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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十一编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57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编 劳动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7
页码:
991-1017
摘要:
本编记述了永嘉县劳动人事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干部、工人、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
关键词:
劳动人事
永嘉县
内容
建国初期,永嘉县有干部421人,后逐年增多。1978年以后,干部主要来源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技人才引进以及补贴工分干部、合同制干部的招收和聘用。至1990年12月,全县干部达8252人,干部队伍向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人民政权建立初,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1971~1990年,全县安置待业青年和待业人员就业7190人,同时,用工形式也不断变化。1984年8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迄今,劳动人事局有就业管理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直属组织。
1956年,开始实行干部退职休养制度;1980年,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
第一章 干部
第一节 干部队伍
建国初,永嘉县干部队伍主要由坚持地方革命斗争干部、南下干部、新参加工作干部构成。
民国38年(1949)5月,双溪县民主政府成立。6月,在瓯江南北分别举办2期干部短训班,培训、录用278名工农积极分子和青年学生,担任乡级领导和充实县、区机关工作。是年,全县干部421人。
1953年,全县干部增至1157人。其中女干部164人,占14.2%。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占15.7%,初中占38.9%,小学占45.3%;年龄25岁以下占44.9%,26~35岁占44%,36~45岁占9.7%,46岁以上占1.4%。县机关行政干部469人,其中南下干部12人,坚持地方革命斗争干部28人,军队转业干部2人,留用人员13人,民国38年(1949)元旦以后吸收414人,占行政干部总数88.27%。
1956年,全县干部2391人。1957年开展“整风反右”运动,次年干部下放,1958年底减至1522人。1961年,继续调整机构,精减干部,1964年全县干部减为1182人。其中女干部147人,占12.4%。干部文化程度有所提高,高中以上占25.3%,初中占51%,小学及小学以下占23.7%。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队伍发生变化:一是大批工人进机关,顶替到干部岗位工作,出现“以工代干”干部;二是在“批林批孔”运动中,突击提干290多人。中共中央〔1975〕16号文件下达后,对突击提拔的干部作出妥善处理。
1978年以后,大专、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多,随着落实干部政策,引进科技人才,招收补贴工分干部,“以工代干”转正,招聘合同制干部,民办教师转公办,干部结构发生新变化,干部人数增多。
第二节 干部管理
全县干部的吸收、录用、升降、任免,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考核,向县委提出建议,实行“党管干部”原则。
分级管理
1950年,区长级以上干部调动和任免,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53年,县级正副职干部由省委管理。县委各委的正副书记、委员,县委秘书、组织部组织员;各区委正副书记、委员,县府秘书、正副科(局)长以上干部,由地委管理。乡级党政正职干部也归地委管理。
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主要职责是进行监督、了解、教育、鉴定,提出提拔、调动意见,决定权属于省、地委;县委管理的干部,有关部门党组织可以提出提拔、调动建议意见,决定权在县委。人事部门对干部开展经常性考核工作,为各级党委正确、合理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委会政工组取代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干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1979年,复建人事科,干部管理工作又走上正常转道。
1984年,干部管理权下放,县委书记、县长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和副县级干部由温州市委管理,其他各级干部分别由县委、区委、部委办局党组织管理。对干部录用、招聘、调动、离退休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等审批权限亦作相应调整。
1987年,对在机关工作多年而没有提升担任实职的行政干部,评给相应的行政职务,全县共评定副主任科员135人,科员370人,办事员79人。1988~1990年,全县行政机关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县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以年终考核结果来确定县长奖金等级。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
1981年5月,成立永嘉县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农业、统计、会计、经济5个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由卫生系统单独组织进行。1980~1983年,全县有724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技术职称。
1983年9月,全县职称评定工作暂停进行。
1986年,按照国务院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任期,并同工资挂钩。
1987年4月,成立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农业、统计、会计、经济、中教、小教、卫技、艺术9个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1988年6月,增设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是年,全县有4605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职务32人,中级职务701人,初级职务3872人。有4501人被聘任,占获得任职资格人员的97.7%。未被聘任104人,包括离退休60人、政策规定不予聘任40人、返聘4人。
1989年,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将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评审权限下放给各县。
1990年,对全县434个企事业单位职务评审工作进行复查。涉及对象6440人,合格人数6411人,合格率达99.5%。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任职资格。
第三节 干部制度
吸收 录用 培训
1949年6~7月,举办2期干部短训班和专训班,培训工农积极分子和知识青年278人,录用为干部;9~10月,又吸收录用80多名机关工作人员。1951年,全县录用干部51人。
1952年9月,永嘉县学(即县委党校前身)创办,将干部培训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从1952年至1956年,全县共选送334名干部到华东军政大学、浙江革命大学和温州地委干校、工农文化补习学校等处培训学习。至1961年,全县录用行政干部949人,其中知识青年304人,工人积极分子40人,农民积极分子594人,小商贩11人。
1965年,从农村青年骨干中选调64人作为公社工分加补贴(即半脱产)干部。这批干部于1976年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79年,全县又招收补贴工分干部110名。
1981年开始,采用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办法,通过文化考试,择优录用干部。银行、财政、工商行政和政法系统的招聘干部,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表现好的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和在全民单位在职职工中选调。到1990年底,全县共考核录用干部757名。
1983年9月开始,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至1985年5月结束,共830人办理工人转干部手续。
1984年开始,从农村青年中招聘乡镇合同制干部。至1990年,共招聘428人。其中乡镇行政干部186人,乡镇专职人武干部67人,乡镇财政总会计60人,乡镇农科员57人,乡镇农业税干部38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20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干部重要来源。至1964年,接收173人。这一时期,绝大部分毕业生对口分配到工厂、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工作。其中派遣财贸系统12名,工业系统7名,农林系统18名,教育系统117名,卫生系统6名,行政机关13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分配永嘉高校毕业生48名,工农兵大学生87名。
1978年,对全县382名高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作调查。在全民单位工作374人,其中属干部323人,属职工51人;在集体单位工作8人,其中4人是干部,4人是职工。有300人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1980年起,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逐年增多。至1986年,全县共接收高校毕业生268名,中专毕业生673名,缓解了因经济建设发展而出现急需各类专业人才的局面。
1987~1990年,永嘉共接收高校毕业生647人,中专毕业生639人,除师范毕业生较好分配外,其他各类毕业生因受行政机关控制增人、事业单位紧缩编制、国营企业面临转制等因素制约,出现“分配难”新情况。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2年2月,首批接收安置由温州专署转业建设委员会分配的转业建设军人84人。
1954年,国家实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至1963年,由军队转业到本县安置的干部88人,其中营、团级干部5人,连、排级干部83人,主要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另外,还安置复员退伍的军队干部5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6年安置10名营、团级干部外,先后接收113名连、排级干部,户粮迁入当地,大多安排进工厂当工人。1980年,根据中央指示,恢复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除另有原因外,余110人改办转业手续。
根据上级规定,1990年县委发文给14名团级转业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享有县级干部待遇。到1990年止,全县接收安置转业建设军人和军队干部411人。
离休 退休
1956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至1990年,全县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173人。1964年开始,因老弱病残或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退休后,同意招收其1名子女顶替工作,1987年停止。
1980年10月,开始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到1990年底止,全县已有555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人,抗日战争时期56人,解放战争时期498人。离休干部中享受地、师级政治、生活待遇10人,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156人。
干部离休后,原工资标准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同所在地同级在职干部待遇一样,在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等方面优先照顾。
1983年前,离休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管理。1983年12月,县委老干部局成立,离休干部归老干部局管理。是年开始,允许招收离休干部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以解决离休干部后顾之忧。1985年起,给离、退休干部发放住房补助费。
干部离休、退休,较长时间都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1984年起,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章 工人
第一节 工人队伍
建国后,随着生产所有制变革,工人队伍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和集体两种。
全民所有制工人
建国初,永嘉县没有接管大中型工业企业,1949年年末全民所有制工人只有421人。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全县有碾米、木材、酱酒、制糖、草席、陶瓷等6个行业、34家企业,纳入加工、订货、包销等初级国家资本主义轨道。1957年底,全县农业、工业、建筑、交通邮电、商业、文教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工人队伍发展到4422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大办工业,工人编制突破,队伍增加到12623人。1959年后,整顿工人队伍,至1960年底减为10240人。1961~1963年,国民经济调整,全县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面精减,三年共精减5242人,1963年底工人队伍为5315人。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年底有5599名工人。1968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是年末有工人5600人。1971~1972年,按照省、地革命委员会指示,全县搞临时工改革制度,把1970年9月20日前参加工作的677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至1976年末,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人为7932人。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人队伍迅速发展,次年底增至11060人,1985年12423人,1990年15704人。
集体所有制工人
1952年有264人。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至1957年底有集体所有制工人12704人。1958年,增加到15800人。1959~1960年,整顿工人队伍,工人人数减至6711人。1961~1963年,全县精减工人,3470名集体所有制工人下放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1963年底,全县有集体所有制工人3247人。以后逐年增加,至1965年为7214人。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文化大革命”结束,集体所有制企业得到发展,至1977年工人队伍扩大到14700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集体所有制工人迅速增加,至1985年底有集体所有制工人50285人,1990年末为54331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政府不管劳动就业,劳动者谋求职业,靠自找门路。工厂、商店招收工人和学徒,须“中人”担保,但企业主可自由解雇工人。建国后,人民政府禁止企业主随便解雇职工。劳动就业工作,由县工商科兼管。1953年后,由县劳动人事部门主管。
工人调配
1963年,县劳动部门调配职工130人,其中县内77人,外县33人,外省20人。1977年至1981年,调配工人35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271人,集体所有制工人80人。1979年后,党和政府重视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至1990年,县内外(包括省内外)两地调动职工达569人。
安置精减下放人员
1960年,成立县整编精简领导小组,进行整编机构,精减职工。1961年,全县共安置精减下放人员18157人。其中本县下放回乡9929人;外县下放回乡8228人。1963年冬,县人委对全县下放人员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据罗浮、永临、沙头、岩头、碧莲5个区,43个公社,690个大队调查,精减下放人员中,安置农业生产占68%;在农村担任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占7.1%;担任大队和生产队会计占2.9%;安排农村副业生产占13%;放粮不放人占9%。1975~1980年,各企事业单位补充自然减员指标,从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夫妻双精减职工中,吸收一人或一名子女参加工作。
待业青年和待业人员安置
1971年,在城镇和农村招工135人,其中城镇青年60人,农村青年75人。1976年开始,政府重视城乡待业青年和待业人员的安置工作。县劳动部门按照劳动指标进行招工、补员工作。80年代后,贯彻全民、集体、个体“三结合”方针,采用全民和集体招工、补员,批准个体工商经营,组织劳务就业等方式,每年都有计划地安置大批城乡待业青年和待业人员就业。
就业培训
本世纪50年代,各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普遍开展职工业余文化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工业、农业、林业、电力、卫生等部门举办专业技术培训学校。1982年,永嘉技工学校设陶瓷、农机、水电3班,毕业生分配85人。1986年,开始职工就业前培训。在县内受训68人,送省技校培训52人,占当年安置就业人数40%。1987年,县劳动人事局就业培训大楼落成,举办专业英语培训班1期,受训141人;举办司炉工培训班1期,受训54人。
1988年,举办5期特种工培训班,受训者250人。1989年,对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技术工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新规定,受训者138人。1990年,对二轻系统机械行业和电业系统电工行业,举办2期中级工培训班,受训69人,其中66人获中级工合格证书;举办高级工培训班1期,受训38人,其中37人获技师合格证书。同年,还举办安全档案管理、司炉技术、锅炉管理、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等4期培训班,受训104人;举办就业前培训班5期,受训171人次。劳动力调配
1953年8月,全县1100名民工受政府调配,参加丽(水)青(田)温(州)公路建设。同年,60名建筑工人赴洞头参加国防工程建设。1955年2月,900名民工参加黄岩机场建设。1958年,劳动力调配频繁,6~12月,先后为百丈漈水电站工程、瓯江水电站工程、温州化工厂基建工程、龙泉和庆元木材基地、省建筑第二工程公司、浙江钢铁厂等单位调配劳动力2320人,县内厂矿企业调配劳动力6072人,共占全县劳动力3%。1960年,为赶建永临新开垟水库,全县调动劳动力达8000人次,其中永临公社1400人,其他公社支援民工2400人,永仙公路民工1200人。1977年,为建造小子溪水库,也向全县调动劳动力。
第三节 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用工制度主要是企业主雇用制和手工业艺徒制。雇用制工人职业得不到保障。手工业艺徒,按传统习惯,须从师三年,才可独立从事手工业劳动。建国后,对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三种。
固定工
建国后,全县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实行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固定工的编制名额、工资定级、劳保福利、招工补员等均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和集体2种。固定工人数,1952年以来,一直列入国家统计年报制度。1963年以来,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全县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农林水利气象、商业粮食、文教卫生、金融保险、城市公用、机关团体等九大部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均由县人民政府(县人委)核定。
临时工
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在突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时,或生产任务繁重,原有人员因病缺勤,不敷需要时,可报经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批准,按季度,有计划地招用临时工。临时工要签订用工合同,到期辞去,不能在常年性工作岗位工作。1962年,贯彻“少用人,多办事”原则,全县各单位招用临时工也一律纳入劳动工资计划,招用人数均经县人委审查核定。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临时工的招用人数,都由政府在《劳动工资计划核定表》中和固定工一起,按季度下达给全县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农林水、商业粮食、文教卫生、金融保险、城市公用、国家机关等九大部门。70年代后,一度放松对临时工管理。全县出现计划外用工,至1990年全县计划外用工尚有1919人。
合同工
1984年8月1日起,全县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除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仍安置为固定工外,一律停止招用固定工,至1990年全县共招用合同制职工1500名。用工合同制,成为永嘉县主要用工制度。
第三章 工资 奖金
第一节 工资
建国以来,永嘉县职工工资进行三次大的改革和多次调整,国家机关干部年均工资从1952年的316元提高到1990年的2121元,增长5.7倍;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均工资从1952年的283元提高到1990年的2161元,增长6.6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均工资从1972年的338元提高到1990年的1890元,增长4.6倍。
建国初期工资状况
建国初,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分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和新吸收的年轻干部实行供给制,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学习、生活用品、零用津贴等,也包括在革命队伍中婚生子女的生活费、保育费、饮食费。伙食分大、中、小灶。津贴和服装不分职务高低基本上一样。对接收录用的原国民党政府机关人员,实行薪金制。工资标准按温州解放前三个月的实发工资的平均数发给。
1951年1月,对供给制人员试行“包干制”,生活费和津贴改按“供给分”发给。每个“供给分”的实物含量为中等白米0.378市斤、豆油0.01875市斤、12磅白布1.689市尺、猪肉0.142市斤、食盐0.03152市斤、中等烟0.164包。包干标准按“灶”确定:大灶每人每天1分,中灶每人每天1.43分,小灶每人每天1.8分。工资制度改革
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等级工资制。是年7月,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并按职务评定等级。全县有842名包干制干部评定工资等级。并以“工资分”作为工资和包干费计算单位。“工资分”由中等白米0.8市斤、12磅龙头细布0.2市尺、熟菜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麻栗柴2市斤等5种实物折算而成,人民银行按月挂牌公布。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29个等级。通过评改,工资总分提高7.9%;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1949年提高60%以上。1955年7月,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工业、基建、交通企业建立等级工资、奖励制度和学徒制度。
1956年4月,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实行包干制人员)工资,统一实行包含有30个等级工资制。企业按产业工人统一工资标准,实行八级工资制度。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全县工业、基建、交通、农林水、商业、金融、文教卫生、城市公用、机关团体九大部门4835名干部、职工参加这次工改。全部人员月均工资由30.53元增加到39.14元,人均月增工资8.61元。其中乡干部从原来人均月工资20.75元增加到33.45元,人均月增工资12.70元,增幅为61.2%。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教师和护士还实行教龄和护龄津贴。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这次工资改革采取“先套后升”办法过渡到新工资制度。全县参加工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897人。月增工资总额12.2万元,人均月增工资20.69元。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325人,月增工资总额4.44万元,人均月增工资19.10元;事业单位职工3572人,月增工资总额7.76万元,人均月增工资21.72元。
历次工资调整
1954~1990年,永嘉县先后进行16次工资调整,使工资制度日臻完善,职工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1954年,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等级,为建国后首次调资。全县调资对象664人,经评议给予提级247人,占调资人员37.3%。每月调增2152个“工资分”,人均月增8.7个“工资分”。
1956年永嘉县被定为二类工资区。
1959年,职工工资升级,全县工业、基建、邮电、农林水等部门3071名职工参加工资调整,有2987人调高工资。
1963年8月,全县从二类工资区调为三类工资区,调整职工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面为45%,干部升级面为50%。全县工资调整结果:全民所有制职工和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28%,中小学教师升级面为52.1%,公社干部升级面为70.3%。
1971年7月,给部分工资偏低职工调资。全县有3357人调升工资,其中调增两级526人,占应调两级对象59.6%,调增一级半87人,占应调一级半对象66.2%,靠级283人。
1977年10月,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提升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其他职工按40%升级面调增。全县有3599名全民职工升级,升级面为48.6%;有1529名集体企业职工调高工资,调整面为33.4%。
1979年11月,永嘉县从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按40%升级面考核职工升级工资。全县在编固定职工(包括计划内临时工)8419人中工资升级3446人,升级面为43.6%。1981年10月,给中小学教职工和已取得技术职称的医护人员、专职教练员、运动员调资。全县有2039人调高一级工资,有105人调高二级工资。
1982年10月,给机关工作人员和文化、科学等部门职工调增工资。全县调升一级工资的1817人,调升二级的161人。同时,给上一年已经调资的教育、体育、卫生系统中符合再升一级工资的353人,给予升补增资,月升补增资2366元,人均月增工资6.78元。
1983年10月,企业职工调资。实行“调改结合”,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是年,全县全民企业固定职工中,有2540人调升一级工资。全县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中,有6933人晋升一级工资。
1985年,永嘉县从四类工资区调整为五类工资区。
1986年7月,永嘉县工资区类别从五类调为六类。进行了两次调资:一是“60杠”调资;二是给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和副局级以上行政干部调资。共有2713人调增工资。次年,给中、小学教师提高现行工资的10%。
1988年调资3次∶1月份给“85工改”没有高套的和转正定级满3年的人员调增工资;7月份给198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工改后没有升过级的人员增调工资;10月份给现行工资在113元及113元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局(科)级以上行政干部增资。是年,全县有5340人调增工资。
1989年10月,进行“89普调”和普调后再升一级调资。“89普调”对象为1989年9月30日在册正式人员;“普调后再升一级”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全县有7733人普调一级工资,有5361人普调后再升一级工资。
第二节 奖金
1950年,县人民政府组织职工开展爱国主义劳动竞赛,企业开始建立超产奖、节约奖、考勤奖。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少量物质奖励。1956年,全县各企业普遍实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办法,其中有定额超产奖、质量奖、生产安全奖、新产品试验奖等。1958年,多数企业改发年终跃进奖。是年,工交、财贸、邮电、商业、基建等系统共有10226人得奖,共发奖金114125元,人均奖金11.16元。
1960年,一些企业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除未满半年的学徒、实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参加评奖外,凡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的企业职工均参加评奖,奖金按照参加评奖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先进企业不得超过10%。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项目为评比条件。方法有月评月奖、月评季奖、季评季奖。全县建立季度综合奖的职工2315人,发奖金42663元,人均得奖金18.43元。1962年冬,省工资座谈会要求凡建奖单位,是年第四季度人均发奖金5元,本县节余的奖金人均只能发2.59元,发足5元尚缺经费5580元,报省劳动局批准追加。1964年,综合奖励扩大到商业、饮食、服务和金融业职工及企业领导人员,成为企业一种经常性奖励工资制度。
1966年,取消奖金制度,改发活动工资。按企业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7%提取,以平均数每月发给。1970年,活动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附加工资并入职工本人工资,取消附加工资制度,并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增发一次性年终奖。
1978年下半年,全县恢复实行奖励制度,首批在2家公司、4个厂矿共6个全民企业中试行。1979年,在工交、基建、农林、财贸等系统中推行,职工总数5819人,共发奖金364410元,人均获奖金62.62元。
1980年,全民单位年末职工总数为8893人,发放奖金825000元,人均年得奖金92.77元;集体单位年末职工总数11407人,发放奖金525000元,人均年得奖金46.02元。对没有实行奖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终发放人均60元增收节支结余奖。
1981年,县革命委员会对奖金的审批、管理、发放作出具体规定,使滥发奖金现象有所纠正。全县全年共发奖金873800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但由于职工人数增加,人均奖金数有所下降。
1982年,县府决定按单位职工1.9个月的标准工资平均额(即人均91元)核定发放奖金,由单位掌握,不得突破。是年,全县核发奖金总额1011200元。
1984年,在奖金发放上强调企业自主权,要求同落实经济责任制结合,同职工的责、权、利挂钩。是年,全民单位职工总数11339人,发放奖金总额1373700元,人均获奖金121.15元。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发增收节支结余奖,人均120元至140元;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发奖金1751100元,人均获奖金143.84元。
198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按人均每月10元发放;企业奖金强调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分配上要拉开差距。是年,全县全民单位支出奖金总额241.18万元,人均年获奖金182.73元。
1988年,全县行政机关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建立县长奖励,与单位年终工作全面考核挂钩,适当拉开差距进行发放,全年人均120元。是年,全县全民单位职工总数14845人,发放奖金4613300元,人均年获奖金310.76元。
1989年,全县全民单位年末职工总数15242人,发放奖金5044500元,人均年发放奖金330.96元。
1990年,全县全民单位年末职工总数15704人,发放奖金7030800元,人均年得奖金447.70元。
第四章 劳保 福利
第一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民国时期,企业私有化,设备陈旧,安全生产设施不善,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工人没有安全保障。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职工的安全生产。1956年,国家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对女工实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大跃进”时期,全县工业企业一度片面追求产值指标与进度,忽视劳动保护工作。1959年,全县工业基建、交通部门,工伤事故频发,死亡5人,重伤10人。是年冬,县人委为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第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132起。1960年,全县组织三次安全生产大检查,400名职工去参观温州专区劳动保护展览会。全县工业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小组。1962年,贯彻中央《工业70条》,全县厂矿企业的党政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普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工业企业生产不正常,安全生产一度无人管理。1980年开始,按照国务院规定,每年5月份,都开展全县性“安全月”活动。“安全月”活动由县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牵头。县总工会、县计经委、县劳动人事局联合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出“反违章,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口号,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活动。1988年,全县工业企业工伤死亡为零,重伤仅2人,实现建国后第一个安全年。1990年,全县先后召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全面安全合格班组达标会议。是年,安全生产形势很好,重大伤亡事故为零,是永嘉县建国后第二个安全年。
劳动安全监察
1982年,国家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4年,全县工业企业开始冲压设备安全防护监察,33个企业单位,100台冲床通过全面验收。1985年,永嘉县压力容器普查建档领导小组建立。全县在用压力容器开始普查建档,符合运行条件发给《使用登记证》。1988年2月,县劳动人事局对企业锅炉房的设计及锅炉安装和修理作3条规定:新建锅炉房设计图纸须送劳动人事局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在永嘉安装和修理锅炉;锅炉安装或修理后,须经县劳动人事局验收合格,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同年3月6日,先后举办《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学习班。1990年,永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格禁止制造使用土锅炉的通告》,全县查封土锅炉200台,强制报废6台,并对槽车直罐液化气钢瓶进行严格管理,12个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接受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防护监察。
防暑降温
1956年夏,县劳动科和县总工会第一次发出《关于加强厂矿企事业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联合通知》。县人民委员会拨绿豆3000公斤、红糖200公斤,供工人暑期凉饮之用。各厂矿企业制造土风扇、凿壁通风进行防暑降温。1959年夏,全县各厂矿企业,书记挂帅、副厂长和工会主席分管此项工作。县铁工厂、化工厂等6个工厂,开墙设室,安装土风扇,添置石棉服,采用石棉板隔热措施。县人委拨绿豆3000公斤、红糖200公斤、饴糖200公斤,供工人凉饮之用。1963年开始,县人委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暑期每人每月供应猪肉0.25公斤、绿豆1公斤、食糖0.5公斤、水产2.5公斤,每人每月发保健费4元,凉饮费1.5元。1970年,高温工人保健费和凉饮费按1963年标准发放。国家干部参加劳动,每人每天发给3分钱茶水费。1971年,县生产指挥组规定,手术房进行手术的医务人员、剧团武功舞蹈演员、值勤交通民警、商店营业员、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师、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参加劳动的工宣队员,每人每月发1至1.5元凉饮费。1978年,全县凉饮费调整。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为3元;非高温作业工人2元;行政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务人员1.5元;参加农业夏收夏种每人每天调为0.1元。1987~1990年,高温作业工人凉饮费,每人每月调为1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调为8元,一般工作人员每月7元。
职业病防治
1963年,县陶瓷厂碎石车间干石碾改装为湿石碾,减少矽尘对环境污染,并定期为老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开始工人职业病的预防工作。1966年,县化工厂建立钙镁磷肥和氧化铁车间,48名职工受矽威胁,县劳动部门为此报请省人委拨专款,为车间配置了第一套防尘设备。1978年,县劳动部门对全县39家工厂进行废气、废液、废碴情况调查,重点帮助县化工厂解决“三废”排放问题。1979年,县卫生部门为80名接触尘毒工人作X线胸片检查,开始全县职业病检查工作。1980年,对全县390名接触铅、汞、苯、有机磷和三硝甲苯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未发现中毒病例。1985年,全县40家厂矿企业被列为卫生定期监测单位,201名工人进行X线胸片检查。至1986年,全县发现尘肺患者56人。1990年,全县10家厂矿企业进行粉尘浓度监测,219名工人经过健康检查,查出矽肺患者12人,使患者能及时得到治疗。
第二节 福利
建国后,党和政府重视干部职工福利事业。1951年,县人事科建立。1953年4月,成立县福利支会(后称福利委员会),负责干部福利费掌管和使用。
福利费提取
建国初期,福利费称救济款,按干部工资总额2%提取,1956年提高到5%。1957年6月改为3%,乡干部按工资总额1%提取。1958~1964年又改为2%。1965年升为2.5%,实行定额使用。1980年7月起,行政机关改为按发工资人数每月人均提取1.5元。1983年每月人均1.8元,1986年后每月人均2.8元,事业单位干部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
干部生活补助
1951年10月,19名机关干部首批得到县人民政府生活困难补助,计大米520公斤、人民币12.5元。1952年9月,县人民政府规定,“双职工”干部生育第四个孩子起可享受多子女补助,“单职工”生育第三个孩子起可享受多子女补助。1965年开始,干部生育第三个孩子,除实行绝育者外,一律不给生活补助。1990年后,除特困户外,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均归有关部、委、办、局管理。
公费医疗
1953年10月,永嘉县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成立。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均凭《公费医疗证》就诊治疗。1963年1月始,国家干部的绝育费、住院费及医药费列入公费报销。1975~1990年,公费医疗制度实行过“划区定点”、“分级管理”、“定点记帐”、“定额承包”等多种管理方法。1990年,全县实行公费医疗人员8441人,公费医疗金额达126.53万元。
职工死亡抚恤和其他福利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后,享受国家抚恤待遇。抚恤费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57年后,丧葬费一直为200元。1986年4月由200元提高到406元。同年7月,一次性抚恤金也作调整,因工(公)死亡,抚恤金为其生前20个月工资;非因工(公)死亡,为10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3000元。1988年10月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其父母、配偶一般每月40~55元,其子女户口在农村的,每月30元,城镇居民每月40元,直至丧失补助条件时止。
1978~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由离休、退休、退职费,职工死亡抚恤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文娱体育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集体福利设施费,上下班交通费,计划生育补助费,洗理费及其他费用11项组成。
第三节 劳动保险
“全劳保”
1951年,国家颁布《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全劳保)。是时,永嘉县国营企业空白,没有实施全劳保制度。1956年,永嘉国营商业、水产粮食、森工等系统职工开始实施全劳保制度。1958年后,新建的厂矿企业,新工人实行浙江省颁发的《关于新建工矿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试行办法》(简称新劳保)。在工矿企业工人中,存在两种不同劳保待遇,一度影响新老工人团结和一部分新工人的生产积极性。1963年1月1日起,经全国总工会答示,凡是经过批准实施全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工矿企业,不论新老职工,统一享受全劳保制度。至1975年,永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有永嘉发电厂、江北抽水机站、永嘉食品厂、永嘉矿冶厂、永嘉手工业经理部、永嘉土产公司、永临碾米厂、县电力公司、水利局等9个单位336名职工统一实行全劳保制度。
“三金保险”
1986年,全县开始实行全民职工待业保险,参保职工4300人,参保单位71个,投保金额8600元。1987年,建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全面实行全民职工待业保险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离退休统筹保险金制度,合称“三金保险”制度。1989~1990年,从业人员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为养老保险社会化迈出新一步。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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