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群众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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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群众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963-9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建国后,对烈属、军属群众优待,主要由乡镇(公社)、村(生产大队)组织实施。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群众优待先后有三种形式。其中包括了优待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等。
关键词: 群众优待 永嘉县 拥军优属

内容

建国后,对烈属、军属群众优待,主要由乡镇(公社)、村(生产大队)组织实施。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群众优待先后有三种形式。
  优待代耕
  1950年,各区、乡成立优属委员会。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耕种的土地实行代耕制度,其方式有固定包耕、互助组代耕、发工票三种。受代耕亩数或工数,由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自报公议,群众大会通过;需工时,由优属委员会派工、抽工、献工去代耕。1951年,全县有3661户5126亩田地由群众代耕。
  优待劳动日
  1956年,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制转变为优待劳动日,优待烈军属、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是年,全县有1447户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得到优待劳动日31500工,户均22工。1959~1960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各生产大队均办起公共食堂,优待劳动日曾一度停顿。1961年,群众优待有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优待粮食。是年,全县1985个优待对象,得到优待劳动日60110工,优待粮食7481.5公斤,农副产品优待金1130元。1979年,优待烈属23户,军属960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26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521人,共优待劳动日146870工。
  优待现金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开始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遂改为优待现金,同时对烈军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金采取“以乡(镇)统筹,平衡负担”办法,优待金额按乡(镇)、村经济水平而定。1987年,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702户,年筹优待金151632元,户均216元。1990年为743户,优待金185800元,户均250元,优待面达100%。对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解决办法: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由所在单位予以优待,标准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50%,低于一级工工资,按一级工工资优待,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年优待金也不得低于200元;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负担,父母均无工作单位,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1990年,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属297户,筹优待金74100元,每户年平均发放优待金249元。
  此外,每年春节,乡(镇)、村要组织干部和群众代表,走访慰问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敲锣打鼓赠送《光荣之家》画幅、年画及慰问品。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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