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赈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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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3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赈灾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9
页码: 968-9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嘉县赈灾救济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春夏荒救济、冬令救济、火灾救济、扶贫等。
关键词: 民政 永嘉县 赈灾救济

内容

第一节 赈灾
  民国元年(1912)8月27日至30日、9月12日,永嘉两次遭强台风袭击,瓯江沿岸及附近许多地方发生数百年罕见特大洪水,濒江200余村庐舍飘荡,田园塌坏,哀鸿遍野。永嘉县议会第一次常务会议下拨当年县税1万元,向外购运大米救济灾民,发动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此后逢灾,政府虽有救济,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民生凋蔽。
  建国后,每逢自然灾害,人民政府领导灾区人民全力抗灾救灾,本着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辅以政府必要救济的精神,帮助群众切实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950年夏,永嘉虫灾严重,枫林、溪口、沙头、永临等地农作物减产七成。7月初,山区旱灾,酿成饥荒。全县断粮2317户,采野草充饥,饿死16人。县人民政府开展社会互助,发动灾民开荒扩种粮食作物3244亩,运销木炭450吨、土纸330吨,共换米36.92吨,并辅之补助救济,拨放大米85.5吨,重点赈济300余户贫困烈军属和1700户困难户。
  1952年7月19日至22日,遭台风袭击,洪水泛滥,淹没农田16.6万亩,冲毁民房214间、陡门5座,死22人。灾后,华东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派代表团来灾区慰问,拨放救灾谷60吨、人民币170多万元。县慰问团赴灾区发动群众生产自救,拨放农贷购化肥400吨,并组织医疗队巡回治疗。
  1953年8月17日,12级台风挟带冰雹袭击县境,全县倒毁房屋380座954间,堤坝26处,桥梁8座,损毁农田水利设施8351处,100余船只沉没,伤亡121人,拔倒树木18万余株,化肥浸淹2余吨,仓库粮食损失近30吨。灾后,县人民政府向灾区拨款70万元赈灾,发动群众互助安置住房,领导灾民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庄稼,兴修水利,恢复生产。
  1957年5月11日下午,县境北部遭冰雹和龙卷风袭击,风力10至12级,四川、岩坦、鹤盛、永临受灾严重,死1人,毁房588间,粮食损失112.99万公斤,国家拨款64826元救灾,解决灾民吃饭、穿衣、住房困难。
  1960年6月10日,总库容1300万立方米的新开垟水库大坝决口,沿溪的黄坦、梨村、䂼头、大沸下、金村等9个大队1610户遭灾,冲塌民房2609间,损坏952间,淹死25人,伤18人。县人民政府当即领导群众生产自救,拨给救灾物资棉被722条,棉衣3827件,大小衣裤64262件(条),以及现金、粮食、木材等,划定32.81亩土地安置灾民874户重新建筑房屋。此后,在1964年又拨款35万元,木材1440立方米,给1287户灾民修建住房。
  1960~1962年,人民生活极度困难,粮荒严重,饥民以草根、树皮、糠麸为食,出现饿病、乞讨、逃荒。1961年开始,县委、县人委发动群众“十边”开荒,进行生产自救。3~4月,动员全县医务人员,协同省、地医疗队,组织89个工作组,开展治疗浮肿病、妇女闭经、子宫下垂等工作,解除饥民疾苦。
  1965年8月20日,13号台风过境,全县耕地受淹12万亩,毁房3784间,死亡24人。灾后,浙江省委、省人大,温州地委,永嘉县委、县人委派慰问团慰问,拨款救济,解决灾民吃、穿、住等生活困难,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济。
  1971年9月23日,台风挟带暴雨,降水量258毫米,全县农田受灾15万亩,147个大队被洪水围困,毁房500余间,死10人。上塘镇两次被淹,县机关办公室水深1米多,国家拨款34万元,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72年,先后遭7号、9号台风袭击,共淹没耕地13.59万亩,毁房224.5间,死亡10人,伤3人,重伤9人。是年,中共永嘉县核心小组、永嘉县革命委员会发动群众进行秋季夺粮运动,突击抢种秋粮作物,加强田间管理,抢修水利设施,并拨救灾款48000元,木材30立方米,解决灾民吃、穿、住困难。省、市先后四次向灾民拨发自然灾害救济款34万元。
  1979年9月至次年1月,连续干旱130天,全县受灾面积17.82万亩,其中2万亩农田基本颗粒无收,粮食减产10700吨,国家拨款13.06万元救灾。
  1981年5月2日和9月21日,遭特大暴雨,受淹农田11.2余万亩,毁房247间,损坏水利设施96处,死伤11人。省、市共拨款4万元、原煤100吨、水泥70吨、钢材100吨,救济灾区。
  1982年7月29日至31日,遭9号台风袭击,风力达11级,楠溪江水位猛涨,全县40个公社遭灾,冲塌民房236间,损坏3000多间,淹田7.5万亩,损失粮食1500多吨,死12人。是年,省民政厅拨款15万元,扶持灾区。县委、县府组织500名干部深入灾区,带领群众抢收抢种,恢复生产。
  1985年7月31日和8月22至24日,6号、10号台风相继袭击县境,6万多户27万余人遭灾,农田受淹8.3万亩,倒屋423间,损坏房屋1.6余万间,死7人,伤13人,水利、交通设施损坏多处,总损失4426万元。灾后,省下拨木材70立方米、水泥100吨、原煤420吨、钢材2吨、救灾款22万元,解决灾民吃、穿、住困难。
  1987年7月27日,7号台风正面袭击七都、乌牛、三江、罗溪等15个乡镇,风力12级,受灾农田12.5万亩,减产粮食15000吨,损失财产4600余万元,伤25人,死12人。灾后,国家拨款28万元,其中用于灾民建房补助11.05万元。
  1989年7月21日,9号台风挟带暴雨过境,全县损失惨重,粮食减产2355吨。省、县共拨救灾款41.62万元,直接落实到23个乡镇灾民手中,温州市红十字会还资助旧衣服9万件,并募捐粮款支持灾区。
  1990年6月至9月,连遭3号、12号、17号、18号台风袭击,全县损失粮食60000余吨,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死8人,55个乡镇102.3万人次受灾。灾后,政府拨款62万元赈济,其中募捐资金8万元,帮助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第二节 救济
  民国2年(1913)春荒,县赈济会开办施粥厂,救济饥民。4年(1915)12月,县知事拨温溪盐局盐银1800元,半数办学,半数兴义仓济贫。34年(1945),城区大小南门及郊区莲花心一带,遭日本侵略军烧杀掠夺,灾民状况惨苦,县善后委员会拨款100万元赈济。
  建国后,人民政府开展社会救济,帮助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和遭遇不幸事故者,以及按国务院规定某些生活困难者,解决生活困难。
  春夏荒救济
  1950年春夏荒,全县断粮2317户7411人,政府发放春夏救济粮85.5吨,善后救济粮12吨,干部救济粮1.5吨,出借大米40吨,出借稻谷90吨,帮助灾民渡荒。
  1952年夏荒,全县困难户占总户数34%。政府发放救济粮96吨,救济款5232元。
  1954年春夏荒期间,因上年遭受水灾,粮食歉收,个别地方出现卖田、卖屋、卖儿及因断炊自杀事件。政府拨放救济款5130元、粮食31.6吨。重点解决荒情严重地区的贫困户生活困难。
  1955年,先后2次发放春夏荒救济款15900元,帮助3474户贫困户渡荒。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主要依靠集体力量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困难。
  是年,政府发放番薯丝26.03吨、救济款20500元。
  1958年,发放春荒救济款15500元。
  1963年,发放救济款4.62万元,帮助3843户13464人渡过春夏荒。
  1966年春荒,政府发放救济款0.3万元,返销粮60吨。
  1978年后,救济工作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方法,结合社会扶贫工作,扶持社会困难户走劳动致富之路。此后,社会贫困户逐年减少,春夏荒情况不突出,政府主要对遭天灾人祸特困户进行救济。
  冬令救济
  每年冬天,人民政府都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一部分资金购买棉衣、棉被等救济物资,帮助孤老烈军属和特别困难户、五保户,渡过寒冬。
  1952年,发放棉花和棉被,救济1347户,4714人。
  1953年,发放棉衣88件,布50米,救济款1.2万元,购买棉被等冬令物资。
  1954年,发放冬令救济款0.4万元。
  1955年,发放棉被368条,棉衣741件。
  1956年,发放棉胎561条,棉衣946件。
  1957年,发放棉被125条,棉衣380条。
  1960年,发放棉胎380条,夹被73条,棉衣1230件。
  1961年,发放棉胎460条,被单380条,棉衣912件。
  1963年,发放棉胎700条,棉衣920件,卫生衫裤500件,棉花735公斤,布票1666.7米,夹被240条。
  1964年,发放棉胎808条,被单563条,被面60条,球衫5000件。
  1965年,发放冬令救济款2.08万元。
  1968~1969年,发放棉衣2045件,棉胎2100条,被单1549条。
  1970~1975年,发放棉衣5544件,棉被3055条,布票8328.3米,补助棉布3333.3米,救济款4万元。
  1976年,发放冬令棉衣1500件,棉被1000条,救济款1.63万元。
  1978~1984年,发放棉衣7600件,棉被8142条,救济款3.60万元。
  1988年,发放棉被1501条。
  1989年,发放棉被1500条,救济款0.25万元。
  1990年,发放棉被1553条,棉衣24件。
  火灾救济
  1956~1963年,全县发生火灾128起,烧毁房屋970余间,死1人,伤13人,政府救济42起,合计22.08万元。
  1962年4月26日上午11时,县运输公司“永机8号”轮船发生炸药失火事件,烧死、淹死56人,烧伤3人,政府发放安葬费8801.78元,支付药费3292.16元,救济费4396元。是年全县发生火灾20起,烧毁房屋305间,受灾118户450人,死伤各1人,财产损失约14万元,除发动社会互救外,政府救济灾民5880元。
  1966年,全县发生火灾21起,烧毁房屋233间,134户491人受灾,政府拨款1.8万元。拨放木材100立方米救济灾民。
  1967年,有150户遭火灾,政府救济0.9万元。
  1970年,全县59户255人遭受火灾。烧毁房屋105间,政府拨款5000元、拨放木材100立方米救济灾民。
  1971~1978年,全县发生火灾193起,烧毁房屋1016间,死11人,伤7人,政府发放救济款14.03万元、木材1050立方米。
  1979年,发生火灾41起,烧毁民房261间,政府拨救济款1.14万元、木材77.46立方米,棉被32条、衣服60件。
  1980年,发生火灾69起,烧毁房屋435间,276户1338人受灾,政府拨救济款1.61万元、木材100立方米。
  1981年,发生火灾59起,烧毁房屋565间,发放救济款2.6万元。溪下乡金山村一村民一家6人,烧死5人。
  1982年,发放火灾救济款1万元。
  1983年,发生火灾48起,烧毁房屋274间,死8人,伤6人,损失粮食150.5吨,烧死家畜26头,政府发放救济款3.02万元、木材149.1立方米。
  1984年,发生火灾59起。烧毁房屋约200间,死5人,伤6人,196户339人受灾,损失粮食103.2吨,烧死家畜93头。政府发放救济款3.42万元、木材148.8立方米、棉被96条、被套12条、棉衣159件。
  1985年,发生火灾57起,烧毁房屋295间,216户976人受灾,灾后205户已经参加家财保险,得到理赔150.66万元,国家救济4.29万元、棉被87条、棉衣40件。
  1986年,发生火灾70起,230户受灾。政府发放救济款40.02万元,各类衣服100余件。
  1987年,全县132户、915人遭受火灾。其中渠口乡豫樟村1月12日发生火灾,2个小时烧毁民房24座、113间,受灾71户、290人,死1人,损失50余万元,除24户灾民已经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得到理赔外,其余由政府拨放救济款3.77万元、粮食52吨、衣服3000余件予以救灾。
  1988~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165起,烧毁民房310间,政府拨救济款9.62万元,衣服1万余件。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1年至1965年6月,永嘉县精减退职下放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840人,其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250人。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的职工,现在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能力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医药费补助三分之二。对不符合原工资40%救济而家庭生活困难的老职工给以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补助。1979年,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54人,年救济金额19321元,定期定量救济22人,年救济金额2040元。之后,救济标准经多次调整逐次提高。至1990年,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150人,年发放救济金93000元,定期定量救济573人,年发放救济金259000元。1980~1990年,共发放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260余万元。
  原国民党军政人员救济
  1981年,永嘉县对36名永嘉籍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先后分四批给予一次性社会救济,发救济款5490元,其中17名予以定期定量补助。1984年,对6名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宽释人员发给生活困难救济900元,其中5名予以定期定量补助。另外,对5名台属困难户发放救济款1380元,其中4名予以定期定量救济。
  贫病医疗减免
  贫困病人医药费减免始于1964年。病患者住医院治疗后,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由患者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证实,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减免,1964~1985年减免医疗费50余万元。1986年开始,贫困医药费减免切块包干到各乡镇财政,贫病医疗减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1988~1990年,收容麻疯病患者1名,每年支付药费500元,收容精神病患者3名,转送外地医院,支付生活、医疗费等10864元,粮食702公斤。
  收容遣送
  建国初期,县府在县城郊(今鹿城区)杨府山建立收容机构,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在解放战争中流入县内的散兵游勇、难民流乞和积习难改的游荡分子进行收容、遣返和安置工作。1959年夏荒,全县约有2000余人外流到江西、福建等地。县人民委员会会同民政科派员在江西万年、上饶、乐平和福建福安、南平、浦城等地设立工作组,动员外流人员返乡,至1961年6月,动员480余名外流人员回乡。至1990年底,全县共遣送外地流入人员177人,花遣送经费7025元。
  第三节 扶贫
  建国前,不少人逃荒、乞讨或出卖廉价的劳动力,人民生活非常贫困。民国37年(1948),县长陈文在述职报告中说:“县内有一半人口处在贫困线以下”。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贫困问题。建国初,全县广大贫下中农在土改中分得土地,通过生产自救,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保障基本生活。1956年以后的三年中县府发放救济扶助费60.8万元作为农村特困户入社股金或购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1959~1962年,县人委下拨6.1万元社会救济款,支持贫困生产队发展农副业生产,解决五保户、贫困户生活困难。1964年,县人委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3.2万元作为无息贷款,拨出5.5万元作为低息贷款,支持生活困难的贫下中农发展家庭副业。1965年,从社会救济款中划出11万元作为贷款进行重点扶贫。20世纪80年代,沿江平原一带凭借良好的地理条件,发展商品经济,人民生活迅速改善;北部山区由于自然条件制约,经济严重滞后,贫困依然严重。1980年2月,县革委会会同民政部门在中塘乡进行扶贫工作试点。是年,建立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乡(镇)相继成立扶贫工作机构,开展综合扶贫,并确定“四扶四不扶”原则(扶底子薄家庭;扶主要劳力死亡的家庭;扶主要劳力长期患病或残废的家庭;扶遭天灾人祸的家庭。不扶游手好闲不劳动者,赌博、不务正业者,不扶挥霍浪费者,不扶超计划生育经教育不改者)。同时发挥当地优势,大力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手工业和运输业,解决贫困户吃、穿、住困难。进而采取兴办经济集体,开展横向联系,组织科技培训等方式,救济工作由“输血”改为“造血”,力图从根本上治贫、治愚。经几年努力,人民生活状况有所好转,但因原有基础薄弱,扶贫任务显得十分艰巨。据1983年调查,全县有严重困难户13000户65000人,其中外出讨饭500多人,缺衣少被21650人,栖身祠堂、庙宇或借租住房9800户。至1984年,共投放扶贫资金35万余元,化肥136吨,脱贫3523户。其中1984年全县发放扶贫款24.57万元,给困难户拨放补助化肥89吨,发放低息贷款35万元,减免农业税52万元,减免粮食征购任务2275吨,为680户贫困户免费治病。是年10月15日开始,对4017户贫困户家庭财产实行集体保险,每户500元,合计保险额200.85万元,由县民政部门支付保险费200.85元,保期一年,使家庭财产保险与扶贫相结合。
  1984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永嘉县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1985年10月,省民政厅厅长于国强来永嘉协助制订农村扶贫规划,深入下寮、鹤盛、五〓、朱涂、鲤溪、溪口等贫困乡调查,在贫困户、烈军属、复退军人、专业户家中召开座谈会,指出贫困乡、村要发展多种经营,以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为主,走劳动致富之路,并在五〓乡进行试点。是年,县人民政府发放扶贫款42.25万元,扶持2099户贫困户。民政部门为5344户贫困户实行家庭财产保险,每户保险额1000元,共计534.4万元。县农业银行采取“一行一乡、一所(农行营业所)一社(经济联合社)、一社(信用社)二户”的扶贫方法,当年发放扶贫贷款2321万元,促进贫困山区经济发展。
  1986年12月23日,东海舰队37502部队运送衣服7000余件,给永嘉贫困山区缺衣者御寒。是年,县发放扶贫款40.35万元,民政部门集体承保贫困户8002户,家庭财产保险额共计800.2万元。
  1987年,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五一温饱工程”,即一家一亩稳产田,一家一头商品猪,一家一亩水果林,一家输出一劳力,一村兴办一个厂(场)。下拨扶贫资金23.23万元,扶持29个村1977户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其中扶持养殖业697户,种植业1109户,商业57户,加工业35户,手工业42户,运输业17户及联合体20户。当年,有46.4%的贫困户相继脱贫致富。另外在实行综合扶贫中,县各部门向贫困乡、村投放140万元扶贫资金。县农业银行、农业委员会、粮食局等部门帮助贫困地区建立5个水果、食用菌基地,扶持2000多户贫困户。县财税部门还减免贫困户农业税111万元。
  1984~1987年综合扶贫中,县财政拨款641万元,修建各乡村校舍共562所。扶持200名贫寒子弟参加中国农业函授大学学习科技知识,共拨发扶持款2070元。四年来国家发放扶贫款115.00万元,扶持6076户,全县有2053户贫困户脱贫。
  1988年1月25日至2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民政部、中央政策研究室联合调查组,到在岭头乡岭南村对6户贫困户进行重点慰问,了解扶贫情况。是年,全县发放扶贫款38.75万元,扶持贫困户1453户。1989年,发放扶贫款29.83万元,扶持贫困户1434户。
  1990年,发放扶贫款59.55万元,扶持贫困户1532户,当年脱贫519户,脱贫率达33.9%。同年,县农业银行继续采取“一行一乡,一所一社,一社二户”扶贫方法,全年累计发放扶贫贷款491.07万元。
  1984年以来,由于实行扶贫与救灾、救济与保险、有偿扶持和无偿扶持、生活救济与发展商品生产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至1990年底,全县已有13327户脱贫。建成公路613.28公里,机耕路131条306公里,民间桥梁265座,90%以上住房安装上电灯,并入电网乡镇51个,占86.4%;建成农村自来水厂246座,直接受益30余万人,受益率40%。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984年144元提高到433元。1990年,县民政局被评为省扶贫先进集体,郑九足、肖正光被评为省扶贫先进个人。但由于县内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全县尚有0.6万户2.6万人未脱贫。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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