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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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4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社会行政管理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984-988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嘉县的社会行政管理,其中包括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社团登记、地名管理等。
关键词: 民政 永嘉县 社会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旧时婚姻基本上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彩、占吉、纳征、迎亲”为男女婚嫁习俗,结婚、离婚、复婚无需到官方机构登记。民国32~33年(1943~1944),浙江省政府颁发《各县户口异动登记暂行办法》。永嘉县政府要求男女结婚行新式婚礼,购领结婚证,并由证婚人盖章,但履行者无几,封建婚嫁礼仪,依然畅行无阻。
  宣传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开展群众性宣传《婚姻法》活动,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父母包办婚姻、虐待童养媳、干涉婚姻自由等。1952年1月2日,成立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把2月份定为贯彻婚姻法活动月,印发宣传资料,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很快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不少妇女挣脱封建势力束缚,在婚姻家庭中取得自由和解放。是年,全县尼姑还俗结婚30名,童养媳回娘家53名,寡妇改嫁112名。至1956年,县内已基本废除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定小亲等陋习,初步确立新婚姻家庭制度,自由恋爱、婚事新办成为社会新风尚。
  198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委宣传部、司法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翻印中央宣传部编写的《婚姻法》宣传要点,结合本地区、各单位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新婚姻法宣传教育。在宣传活动中,全县各地进行一次执行情况检查,严肃清理和处理一批重婚、早婚、非法同居、典妻等案件。
  登记
  民国时期,婚姻沿袭历史旧制,无法律手续。民国32年(1943)元旦,永嘉社会服务团曾主办过集体婚礼,以示破除旧式婚姻制度,但影响甚微。
  建国后,按照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永嘉县于1950年9月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至次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270对,离婚登记13对,复婚登记4对。1952年,履行结婚登记520对,离婚登记73对,复婚登记17对。1953年,123个乡建立婚姻调解委员会,260个村建立婚姻调解小组,共处理婚姻纠纷1892起。1964年,办理婚姻登记1562对,其中结婚1487对,复婚17对,离婚58对,办理结婚的男方年龄20~22岁656人,23~25岁488人,26~30岁197人,30岁以上146人;女方年龄18~19岁872人,20~22岁318人,23~25岁222人,26岁以上115人。从此婚姻登记成为人民群众公认并自觉遵守的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
  1955年以前在区公所。1956年起,改由乡、镇(人民公社)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仍在区公所办理。1964年,离婚登记曾由县民政科办理,1965年起转由公社办理。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登记由县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员一般由乡、镇(公社)文书兼任。
  1984年11月,召开全县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对与会80余名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并统一印制婚姻登记各种表册,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节 殡葬管理
  俗行土葬,择丰腴之地建造坟墓。
  民国时期,沿袭旧俗。民国35年(1946),永嘉县民政施政计划曾规定“推行公墓制度”,但未贯彻实施。36年(1947),花坦乡廊下村2959人,办丧事负债的达80%以上。
  建国后,县内没有火葬设施,仍行土葬。县人民政府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提倡从俭,不得铺张。1958年后,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对有碍平整土地、开山造田的坟墓进行迁移,将遗骨迁葬荒山冷岙或就地深埋。1965年,国务院内务部公布《关于殡葬的意见》后,县城掀起以开追悼会为殡葬礼仪,取代旧礼俗,丧事简办蔚然成风。
  20世纪80年代初,封建丧葬礼仪迅猛返潮,商品经济发达的瓯北、桥头、乌牛、上塘等镇掀起一股造“椅子坟”、丧仪互相攀比、“富不富,看坟墓”歪风,西起花岩头,东至乌牛码道,沿瓯江北岸平缓丰腴山地上建造起许多白色“椅子坟”,且逐步向楠溪江中上游蔓延。1984年花坦乡廊下村成立县第一个村婚事、丧事理事会,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协助料理丧事,丧事简办。1986年,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随后成立县殡葬管理所,各乡镇相继建立村级婚事、丧事理事会。
  1988年8月,县府发布《加强坟山管理和积极推行公墓》通告,严禁在国道线两侧和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及集镇附近山坡杂地上建造新坟,规定建坟用地审批制度,限每穴坟地不得超过3平方米,同时批准瓯北镇安丰村建造安丰公墓。1989年1月18日,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在桥头镇召开殡葬改革现场会议,推行公墓。是月,桥头公墓落成,桥头镇、瓯北镇分别被评为省、市级推行公墓先进单位。至1990年底,县人民政府共划定禁坟区210处,出动1600人次,拆除违章兴建新坟墓和非法扩建、重建豪华老坟956座,投入绿化资金21万元,绿化古老坟山50余处,面积450亩,兴建公墓14座合计4300穴,与建私坟相比,节约土地141亩,经费406万元。
  第三节 社团登记
  民国时期,永嘉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由县政府民政科负责。民国34年(1945),有社会团体组织346个,其中农会73个,渔业公会2个,工会48个,县商会及各行业公会106个,自由职业团体4个,教育工会1个,妇女联合会1个,社会慈善团体11个。
  建国后,民国时期群众团体组织停止活动,自行解散。1951年3月,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管,4月开始社团登记工作。1952年,全县经登记批准社会团体工会33个,工商业联合会14个,农民协会、民主妇女联合会、医务工作者协会、中医协会、教育工作者协会各1个,共52个。1990年11月,县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与县民政局民政股合署办公,12月开始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有党政组织形式社团组织,不列入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范畴。
  第四节 地名管理
  1981年4月,成立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乡(镇)相应建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召开全县各乡(镇)普查工作人员会议,开展地名普查。是年10月底,完成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共查地名3939条。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劳武区恢复为罗浮区;东风公社更名为六龙公社;红星公社更名为白云公社;新胜公社更名为古庙公社;上游公社更名为下寮公社;山宅公社更名为巽宅公社;建溪公社更名为张溪公社;后渠公社更名为瓯渠公社;岳盛公社更名为鹤盛公社;五尺公社更名为五〓公社;田垟公社更名为桐州公社;西坑公社更名为西源公社。1982年3月,命名上塘镇、清水埠镇6个居委会和44条街道名称,更名129个大队(行政村)。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搜集、整理、审定县内地名资料,编纂《永嘉标准地名录》。1983年1月,通过复核校对,修正地名来历含义126条,新增地名278条,改正错名190条,删去废村地名21条,增删修改1∶100000永嘉县地图,移位订正地名5条。是年,地名普查工作经省验收合格。
  1984年,成立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5年3月,建立地名档案室,是年夏,成立《永嘉县地名志》编辑小组,着手编纂《永嘉县地名志》,1988年4月出版发行。全书共50余万字,绘制地图60幅,附照片28帧,收录标准化地名3936条。
  1990年10月3日,地名办公室划归县民政局管理,继续行使地名标准化管理。12月,县地名办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新增行政村8个,自然村17个,纠正错名9个,更名3个。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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