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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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2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953-9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民事审判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审理婚姻案件、审理山林水利案件、审理土地房产权案件等。
关键词: 审判 永嘉县 民事审判

内容

审理婚姻案件
  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猛烈地冲击了包办、买卖、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妇女纷纷要求从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婚姻纠纷案件激增,该年受理婚姻案1088件,占总民事案1177件的92%。县人民法院在白云、昆阳、江北等乡多次召开反对封建婚姻的公开宣判会,以案讲法,就地集体调处28次。到1953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6150件,其中婚姻纠纷案达4166件,占总民事案68%。1963年以后,封建买卖、包办婚姻虽极少数,但由于家庭琐事或感情不和,引起纠纷占半数,为划清政治界线而提出离婚占30%。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中,重调研,重调解。是年,调处402件,判决准予离婚85件,调解离婚111件,判决不准离婚39件,调解和好167件。经教育和好和不准离婚案占51%。80年代,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而引起离婚的占51%;因喜新厌旧而导致离婚的占25%;因生活所迫而要求离婚的占16%。婚姻案件又呈上升趋势,10年中,离婚案件均占民事案件45%。1950~1990年,共审结婚姻案件10980件,占各类民事案件53%,居民事案件首位。
  审理山林水利案件
  土地改革中注重土地山场权属,未注意分清界址,处理不细,在登记中审查边界不严,因而留下潜在纠纷。1953年,各类山林、土地、水利、海涂界址权属纠纷开始增多。全县发生该类纠纷46件,导致械斗5件。其中有岩头下村与下园村争执无证山场;沙头区古庙乡罗坑村同渠口区花坦乡东川村对三条垅山场重复登记;大箬坑村同大箬村发生林木柴草之争。1954年,此类纠纷又发生208件,其中山场202件,水利、海涂各3件。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力量,配合区、乡及时处理。三年中审结山界、水利纠纷254件。1957年开始,此类案件逐年下降。在合作化运动中,出现林木、垦种、放牧、砍柴割草、小片林木折价等新问题。有54%纠纷经过教育疏导后撤诉或调解息讼。渠口区田垟、蒋山与藤溪3个村为一片2500亩山林划分引起纠纷发展到械斗,后经调处,3村共同成立管理组织,并建立采伐、处罚等规章,成为全省调处成功的典范。1960年,仅发生5件山界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山场纠纷又有所抬头,荆源公社茶一、茶二大队因争黑山岭〓一片山场和一株柳杉,双方激烈械斗,长达8个月之久,烧毁民房35间,1000余亩农田荒芜,山林被破坏几千亩,双方共打死13人,伤残40余人。至1978年8月止,全县诉诸法院的山林、水利纠纷131件。其中区际间23件,社乡间18件,村与村之间66件,涉及邻县23件,涉及国营林场1件。对此,县府接受法院建议,成立清理山界、山林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抽调林业、法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统一指导。依靠党委,依靠群众,分组负责,划分辖区,先易后难,结合山林定权,逐件逐处解决。对区、乡调处不服的案件,法院还组织巡回审判,深入岩坦、岩头、沙头、四川等山区调处山场案。1987年,审查驳回起诉12件。移送行政机关先行解决12件。审判20件,其中判决8件,裁定10件,驳回申诉2件。其后,该类案件渐少。
  审理土地房产权案件
  1951年,出现房屋、土地的确权、买卖、相邻、通道等纠纷案76件,根据土地改革法进行调处。1960年12月,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后,农民要求退赔兑现的纠纷猛增。要求干部返还违法罚没款的占21%,要求修建房屋的占20%,社员自留地纠纷占12%。配合行政部门作好适当退赔、清理后,此类纠纷发案率逐年下降。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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