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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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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2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4
页码:
956-95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嘉县的司法行政,其中包括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律师事务、公证等。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永嘉县
内容
1982年4月,设永嘉县司法局。1990年,局内机构日臻完善,设有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政工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全局有干部职工41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工作,历来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所重视。1950年9月,采用典型案例公开宣判、办学习班、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使165名土匪自新。1951年11月25日,永嘉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作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12月,法院在枫林公审杀妻罪犯徐顺玉,并广泛开展宣传。到1952年底,全县召开16次宣判大会,惩办12名破坏婚姻法的犯罪分子,组织30次集体调解,处理有关婚姻的民刑案件1892件。有270对男女青年自愿结合并到区公所登记结婚,112位寡妇改嫁,30位尼姑还俗结婚,53位童养媳返回娘家。1954年9月起,机关开展每周半天学习、农村报告会等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9年至1965年,法制宣传工作逐步削弱。“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受践踏,法制宣传工作完全停止。197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永嘉县人民法院利用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宣传“两法”。
1982年4月县司法局成立后,全面开展法制宣传,发大字布告1200份。印法制宣传提纲12集,编发《永嘉司法》和其他宣传资料5700份。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编写《法制宣传简报》13期,印发宣传资料85000份,绘制图片115套,巡回放映电影4039场,举办报告会、座谈会、法制教育课等1884次,组织法制宣传队81支,演出898场,建立宣传窗、黑板报243处,全县4万只喇叭连续广播7天,直接受教育的干部群众5万余人次,敦促46名犯罪分子自首投案,退出赃款66410元。县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荣获1984年度省级法制宣传工作先进集体。1985年,成立县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领导小组,由宣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联合办公,各区相应建立机构,培训师资1791名,选配普法宣传员600名,订购法律书籍43737册。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全县受教育25.6万人,刑事发案率下降6.4%,民事案件下降16.8%,青少年犯罪从犯罪案率中占81%下降至69%。1988年,组织43万人学习法规,发动7000名农民参加全国首届农村法律知识竞赛,被评为省级普法先进县。1989年,深化法制教育,行政干部建立每周半日学习制度,通过党校给基层党员、团员上法制课,创办《永嘉司法》简报,县内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被评为省、市普法先进县。1990年,深入宣传《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发出资料5000份,举办培训班477期,受训22146人。
第二节 人民调解
民国以前,民间纠纷,由族长或士绅调解。1951年冬,建立村级调解组织,担负民事和轻微刑事调处。1953年,县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调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817件。1958年,农村的调解委员会曾一度改为调处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调解制度受冲击,一度组织瘫痪,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人民调解工作。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基层调解委员会得到巩固和发展。1983年,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有715个,调解人员3015人。59个乡(镇)全部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228人,厂矿企事业单位也相应建立。1984年,全县59个乡(镇)配上专职司法助理员24名,兼职司法助理员27名,指导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整顿和发展组织。1987年,全县889个村委会和12个城镇居委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990年底,乡、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调解小组等共有1127个,调解委员3235人。
1985年,建立罗浮、沙头、岩头、朱涂、碧莲、四川、岩坦、清水埠、桥头、中塘、徐岙11所乡镇法律服务处,属于人民调解系统。由乡(镇)司法特派员或乡(镇)司法助理员兼任主任,招聘社会上懂法律知识人员1~3人组成。不占国家编制,不支财政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执行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至1990年,全县有法律服务处13所,法律工作者42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7家,调处民间各类疑难纠纷1564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259件,上法律课124场,3885人接受教育,解答法律咨询743次,代书312件,办公证550件。
50年代,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年一次长会短训,提高调解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1982年后,县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管理科予以具体指导,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活动。至1990年末,共培训调解人员33494人次,调处各类纠纷4.2万件,出现19个无积案乡(镇)。1988年,鲤溪乡鲤溪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获司法部颁发的奖旗。
第三节 律师事务
民国5年(1916)11月,永嘉律师公会成立,开始行使律师职能。9年(1920),永嘉律师公会有会员38人。26年(1937),永嘉律师公会开展冤狱赔偿运动。31年(1942),经永嘉地方法院登录的律师90人。37年(1948),永嘉律师公会会员减为40人。
建国后,废除旧律师制度。1956年11月,永嘉县法律顾问处在温州高盈里成立,同温州市法律顾问处合署办公。1958年,强调阶级斗争,认为律师站在被告人立场,为罪犯说话,律师工作一度中断。1982年12月,重建永嘉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改为县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发展兼职律师工作者9名。1985年,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家,代理经济案件19件,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1986年10月,在清水埠建立永嘉县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1988年,瓯北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为发展瓯北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至1990年底,县法律事务所有专职律师8人,兼职律师5人,聘任律师1人。是年,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86家,代理经济案件44件,参加刑事案件辩护89件,办理民事案件104件,帮助追回欠款和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同时受理法律咨询1689件。
第四节 公证
民国26年(1937)2月,永嘉县地方法院建立公证处,指派推事负责办理公证事务。31年(1942),为推行公证制度,致函永嘉县商会等有关组织,但收效甚微,公证事务有名无实。
1982年9月,永嘉县公证处正式成立,开始办理公证业务。次年,受理涉外公证434件,结310件;受理国内公证7件,结5件。1985年,办理国内公证691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666件,比上年增加19倍;办理外出人员的出生、婚姻、收养子女、未受刑事制裁等涉外公证392件,涉及日本、法国、美国等13个国家和地区。1988年,开始担任企业常年公证顾问,并开辟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产品购销、建筑工程承包、抵押、拍卖、招标、投标等新的公证业务。1989年,担任4家企业的常年公证顾问,办理国内各类公证82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09件;涉外公证1285件,受公证的外出人员涉及日本、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美国等31个国家和地区。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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