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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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29
颗粒名称: 第二十编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30
页码: 961-990
摘要: 本编记述了永嘉县民政的概况,其中包括了拥军优属、赈灾救济、社会福利、革命老区建设、社会行政管理等。
关键词: 民政 永嘉县

内容

明代以前,民政事务由县令统理。明朝县衙始设六房,吏、户、礼三房分理民政事务。民国元年(1912),设民政科,专理民政事务。历史上,一些主政者把赈灾救济、抚恤旌表、资助慈善事业视为政绩,地方人士亦多兴办保婴、施医、扶老、救灾、修桥、铺路、义渡等善举。在灾害濒仍年代,人民悬于水火,不少慈善事业毁于兵燹。迨至建国前夕,县内慈善机构因经费不敷而形同虚设。
  民国38年(1949)5月,双溪县民主政府建立民政科,后机构设置和民政工作职责范围亦时有变化。1990年,永嘉县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团体和婚姻登记等工作。
  第一章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支前 拥军
  支援前线
  明世宗嘉靖三十一年(1552),永强王德协助地方募勇千人抗击倭寇。三十七年(1558),罗浮林壶峰捐粮数百石支援坚守郡城的抗倭官兵。民国13年(1924)秋,胡公冕招收吴超徵等23位进步青年赴广州黄埔军校学习,直接参加或间接支持东征和北伐战争。19年(1930),溪垟乡下日川村筹措100枚银元、1000公斤粮食,支援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三军。26年(1937)8月5日,永嘉县抗敌后援会成立。是月下旬,永嘉县战时青年服务团(以下简称战青团)和县救国御侮团相继成立,开展宣传、劝募战士慰劳金等工作。9~10月,两团分别在戏院和县城郊各处庙台演出《放下你的鞭子》、《张家店》、《古城的怒吼》、《死亡战线》等抗日剧本,激励军民抗战意志。11月,县抗敌后援会出版半月刊《抗敌漫画》(石印);县战青团创办义勇军训练队,有团干事、团员及社会青年近300人参加,每日进行军事训练,准备增援前线,并成立流动剧社,前往枫林、蓬溪、岩头等地巡回演出。27年(1938)7月7日抗日战争1周年纪念日,各抗日救亡团体在县城(今鹿城区)中央大戏院举行联合纪念大会,声援前线抗日军队。33年(1944)2月,永嘉县组织370人青年远征军前往缅甸,支援抗日。38年(1949)春,全县500余名青年参加括苍游击支队,支援浙南地区解放战争。
  民国38年(1949)5月20日起,在半个月时间内,永临区人民在当地党组织领导下供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20多万公斤,黄豆1万公斤,稻草2.5万公斤,木柴30万公斤,食盐2.5万公斤,蔬菜1万公斤以及其他物资,支援解放福建。1950年3月,县支前委员会成立,区、乡成立支前分会。是年,为配合人民解放军解放舟山群岛,全县支援军粮709065公斤,柴草1127280公斤,先后四次发动全县船工水手参战。其中,永强、罗浮、七都三地船工水手274名,各类船舶81艘。1951年6月,成立永嘉县抗美援朝分会,发动群众订爱国公约及拥护缔结和平公约,开展捐献活动,是年全县共捐献人民币6.6万元,认购公债500万元,支援部队购买飞机大炮,向前线运送慰问袋5110只,慰问鞋1600双。同时,有760名青壮年踊跃参军,保家卫国。1954年县支前委员会在永强、梧埏、罗浮三区组织担架300副、挑子600副,动员1090名民工赶赴黄岩县修建路桥军用机场。1955年3月,发动沙头、碧莲、枫林、溪口等地民工砍伐640立方米木材,运往温州支援国防建设。1962年东南沿海紧急战备期间,全县组织民兵随时支援前线。出动130个民兵连,成立186个担架队,发动4638人,守护朱涂、垟垮、乌牛3座重要桥梁和梅岙、清水埠两处重要渡口及16座战备粮库、153公里战备公路。其中梅岙公社民兵不分昼夜坚持渡口值班,使解放军车辆安全过渡。并配合地方驻军,歼灭武装特务9股。劳武区(现名罗浮区)民兵苏旺藏被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
  拥军活动
  建国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党政领导人率各界代表和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慰问团,对驻永部队及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慰问,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1949年11月,县、区、乡、村分别成立优抚委员会和优抚小组。1950年春节,县优抚委员会发动各级优抚组织开展劝募活动,共劝募稻谷16779.5公斤,茹丝2569公斤,黄豆36公斤,玉米50公斤,年糕342.5公斤,烟叶100公斤,黄金7钱,优待烈军属,学校、社会团体也组织送光荣牌、贺年卡、光荣灯和光荣联。1951年春节,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团分别慰问驻大岙乡剿匪部队、永强海防部队和住院治疗的烈军属,共送去猪肉100公斤、白糖22.5公斤、毛巾60条、香烟40条、饼干11.3公斤、现金278元。1972年元旦,浙江省慰问团第六分团慰问驻永部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5次,举行慰问演出2次。1985年,40名永嘉籍指战员参加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后凯旋归来,县、区、乡都召开庆功会,给荣立战功的战士安排工作,向全体指战员赠送慰问品,县人民政府在中会堂隆重举行金温平、滕益平烈士追悼大会。1987年春节,全县派出慰问组62个,慰问驻军及烈军属,发出慰问信2万封,共赠送枕巾75对,年画、对联各4000张,光荣匾300个和价值1.1万元的副食品。1990年春节,全县各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医院、商店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力量慰问驻永部队和当地优抚对象,并设立购票处、门诊挂号处、信贷专柜等,优先为现役军人、残废军人、烈军属服务,开展给驻永部队及烈军属、残废复退军人送煤、送米上门,包搞卫生等活动,密切军民情谊。
  第二节 群众优待
  建国后,对烈属、军属群众优待,主要由乡镇(公社)、村(生产大队)组织实施。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群众优待先后有三种形式。
  优待代耕
  1950年,各区、乡成立优属委员会。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耕种的土地实行代耕制度,其方式有固定包耕、互助组代耕、发工票三种。受代耕亩数或工数,由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自报公议,群众大会通过;需工时,由优属委员会派工、抽工、献工去代耕。1951年,全县有3661户5126亩田地由群众代耕。
  优待劳动日
  1956年,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制转变为优待劳动日,优待烈军属、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是年,全县有1447户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得到优待劳动日31500工,户均22工。1959~1960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各生产大队均办起公共食堂,优待劳动日曾一度停顿。1961年,群众优待有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优待粮食。是年,全县1985个优待对象,得到优待劳动日60110工,优待粮食7481.5公斤,农副产品优待金1130元。1979年,优待烈属23户,军属960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26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521人,共优待劳动日146870工。
  优待现金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开始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遂改为优待现金,同时对烈军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金采取“以乡(镇)统筹,平衡负担”办法,优待金额按乡(镇)、村经济水平而定。1987年,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702户,年筹优待金151632元,户均216元。1990年为743户,优待金185800元,户均250元,优待面达100%。对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解决办法: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由所在单位予以优待,标准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50%,低于一级工工资,按一级工工资优待,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年优待金也不得低于200元;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负担,父母均无工作单位,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1990年,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属297户,筹优待金74100元,每户年平均发放优待金249元。
  此外,每年春节,乡(镇)、村要组织干部和群众代表,走访慰问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敲锣打鼓赠送《光荣之家》画幅、年画及慰问品。
  第三节 国家补助
  建国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经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者,人民政府及时给予补助。
  临时补助
  建国初,每逢春节和春夏荒期间,对贫苦优抚对象,县府及时发放临时补助粮和补助款。1951年,全县发放优属粮(大米)700公斤、稻谷1495公斤,解决部分烈属生活困难。1952~1954年,全县共发放临时补助大米2200公斤,稻谷5.25万公斤,补助款12260元。1955年,为解决部分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资金和农具方面困难,人民政府除拨给784户贫苦优抚对象补助款37150元外,还为900余户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购买锄头513把、蓑衣660件。1960~1990年,共发放临时补助款89.24万元。
  1952年开始,县民政、医务部门对烈属、军属和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减免或补助医疗费。
  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对孤老烈属(包括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定补)每人每月3~8元。1963年,国家正式确定定补对象: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未成年子女;三是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五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经常发生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64年,复员军人定补为每人每月4元~6元。1972~1973年,对已享受定补的84名烈属,187名复退军人进行复查时,6名定补对象死亡取消定补,新增定补对象256人(其中烈属16人),烈属每人每月7元~12元,复退军人每人每月5元~8元。1984年,对红军失散人员实行定补,每人每月15元。1985年,改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补为定期抚恤(简称定恤)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20元。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均享受国家定恤。1987年,享受定恤烈属169人,每人每月28元,病故军人家属47人,每人每月23元,享受定补复员军人822人,每人每月16元,其中孤老复员军人121人,每人每月22元,退伍军人509人,每人每月12元,红军失散人员355人,每人每月15元,是年共支付定恤金70188元,定补费309492元。1988年5月,定恤、定补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烈属每人每月40元、病故军人家属35元,复员军人30元、退伍军人20元,孤老复员军人35元、红军失散人员30元。1990年,有154名烈属、47名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780名复员军人、570名退伍军人、465名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支付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73万元。
  孤老烈属、复员军人赡养
  1959年,县府拨款在上塘镇三元堂村上山头建烈属敬老院,占地500平方米,建二层楼房9间,当年吸收14名孤老烈属入院,配管理人员和炊事员各1名。老人吃、穿、医由民政部门解决,伙食标准每人每月6元加另用费2元,粮油、副食品按城镇居民定量供应。1982年,改名为永嘉县光荣院,吸收12名孤老复员军人入院,伙食标准提至每人每月15元,另用费5元。1984年,对光荣院进行整顿,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扩建60平方米电视活动室,卧室安装电风扇,绿化院内环境,新吸收6名孤老复员军人入院。翌年,被省民政厅评为先进光荣院,奖彩色电视机1台。1990年,有在院老人19人,工作人员9人,伙食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另用费15元,年支付光荣院经费76000元。
  第四节 褒扬 抚恤
  烈士褒扬
  1950年,县府对革命烈士开始登记和追认,至1956年共追认革命烈士429人。1983年,结合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继续复查,追认烈士。翌年,又批准革命烈士103人,至1990年底,全县有永嘉籍革命烈士579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28人,抗日战争时期49人,解放战争时期116人,建国后牺牲184人,其中抗美援朝时期37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2人。1986年,编写成《永嘉县革命英烈传略》和《永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省烈士纪念馆陈列着谢文锦、金贯真、李得钊、郑恻尘、陈文杰等著名烈士遗像、遗物。至1990年底,县府在沙头、五〓等地修建烈士陵墓、纪念碑五座。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三军纪念碑,坐落在五〓村隔岸降山头东南麓,碑高18米,通道台阶宽5米,有55级,原国防部长张爱萍亲笔题写碑名。沙头烈士墓,坐落在沙头镇高浦村岩龙头山,占地2640平方米,安厝烈士忠骨304位,建有碑、馆、亭,配专职管理人员。每逢清明节,县府都组织机关各部门单位前去扫墓,各界群众、青年学生向烈士献花圈吊祭。据1987年统计,前往扫墓有7500余人。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内务部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凡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或病故,都按级别确定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粮)。1950年,牺牲者抚恤粮为300公斤~600公斤、病故者225公斤~450公斤;1953年,改为现金,牺牲者为140元~550元,病故者为110元~410元,后抚恤标准调整过多次。1980年,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项。是年,革命烈士抚恤标准为800元~1000元、因公牺牲为470元~700元、病故为370元~600元。1984年,烈士抚恤金为2000元~2400元。此后,一次性抚恤和工资挂钩,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按牺牲时月工资40个月计发,因公牺牲和病故者按20、10个月工资计发,无工资或工资低于正排23级工资,按正排23级计算,被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四分之一。1985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2名烈士家属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500元。1990年,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1000元。
  残废抚恤
  残废抚恤是国家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战或因公致残者(简称革命残废人员)实行的终身抚恤,发给《革命残废人员证明书》和抚恤金。依据伤残轻重,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按等级确定抚恤标准,在乡人员残废抚恤金高于在职人员残废抚恤金。特、一等者每月加发护理费、粮油和副食品按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1953年4月,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36人,其中一等残废2人、二等甲级7人、二等乙级22人、三等甲级3人、三等乙级2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和补助费9900元。1990年,有革命残废人员282人,其中在乡117人,在职165人,共发放残废抚恤金和补助费105000元,护理费3000元。革命残废人员乘坐车船半价优待,二等以上者享受公费医疗,三等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费实报实销,住院期间生活费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第五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10月12日,永嘉县复员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置秘书、组宣、总务三股。1952年1月15日,更名为永嘉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各区均建立相应机构。1976年3月15日,改称永嘉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4年3月,更称永嘉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1990年2月,改称永嘉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民政局。
  1950年开始办理复员安置工作。1958年后,除仍有少数志愿兵复员外,重点是义务兵退伍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8月开始接收安置复员军人,但由于时在建国初期,他们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实际困难较多,为此,除开展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外,对没有土地的复员军人分给土地,没有住房的分给住房,有疾病伤痛的国家给予治疗或补助。至195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6839人,其中有2608人被安置到工业、交通、建筑、政府机关、工商企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以后,义务兵陆续退伍,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安置原则,退伍战士家住农村,回到农村;原为单位正式职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重新分配工作;属城镇非农业户口而无工作者,由劳动部门分配工作。1973年开始,对家住农村有残废等级退伍军人安排工作。1984年开始,对评有三等以上战功农村籍退伍军人予以安排工作。至1990年底,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包括志愿兵)8289人,安排在全民或县属集体单位工作2268人。在安置过程中,着重帮助解决住房、疾病治疗方面困难,对于带病退伍回农村在生产、生活上确有困难者,由集体在分工就业上予以照顾,并享受群众优待、国家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1986年1月,永嘉县军地两用人才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登记退伍军人中军地两用人才,进行技术考查,建立档案,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是年有62名为用人单位录用。1987年,有9名有技术特长的农村入伍退伍军人被集体单位选用。1988~1990年,共有73名农村入伍退伍军人被企业单位招工聘用。
  第二章 赈灾救济
  第一节 赈灾
  民国元年(1912)8月27日至30日、9月12日,永嘉两次遭强台风袭击,瓯江沿岸及附近许多地方发生数百年罕见特大洪水,濒江200余村庐舍飘荡,田园塌坏,哀鸿遍野。永嘉县议会第一次常务会议下拨当年县税1万元,向外购运大米救济灾民,发动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此后逢灾,政府虽有救济,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民生凋蔽。
  建国后,每逢自然灾害,人民政府领导灾区人民全力抗灾救灾,本着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辅以政府必要救济的精神,帮助群众切实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950年夏,永嘉虫灾严重,枫林、溪口、沙头、永临等地农作物减产七成。7月初,山区旱灾,酿成饥荒。全县断粮2317户,采野草充饥,饿死16人。县人民政府开展社会互助,发动灾民开荒扩种粮食作物3244亩,运销木炭450吨、土纸330吨,共换米36.92吨,并辅之补助救济,拨放大米85.5吨,重点赈济300余户贫困烈军属和1700户困难户。
  1952年7月19日至22日,遭台风袭击,洪水泛滥,淹没农田16.6万亩,冲毁民房214间、陡门5座,死22人。灾后,华东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派代表团来灾区慰问,拨放救灾谷60吨、人民币170多万元。县慰问团赴灾区发动群众生产自救,拨放农贷购化肥400吨,并组织医疗队巡回治疗。
  1953年8月17日,12级台风挟带冰雹袭击县境,全县倒毁房屋380座954间,堤坝26处,桥梁8座,损毁农田水利设施8351处,100余船只沉没,伤亡121人,拔倒树木18万余株,化肥浸淹2余吨,仓库粮食损失近30吨。灾后,县人民政府向灾区拨款70万元赈灾,发动群众互助安置住房,领导灾民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庄稼,兴修水利,恢复生产。
  1957年5月11日下午,县境北部遭冰雹和龙卷风袭击,风力10至12级,四川、岩坦、鹤盛、永临受灾严重,死1人,毁房588间,粮食损失112.99万公斤,国家拨款64826元救灾,解决灾民吃饭、穿衣、住房困难。
  1960年6月10日,总库容1300万立方米的新开垟水库大坝决口,沿溪的黄坦、梨村、䂼头、大沸下、金村等9个大队1610户遭灾,冲塌民房2609间,损坏952间,淹死25人,伤18人。县人民政府当即领导群众生产自救,拨给救灾物资棉被722条,棉衣3827件,大小衣裤64262件(条),以及现金、粮食、木材等,划定32.81亩土地安置灾民874户重新建筑房屋。此后,在1964年又拨款35万元,木材1440立方米,给1287户灾民修建住房。
  1960~1962年,人民生活极度困难,粮荒严重,饥民以草根、树皮、糠麸为食,出现饿病、乞讨、逃荒。1961年开始,县委、县人委发动群众“十边”开荒,进行生产自救。3~4月,动员全县医务人员,协同省、地医疗队,组织89个工作组,开展治疗浮肿病、妇女闭经、子宫下垂等工作,解除饥民疾苦。
  1965年8月20日,13号台风过境,全县耕地受淹12万亩,毁房3784间,死亡24人。灾后,浙江省委、省人大,温州地委,永嘉县委、县人委派慰问团慰问,拨款救济,解决灾民吃、穿、住等生活困难,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济。
  1971年9月23日,台风挟带暴雨,降水量258毫米,全县农田受灾15万亩,147个大队被洪水围困,毁房500余间,死10人。上塘镇两次被淹,县机关办公室水深1米多,国家拨款34万元,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72年,先后遭7号、9号台风袭击,共淹没耕地13.59万亩,毁房224.5间,死亡10人,伤3人,重伤9人。是年,中共永嘉县核心小组、永嘉县革命委员会发动群众进行秋季夺粮运动,突击抢种秋粮作物,加强田间管理,抢修水利设施,并拨救灾款48000元,木材30立方米,解决灾民吃、穿、住困难。省、市先后四次向灾民拨发自然灾害救济款34万元。
  1979年9月至次年1月,连续干旱130天,全县受灾面积17.82万亩,其中2万亩农田基本颗粒无收,粮食减产10700吨,国家拨款13.06万元救灾。
  1981年5月2日和9月21日,遭特大暴雨,受淹农田11.2余万亩,毁房247间,损坏水利设施96处,死伤11人。省、市共拨款4万元、原煤100吨、水泥70吨、钢材100吨,救济灾区。
  1982年7月29日至31日,遭9号台风袭击,风力达11级,楠溪江水位猛涨,全县40个公社遭灾,冲塌民房236间,损坏3000多间,淹田7.5万亩,损失粮食1500多吨,死12人。是年,省民政厅拨款15万元,扶持灾区。县委、县府组织500名干部深入灾区,带领群众抢收抢种,恢复生产。
  1985年7月31日和8月22至24日,6号、10号台风相继袭击县境,6万多户27万余人遭灾,农田受淹8.3万亩,倒屋423间,损坏房屋1.6余万间,死7人,伤13人,水利、交通设施损坏多处,总损失4426万元。灾后,省下拨木材70立方米、水泥100吨、原煤420吨、钢材2吨、救灾款22万元,解决灾民吃、穿、住困难。
  1987年7月27日,7号台风正面袭击七都、乌牛、三江、罗溪等15个乡镇,风力12级,受灾农田12.5万亩,减产粮食15000吨,损失财产4600余万元,伤25人,死12人。灾后,国家拨款28万元,其中用于灾民建房补助11.05万元。
  1989年7月21日,9号台风挟带暴雨过境,全县损失惨重,粮食减产2355吨。省、县共拨救灾款41.62万元,直接落实到23个乡镇灾民手中,温州市红十字会还资助旧衣服9万件,并募捐粮款支持灾区。
  1990年6月至9月,连遭3号、12号、17号、18号台风袭击,全县损失粮食60000余吨,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死8人,55个乡镇102.3万人次受灾。灾后,政府拨款62万元赈济,其中募捐资金8万元,帮助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第二节 救济
  民国2年(1913)春荒,县赈济会开办施粥厂,救济饥民。4年(1915)12月,县知事拨温溪盐局盐银1800元,半数办学,半数兴义仓济贫。34年(1945),城区大小南门及郊区莲花心一带,遭日本侵略军烧杀掠夺,灾民状况惨苦,县善后委员会拨款100万元赈济。
  建国后,人民政府开展社会救济,帮助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和遭遇不幸事故者,以及按国务院规定某些生活困难者,解决生活困难。
  春夏荒救济
  1950年春夏荒,全县断粮2317户7411人,政府发放春夏救济粮85.5吨,善后救济粮12吨,干部救济粮1.5吨,出借大米40吨,出借稻谷90吨,帮助灾民渡荒。
  1952年夏荒,全县困难户占总户数34%。政府发放救济粮96吨,救济款5232元。
  1954年春夏荒期间,因上年遭受水灾,粮食歉收,个别地方出现卖田、卖屋、卖儿及因断炊自杀事件。政府拨放救济款5130元、粮食31.6吨。重点解决荒情严重地区的贫困户生活困难。
  1955年,先后2次发放春夏荒救济款15900元,帮助3474户贫困户渡荒。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主要依靠集体力量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困难。
  是年,政府发放番薯丝26.03吨、救济款20500元。
  1958年,发放春荒救济款15500元。
  1963年,发放救济款4.62万元,帮助3843户13464人渡过春夏荒。
  1966年春荒,政府发放救济款0.3万元,返销粮60吨。
  1978年后,救济工作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方法,结合社会扶贫工作,扶持社会困难户走劳动致富之路。此后,社会贫困户逐年减少,春夏荒情况不突出,政府主要对遭天灾人祸特困户进行救济。
  冬令救济
  每年冬天,人民政府都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一部分资金购买棉衣、棉被等救济物资,帮助孤老烈军属和特别困难户、五保户,渡过寒冬。
  1952年,发放棉花和棉被,救济1347户,4714人。
  1953年,发放棉衣88件,布50米,救济款1.2万元,购买棉被等冬令物资。
  1954年,发放冬令救济款0.4万元。
  1955年,发放棉被368条,棉衣741件。
  1956年,发放棉胎561条,棉衣946件。
  1957年,发放棉被125条,棉衣380条。
  1960年,发放棉胎380条,夹被73条,棉衣1230件。
  1961年,发放棉胎460条,被单380条,棉衣912件。
  1963年,发放棉胎700条,棉衣920件,卫生衫裤500件,棉花735公斤,布票1666.7米,夹被240条。
  1964年,发放棉胎808条,被单563条,被面60条,球衫5000件。
  1965年,发放冬令救济款2.08万元。
  1968~1969年,发放棉衣2045件,棉胎2100条,被单1549条。
  1970~1975年,发放棉衣5544件,棉被3055条,布票8328.3米,补助棉布3333.3米,救济款4万元。
  1976年,发放冬令棉衣1500件,棉被1000条,救济款1.63万元。
  1978~1984年,发放棉衣7600件,棉被8142条,救济款3.60万元。
  1988年,发放棉被1501条。
  1989年,发放棉被1500条,救济款0.25万元。
  1990年,发放棉被1553条,棉衣24件。
  火灾救济
  1956~1963年,全县发生火灾128起,烧毁房屋970余间,死1人,伤13人,政府救济42起,合计22.08万元。
  1962年4月26日上午11时,县运输公司“永机8号”轮船发生炸药失火事件,烧死、淹死56人,烧伤3人,政府发放安葬费8801.78元,支付药费3292.16元,救济费4396元。是年全县发生火灾20起,烧毁房屋305间,受灾118户450人,死伤各1人,财产损失约14万元,除发动社会互救外,政府救济灾民5880元。
  1966年,全县发生火灾21起,烧毁房屋233间,134户491人受灾,政府拨款1.8万元。拨放木材100立方米救济灾民。
  1967年,有150户遭火灾,政府救济0.9万元。
  1970年,全县59户255人遭受火灾。烧毁房屋105间,政府拨款5000元、拨放木材100立方米救济灾民。
  1971~1978年,全县发生火灾193起,烧毁房屋1016间,死11人,伤7人,政府发放救济款14.03万元、木材1050立方米。
  1979年,发生火灾41起,烧毁民房261间,政府拨救济款1.14万元、木材77.46立方米,棉被32条、衣服60件。
  1980年,发生火灾69起,烧毁房屋435间,276户1338人受灾,政府拨救济款1.61万元、木材100立方米。
  1981年,发生火灾59起,烧毁房屋565间,发放救济款2.6万元。溪下乡金山村一村民一家6人,烧死5人。
  1982年,发放火灾救济款1万元。
  1983年,发生火灾48起,烧毁房屋274间,死8人,伤6人,损失粮食150.5吨,烧死家畜26头,政府发放救济款3.02万元、木材149.1立方米。
  1984年,发生火灾59起。烧毁房屋约200间,死5人,伤6人,196户339人受灾,损失粮食103.2吨,烧死家畜93头。政府发放救济款3.42万元、木材148.8立方米、棉被96条、被套12条、棉衣159件。
  1985年,发生火灾57起,烧毁房屋295间,216户976人受灾,灾后205户已经参加家财保险,得到理赔150.66万元,国家救济4.29万元、棉被87条、棉衣40件。
  1986年,发生火灾70起,230户受灾。政府发放救济款40.02万元,各类衣服100余件。
  1987年,全县132户、915人遭受火灾。其中渠口乡豫樟村1月12日发生火灾,2个小时烧毁民房24座、113间,受灾71户、290人,死1人,损失50余万元,除24户灾民已经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得到理赔外,其余由政府拨放救济款3.77万元、粮食52吨、衣服3000余件予以救灾。
  1988~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165起,烧毁民房310间,政府拨救济款9.62万元,衣服1万余件。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1年至1965年6月,永嘉县精减退职下放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840人,其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250人。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的职工,现在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能力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医药费补助三分之二。对不符合原工资40%救济而家庭生活困难的老职工给以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补助。1979年,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54人,年救济金额19321元,定期定量救济22人,年救济金额2040元。之后,救济标准经多次调整逐次提高。至1990年,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150人,年发放救济金93000元,定期定量救济573人,年发放救济金259000元。1980~1990年,共发放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260余万元。
  原国民党军政人员救济
  1981年,永嘉县对36名永嘉籍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先后分四批给予一次性社会救济,发救济款5490元,其中17名予以定期定量补助。1984年,对6名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宽释人员发给生活困难救济900元,其中5名予以定期定量补助。另外,对5名台属困难户发放救济款1380元,其中4名予以定期定量救济。
  贫病医疗减免
  贫困病人医药费减免始于1964年。病患者住医院治疗后,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由患者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证实,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减免,1964~1985年减免医疗费50余万元。1986年开始,贫困医药费减免切块包干到各乡镇财政,贫病医疗减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1988~1990年,收容麻疯病患者1名,每年支付药费500元,收容精神病患者3名,转送外地医院,支付生活、医疗费等10864元,粮食702公斤。
  收容遣送
  建国初期,县府在县城郊(今鹿城区)杨府山建立收容机构,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在解放战争中流入县内的散兵游勇、难民流乞和积习难改的游荡分子进行收容、遣返和安置工作。1959年夏荒,全县约有2000余人外流到江西、福建等地。县人民委员会会同民政科派员在江西万年、上饶、乐平和福建福安、南平、浦城等地设立工作组,动员外流人员返乡,至1961年6月,动员480余名外流人员回乡。至1990年底,全县共遣送外地流入人员177人,花遣送经费7025元。
  第三节 扶贫
  建国前,不少人逃荒、乞讨或出卖廉价的劳动力,人民生活非常贫困。民国37年(1948),县长陈文在述职报告中说:“县内有一半人口处在贫困线以下”。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贫困问题。建国初,全县广大贫下中农在土改中分得土地,通过生产自救,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保障基本生活。1956年以后的三年中县府发放救济扶助费60.8万元作为农村特困户入社股金或购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1959~1962年,县人委下拨6.1万元社会救济款,支持贫困生产队发展农副业生产,解决五保户、贫困户生活困难。1964年,县人委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3.2万元作为无息贷款,拨出5.5万元作为低息贷款,支持生活困难的贫下中农发展家庭副业。1965年,从社会救济款中划出11万元作为贷款进行重点扶贫。20世纪80年代,沿江平原一带凭借良好的地理条件,发展商品经济,人民生活迅速改善;北部山区由于自然条件制约,经济严重滞后,贫困依然严重。1980年2月,县革委会会同民政部门在中塘乡进行扶贫工作试点。是年,建立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乡(镇)相继成立扶贫工作机构,开展综合扶贫,并确定“四扶四不扶”原则(扶底子薄家庭;扶主要劳力死亡的家庭;扶主要劳力长期患病或残废的家庭;扶遭天灾人祸的家庭。不扶游手好闲不劳动者,赌博、不务正业者,不扶挥霍浪费者,不扶超计划生育经教育不改者)。同时发挥当地优势,大力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手工业和运输业,解决贫困户吃、穿、住困难。进而采取兴办经济集体,开展横向联系,组织科技培训等方式,救济工作由“输血”改为“造血”,力图从根本上治贫、治愚。经几年努力,人民生活状况有所好转,但因原有基础薄弱,扶贫任务显得十分艰巨。据1983年调查,全县有严重困难户13000户65000人,其中外出讨饭500多人,缺衣少被21650人,栖身祠堂、庙宇或借租住房9800户。至1984年,共投放扶贫资金35万余元,化肥136吨,脱贫3523户。其中1984年全县发放扶贫款24.57万元,给困难户拨放补助化肥89吨,发放低息贷款35万元,减免农业税52万元,减免粮食征购任务2275吨,为680户贫困户免费治病。是年10月15日开始,对4017户贫困户家庭财产实行集体保险,每户500元,合计保险额200.85万元,由县民政部门支付保险费200.85元,保期一年,使家庭财产保险与扶贫相结合。
  1984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永嘉县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1985年10月,省民政厅厅长于国强来永嘉协助制订农村扶贫规划,深入下寮、鹤盛、五〓、朱涂、鲤溪、溪口等贫困乡调查,在贫困户、烈军属、复退军人、专业户家中召开座谈会,指出贫困乡、村要发展多种经营,以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为主,走劳动致富之路,并在五〓乡进行试点。是年,县人民政府发放扶贫款42.25万元,扶持2099户贫困户。民政部门为5344户贫困户实行家庭财产保险,每户保险额1000元,共计534.4万元。县农业银行采取“一行一乡、一所(农行营业所)一社(经济联合社)、一社(信用社)二户”的扶贫方法,当年发放扶贫贷款2321万元,促进贫困山区经济发展。
  1986年12月23日,东海舰队37502部队运送衣服7000余件,给永嘉贫困山区缺衣者御寒。是年,县发放扶贫款40.35万元,民政部门集体承保贫困户8002户,家庭财产保险额共计800.2万元。
  1987年,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五一温饱工程”,即一家一亩稳产田,一家一头商品猪,一家一亩水果林,一家输出一劳力,一村兴办一个厂(场)。下拨扶贫资金23.23万元,扶持29个村1977户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其中扶持养殖业697户,种植业1109户,商业57户,加工业35户,手工业42户,运输业17户及联合体20户。当年,有46.4%的贫困户相继脱贫致富。另外在实行综合扶贫中,县各部门向贫困乡、村投放140万元扶贫资金。县农业银行、农业委员会、粮食局等部门帮助贫困地区建立5个水果、食用菌基地,扶持2000多户贫困户。县财税部门还减免贫困户农业税111万元。
  1984~1987年综合扶贫中,县财政拨款641万元,修建各乡村校舍共562所。扶持200名贫寒子弟参加中国农业函授大学学习科技知识,共拨发扶持款2070元。四年来国家发放扶贫款115.00万元,扶持6076户,全县有2053户贫困户脱贫。
  1988年1月25日至2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民政部、中央政策研究室联合调查组,到在岭头乡岭南村对6户贫困户进行重点慰问,了解扶贫情况。是年,全县发放扶贫款38.75万元,扶持贫困户1453户。1989年,发放扶贫款29.83万元,扶持贫困户1434户。
  1990年,发放扶贫款59.55万元,扶持贫困户1532户,当年脱贫519户,脱贫率达33.9%。同年,县农业银行继续采取“一行一乡,一所一社,一社二户”扶贫方法,全年累计发放扶贫贷款491.07万元。
  1984年以来,由于实行扶贫与救灾、救济与保险、有偿扶持和无偿扶持、生活救济与发展商品生产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至1990年底,全县已有13327户脱贫。建成公路613.28公里,机耕路131条306公里,民间桥梁265座,90%以上住房安装上电灯,并入电网乡镇51个,占86.4%;建成农村自来水厂246座,直接受益30余万人,受益率40%。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984年144元提高到433元。1990年,县民政局被评为省扶贫先进集体,郑九足、肖正光被评为省扶贫先进个人。但由于县内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全县尚有0.6万户2.6万人未脱贫。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历史上慈善机构
  养济院
  在县城(今温州市鹿城区)来福门外,明太祖洪武八年(1375)建。县衙每年捐银33.14两,供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无法自食其力者。育婴堂
  清高宗乾隆十二年(1747),知府金洪铨,士绅梁春、蔡宏勋、邵世录等发动社会各界募捐,得银2412两,在县治惠民桥右侧,择公地八亩建房99间,建成育婴堂一所。竣工后巡抚方观承拨银1000两作为基金,交典生息,并拨瑞安田租以供经费。五十五年(1790)停办。宣宗道光二十五年(1845)振举婴堂,由县衙拨钱,邑绅捐助续办婴堂,又向殷富户劝捐接济。文宗咸丰三年(1853),累计堂养与贴养680余人。穆宗同治十二年(1873),温州知府裕彰为育婴堂撰碑记,购隙地增建房舍50间。民国17年(1928),重修育婴堂,收弃男女婴儿112人。18年(1929),县衙创办广济院,育婴堂改名接婴所,为广济院下属单位。30年(1941),日本侵略军侵占县城而停办。
  四明公所
  又称义冢培土会,在县城来福门外,建于清文宗咸丰八年(1858),为无主尸或家属无力安葬死者施棺安葬。清末民国初年,曾与放生会合并,称放生培土会。在集云厢四明公所隔河对面建浮厝公所5间,供道故、客死或有主无力安葬死者停柩,订期迁葬。民国时期,又在近地置山地4亩,建义冢。31年(1942)废。辅善局
  在永嘉场署偏右,清德宗光绪三年(1877)建,由盐大使程云骥出资,建房3间,雇木匠造棺木,免费送与贫死者。四年(1878),在永强二都牛头山,购地4亩建义冢。后废。普安施医施药局
  前身惠民药局,为民间医务界慈善组织,清德宗光绪五年(1879)建于县城。每年3月15日至9月15日,委派名医在县城西北三港庙、城隍庙、城外大南门、天后宫等设点义诊,为贫病者施药。后因经费亏缺中断。民国9年(1920)10月,商贾蔡冠夫等筹款重办,更名为普安施医施药局,沿袭惠民药局做法,局址初借民房。13年(1924)5月,在扬名坊购地建房。至1952年停办,共接收诊治者120万人次。
  民国31年(1942),永嘉共有公益和慈善机构12个,其中公立有8个:救济院、儿童教养所、儿童保育所、养老所、残废所、掩埋所、恤婴所、游民教养所。私立有:协济善堂、同仁社、天主堂孤儿院、普安施医施药局。
  第二节 五保供给
  建国初期,农村鳏、寡、孤、独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生活,主要依靠群众自愿帮助,农业互助组无偿包工代耕,开展自由借贷,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等。1956年后,由所在生产队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五保。是年享受五保516户。1958年7月,溪口乡首次创办敬老院,组织42位五保老人入院集体供养,至冬全县共办起敬老院16所,供养510位五保老人。1959年上半年,全县曾由人民公社举办34所敬老院,集中供养920位五保老人,但因条件不成熟,1960年又分散供养。1964年,全县评定五保户2638人,共供给口粮523.34吨,柴草256.04吨,零用钱16907.97元,单衣615套。1965年,发五保生活供应证1989个,供购买生活必须品。
  1983年2月,对农村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全县有五保户1737户、2114人,其中属孤老1543人,孤儿184人,残疾387人,县民政部门拨款21140元,每人一次救济10元。
  1985年9月,县府在三江乡进行五保户统筹负担试点。次年,以桐州、溪口等7个乡为贯彻温州市政府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试点,对五保户供养采取由乡镇统筹供养和亲属负责供养两种办法,亲属供养的五保户,实行五保户、供养人、村委会三方订立《供养五保户协议书》,乡镇统筹供养的五保户,发给《五保统筹供给证》,口粮按当地水平发给,不足部分,乡镇政府在定销粮或返销粮中予以补足,供养金每月人均15元~16元。五保户患病住院医疗费,由乡镇政府负责报销。列入五保的孤儿,学杂费在统筹经费中支出,五保户丧葬,由村负责料理。1988年,全县59个乡镇均实行五保户统筹供养和亲属负责供养。1990年,全县共有五保户1725户1827人,其中靠亲友、兄弟姐妹、继子女供养770户810人,乡镇统筹供养955户1017人,年标准口粮250公斤,供养金240元。
  第三节 残疾人安置
  建国前,残疾人遭歧视,谋生无路,多以乞讨、卖唱、算命度日,很少受社会照顾。民国期间,曾成立县残废所,社会效益不彰。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残疾人工作,给残疾者以社会救济,创办福利企业,使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就业机会,符合五保条件的由乡、村集体给予五保供养。1958年10月,县民政部门创办福利工厂,先后安排512名残疾人就业。1972年,创办永嘉荣军五金机械修配厂,定员20人,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革命残废军人和烈属进厂参加生产。1978年县盲人福利厂改名为县民政福利厂,生产省定点的阀门、电器等产品,1982年工人52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就业26名。1984年更名为县防爆电器厂。1984年11月县民政工业公司成立,分管下属各厂供、产、销及残疾人安置工作。是年,县荣军机械修配厂招收18名残疾人参加工作。1987年,县办福利工厂7家,职工181人,其中残疾人76名;乡镇办福利工厂73家,安置残疾人326名。
  1989年,民政福利企业资金运转困难。县府给县荣军机械修配厂、县电镀厂等36家工厂贴息贷款30万元,次年继续贷款30万元,分别给县电镀厂、防爆厂等21家工厂扩大再生产,以利残疾人安置。1989年9月,筹备成立县残疾人联合会。1990年1月,全县开展小儿麻痹症矫治、白内障摘除、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三项康复工作。至1990年底,全县有福利工厂57家,职工801人,其中残疾人342名,年总产值5668万元,创利润283.4万元。
  第四节 弃婴收养
  清高宗乾隆十二年(1747),县城曾设育婴堂,收养弃婴。民国10年(1921)11月,县拨公益费创办接婴所二处,救济楠溪等地弃婴。并告示严禁贩卖人口,溺毙女婴。
  建国后,弃婴现象少有发生。80年代初期,永嘉县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在农村,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封建思想影响,遗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1983年发现遗弃女婴7名,1986年50名,1988年24名。对此,县民政部门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调查,凡查到弃婴户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抱回弃婴,对查无着落婴儿,由县民政部门支付收养费,托人收养,并解决其户粮。随着人民群众生育观念改变,弃婴现象逐渐减少。
  第四章 革命老区建设
  1952年11月,成立永嘉县革命老区恢复建设委员会,领导老区建设工作。1958年6月撤销,老区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主管。1984年1月,设县革命老根据地办公室,负责调查老区情况,审核和报批革命老根据地称誉,处理老区历史遗留问题等。1989年2月,建立县老区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老区各项经济建设及日常事务。
  第一节 老区分布
  永嘉革命根据地,大多分布在县境北部、东北部与西北部。
  1984~1987年,县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划定革命老根据地标准对革命老区进行调查,核实后分五批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481个行政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老根据地村,217个行政村为抗日战争时期革命老根据地村。1986年,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42个乡(镇)为革命老根据地乡(镇),其中属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39个,属抗日战争时期有3个。
  1988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永嘉县为革命老根据地县。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老根据地乡(镇)39个:
  路口乡、中塘乡、黄南乡、张溪乡、潘坑乡、溪口乡、鲤溪乡、岩坦镇、溪下乡、界坑乡、大岙乡、西岙乡、应坑乡、石染乡、下嵊乡、山坑乡、巽宅镇、岭头乡、西源乡、表山乡、东皋乡、鹤盛乡、港头乡、五〓乡、岩头镇、白泉乡、茗岙乡、昆阳乡、碧莲镇、下寮乡、荆源乡、六龙乡、徐岙乡、桥下镇、朱涂乡、白云乡、梅岙乡、古庙乡、溪垟乡。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老根据地乡(镇)3个:
  花坦乡、陡门乡、峙口乡。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老根据地行政村:
  桥头镇潘罗、龙头、詹岙、新华、溪心、将山、金窑、溪西、宋坑、窑底。
  路口乡 中〓、马兰坦、岭山、山节、金元〓、上庵、江北田、下庵、大亨、塘山、阮家山、朱岙、阮家〓。
  中塘乡 郭山、应山、溪了头、中联、大了〓、麻山、外山、金平、栗一、仁堂、李家村。
  岩坦镇 岩坦、坦一、屿北、蛙蟆垄、东岙、庙下。
  黄南乡 深龙、霄岭、王山、山早。
  张溪乡 张溪、石陈、南正、小长坑、上岙、林坑、里上坑、水景、黄界坑。
  潘坑乡 潘坑、石鸟、岩龙、佳溪、垟〓、周卫、田龙、陈庄、潘二、金钟、八亩、白岩。
  溪口乡 溪一、溪二、大谢、分水、西鸟头、陈寮、北山、永坦、横路下、鸟头、前山、南岸。
  鲤溪乡 福佑、抱岙、深固、鲤溪、四联、八沸垟、杏岙、葵坑、古陶、垟头、陈坪。
  巽宅镇 小坑、龟背、小溪、进书、金溪、章山里、岭东、巽宅、巽一、麻埠、下谢、里山、龙前、沙埠。
  溪下乡 溪下、黄一、黄二、刘山、茶山、麻村、陈山头、马上山、罗垟。
  界坑乡 黄岙头、杨庄、美岙、盛山、兴发、饭盆尖、信岙、坑口、上董、界坑、界鸟。
  大岙乡 金益、大柏、茶岙、大岙、北溪、应岙、孙山。
  西岙乡 柴皮、白石坭、横彭、西岙、后坑、坭坑口、川岙、郭坑、坭坑。
  应坑乡 应一、应二、东庄、炉熊、章进岙、廿四垄头、半坑。
  石染乡 石染、和平、雷付、木坑口、上横、下坑口、茅山、云岩、墨印、珠龙。
  山坑乡 山坑、九〓、大树垟、汤店、了烈、小巨、新宅、郑庄、巨川、驮平。
  下嵊乡 下嵊一、下嵊二、三里宅、麻庄、石垟、山霞、外宕、水头垟、邵川。
  岩头镇 岩头、河一、河二、河三、协岙、小港、芙蓉下、芙蓉、溪南、屿根、里户、塆里、里岙、郑岙、下园、张大屋。
  岭头乡 红枫、黄家山、山南。
  表山乡 表山、祖婆山、口上、郎中岩、石匣、季家山、岭里、张公平、碎坑、岭外、麻家溪、外胡、内胡、周山。
  东皋乡 东皋、蓬一、蓬二、蓬三、大山底、填垟。
  鹤盛乡 鹤盛、上埠、大矼、下岙、塘村、罗川、大山头、霞岭根、鹤泉、黄坑。
  港头乡 港头、苍岙、苍坡、周宅、上美、霞美、中美、大岙〓、大坵田、陈家坪、潘家垟、垄翔、方岙、渡头。
  五〓乡 五上、五下、下龙、西川、水东、水西、西下、小茅垟、杨山、山结、里塆潭、藤垄根、龙潭坑、下宅、岭根、南垟、林山。
  孤山乡 汤岙。
  溪垟乡 西岸、下日川、箬溪岙底、上岙山、外垟、包岙、凤岙、垟山头。
  碧莲镇 新岙、澄田、邵园、下岭根、梧岙、梧町、鱼仓、地凑、石山、碧莲、碧一、东坑里、黄岗、石湖、东边、缸窑。
  白泉乡 大元下、龙垟、荆州、银泉、大箬、双岙、水云、黄潭、涨岸垟、钱泉、石岙、黄岙、上榴湾、下榴湾。
  茗岙乡 茗后、茗下、茗上、中村、坐凳、胜山、章当、章岙、岩山、平川、底岙、石田坑、徐宅、马界山、光塘垟、下石坑、剩庄、龙外、外徐、乾口、麻岙、南山。
  桐州乡 藤溪。
  昆阳乡 东村、南村、西村、吊坑、梅坑、郑山、双坑、下陇、里斜、外砻、底砻、塘下砻、邵山、赤岭、双垄、吴山、昆岭、白岩头、茶场、娄川、金仓、叶山头。
  渠口乡 豫章、呈坑、岭垟、珠岸、珠岸山、泰石、下城岙、石柱。
  花坦乡 马田、东川、东光、朱垟。
  古庙乡 上浮林、下浮林、古一、古二、南川、上光、新星、东章、中堡、北山、罗坑、西垟、陈住起、古庙口、龙益、乌龙川。
  下寮乡 陈下山、银场、山平、底寮、外寮、前坪、中心、朱寮、江山、八里山、江坑、苏星、芬益。
  陡门乡 珠山、全山。
  峙口乡 长源、河屿。
  桥下镇 桥下、小旦岙、光华、西溪下、肖山、山联、连村、泰山、桥上、上〓、京岸、陈山、韩埠、小京岙、垟湾、胡山、八里、岩下、桃山、方岙垟、金兰、外湾。
  荆源乡 茶一、茶二、湖庄、钟山、里村、黄山、上朱山、阮山、朱山、双联、老黄村、周山平。
  六龙乡 六龙、坦头垟、龙头、下徐、墩头、山根、吴宅、呈岙、章一、下庄、朱坑垟、龙口、潘宅、罗徐。
  白云乡 荷塘、东行、凤山、黄坦、董岙、前庄、沈〓、前堡、梨村、龙根、夏园、外岙。
  徐岙乡 塘上、朱硐坑、吴垟、黄麻垟、岭根了、朱坑、大头岙、大平、银坑、西尖、外山坑、樟岙、金加了、宋岙、徐岙、桐园、殿后。
  朱涂乡 洛溪、壬田、外垟头、石马岙、朱涂、胜丰、白垟、白沙。
  梅岙乡 徐山、麻坑、霞岙、中央山、塘坑、延寿寺、叶岙、尤山、六岙、上村、下村、小京岙、埠头。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老根据地行政村:
  岩坦镇 岩坦、坦一、西塘、叶坑、三面山、源头、闪坑、岩门、屿北、蛙蟆垄、东岙、庙下。
  黄南乡 道基、西山、王山、岩门下、上坳、李庄、潘塘、黄南、深龙、霄岭、大学。
  张溪乡 张溪、桧染、金竹溪、福山、深固坑、寺后、毛竹、南正、江潭、下潘、陈周。
  鲤溪乡 郑家庄、上泛、陈岙、山背。
  潘坑乡 潘坑、石鸟、岩龙、佳溪、垟〓、周卫、田龙、陈庄、潘二。
  岭头乡 岭北、岭南、鱼里、金墩、半山、小陈、蔡岙、富源、上港、中源、南陈、南坑、英岙、山根。
  西源乡 西源、西一、藤家垄、德岙、垟京、梅坦、岩舟、南岸山、鹤湾、谷山、齐山、下庄垟。
  表山乡 石匣、岭外。
  东皋乡 东皋、西炉、上塆、下家岙、蓬一、蓬二、蓬三、东炉、上日川、大山底。
  鹤盛乡 鹤盛、上埠、大矼、下岙、郑源、岩峰、塘村、罗川、鹤泉、黄坑、炉山、岩上、谷庄、箬袅。
  枫林镇 西〓、新坊、东升。
  港头乡 方岙、苍坡、上美、中美、霞美。
  五〓乡 五上、五下、下龙、水东、水西、藤垄根、龙潭坑、南垟、杨山。
  孤山乡 里龙、老庵、高塘、田寮、乌弄。
  溪下乡 上金山、邵坑、陈坑。
  界坑乡 黄岙头、杨庄、兴发、坑口、界鸟。
  应坑乡 炉熊、应一、应二、章进岙。
  大岙乡 应岙。
  石染乡 木坑口、下坑口、茅山。
  山坑乡 山坑、九〓、大树垟、汤店、槎川、了烈、小巨、新宅、巨川。
  白泉乡 白泉、玉泉。
  沙头镇 响山。
  花坦乡 花一、花二、花三、樟树鸟、马田、科竹、廿四弆、高坑、董岙底、水岩、石公田、架鹤山、〓头山、双溪、廊一、廊二、廊三、〓下、张田庵、东升、繁荣。
  陡门乡 全安、牛伦、陡门、东坑、大溪、西林垟、上庄山、翁山、山溪头、金竹垟、平坑、林村、潘垟、梅岙、绍山、茅竹坑。
  峙口乡 高山、峙口、大岙坦、焦坑、大龙山、塘里。
  朱涂乡 四角石、桃塆、白下。
  东岸乡 箬隆。
  上塘镇 横溪、水碓湾、云加山、嶂岙、浦口、前村、后村。
  路口乡 东山下、牛角门、杭廓、柯师湾、岭后。
  中塘乡 前一、前二、前三、中西、中兴。
  乌牛镇 金合、荣庄、乌牛西垟。
  三江乡 新建。
  第二节 老区建设
  生活、生产扶持
  老区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据1952年不完全统计,解放战争中,溪口区、枫林区、藤桥区、沙头区被国民党军队烧毁房屋303间,受害174户,损失约44960元。长期以来,老区人民食不饱腹、衣不暖体、住不挡风情况普遍存在。1952年2月,县人民政府拨款18万元,解决溪口、枫林、藤桥、永临、渠口、沙头、三溪等老区“红点户”生活、生产困难,其中用于购买耕牛80头,修建房屋69间,购买被服550套,购买农具、生活资料5050元。1984~1985年,县人民政府拨款40万元,支持鹤盛、下寮、岩头、徐岙等20个乡镇发展种养业,其中种植柑橘8.5万亩、蘑菇200万平方米、芦笋1600亩,养羊4.1万头。1986年,发放老区发展商品经济生产资金31.2万元,帮助1580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企业、运输、服务业等。1987年,发放老区发展商品经济生产资金22万元,帮助2004户老区人民发展养殖业、种植业。1988年,发放老区发展商品经济生产资金12万元,帮助老区人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粮食加工业。1989年,发放老区发展商品生产资金9.7万元,支持发展商品生产406户。1990年,发放10万元,用于老区发展商品生产。
  1959年开始,第一次批准花坦乡抗战时期老党员林永千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定补)。到1983年8月全县101名抗日时期入党老党员全部批准享受国家定补,每人每月8元~12元。1984年对红军失散人员实行定补。1985~1990年,陆续对解放战争时期入党363名老党员批准定补,每人每月20元~25元,同时对革命战争年代作过贡献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3467人,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每人30元~50元。
  基础设施建设
  1982年,县民政部门下拨老区建设资金5万元,完成25项基础设施建设。1986年,国家投放老区建设资金45万元,建设老区村机耕路、桥梁、道路、学校等86个项目。1987年,民政部门拨款32万元,其中用于建设99个乡村电源电路11.4万元;建自来水设施4处7.8万元;修建校舍34处7.1万元;水利设施2项0.3万元;架广播线路19处2.22万元,其他2项3.2万元。1988年,国家拨款用于建设永嘉革命历史纪念馆和老区电灯照明、校舍维修共100万元。1989年,国家补助老区建设资金31万元,县各部门支持资金76万元,老区群众自筹资金315万元,共422万元,建电灯线路74处110公里,修建中小学校舍36所,建自来水工程22处,水塔23个,安装水管33000米,为13个乡村架设广播线路。1990年,省、市民政部门拨款20.9万元,县财政拨款21万元,完成152项老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第五章 社会行政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旧时婚姻基本上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彩、占吉、纳征、迎亲”为男女婚嫁习俗,结婚、离婚、复婚无需到官方机构登记。民国32~33年(1943~1944),浙江省政府颁发《各县户口异动登记暂行办法》。永嘉县政府要求男女结婚行新式婚礼,购领结婚证,并由证婚人盖章,但履行者无几,封建婚嫁礼仪,依然畅行无阻。
  宣传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开展群众性宣传《婚姻法》活动,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父母包办婚姻、虐待童养媳、干涉婚姻自由等。1952年1月2日,成立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把2月份定为贯彻婚姻法活动月,印发宣传资料,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很快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不少妇女挣脱封建势力束缚,在婚姻家庭中取得自由和解放。是年,全县尼姑还俗结婚30名,童养媳回娘家53名,寡妇改嫁112名。至1956年,县内已基本废除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定小亲等陋习,初步确立新婚姻家庭制度,自由恋爱、婚事新办成为社会新风尚。
  198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委宣传部、司法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翻印中央宣传部编写的《婚姻法》宣传要点,结合本地区、各单位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新婚姻法宣传教育。在宣传活动中,全县各地进行一次执行情况检查,严肃清理和处理一批重婚、早婚、非法同居、典妻等案件。
  登记
  民国时期,婚姻沿袭历史旧制,无法律手续。民国32年(1943)元旦,永嘉社会服务团曾主办过集体婚礼,以示破除旧式婚姻制度,但影响甚微。
  建国后,按照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永嘉县于1950年9月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至次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270对,离婚登记13对,复婚登记4对。1952年,履行结婚登记520对,离婚登记73对,复婚登记17对。1953年,123个乡建立婚姻调解委员会,260个村建立婚姻调解小组,共处理婚姻纠纷1892起。1964年,办理婚姻登记1562对,其中结婚1487对,复婚17对,离婚58对,办理结婚的男方年龄20~22岁656人,23~25岁488人,26~30岁197人,30岁以上146人;女方年龄18~19岁872人,20~22岁318人,23~25岁222人,26岁以上115人。从此婚姻登记成为人民群众公认并自觉遵守的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
  1955年以前在区公所。1956年起,改由乡、镇(人民公社)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仍在区公所办理。1964年,离婚登记曾由县民政科办理,1965年起转由公社办理。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登记由县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员一般由乡、镇(公社)文书兼任。
  1984年11月,召开全县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对与会80余名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并统一印制婚姻登记各种表册,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节 殡葬管理
  俗行土葬,择丰腴之地建造坟墓。
  民国时期,沿袭旧俗。民国35年(1946),永嘉县民政施政计划曾规定“推行公墓制度”,但未贯彻实施。36年(1947),花坦乡廊下村2959人,办丧事负债的达80%以上。
  建国后,县内没有火葬设施,仍行土葬。县人民政府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提倡从俭,不得铺张。1958年后,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对有碍平整土地、开山造田的坟墓进行迁移,将遗骨迁葬荒山冷岙或就地深埋。1965年,国务院内务部公布《关于殡葬的意见》后,县城掀起以开追悼会为殡葬礼仪,取代旧礼俗,丧事简办蔚然成风。
  20世纪80年代初,封建丧葬礼仪迅猛返潮,商品经济发达的瓯北、桥头、乌牛、上塘等镇掀起一股造“椅子坟”、丧仪互相攀比、“富不富,看坟墓”歪风,西起花岩头,东至乌牛码道,沿瓯江北岸平缓丰腴山地上建造起许多白色“椅子坟”,且逐步向楠溪江中上游蔓延。1984年花坦乡廊下村成立县第一个村婚事、丧事理事会,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协助料理丧事,丧事简办。1986年,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随后成立县殡葬管理所,各乡镇相继建立村级婚事、丧事理事会。
  1988年8月,县府发布《加强坟山管理和积极推行公墓》通告,严禁在国道线两侧和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及集镇附近山坡杂地上建造新坟,规定建坟用地审批制度,限每穴坟地不得超过3平方米,同时批准瓯北镇安丰村建造安丰公墓。1989年1月18日,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在桥头镇召开殡葬改革现场会议,推行公墓。是月,桥头公墓落成,桥头镇、瓯北镇分别被评为省、市级推行公墓先进单位。至1990年底,县人民政府共划定禁坟区210处,出动1600人次,拆除违章兴建新坟墓和非法扩建、重建豪华老坟956座,投入绿化资金21万元,绿化古老坟山50余处,面积450亩,兴建公墓14座合计4300穴,与建私坟相比,节约土地141亩,经费406万元。
  第三节 社团登记
  民国时期,永嘉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由县政府民政科负责。民国34年(1945),有社会团体组织346个,其中农会73个,渔业公会2个,工会48个,县商会及各行业公会106个,自由职业团体4个,教育工会1个,妇女联合会1个,社会慈善团体11个。
  建国后,民国时期群众团体组织停止活动,自行解散。1951年3月,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管,4月开始社团登记工作。1952年,全县经登记批准社会团体工会33个,工商业联合会14个,农民协会、民主妇女联合会、医务工作者协会、中医协会、教育工作者协会各1个,共52个。1990年11月,县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与县民政局民政股合署办公,12月开始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有党政组织形式社团组织,不列入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范畴。
  第四节 地名管理
  1981年4月,成立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乡(镇)相应建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召开全县各乡(镇)普查工作人员会议,开展地名普查。是年10月底,完成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共查地名3939条。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劳武区恢复为罗浮区;东风公社更名为六龙公社;红星公社更名为白云公社;新胜公社更名为古庙公社;上游公社更名为下寮公社;山宅公社更名为巽宅公社;建溪公社更名为张溪公社;后渠公社更名为瓯渠公社;岳盛公社更名为鹤盛公社;五尺公社更名为五〓公社;田垟公社更名为桐州公社;西坑公社更名为西源公社。1982年3月,命名上塘镇、清水埠镇6个居委会和44条街道名称,更名129个大队(行政村)。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搜集、整理、审定县内地名资料,编纂《永嘉标准地名录》。1983年1月,通过复核校对,修正地名来历含义126条,新增地名278条,改正错名190条,删去废村地名21条,增删修改1∶100000永嘉县地图,移位订正地名5条。是年,地名普查工作经省验收合格。
  1984年,成立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5年3月,建立地名档案室,是年夏,成立《永嘉县地名志》编辑小组,着手编纂《永嘉县地名志》,1988年4月出版发行。全书共50余万字,绘制地图60幅,附照片28帧,收录标准化地名3936条。
  1990年10月3日,地名办公室划归县民政局管理,继续行使地名标准化管理。12月,县地名办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新增行政村8个,自然村17个,纠正错名9个,更名3个。
  第六章 支宁 上山下乡 移民
  第一节 支援宁夏建设
  1959年春,永嘉县动员青年支援宁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支宁办)成立。6月,制订宣传提纲,全面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掀起支宁运动热潮。青年踊跃报名,出现全家支宁、兄妹争先、夫妻互相动员、父母代子报名、血书申请等动人事迹。
  县支宁办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支宁青年条件,严格审批,在1959年冬和1960年1月分两批共组织1428位青年去宁夏支援建设。支宁青年由县支宁办按片编队,各自编成团,下设连、排、班组织。启程前,统一由县支宁办发放制服,每人发棉衣、棉裤、棉大衣、棉被、棉鞋等御寒物品一套,妇女加发头巾,路上发干粮若干,车旅费全部由省支宁委员会给予报销,国家拨发支宁青年安置费每人220元。永嘉县两批支宁青年分别安置在石嘴山市惠农县尾闸公社和贺兰县国营暖泉农场。由当地政府拨给土地、牲畜、农具、住房及每人6个月生活费(计90元)和每人每月标准口粮(45斤)。支宁青年落户后积极种植茶叶、萝卜、蕉藕等,并获得丰收。
  1960年8月,支宁工作停止。是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所谓反地方民族主义、反坏人坏事运动,永嘉县有170多位支宁青年受到迫害和牵连,再加受自然灾害影响,口粮降低,以及气候条件不适等种种原因,支宁青年陆续离开宁夏。至1976年,支宁青年已大部分返回永嘉。
  第二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70年秋,开展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宣传工作,全县动员高、初中毕业生和社会知识青年1050名到农村插队。上海、温州等城市回永嘉原籍落户有171人,县拨出安置费41500元,每人230元。
  1973年,全县接收来自上海、开封、广东、福建、四川、湖南、湖北、安徽、温州等地上山下乡知识青年528人,分别安置在江北、三江、黄田、梅岙等公社。后因婚姻、参军、升学、招工、病退等原因,大部分下乡知识青年返回城市。尚有62人留在江北农村劳动。
  第三节 移民
  水灾移民
  1959年秋,枫林镇新坊、镬炉、西〓等村房屋、土地被洪水冲毁,县人委决定移民。9月初动员灾民350户1080人,移住七都、乌牛等地。1962年,当地农民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补充规定》,收回移民住房、土地,绝大部分灾民迁回原籍重建家园。
  1960年6月,新开垟水库大坝决口,沿溪黄坦、梨村、大沸下、前村、金村、石埠头、黄堡、窑底等大队1610户遭灾。县人委对愿意投亲靠友的330户灾民予以办理迁居落户手续,分别移居温州、青田、丽水、遂昌、福建等地。
  建设水库电站移民
  1958年,建造小子溪电站,峙口公社小子溪大队28户130人迁入峙口公社长源大队湾底自然村。
  1958年9月,建造半岭电站,半岭大队16户70人迁入罗溪公社罗溪大队。10月,兴建下岙电站和龙潭背水库,鹤盛公社大矼大队移民26户110人,迁入鹤盛公社下岙大队西岙村8户,就地移居18户。岩坦公社蛙蟆垅大队移民24户105人,迁入岩坦公社庙下大队。1970年,建造朱坑垟水库,六龙公社朱坑垟村有15户96人迁至六龙公社乌岩头建立乌岩移民新村。
  1977年12月,兴建西樟电站,徐岙公社平坑大队,移民25户141人分别迁入徐岙公社徐岙大队和桐园大队。
  1978年4月,山溪头电站改建,山溪头大队移民108户530人,其中迁至三江公社联中大队挂彩村50户203人开辟移民区,建房200间,命名新建村。就地移民58户327人。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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