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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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6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用工制度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
页码: 1002-100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民国时期,用工制度主要是企业主雇用制和手工业艺徒制。雇用制工人职业得不到保障。手工业艺徒,按传统习惯,须从师三年,才可独立从事手工业劳动。建国后,对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三种。
关键词: 用工制度 永嘉县 工人

内容

民国时期,用工制度主要是企业主雇用制和手工业艺徒制。雇用制工人职业得不到保障。手工业艺徒,按传统习惯,须从师三年,才可独立从事手工业劳动。建国后,对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三种。
  固定工
  建国后,全县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实行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固定工的编制名额、工资定级、劳保福利、招工补员等均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和集体2种。固定工人数,1952年以来,一直列入国家统计年报制度。1963年以来,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全县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农林水利气象、商业粮食、文教卫生、金融保险、城市公用、机关团体等九大部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均由县人民政府(县人委)核定。
  临时工
  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在突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时,或生产任务繁重,原有人员因病缺勤,不敷需要时,可报经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批准,按季度,有计划地招用临时工。临时工要签订用工合同,到期辞去,不能在常年性工作岗位工作。1962年,贯彻“少用人,多办事”原则,全县各单位招用临时工也一律纳入劳动工资计划,招用人数均经县人委审查核定。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临时工的招用人数,都由政府在《劳动工资计划核定表》中和固定工一起,按季度下达给全县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农林水、商业粮食、文教卫生、金融保险、城市公用、国家机关等九大部门。70年代后,一度放松对临时工管理。全县出现计划外用工,至1990年全县计划外用工尚有1919人。
  合同工
  1984年8月1日起,全县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除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仍安置为固定工外,一律停止招用固定工,至1990年全县共招用合同制职工1500名。用工合同制,成为永嘉县主要用工制度。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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