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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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3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3
页数: 8
页码: 961-968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嘉县拥军优属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支前拥军、群众优待、国家补助、褒扬抚恤等。
关键词: 民政 永嘉县 拥军优属

内容

第一节 支前 拥军
  支援前线
  明世宗嘉靖三十一年(1552),永强王德协助地方募勇千人抗击倭寇。三十七年(1558),罗浮林壶峰捐粮数百石支援坚守郡城的抗倭官兵。民国13年(1924)秋,胡公冕招收吴超徵等23位进步青年赴广州黄埔军校学习,直接参加或间接支持东征和北伐战争。19年(1930),溪垟乡下日川村筹措100枚银元、1000公斤粮食,支援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三军。26年(1937)8月5日,永嘉县抗敌后援会成立。是月下旬,永嘉县战时青年服务团(以下简称战青团)和县救国御侮团相继成立,开展宣传、劝募战士慰劳金等工作。9~10月,两团分别在戏院和县城郊各处庙台演出《放下你的鞭子》、《张家店》、《古城的怒吼》、《死亡战线》等抗日剧本,激励军民抗战意志。11月,县抗敌后援会出版半月刊《抗敌漫画》(石印);县战青团创办义勇军训练队,有团干事、团员及社会青年近300人参加,每日进行军事训练,准备增援前线,并成立流动剧社,前往枫林、蓬溪、岩头等地巡回演出。27年(1938)7月7日抗日战争1周年纪念日,各抗日救亡团体在县城(今鹿城区)中央大戏院举行联合纪念大会,声援前线抗日军队。33年(1944)2月,永嘉县组织370人青年远征军前往缅甸,支援抗日。38年(1949)春,全县500余名青年参加括苍游击支队,支援浙南地区解放战争。
  民国38年(1949)5月20日起,在半个月时间内,永临区人民在当地党组织领导下供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20多万公斤,黄豆1万公斤,稻草2.5万公斤,木柴30万公斤,食盐2.5万公斤,蔬菜1万公斤以及其他物资,支援解放福建。1950年3月,县支前委员会成立,区、乡成立支前分会。是年,为配合人民解放军解放舟山群岛,全县支援军粮709065公斤,柴草1127280公斤,先后四次发动全县船工水手参战。其中,永强、罗浮、七都三地船工水手274名,各类船舶81艘。1951年6月,成立永嘉县抗美援朝分会,发动群众订爱国公约及拥护缔结和平公约,开展捐献活动,是年全县共捐献人民币6.6万元,认购公债500万元,支援部队购买飞机大炮,向前线运送慰问袋5110只,慰问鞋1600双。同时,有760名青壮年踊跃参军,保家卫国。1954年县支前委员会在永强、梧埏、罗浮三区组织担架300副、挑子600副,动员1090名民工赶赴黄岩县修建路桥军用机场。1955年3月,发动沙头、碧莲、枫林、溪口等地民工砍伐640立方米木材,运往温州支援国防建设。1962年东南沿海紧急战备期间,全县组织民兵随时支援前线。出动130个民兵连,成立186个担架队,发动4638人,守护朱涂、垟垮、乌牛3座重要桥梁和梅岙、清水埠两处重要渡口及16座战备粮库、153公里战备公路。其中梅岙公社民兵不分昼夜坚持渡口值班,使解放军车辆安全过渡。并配合地方驻军,歼灭武装特务9股。劳武区(现名罗浮区)民兵苏旺藏被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
  拥军活动
  建国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党政领导人率各界代表和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慰问团,对驻永部队及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慰问,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1949年11月,县、区、乡、村分别成立优抚委员会和优抚小组。1950年春节,县优抚委员会发动各级优抚组织开展劝募活动,共劝募稻谷16779.5公斤,茹丝2569公斤,黄豆36公斤,玉米50公斤,年糕342.5公斤,烟叶100公斤,黄金7钱,优待烈军属,学校、社会团体也组织送光荣牌、贺年卡、光荣灯和光荣联。1951年春节,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团分别慰问驻大岙乡剿匪部队、永强海防部队和住院治疗的烈军属,共送去猪肉100公斤、白糖22.5公斤、毛巾60条、香烟40条、饼干11.3公斤、现金278元。1972年元旦,浙江省慰问团第六分团慰问驻永部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5次,举行慰问演出2次。1985年,40名永嘉籍指战员参加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后凯旋归来,县、区、乡都召开庆功会,给荣立战功的战士安排工作,向全体指战员赠送慰问品,县人民政府在中会堂隆重举行金温平、滕益平烈士追悼大会。1987年春节,全县派出慰问组62个,慰问驻军及烈军属,发出慰问信2万封,共赠送枕巾75对,年画、对联各4000张,光荣匾300个和价值1.1万元的副食品。1990年春节,全县各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医院、商店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力量慰问驻永部队和当地优抚对象,并设立购票处、门诊挂号处、信贷专柜等,优先为现役军人、残废军人、烈军属服务,开展给驻永部队及烈军属、残废复退军人送煤、送米上门,包搞卫生等活动,密切军民情谊。
  第二节 群众优待
  建国后,对烈属、军属群众优待,主要由乡镇(公社)、村(生产大队)组织实施。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群众优待先后有三种形式。
  优待代耕
  1950年,各区、乡成立优属委员会。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耕种的土地实行代耕制度,其方式有固定包耕、互助组代耕、发工票三种。受代耕亩数或工数,由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自报公议,群众大会通过;需工时,由优属委员会派工、抽工、献工去代耕。1951年,全县有3661户5126亩田地由群众代耕。
  优待劳动日
  1956年,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制转变为优待劳动日,优待烈军属、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是年,全县有1447户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得到优待劳动日31500工,户均22工。1959~1960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各生产大队均办起公共食堂,优待劳动日曾一度停顿。1961年,群众优待有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优待粮食。是年,全县1985个优待对象,得到优待劳动日60110工,优待粮食7481.5公斤,农副产品优待金1130元。1979年,优待烈属23户,军属960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26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521人,共优待劳动日146870工。
  优待现金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开始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遂改为优待现金,同时对烈军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金采取“以乡(镇)统筹,平衡负担”办法,优待金额按乡(镇)、村经济水平而定。1987年,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702户,年筹优待金151632元,户均216元。1990年为743户,优待金185800元,户均250元,优待面达100%。对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解决办法: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由所在单位予以优待,标准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50%,低于一级工工资,按一级工工资优待,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年优待金也不得低于200元;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负担,父母均无工作单位,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1990年,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属297户,筹优待金74100元,每户年平均发放优待金249元。
  此外,每年春节,乡(镇)、村要组织干部和群众代表,走访慰问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敲锣打鼓赠送《光荣之家》画幅、年画及慰问品。
  第三节 国家补助
  建国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经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者,人民政府及时给予补助。
  临时补助
  建国初,每逢春节和春夏荒期间,对贫苦优抚对象,县府及时发放临时补助粮和补助款。1951年,全县发放优属粮(大米)700公斤、稻谷1495公斤,解决部分烈属生活困难。1952~1954年,全县共发放临时补助大米2200公斤,稻谷5.25万公斤,补助款12260元。1955年,为解决部分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资金和农具方面困难,人民政府除拨给784户贫苦优抚对象补助款37150元外,还为900余户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购买锄头513把、蓑衣660件。1960~1990年,共发放临时补助款89.24万元。
  1952年开始,县民政、医务部门对烈属、军属和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减免或补助医疗费。
  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对孤老烈属(包括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定补)每人每月3~8元。1963年,国家正式确定定补对象: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未成年子女;三是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五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经常发生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64年,复员军人定补为每人每月4元~6元。1972~1973年,对已享受定补的84名烈属,187名复退军人进行复查时,6名定补对象死亡取消定补,新增定补对象256人(其中烈属16人),烈属每人每月7元~12元,复退军人每人每月5元~8元。1984年,对红军失散人员实行定补,每人每月15元。1985年,改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补为定期抚恤(简称定恤)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20元。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均享受国家定恤。1987年,享受定恤烈属169人,每人每月28元,病故军人家属47人,每人每月23元,享受定补复员军人822人,每人每月16元,其中孤老复员军人121人,每人每月22元,退伍军人509人,每人每月12元,红军失散人员355人,每人每月15元,是年共支付定恤金70188元,定补费309492元。1988年5月,定恤、定补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烈属每人每月40元、病故军人家属35元,复员军人30元、退伍军人20元,孤老复员军人35元、红军失散人员30元。1990年,有154名烈属、47名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780名复员军人、570名退伍军人、465名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支付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73万元。
  孤老烈属、复员军人赡养
  1959年,县府拨款在上塘镇三元堂村上山头建烈属敬老院,占地500平方米,建二层楼房9间,当年吸收14名孤老烈属入院,配管理人员和炊事员各1名。老人吃、穿、医由民政部门解决,伙食标准每人每月6元加另用费2元,粮油、副食品按城镇居民定量供应。1982年,改名为永嘉县光荣院,吸收12名孤老复员军人入院,伙食标准提至每人每月15元,另用费5元。1984年,对光荣院进行整顿,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扩建60平方米电视活动室,卧室安装电风扇,绿化院内环境,新吸收6名孤老复员军人入院。翌年,被省民政厅评为先进光荣院,奖彩色电视机1台。1990年,有在院老人19人,工作人员9人,伙食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另用费15元,年支付光荣院经费76000元。
  第四节 褒扬 抚恤
  烈士褒扬
  1950年,县府对革命烈士开始登记和追认,至1956年共追认革命烈士429人。1983年,结合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继续复查,追认烈士。翌年,又批准革命烈士103人,至1990年底,全县有永嘉籍革命烈士579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28人,抗日战争时期49人,解放战争时期116人,建国后牺牲184人,其中抗美援朝时期37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2人。1986年,编写成《永嘉县革命英烈传略》和《永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省烈士纪念馆陈列着谢文锦、金贯真、李得钊、郑恻尘、陈文杰等著名烈士遗像、遗物。至1990年底,县府在沙头、五〓等地修建烈士陵墓、纪念碑五座。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三军纪念碑,坐落在五〓村隔岸降山头东南麓,碑高18米,通道台阶宽5米,有55级,原国防部长张爱萍亲笔题写碑名。沙头烈士墓,坐落在沙头镇高浦村岩龙头山,占地2640平方米,安厝烈士忠骨304位,建有碑、馆、亭,配专职管理人员。每逢清明节,县府都组织机关各部门单位前去扫墓,各界群众、青年学生向烈士献花圈吊祭。据1987年统计,前往扫墓有7500余人。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内务部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凡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或病故,都按级别确定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粮)。1950年,牺牲者抚恤粮为300公斤~600公斤、病故者225公斤~450公斤;1953年,改为现金,牺牲者为140元~550元,病故者为110元~410元,后抚恤标准调整过多次。1980年,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项。是年,革命烈士抚恤标准为800元~1000元、因公牺牲为470元~700元、病故为370元~600元。1984年,烈士抚恤金为2000元~2400元。此后,一次性抚恤和工资挂钩,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按牺牲时月工资40个月计发,因公牺牲和病故者按20、10个月工资计发,无工资或工资低于正排23级工资,按正排23级计算,被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四分之一。1985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2名烈士家属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500元。1990年,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1000元。
  残废抚恤
  残废抚恤是国家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战或因公致残者(简称革命残废人员)实行的终身抚恤,发给《革命残废人员证明书》和抚恤金。依据伤残轻重,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按等级确定抚恤标准,在乡人员残废抚恤金高于在职人员残废抚恤金。特、一等者每月加发护理费、粮油和副食品按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1953年4月,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36人,其中一等残废2人、二等甲级7人、二等乙级22人、三等甲级3人、三等乙级2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和补助费9900元。1990年,有革命残废人员282人,其中在乡117人,在职165人,共发放残废抚恤金和补助费105000元,护理费3000元。革命残废人员乘坐车船半价优待,二等以上者享受公费医疗,三等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费实报实销,住院期间生活费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第五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10月12日,永嘉县复员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置秘书、组宣、总务三股。1952年1月15日,更名为永嘉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各区均建立相应机构。1976年3月15日,改称永嘉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4年3月,更称永嘉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1990年2月,改称永嘉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民政局。
  1950年开始办理复员安置工作。1958年后,除仍有少数志愿兵复员外,重点是义务兵退伍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8月开始接收安置复员军人,但由于时在建国初期,他们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实际困难较多,为此,除开展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外,对没有土地的复员军人分给土地,没有住房的分给住房,有疾病伤痛的国家给予治疗或补助。至195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6839人,其中有2608人被安置到工业、交通、建筑、政府机关、工商企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以后,义务兵陆续退伍,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安置原则,退伍战士家住农村,回到农村;原为单位正式职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重新分配工作;属城镇非农业户口而无工作者,由劳动部门分配工作。1973年开始,对家住农村有残废等级退伍军人安排工作。1984年开始,对评有三等以上战功农村籍退伍军人予以安排工作。至1990年底,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包括志愿兵)8289人,安排在全民或县属集体单位工作2268人。在安置过程中,着重帮助解决住房、疾病治疗方面困难,对于带病退伍回农村在生产、生活上确有困难者,由集体在分工就业上予以照顾,并享受群众优待、国家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1986年1月,永嘉县军地两用人才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登记退伍军人中军地两用人才,进行技术考查,建立档案,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是年有62名为用人单位录用。1987年,有9名有技术特长的农村入伍退伍军人被集体单位选用。1988~1990年,共有73名农村入伍退伍军人被企业单位招工聘用。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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