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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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1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95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元年(1912)至1990年永嘉县审判制度的情况。
关键词: 审判 永嘉县 审判制度

内容

民国元年(1912)5月,成立永嘉县法院检事厅,受理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设在县城的浙江第十地方法院检事厅受理。建国后的1950年6月,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审判中,试行公开审判。1954年,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县人民法院为一审,审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市中院为二审,有权审判死刑、无期徒刑及涉外案件。同年,试行回避、辩护、陪审、合议和允许群众旁听等一系列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与审判长有同等阅卷、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议刑、议决权利。在合议判决中,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是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占30%。1955年1月,公开审判形成制度化,第一季度83件公诉案全部实行公开审判,参加旁听公民达5万人次。1956年,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第一季度刑事案件,实行公审、陪审,合议占85%;民事案件除终止、和解、撤诉外,实行公开审判占73%。是年,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占99%。
  1958年,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律师辩护制度基本上取消。
  1973年,恢复法院审判。陪审、回避、辩护等公开审判制度恢复。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和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县人民法院全面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回避制度及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等制度。1982年,公诉案公开审判占83%,应公开的217件民事案件均做到依法公开审判。
  1983年8月,公、检、法统一组织力量,统一办案,分头把关,强调快字,人民陪审、公开审判率下降至57.7%。1986年后,重视民主制度落实,公开审判逐年加强。1990年,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均实行合议和公开审判,是年公诉和自诉案件161件,依法公开审判156件,实行合议161件。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等也相应执行依法公开审判,合议、陪审,全面实行审判制度。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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