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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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民调解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
页码: 957-95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以前至1988年永嘉县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的情况。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永嘉县 人民调解

内容

民国以前,民间纠纷,由族长或士绅调解。1951年冬,建立村级调解组织,担负民事和轻微刑事调处。1953年,县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调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817件。1958年,农村的调解委员会曾一度改为调处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调解制度受冲击,一度组织瘫痪,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人民调解工作。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基层调解委员会得到巩固和发展。1983年,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有715个,调解人员3015人。59个乡(镇)全部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228人,厂矿企事业单位也相应建立。1984年,全县59个乡(镇)配上专职司法助理员24名,兼职司法助理员27名,指导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整顿和发展组织。1987年,全县889个村委会和12个城镇居委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990年底,乡、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调解小组等共有1127个,调解委员3235人。
  1985年,建立罗浮、沙头、岩头、朱涂、碧莲、四川、岩坦、清水埠、桥头、中塘、徐岙11所乡镇法律服务处,属于人民调解系统。由乡(镇)司法特派员或乡(镇)司法助理员兼任主任,招聘社会上懂法律知识人员1~3人组成。不占国家编制,不支财政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执行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至1990年,全县有法律服务处13所,法律工作者42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7家,调处民间各类疑难纠纷1564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259件,上法律课124场,3885人接受教育,解答法律咨询743次,代书312件,办公证550件。
  50年代,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年一次长会短训,提高调解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1982年后,县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管理科予以具体指导,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活动。至1990年末,共培训调解人员33494人次,调处各类纠纷4.2万件,出现19个无积案乡(镇)。1988年,鲤溪乡鲤溪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获司法部颁发的奖旗。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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