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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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2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954-9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建国初期至1990年永嘉县经济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 审判 永嘉县 经济审判

内容

建国初期,借贷、租赁、贷款、租金、劳资等纠纷发案率居全省基层法院首位。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审结51件。1952年,劳资纠纷比例上升,司法改革中,审结雇工薪金,解聘工人财产、人身关系等30件,均以保护工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原则处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年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案134件,占民事案件13%。1983年8月,县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29件,审结25件,解决标的21万余元,其中98%属调解。1985年,受理案件71件,办结53件,加上罗浮、沙头、永临、碧莲、上塘5个法庭,共审结经济案件85件,其中调解77件,解决标的70万元。永嘉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诉福建省惠安县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诉争标的额15.4万元。被告认为合同无效,法庭人员到被告所在地调查取证,确定合同有效,经耐心疏导,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986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5件,比上年增加33.8%,审结82件,比上年增加54.7%,解决标的113.35万元。1987年,《借款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县农行等金融部门为避免超诉讼时效,及时回收信贷资金。是年,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及桥头、罗浮、沙头、碧莲等人民法庭审结借款合同纠纷57件,解决标的25.32万元。1988年,经济纠纷案件激增,受理416件,3次组织人员到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陕西、江西等10多个省市,办结55件,解决标的122.74万元。办理187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解决标的112.92万元。全院审结362件,解决标的363.05万元。1989年,经济审判工作主动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服务,以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为重点,做到积极受理,及时审结,提高办案效率,经济庭全年受理887件,办结571件,回笼沉淀资金350.19万元。各人民法庭审结经济案件555件,解决标的328.04万元。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92件,比上年减少33.26%;审结595件,比上年增加4.2%,解决标的536.7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22件,标的204万元;借款合同纠纷436件,标的293.4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仍居各类案件首位。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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