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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7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4
页码:
1013-101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建国后至1990年永嘉县职工福利的情况。
关键词:
永嘉县
职工
福利
内容
建国后,党和政府重视干部职工福利事业。1951年,县人事科建立。1953年4月,成立县福利支会(后称福利委员会),负责干部福利费掌管和使用。
福利费提取
建国初期,福利费称救济款,按干部工资总额2%提取,1956年提高到5%。1957年6月改为3%,乡干部按工资总额1%提取。1958~1964年又改为2%。1965年升为2.5%,实行定额使用。1980年7月起,行政机关改为按发工资人数每月人均提取1.5元。1983年每月人均1.8元,1986年后每月人均2.8元,事业单位干部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
干部生活补助
1951年10月,19名机关干部首批得到县人民政府生活困难补助,计大米520公斤、人民币12.5元。1952年9月,县人民政府规定,“双职工”干部生育第四个孩子起可享受多子女补助,“单职工”生育第三个孩子起可享受多子女补助。1965年开始,干部生育第三个孩子,除实行绝育者外,一律不给生活补助。1990年后,除特困户外,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均归有关部、委、办、局管理。
公费医疗
1953年10月,永嘉县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成立。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均凭《公费医疗证》就诊治疗。1963年1月始,国家干部的绝育费、住院费及医药费列入公费报销。1975~1990年,公费医疗制度实行过“划区定点”、“分级管理”、“定点记帐”、“定额承包”等多种管理方法。1990年,全县实行公费医疗人员8441人,公费医疗金额达126.53万元。
职工死亡抚恤和其他福利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后,享受国家抚恤待遇。抚恤费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57年后,丧葬费一直为200元。1986年4月由200元提高到406元。同年7月,一次性抚恤金也作调整,因工(公)死亡,抚恤金为其生前20个月工资;非因工(公)死亡,为10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3000元。1988年10月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其父母、配偶一般每月40~55元,其子女户口在农村的,每月30元,城镇居民每月40元,直至丧失补助条件时止。
1978~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由离休、退休、退职费,职工死亡抚恤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文娱体育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集体福利设施费,上下班交通费,计划生育补助费,洗理费及其他费用11项组成。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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