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切实把学习的过程转化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转化为推进创业创新、跨越发展各项工作的过程,转化为推进“三区”战略深入实施的过程,进一步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开创我区各项事业新局面。一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二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扎实推进“三区”战略的实施,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要坚定不移地继续解放思想,始终保持创业创新、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不断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四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扎实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不断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瓶颈制约,力争使莲都的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五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六要坚定不移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努力实现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工业强区、绿色兴区、环境立区”三大战略,紧紧围绕“服务市区、发展莲都、促进和谐”基本定位,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七要坚定不移地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扎实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切实抓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一要按照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和区委年初确定的目标,注重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二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谋划明年工作思路,努力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开好头、起好步,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三要牢牢抓住项目建设这条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以“重点建设项目百日攻坚”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该完工的项目完工,该开工的项目开工,同时及早谋划明年的建设项目。四要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积极推进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大力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的实施,努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五要时刻绷紧社会稳定这根弦,切实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信访工作,发展和谐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六要善始善终抓好“作风建设年”活动,深化领导干部“走进矛盾、破解难题”行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四、加强领导,形成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坚持以科、局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分层次、分步骤、多形式地开展学习活动,做到学习内容、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党的十七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集中安排时间进行深入学习。区纪委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十七大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作出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区委组织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抓好学习活动。区委宣传部要把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安排好宣讲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领导干部和理论工作者解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釆取文艺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法,广泛深入、生动鲜活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区教育局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把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区委老干部局要切实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区总工会、团区委和区妇联等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各界群众的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区委党校要把学习党的十七精神作为必学内容和教学科研重点,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区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学习的督促和指导,深入基层带头向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区委决定,今冬明春,要在全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社区的基层党组织,广泛开展以“创业创新,跨越发展”为主题的党的十七大精神宣传教育活动,真正使党的十七大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情况报告区委。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2007年11月26日
  主题词:理论学习党的十七精神通知
  共印130份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26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莲委〔2007〕7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根据全国、全省、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丽水市莲都区“十一五”人才规划》的目标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才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树立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明确新形势下加强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发人才资源,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但人才总量偏小,人才层次偏低,结构不合理,高层次人才紧缺和用人机制不活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区上下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在我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
  用人才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型人才队伍,全面推进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立足实际,加快培养各类人才
  3.加快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党政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竞争上岗和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做好公务员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按要求开展任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支持公务员在职参加提升学历教育,建立党政人才培训学分制,对在职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突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上送下派”挂职锻炼制度和年轻干部目标培养制度。高度重视培养妇女人才、少数民族人才和党外人才,切实抓好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4.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突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教育,结合省、市新世纪151、138人才工程的实施,抓好我区新世纪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继续教育和培养,力争到2010年有5〜8人进入市138人才工程。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受训率,保证他们脱产接受培训学习的时间。以工业园区、主导行业、优势产业为主要载体,采取多种途径,建设一支自主开发能力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快,能跟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5.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经营管理人才参与各类专业资格和业务培训,每年组织举办1期〜2期企业家培训班。支持鼓励企业经营管理类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继续组织开展非公有经济组织职称评审,完善评价机制,提供有效服务。加强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在岗带教培养、培训和组织定向培训相结合,充分利用丽水市莲都技能培训中心、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市"山海”技工学校等培训教育资源,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规定,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用人单位要根据企业需要积极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并在所需费用上予以支持。
  6.着力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队伍。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营管理等实用型人才队伍建设。以绿色莲都建设为载体,加大农村实用人才的开发力度,整合农广校、党员电教、远程教育等培训教育资源,开展学历和实用技术培训。制定乡土人才选拔的标准和办法,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壮大农村实用型乡土人才队伍。培养和吸收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组织。对有管理和领导能力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中的党员,要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村干部。同时大力鼓励、支持和吸引学有所成或有一技之长者回乡创业发展。
  7.加强民营科研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转变观念,创新机制,营造发展民营科技和人才成长的环境。通过制订优惠政策引进紧缺人才和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机构工作。实施“柔性引才”机制,走临时聘请、项目聘请,借脑生财之路。同时,要加强现有人才的培养和管理,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为现有人才拓宽思路,接收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并对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的实施奖励。
  三、完善和创新各种机制,增强引才能力
  8.搞好人才统计与需求预测。完善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全社会人才统计调查,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才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建立人才资源库,为政府决策和单位用人提供服务。科学预测人才需求,制定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
  9.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创新人才引进方式。建立畅通的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引进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允许先进人后调整;党政机关由组织人事部门采取特定考试的办法录用;企业可自主决定。对来我区工作的专家,用人
  单位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补助费。通过柔性引进来我区工作、创业或服务的人才,在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各种人才智力。
  10.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按照党政人才评价重在群众认可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不同层次党政人才的素质能力和政绩考核标准;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评价机制。按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针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规律和需求,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创新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11.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选任制,改进委任制,规范考任制,推行聘任制。坚持和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办法。坚持凭能力、凭业绩选人,打破论资排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整合编制、公开招考、职位竞岗、工作竞绩等方式,及时把各类优秀人才选拔到重要工作岗位上来。
  12.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分配方式多元化,积极探索和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人才奖励制度。设立丽水市莲都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奖励,并加以大力宣传,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效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奖励。
  13.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才政策。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培养力度,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整个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疏通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人才服务的渠道,完善服务措施,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提供全方位、便捷有效的人才服务。
  四、优化各种环境,增强聚才能力
  14.优化人才流动的体制环境。加快建立公共人才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公共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系统,积极为全社会提供人才资源开发的公共服务。全面推行人事劳动代理制度,使人才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进一步打破各种阻碍人才流动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消除人才的地区、部门、身份、所有制限制,疏通三支人才队伍之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人才的流动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15.改善人才的法制保障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劳动监察,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妥善处理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劳动人事纠纷。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信用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不遵守合同的要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人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对现行人才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人为设置障碍拒办、拖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6.形成多元化的人才投入机制环境。要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加快形成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各方出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比例,使人才开发投资的增长率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相协调并适度超前。政府要运用财政杠杆,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
  17.营造具有亲和力的人才工作环境。要大力宣传党的人才政策,宣传人才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宣传重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尊敬人才的环境,重点要营造鼓励竞争、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完善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开展外来人才中秋节、春节团拜会等活动。认真做好每年2月开展的“人才宣传月” 活动,营造“浙江绿谷,人才沃土”的良好工作环境。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18.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建立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人才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等工作。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重点做好政策制定、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工作,努力做到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要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
  19.明确责任,加强考核。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各有关部门的人才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建立专项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并把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2日
  主题词:人才工作决定主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
  共印130份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07年5月22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莲委〔2007〕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建设工作,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部署和要求,以社区党的建设为核心,以居民自治为导向,以社区服务为重点,以社区文化为载体,以社区稳定为基础,以居民满意为标准,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创造安居乐业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努力使我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二、总体目标
  按照夯实基础、规范建设、梯次推进、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完善市区互动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大力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争取到2010年底,全区城市社区基本实现和谐社区创建目标,达到省级示范文明城区创建标准。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始终把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社区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努力增进居民生活幸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坚持党政主导、居民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组织推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综合协调,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充分发挥居民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扩大居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3.坚持共驻共建、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建和谐社区的良好氛围。
  4.坚持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功能建设入手,围绕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的实际和不同类型社区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胆实践、创出特色,实现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让居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和谐社区建设的成果。
  四、主要任务
  1.实施“凝聚力工程”,强化社区党建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区直机关党工委,有关街道党工委
  工作要求:(1)扩大党的工作在社区的覆盖面,具备条件的社区积极推进楼道党支部的创建,不断加大在社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中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新方法。(2)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德才兼备、熟悉城市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人选拔到社区党务工作者队伍中。(3)加强社区党员分类管理服务,完善外来党员服务站,建立流动党支部或流动管理站;建立党员联系登记册和联络站,落实好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制度,要求在职党员按照共驻共建原则,积极参与辖区内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文明创建和为群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在职党员积极带头作用。(4)开展“五好”社区党支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五星级”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点。到2010年,30%社区达到五星级标准、40%达到四星级标准。2.实施人居工程,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牵头单位:区建设分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区执法分局, 区爱卫办,有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工作要求:(1)深化社区和城中村洁美工程,加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洁净丽水”、“洁净莲城”行动,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到2010年,树立了3~4个环境整洁、人居和谐的精品社区、特色社区。(2)进一步做好垃圾处理、噪声污染治理和节水、节电等工作,着力整治社区乱搭建、乱摆摊、乱停车、乱堆放、乱张贴小广告等行为,维护社区环境整洁有序。(3)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升绿化品位,动员和组织广大居民参加义务植树、种草、护绿劳动,创建3-5个生态示范小区。(4)加强对社区公共设施的养护和监测,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居民使用社区公共设施的安全。
  (5)逐年改善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条件。到2010年,全面完成和提升社区、城中村卫生洁化、道路硬化、小区绿化、路灯亮化水平,争取全部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达到350平方米以上。(6)启动老社区改造。实现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排水通畅、社区绿化的“基本人居环境标准”。
  3.实施服务工程,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有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工作要求:(1)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宣传劳动就业政策,加大就业观念宣传和引导的力度,积极开展社区的就业再就业培训,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认真开展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和下岗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服务。2007年底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同时实现动态管理。(2)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健全社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机构,规范低保和医保的申请评议、审核。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建立覆盖全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8月底完成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力争实现参保率60%目标。2010年力争实现参保率80%目标。(3)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完善民政救助、社会救助、慈善救助体系,加强面向残疾人、困难群体、优抚对象的救助和福利服务。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大力推广''爱心超市”、“爱心银行”等做法。全面完成社区残协的组建工作,完善社区助残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建设,配备康复器材,开展残疾人康复治疗、训练、指导和预防残疾知识宣传等服务。(4)加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2007年,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完成调整后的机构规划和框架建设,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50%,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点管理疾病患者建档率达60%。社区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不低于70%,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的综合满意率达60%以上。到2010年,建立网络健全、配置合理、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90%,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点管理疾病患者建档率达95%。社区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的综合满意率达90%以上。合理布局避孕药具免费供应点,提供查环查孕、结扎、放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对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定期开展随访,并建立健康档案。(5)建立全区社区服务中心,各街道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开展热线电话、呼叫系统、网上服务等便民公共服务。2010年,基本实现社区服务中心信息化、网络化。(6)加强社区物业服务。指导条件成熟的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指导,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和运作。开展物管小区的创优达标和综合考评活动,发展2〜3家优秀物管企业,创建2~3个省、市级优秀物管小区。(7)推广社区义工制,在各社区组建相对固定的义工队伍,根据自身特长和专业,每年度为社会、社区完成定期定量的义务服务。到2010年,注册登记的社区志愿者占城镇人口的8%以上,居民自助和互助服务活动蓬勃开展。(8)大力发展经营性社区服务。允许社区按照服务居民、低偿优质、方便快捷的原则,发展部分居民迫切需要的经营性社区服务,提高服务全面性和服务水平。
  4.实施平安工程,深化平安社区创建。
  牵头单位:区综治办
  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暂住办,区委610办公室,有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要求:(1)深化社区警务,加强义务巡逻队、楼院看护、邻里守望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完善安防设施,努力构筑民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2)完善社区综治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队伍网络。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进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咨询活动。加强对社区重点人群的教育、服务、管理工作,深入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民主法治社区”、“无毒社区”、"无邪教社区”创建等各项工作。(3)建立和完善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实现全覆盖、网络化、动态管理,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实现社区公共资源共享。到2010年,实现暂住人口的登记率95%以上、出租房屋登记率确保在95%以上、人户一致率确保在80%以上。(4)加强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防止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和归正人员的重新犯罪。
  5.实施文明工程,丰富社区文化、提高市民素质。
  牵头单位:区文明办
  配合单位:区文广新局(体育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科协,团区委,区妇联,区老龄办
  工作要求:(1)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为目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居民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主题实践活动和文明礼仪教育实践活动,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守法、诚信友爱、合作互助的社区新型人际关系,不断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素养。(2)到2010年,创建“5分钟文体圈”,实现每个居民步行5分钟内能找到一个文体活动场所。创建2个省级文化示范社区。各社区建设一座标准化法律科普长廊,加强科普楼院建设,开展省级基层科普示范街道、社区创建。完善老年教育网络,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立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点或老年学校,每个社区建有老年电大教学班,各类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视大学在读老年学员占到老年人总数的8%。(3)办好两年一届的“欢乐莲城”文化活动,开展送电影、送戏进社区活动,推广“邻里节”等楼院文化活动。(4)举办社区文艺骨干培训班,选派22名业务骨干到社区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培训22名社区体育指导员和22名社区业余文艺骨干。每个社区建立5支以上群众业余文体团队,每个团队每月开展活动1次以上。每年每个社区开展1次以上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单项或综合性文体活动。(5)培育社区人文精神,挖掘和整理社区历史文化,打造特色文化社区。
  (6)深化“文明家庭”、“文明楼道”、“文明社区”和“五好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强居民对所在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力争到2010年“文明家庭”建成率达60%,8个社区创成省级“文明社区”。
  6.实施民主工程,增强社区自治能力。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有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工作要求:(1)充分发挥居民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扩大居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健全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不断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3)完善居务公开制度, 按照居务、财务、政务、服务公开的分类,扩大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4)建立健全社区事务议事听证制度,完善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等制度。(5)推进社区部门工作申报准入制度,要求区属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凡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调查摸底进社区和到社区挂牌子、新设台账、开展培训的,需报经区城市社区协调小组批准。
  五、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把社区建设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社区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区级领导和部门联系社区制度,不断完善社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推动社区建设的牵头职能部门,要增强抓好社区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履行好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能;同时要结合撤村建 (并)居工作,加强中心城市社区设置规划调整调研,提岀建议意识,为区委区政府作好参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找到在社区工作中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好工作,形成合力。街道要充分发挥在社区工作中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沟通作用,提髙在社区工作中的主体意识和综合协调效能,切实抓紧抓好社区工作。
  2.营造工作氛围。宣传部门要围绕社区建设,精心策划、制作好专题节目,及时跟进报道好思路、好经验、好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区城市社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已在《丽水电视报》,开辟专栏,每周定期宣传莲都区在社区建设的工作经验和典型事迹,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督促解决社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今后三年区委、区政府将命名表彰一批“星级社区”和“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示范街道",努力形成建设和谐社区的示范效应,以推动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3.保障经费投入。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每个社区干部每年的办公经费按事业单位办公经费标准由财政纳入预算。
  暂住人口比例较高的社区,增拨相应的工作经费。具有独立法人性质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必须安排一定的共建经费支持所在社区,该经费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支出。鼓励驻社区其他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资助、捐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4.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操作规程,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两推一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社区专职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注意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
  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贤任能,采取居民直选、公开招聘、任职”。进一步改进选用机制,竞争上岗等办法,把那些优秀人才充实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积极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注重培养选拔社区工作者中的优秀人才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07年7月16日
  主题词:和谐社区实施意见
  主送: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共印130份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印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的若干意见
  莲委〔2007〕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07)1号),全面做好低收入农户扶贫帮困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农户增收难问题,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就我区组织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以“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攻坚为总抓手,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为核心,落实“真扶贫、扶真贫”的要求,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实施“短平快”项目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创新农村扶贫工作理念,健全完善帮扶机制,明确帮扶责任,充分挖掘帮扶资源,切实加大帮扶力度,促进农村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2.主要目标:到2007年底,力争如期完成“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目标和任务,确保全区60%的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脱贫或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到2008年底,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全部实现脱贫或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到2009年底,全面实现市委提出的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三年增收千元”目标。
  二、低收入农户的范围
  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扶持帮助的对象是今年全区“千名乡镇(街道)干部进村入户促增收”活动中,在深入调查摸底核实的基础上,由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的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产业发展
  1.支持农业生产。对有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由农业和林业等部门负责扶持引导,通过发展蔬菜、食用菌、畜禽、笋竹、油茶、茶叶、水干果等高效生态农业实现增收。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良种、信息支持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水平。对低收入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在政策给予重点倾斜,降低起补线,提高补助标准。对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瓯柑、茶叶每亩补助200〜300元,新发展笋竹、油茶每亩补助100元。对残疾人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业形成基地的,由区残联再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龙头企业和大户带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营大户、能人和农业科技人员,通过提供种子种苗和种禽种畜、种养技术和农产品销售服务等多种形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促进增收。大力组建和积极推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后盾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综合性的新型农业服务平台。对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成效突出的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3.扶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鼓励和支持来料加工经纪人将来料加工业务拓展延伸到欠发达乡镇、农民异地转移安置点、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对于因家庭牵挂等多种原因不能外出务工就业的低收入妇女及部分中老年人,由妇联等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具体抓,通过发展来料加工业,增加家庭收入。
  (二)促进转移就业
  1.加强培训转移。以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1户1人就业为目标,对有非农就业意愿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全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围。区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低收入农户培训专项资金,对低收入农村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后备劳动力培训,对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的低收入家庭学生,免费开展技能证书和绿色证书培训。积极拓展企业“订单式”培训,把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培训和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农村就业服务,加大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输出力度。鼓励各级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服务,对低收入农户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现有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介绍补贴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工商企业吸纳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用工。对吸纳本区范围内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的工商企业,3年内按同等条件和标准享受城镇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同等收费优惠政策,优惠期满后酌情予以补贴。
  2.支持自主创业。对低收入农户自主创办个体工商企业,创业经营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确认,按同等条件和标准享受下岗职工创业同等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个人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担保,鼓励各金融机构为低收入农户发放小额贷款。
  3.实施购岗安置。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对确无能力外岀务工经商或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各地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和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等,大力开发政府公益性岗位(如环境保洁、绿化养护、治安巡逻、社区服务等),安置低收入人员就业,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今年区财政已安排环卫长效管理补助经费的176个村,在聘用或调整村卫生保洁员时要优先安排低收入人员就业。
  4.推进下山脱贫。大力引导低收入农户向中心镇、中心村转移。对一些生存环境恶劣、没有生存空间或发展潜力,或是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无法改善的村,有计划地通过“大聚小迁”、整村搬迁,实现下山脱贫。市、区两级财政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对全区整村搬迁的农户给予补助,其中是低收入人口的每人再增加3000元。
  (三)强化社会保障
  1.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应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同比例增长机制,巩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成果。用3年时间逐步将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差提高到100元以上,2007年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50元(残疾人由残联补足90元),2008年不低于75元,2009年达到100元。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如老人、残疾人、大重病患者等),给予特殊照顾。
  2.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居民综合救助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民健康工程”,逐步增加政府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经济负担。对低收入农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费用部分予以全额补助,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改进和完善医疗救助方式,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低收入农户及时提供医疗救助。
  3.深化教育助学。深入实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和爱心营养餐工程,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加大对贫困学生的助学力度,减轻低收入家庭教育支出压力。同时,由区残联对贫困残疾人中小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元,高中生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对大专(含高职)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本科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贫困残疾人子女考上大专、本科的分别补助1000元和1500元。
  4.扩大社会救助。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干部和共产党员的带头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奉献爱心,向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捐款捐物,加大社会帮扶救助力度。同时,扩大“五大保险”的覆盖面,抓好农业保险、林业保险、政策性住房保险等工作,增强低收入农户的抗风险能力。
  (四)督促家庭赡养
  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监督和调解制度,督促落实家庭赡养义务。对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赡养或履行赡养义务不到位而所造成的贫困老年人家庭,实施“督孝”措施。各乡镇(街道)、村要加强对这类家庭子女的教育、监督与调解,对子女长期外出的,要帮助联系,督促其子女尽好赡养义务。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尊老敬老教育和各种助老服务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村妇女切实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对缴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当事人,实行免、减、缓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对涉及家庭赡养需要法律援助的老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帮扶机制
  在建立完善低收入农户档案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单位结对乡镇(街道)、干部结对户”帮扶活动,全面构建“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机制。注重分类指导,突出进村入户,把帮扶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对实施产业帮扶的对象原则上安排区联系领导、结对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所在乡镇(街道)干部和农技人员与其一对一结对,结对干部人数不足的乡镇,安排区直单位区管后备干部、结对单位中层干部参与结对或通过结对单位和所在乡镇统一结对若干户等形式组织结对帮扶;其他帮扶对象,由结对单位会同所在乡镇、街道灵活确定结对方式。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对实施产业帮扶的对象,由结对干部帮助落实一条以上致富门路,并给予1000元以上的资金帮扶(以补助购买生产资料为主);对因缺劳力、因病、因学、因灾等原因致贫,又没有列入低保范围,且通过系列政策扶持仍不能脱贫的对象实施救济帮扶,给予300-500元的救济;其他低收入农户,原则上不列入经济帮扶对象,但对部分特殊困难的,列入走访慰问对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季度对帮扶对象的联系、走访、慰问不少于一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3次,其他结对干部不少于2次。联系、走访要不拘形式,注重实效,切实帮助低收入农户解决实际问题。
  四、结对帮扶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一)资金筹措。建立财政安排一点,结对单位帮一点,干部捐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的筹资机制,积极筹措结对帮扶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的帮扶工作;结对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结对乡镇、街道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建设和低收入农户的挂钩帮扶;省重点扶持的4个欠发达乡要安排省级结对单位的部分帮扶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的增收帮扶。干部帮扶捐资坚持自愿原则,建议正处级领导干部每年每人不少于1500元,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少于1200元,正科级领导干部不少于800元,副科级领导干部不少于600元,公务员(含工勤人员)不少于400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和莲都供电局、莲都农村合作银行,丽水工行莲都分行、丽水农行莲都分行、丽水建行莲都支行等企业职工不少于300元。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审定把关,予以减免。各单位要及时将减免情况报区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增收办)备案。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区增收办负责全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帮扶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并在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同时设立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帮扶资金专户。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所有帮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各单位和个人捐赠的钱款于8月20日(各中小学可延至9月10日)前统一集中交至区增收办,由区增收办出具捐赠收据,并登记造册,专帐管理。募捐结束后,区增收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年度帮扶计划和相关帮扶项目扶持标准,统筹核定帮扶资金并戴帽下达,拨入乡镇、街道帮扶资金专户,再由各乡镇、街道会同结对单位和结对干部共同安排使用。各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研究,制定计划,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帮扶资金和物资真正到户,并取得实际效果。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的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帮扶工作联络员。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高度,把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纳入乡镇(街道)、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区统计局、扶贫办要切实做好扶贫抽样调查和统计监测工作。区委、区政府对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的对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的全面顺利推进。
  (三)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确定专人将低收入农户登记造册,建立逐户逐人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并及时上报区增收办。区扶贫办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要求,按年度对低收入农户名册进行核查和适当调整,确保管理科学到位。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07年8月130
  附:2007年莲都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结对帮扶计划表2007年莲都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结对帮扶计划表
  表49续:表49续:表49续:表49续:表49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
  莲委〔2007〕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浙江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浙委(2004)5号)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丽委(2006)1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引导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认识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生态建设中处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森林资源资产不盘活,林业就难发展,农民就难增收,农村就难小康。推进森林资源流转,是突破当前林业体制和机制制约的核心环节。
  2.切实增强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森林资源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流转机制、统一的流转市场、相应的服务机构、有力的融资支持,使森林资源流转运作不规范、服务跟不上,造成潜力难发挥、纠纷隐患大。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釆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巩固和扩大林业生产责任制延包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建设生态林业、发展富民林业、倡导人文林业的理念,坚持“引导、规范、透明、有序”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总体要求。通过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组建服务工作机构、实施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达到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三、流转机制和政策措施
  1.建立森林资源流转运行平台。通过林业生产责任制延包工作,进一步明晰了森林资源产权,为森林资源流转奠定了基础。建立林权管理、林权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林权抵押贷款、林权交易等多功能的 “ 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办公, 实行一条龙服务。
  2.组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
  (1)设立林权管理中心。负责林权确认、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做好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等。
  (2)设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为林权流转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在林农与银行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化解银行金融风险;解决建设项目征用林地直接与林农发生关系而引起的林地补偿不平衡、不规范问题;为大企业建设原料林基地等社会投资林业提供服务。
  (3)设立林权交易中心。负责及时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供求情况、林权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组织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金融部门要在林权交易中心设立林权抵押贷款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3.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服务。设立具有经营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所,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资产评价服务,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代理服务。
  4.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注重引导教育、典型引路、行政推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农村进步的要求,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买卖自愿,不搞行政强迫,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6.坚持公开规范操作,严格依法办事。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定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照
  《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试行)》(丽政发(2006)24号)规定执行,并严格规范服务收
  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林民的权益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7.加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针对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制定出台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并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对享受税收返还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2005〕1号)规定,退税额的60%必须用于通过森林资源流转进行原料林建设。林业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林业投融资模式、服务对象、风险应对和贷款流程。
  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将成立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形成政府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重点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抓紧建立交易平台,组建服务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政策咨询、职责任务分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的制订等业务工作,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的监管,重点抓好林木采伐监管和林地开发利用的监控,防止森林资源的破坏。
  2.大力宣传贯彻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重点面向基层和广大林农,大力宣传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提高林农参与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减少森林资源流转的盲目性,增强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3.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相关政策机制。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政策调研,制定出台推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后,要研究运行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范,落实岗位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林农办事。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07年3月21日
  主题词:森林资源流转意见
  主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共印120份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莲政发〔200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于2007年3月19日经区政府第十四届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2007年4月10日莲都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釆砂管理,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和旅游资源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市河道釆砂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 (2004)74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莲都区境内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砂石属于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结合生态河川、南明湖、古堰画乡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区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全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区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砂管办),具体主要职责:
  (1)组织河道采砂的治理整顿;
  (2)组织河道釆砂权出让;
  (3)河道采砂日常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
  (4)起草或拟定河道釆砂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
  区水利、国土、公安、林业、建设、交通、环保、工商、供电、旅游、安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积极配合区砂管办做好河道釆砂管理工作。
  沿(江)河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相关村及村民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参与辖区内采砂权出让实施方案的制定、河道釆砂整治、日常检查监督,及时发现、上报和制止违法采砂及有碍安全生产行为,组织发动群众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区砂管办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瓯江干流莲都段河道采砂规划修改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瓯江干流莲都段以外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和修改,由区砂管办会同水利、国土、林业、环保、建设、交通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河道采砂权的取得
  第七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包。
  实施许可制度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区砂管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联合办理行政许可。
  第八条参加河道采砂招标拍卖挂牌单位和个人的资格由区砂管办会同水利、国土部门审
  查确认。
  第九条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二)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原采砂点符合回填、平整和弃渣处置要求;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由区砂管办会同水利、国土、财政、交通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共同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砂管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新设置的河道釆砂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有偿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依照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由区砂管办负责落实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用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竞得人)应依法申办行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已在规划可采区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补办行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做到持证、规范、有序、合法开釆。坚决取缔无证采砂。
  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四条河道釆砂必须严格执行和实施釆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旅游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堤防和行洪安全,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采砂地点、范围、时间、方式和规模进行作业。
  (二)不得损坏水工程、航道、电讯、军事、测绘等设施。
  (三)汛期必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四)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许可证和采砂场地。
  (五)河道采砂要严格执行弃渣处置方案。采挖后应及时回填平整被开釆的区域,符合河道、航道整治要求,保持底平、坡顺,不影响行洪安全。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土料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
  (七)按规定要求使用采砂机械设备开采。
  第十六条严禁在主航道抛弃堆积砂石、废料。在其他地方确需临时堆置的,应经水利部门毕,未按规定期限清理的,依照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没收弃渣保证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在采砂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等处罚;对擅自发包采砂出让权的组织、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将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区砂管办、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砂场中参股入股,对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釆砂权(资源)出让金、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有偿方式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交纳采砂权出让金和釆砂弃渣保证金。
  已在规划可采区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交资源出让金和采砂弃渣保证金。
  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收取的采砂权(资源)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河道采砂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采砂弃渣保证金由区砂管办管理和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河道采砂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规范管理,平稳过渡”原则,由区砂管办会同水利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丽水市 (县级)人民政府市府(1993)41号印发的《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河道采砂细则通知
  抄送:市政府,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1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莲政发〔200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7年4月26日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坚持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区非农户籍居民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都应当以户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对象为: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
  2.年满18周岁未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及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领导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劳社保局。管委
  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管委会:
  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制订和完善。
  (二)管委会办公室:
  1.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定,负责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
  (三)区社保中心:
  1.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2.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审核、审批、转院、报销、统计、财务报表上报等工作,并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分析、报告,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3.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确保优惠承诺事项的落实;负责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4.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电脑联网,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发动。
  2.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收缴、登记造册和公布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区社保中心。
  4.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外伤人员的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由城镇居民个人和财政共同筹集;按照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缴费期。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之内以户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一次性交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
  第八条资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集标准根据参保对象不同,分为两类: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出资160元,政府补助120元;未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出资50元,政府补助70元。
  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凭残疾证从区残疾人保障基金中列支;低保户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
  (二)筹资标准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民主监督的原则,纳入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条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付范围:凡参加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基金不予给付范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责任致伤、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整形美容、工伤、生育、出国及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凭城镇居民医疗卡到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可减免5%的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180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60000元。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基金支付35%;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40%;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45%;
  20001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5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外地定居;经商、探亲、转院、出差等人员,患病在外地住院(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中心报告。经同意批准,先由个人自负10%后,再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超过期限未报告的,其医疗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加多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中有符合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者,可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须持本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本人身份证(户籍本)到本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享受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到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如需转省级特约医疗机
  构治疗的须持市三级医院转院证明,报区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照其所住医院中等级最高医院起付标准执行。
  急诊抢救的,可先转院抢救治疗,并应在7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7天内必须岀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超过期限未出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而没有进入计算机管理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第二十条报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中心直接结算。
  (二)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探亲、出差、外地定居、转入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须在出院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发票、病历、医院等级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身份证(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及银行存折到区社保中心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出院的参保病人有关情况报区社保中心,经区社保中心核准后,于当月月底前拨付上季度应付医疗费用的80%,其余20%为医疗费用暂留款,根据日常医疗费用审核情况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于次年12月底前结清。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城镇居民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区社保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具体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惩与其他
  第二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如发现违规的,除扣除违规费用外,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工作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伪造、涂改医疗保险有关票证,或者将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法将其费用全额追回,并取消当事人当年待遇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及特殊病种范围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以每年的8月31日为计算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7年4月26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
  莲都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莲政发〔200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07年12月24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并公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般性通知、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会议纪要,以及对特定事项的批复、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不抵触;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化行政管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二)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统
  一、行政职能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
  (三)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
  “细则”、“通告”等。其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字样。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文件已就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区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编制制定计划、审核草案、组织协调、上报备案审查、汇编、清理等工作。
  第二草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制定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意义;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的部门;
  (四)拟开始起草和开始实施时间。
  第八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有关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单位负责
  实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区政府指定或者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组成起草小组,组长由主起草的单位分管法制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专业技术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包括以下内容:
  (-)设定行政处罚;
  (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四)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收费;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或草案形成后,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和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进行。第三章审核和审议
  第十三条经充分征求意见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提交书面文本两份和电子文本,报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草案的同时,需附草案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四)对草案的原则性分歧意见及协商处理情况;
  (五)起草单位认为还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分歧意见严重或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进行必要的协调和论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是否超越本级政府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三)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六)是否对不同意见进行了协商;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五)、(六)项规定的, 退回起草单位补充;
  (三)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的,退回起草单位。
  退回起草单位修改、补充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修改、补充后重新报请审核。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请审议。
  第十七条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由起草单位负责印制,并提交草案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对草案的原则性分歧意见及协商处理情况;
  (四)执行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报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提交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审核过程:
  (二)有关部门分歧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区政府法制机构应会同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四章公布、备案、解释和清理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由下列单位向社会提供规范性文件公开
  查阅服务: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区档案馆。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至前款规定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登记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一般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应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解释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原发文机关公布。解释意见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按年度汇编成册。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使用、废止使用、失效的意见: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提出废止使用的意见;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宣布失效的意见;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提出修改使用的意见;
  (四)文件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提出废止使用的意见;
  (五)与本级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新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提出废止或修改使用的意见;
  (六)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区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定期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公布后立即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直属部门、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制定通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4日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碧湖中心镇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莲政发〔200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加快推进碧湖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12月25日加快推进碧湖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
  中心镇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节点,是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载体,是就近转移农村人口的重要平台。为大力推进我区中心镇发展,加快碧湖镇城镇化的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07)1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加快推进碧湖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为目标,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为支撑,按照突出重点、加快发展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政策扶持、体制创新、市场运作,努力把碧湖镇培育建设成为产业的集聚区、人口的集中区、体制机制的创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
  通过中心镇培育工程的的实施,将碧湖镇发展成为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经济发达、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活富裕、体制机制活、辐射能力强、带动效益好、集聚集约水平高的工贸重镇、旅游重镇。
  ——城镇规模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十一五”期间基础设施投入5个亿,到“十一五”期未,建成区人口达到3万人、面积达到3平方公里,建成较为完善的镇区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达到“十五”末市内县级城区水平。
  ——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竞争实力不断加强。“十一五”期间产业投入25个亿,到“十一五”期未,完成1.98平方公里产业功能区块开发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械制造及其精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基地。财政总收入1060万元,农村人均纯收入7000元,工业产值30亿元,三大产业结构明显改善。建成区非农从业人员比重达到70%以上。
  ——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文明程度日趋提高。到“十一五” 期未,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乡风文明、社会和谐、居民民主管理意识明显增强,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要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分步实施的原则,2008年上半年完成碧湖镇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济堰总体规划修编,以满足园区扩容和中心镇发展的需要。科学划分镇区各功能区块,引导各产业向相应功能区集聚。区块发展方向为:商贸住宅沿瓯江向西南发展,工业产业区向北向西拓展。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划去实施,建立健全规划编制、修订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的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现规划的严肃性,保持城镇建设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做到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促发展。
  (二)加快特色产业培育和集聚。按照“产业培育特色化、特色产业集群化、产业发展集约化”的思路,支持和鼓励碧湖镇建设产业功能区,创新产业功能区的开发和管理体制,做大做强特色块状经济,到“十一五”期末完成1.98平方公里产业功能区块开发建设,着重发展电器、机械制造及其精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着力发展果蔬、养殖农业等主导产业,依托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紧紧围绕古堰画乡建设,加快通济堰、石牛温泉度假中心、九龙湿地公园开发。大力发展商贸、物流、娱乐休闲和特色旅游等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比重。引导和鼓励富余劳动力转移,支持和帮助农民进镇区经商办企业。
  (三)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碧湖镇社会事业的投入,争取建设一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扩大碧湖医院、敬老院和碧湖中学,建设和完善文化中心、科普中心、体育场所等设施,有效解决碧湖社会事业资源短缺等问题。健全和完善碧湖镇社会保障体系、新型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体系。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建设与碧湖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完成“五路、三网、一厂、一堤”建设,加大公共消防设施、教育文化场所、医疗卫生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加大房地产开发力度,科学规划、建设不同层次住宅,以满足人口集聚的需求,抓好农民公寓,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扶持政策
  (一)碧湖镇区域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各种规费收入,原则上全额返回镇里。
  (二)碧湖镇区域内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全额返回镇里。
  (三)碧湖镇通过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等获取的新增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碧湖镇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四)碧湖镇区域内土地出让、置换中所得的区财政收益部分优先用于碧湖镇建设,资金使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报批项目实施分进度分期拨付。
  (五)地方税收超收分成按现行政策提高10%返还镇里。条件成熟后,建立完善规范、有利于碧湖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六)对碧湖镇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十一五”期间符合莲都区扶持工业经济发展政策条件的,按其标准提高20%给予补助或奖励。
  (七)区财政支农资金在安排补贴和奖励时,对碧湖镇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优先考虑。
  (八)区科技项目“三项” 经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碧湖镇区域的企业和大户倾斜。
  (九)建立区中心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莲都区的中心镇发展建设。
  五、体制改革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碧湖镇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把镇政府的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发挥中心镇的综合功能及辐射作用,逐步强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职能。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与发展相适应的内设机构,理顺碧湖镇条块关系。
  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碧湖镇应该具有的行政职能,各职能部门一定要下放委托到位,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强化碧湖镇政府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职能。依法不能进行委托下放的职能,各部门应本着有利于加强执法,有利于碧湖镇发展的原则,在碧湖镇设立派出机构,其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命须征询碧湖镇党委的意见。在涉及碧湖镇的审批、备案、核准中,做到能快则快,特事特办,并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对碧湖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优先和倾斜,并帮助包装项目,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
  (二)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建设用地
  碧湖镇要贯彻合理、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加强土地管理。通过挖潜,改造旧城,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镇所属村庄进行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原则上要退宅还田;镇区旧城改造所腾出的土地,可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也可作为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
  允许碧湖镇政府按总体规划对产业功能区和新居民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在镇区规划范围内原则上禁止划地给私人建设单家独院式住宅。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在建成区规划区内,按镇区规划统一建设公寓式农民新村,原宅基地经复垦获取的指标主要用于农村村民建房和新农村建设及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允许在全区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碧湖镇的耕地保有量可适当低于其他非中心镇,或通过置换等手段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指标向碧湖镇集中。对在碧湖镇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优先调拨。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明确城发公司职责
  碧湖镇要充分发挥和运作好城镇发展公司这个平台,着力抓好投融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二是盘活基础设施存量,对适宜经营性管理的市政设施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滚动开发;三是明确镇城发公司在中心镇建设中的地位,切实承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和项目业主职责,全面抓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加快教育、就业、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解决进城区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已在碧湖镇落户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应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已实现就业的,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也应同等对待。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衔接。
  (五)完善新增城镇居民落户机制
  实施“内聚外迁”战略,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碧湖镇集聚,下山脱贫小区、下山避险和水库移民安置区建设,原则上要向碧湖镇集中。
  凡在碧湖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业户口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碧湖镇申报为城镇居民户口。在就学就业、服役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且免收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在碧湖镇建成区落户的莲都区农民,在农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内允许继续保留承包地的经营权或依法进行转让;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可对农民进入碧湖镇建成区购房建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和原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分成。
  (六)深化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镇中村撤村建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征地留用地政策,规范撤村建居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提高集体资产民主管理水平,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七)探索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机制
  放宽中心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逐步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以中心镇为中心、涵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收集运输、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小城镇环境卫生的保洁度,改善小城镇的镇容镇貌。条件成熟的,可推行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等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
  六、组织实施
  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形成合力,切实加强碧湖中心镇培育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实施。一是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和碧湖镇为成员的区碧湖中心镇培育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培育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审查培育工作方案,并指导其实施。二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细化方案和落实意见,做到尽可能向碧湖镇倾斜、支持。每年1月底前,把本部门上半年支持碧湖中心镇发展情况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和市发改委。三是碧湖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把中心镇培育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建立例会制度,专门研究相关问题;要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方案具体,目标明确,以及任务、人员、时间措施落实。四是配强碧湖镇领导班子,保持班子的相对稳定,确保镇党委、政府有较强的战斗力,将能力强、水平高素质好的干部调到碧湖镇任职,在换届和干部调配时,充分考虑中心镇培育工作的延续性。五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每年对各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中心镇培育工程顺利实施。六是设立中心镇培育发展专项工作资金,专门用于业务培训、课题调研和工作奖励。
  主题词:集镇建设实施意见通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5日印发

知识出处

莲都年鉴 2008

《莲都年鉴 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莲都年鉴2008》记述时限从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设中国共产党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莲都区人民政府、政协莲都区委员会、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等30个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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