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弃婴收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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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4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弃婴收养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
页码: 97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高宗乾隆十二年(1747)至1988年永嘉县弃婴收养的情况。
关键词: 弃婴收养 永嘉县 社会福利

内容

清高宗乾隆十二年(1747),县城曾设育婴堂,收养弃婴。民国10年(1921)11月,县拨公益费创办接婴所二处,救济楠溪等地弃婴。并告示严禁贩卖人口,溺毙女婴。
  建国后,弃婴现象少有发生。80年代初期,永嘉县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在农村,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封建思想影响,遗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1983年发现遗弃女婴7名,1986年50名,1988年24名。对此,县民政部门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调查,凡查到弃婴户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抱回弃婴,对查无着落婴儿,由县民政部门支付收养费,托人收养,并解决其户粮。随着人民群众生育观念改变,弃婴现象逐渐减少。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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