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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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4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3
页码: 984-98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32~33年(1943~1944)至1984年永嘉县婚姻登记的情况。
关键词: 婚姻登记 永嘉县 社会行政管理

内容

旧时婚姻基本上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彩、占吉、纳征、迎亲”为男女婚嫁习俗,结婚、离婚、复婚无需到官方机构登记。民国32~33年(1943~1944),浙江省政府颁发《各县户口异动登记暂行办法》。永嘉县政府要求男女结婚行新式婚礼,购领结婚证,并由证婚人盖章,但履行者无几,封建婚嫁礼仪,依然畅行无阻。
  宣传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开展群众性宣传《婚姻法》活动,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父母包办婚姻、虐待童养媳、干涉婚姻自由等。1952年1月2日,成立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把2月份定为贯彻婚姻法活动月,印发宣传资料,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很快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不少妇女挣脱封建势力束缚,在婚姻家庭中取得自由和解放。是年,全县尼姑还俗结婚30名,童养媳回娘家53名,寡妇改嫁112名。至1956年,县内已基本废除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定小亲等陋习,初步确立新婚姻家庭制度,自由恋爱、婚事新办成为社会新风尚。
  198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委宣传部、司法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翻印中央宣传部编写的《婚姻法》宣传要点,结合本地区、各单位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新婚姻法宣传教育。在宣传活动中,全县各地进行一次执行情况检查,严肃清理和处理一批重婚、早婚、非法同居、典妻等案件。
  登记
  民国时期,婚姻沿袭历史旧制,无法律手续。民国32年(1943)元旦,永嘉社会服务团曾主办过集体婚礼,以示破除旧式婚姻制度,但影响甚微。
  建国后,按照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永嘉县于1950年9月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至次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270对,离婚登记13对,复婚登记4对。1952年,履行结婚登记520对,离婚登记73对,复婚登记17对。1953年,123个乡建立婚姻调解委员会,260个村建立婚姻调解小组,共处理婚姻纠纷1892起。1964年,办理婚姻登记1562对,其中结婚1487对,复婚17对,离婚58对,办理结婚的男方年龄20~22岁656人,23~25岁488人,26~30岁197人,30岁以上146人;女方年龄18~19岁872人,20~22岁318人,23~25岁222人,26岁以上115人。从此婚姻登记成为人民群众公认并自觉遵守的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
  1955年以前在区公所。1956年起,改由乡、镇(人民公社)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仍在区公所办理。1964年,离婚登记曾由县民政科办理,1965年起转由公社办理。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登记由县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员一般由乡、镇(公社)文书兼任。
  1984年11月,召开全县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对与会80余名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并统一印制婚姻登记各种表册,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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