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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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3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国家补助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964-96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建国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经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者,人民政府及时给予补助。
关键词: 国家补助 永嘉县 拥军优属

内容

建国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经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者,人民政府及时给予补助。
  临时补助
  建国初,每逢春节和春夏荒期间,对贫苦优抚对象,县府及时发放临时补助粮和补助款。1951年,全县发放优属粮(大米)700公斤、稻谷1495公斤,解决部分烈属生活困难。1952~1954年,全县共发放临时补助大米2200公斤,稻谷5.25万公斤,补助款12260元。1955年,为解决部分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资金和农具方面困难,人民政府除拨给784户贫苦优抚对象补助款37150元外,还为900余户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购买锄头513把、蓑衣660件。1960~1990年,共发放临时补助款89.24万元。
  1952年开始,县民政、医务部门对烈属、军属和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减免或补助医疗费。
  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对孤老烈属(包括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定补)每人每月3~8元。1963年,国家正式确定定补对象: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未成年子女;三是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五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经常发生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64年,复员军人定补为每人每月4元~6元。1972~1973年,对已享受定补的84名烈属,187名复退军人进行复查时,6名定补对象死亡取消定补,新增定补对象256人(其中烈属16人),烈属每人每月7元~12元,复退军人每人每月5元~8元。1984年,对红军失散人员实行定补,每人每月15元。1985年,改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补为定期抚恤(简称定恤)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20元。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均享受国家定恤。1987年,享受定恤烈属169人,每人每月28元,病故军人家属47人,每人每月23元,享受定补复员军人822人,每人每月16元,其中孤老复员军人121人,每人每月22元,退伍军人509人,每人每月12元,红军失散人员355人,每人每月15元,是年共支付定恤金70188元,定补费309492元。1988年5月,定恤、定补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烈属每人每月40元、病故军人家属35元,复员军人30元、退伍军人20元,孤老复员军人35元、红军失散人员30元。1990年,有154名烈属、47名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780名复员军人、570名退伍军人、465名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支付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73万元。
  孤老烈属、复员军人赡养
  1959年,县府拨款在上塘镇三元堂村上山头建烈属敬老院,占地500平方米,建二层楼房9间,当年吸收14名孤老烈属入院,配管理人员和炊事员各1名。老人吃、穿、医由民政部门解决,伙食标准每人每月6元加另用费2元,粮油、副食品按城镇居民定量供应。1982年,改名为永嘉县光荣院,吸收12名孤老复员军人入院,伙食标准提至每人每月15元,另用费5元。1984年,对光荣院进行整顿,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扩建60平方米电视活动室,卧室安装电风扇,绿化院内环境,新吸收6名孤老复员军人入院。翌年,被省民政厅评为先进光荣院,奖彩色电视机1台。1990年,有在院老人19人,工作人员9人,伙食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另用费15元,年支付光荣院经费76000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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