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褒扬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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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3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褒扬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965-96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拥军优属褒扬抚恤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烈士褒扬、牺牲、病故抚恤、残废抚恤等。
关键词: 褒扬抚恤 永嘉县 拥军优属

内容

烈士褒扬
  1950年,县府对革命烈士开始登记和追认,至1956年共追认革命烈士429人。1983年,结合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继续复查,追认烈士。翌年,又批准革命烈士103人,至1990年底,全县有永嘉籍革命烈士579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28人,抗日战争时期49人,解放战争时期116人,建国后牺牲184人,其中抗美援朝时期37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2人。1986年,编写成《永嘉县革命英烈传略》和《永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省烈士纪念馆陈列着谢文锦、金贯真、李得钊、郑恻尘、陈文杰等著名烈士遗像、遗物。至1990年底,县府在沙头、五〓等地修建烈士陵墓、纪念碑五座。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三军纪念碑,坐落在五〓村隔岸降山头东南麓,碑高18米,通道台阶宽5米,有55级,原国防部长张爱萍亲笔题写碑名。沙头烈士墓,坐落在沙头镇高浦村岩龙头山,占地2640平方米,安厝烈士忠骨304位,建有碑、馆、亭,配专职管理人员。每逢清明节,县府都组织机关各部门单位前去扫墓,各界群众、青年学生向烈士献花圈吊祭。据1987年统计,前往扫墓有7500余人。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内务部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凡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或病故,都按级别确定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粮)。1950年,牺牲者抚恤粮为300公斤~600公斤、病故者225公斤~450公斤;1953年,改为现金,牺牲者为140元~550元,病故者为110元~410元,后抚恤标准调整过多次。1980年,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项。是年,革命烈士抚恤标准为800元~1000元、因公牺牲为470元~700元、病故为370元~600元。1984年,烈士抚恤金为2000元~2400元。此后,一次性抚恤和工资挂钩,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按牺牲时月工资40个月计发,因公牺牲和病故者按20、10个月工资计发,无工资或工资低于正排23级工资,按正排23级计算,被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四分之一。1985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2名烈士家属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500元。1990年,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1000元。
  残废抚恤
  残废抚恤是国家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战或因公致残者(简称革命残废人员)实行的终身抚恤,发给《革命残废人员证明书》和抚恤金。依据伤残轻重,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按等级确定抚恤标准,在乡人员残废抚恤金高于在职人员残废抚恤金。特、一等者每月加发护理费、粮油和副食品按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1953年4月,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36人,其中一等残废2人、二等甲级7人、二等乙级22人、三等甲级3人、三等乙级2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和补助费9900元。1990年,有革命残废人员282人,其中在乡117人,在职165人,共发放残废抚恤金和补助费105000元,护理费3000元。革命残废人员乘坐车船半价优待,二等以上者享受公费医疗,三等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费实报实销,住院期间生活费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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