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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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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1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7
页码:
950-956
摘要:
本章概括了永嘉县的审判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申诉复查等。
关键词:
审判
永嘉县
内容
民国元年(1912)5月,成立永嘉县法院检事厅,2年(1913),改为永嘉初级审判检察厅,3年(1914),撤销,5年(1916)10月,建立永嘉地方审判检察厅。18年(1929),永嘉设立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和地方法院。33年(1944),县城(今鹿城区)第三次被日本侵略军占领,法院迁至枫林镇。37年(1948),法院人员增到70人(内含检察处30人)。38年(1949)5月,永嘉县地方法院由温州专区军管会接管。1950年5月,永嘉县人民法院成立,属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院长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温州专员公署任命。1954年开始,县人民法院为独立审判机构,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55年10月起,县人民法院院长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6年11月,成立县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和决定。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不能开展正常工作。1970年3月,法院业务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第三办公室取代。1973年5月,恢复永嘉县人民法院。1983年4月,恢复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制度。至1990年底,全院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行政、经济审判庭,下设罗浮、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上塘、桥头、永临9个人民法庭。共有审判人员和行政人员90人。
第一节 审判制度
民国元年(1912)5月,成立永嘉县法院检事厅,受理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设在县城的浙江第十地方法院检事厅受理。建国后的1950年6月,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审判中,试行公开审判。1954年,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县人民法院为一审,审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市中院为二审,有权审判死刑、无期徒刑及涉外案件。同年,试行回避、辩护、陪审、合议和允许群众旁听等一系列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与审判长有同等阅卷、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议刑、议决权利。在合议判决中,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是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占30%。1955年1月,公开审判形成制度化,第一季度83件公诉案全部实行公开审判,参加旁听公民达5万人次。1956年,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第一季度刑事案件,实行公审、陪审,合议占85%;民事案件除终止、和解、撤诉外,实行公开审判占73%。是年,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占99%。
1958年,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律师辩护制度基本上取消。
1973年,恢复法院审判。陪审、回避、辩护等公开审判制度恢复。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和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县人民法院全面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回避制度及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等制度。1982年,公诉案公开审判占83%,应公开的217件民事案件均做到依法公开审判。
1983年8月,公、检、法统一组织力量,统一办案,分头把关,强调快字,人民陪审、公开审判率下降至57.7%。1986年后,重视民主制度落实,公开审判逐年加强。1990年,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均实行合议和公开审判,是年公诉和自诉案件161件,依法公开审判156件,实行合议161件。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等也相应执行依法公开审判,合议、陪审,全面实行审判制度。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民国22年(1933),烟毒流行,刑事案件激增。23年(1934),永嘉县地方法院处理犯罪案1333起。34年(1945)6月,高等法院永嘉分院宣判汉奸叶九龄徒刑七年,林庆祥无期徒刑,何日旺死刑。从6月21日至8月15日,缉获汉奸,并移送高等法院一分院判决66名。同年,永嘉法院以经济汉奸罪传讯金溟若、陈鼎如等4人,因他们出示盐局托运证件,以不起诉了事。
1951年,永嘉县人民法院建立县人民法庭和9个区分庭。依据《共同纲领》、《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及时严厉惩办一大批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地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方面的犯罪分子。是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795人,管制1156人,教育释放92人。1951~1953年,共处理各类反革命案2404件,遏制犯罪气焰,安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1954年,为保护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县人民法院组织巡回法庭,审结破坏生产和统购统销、偷税漏税等刑事案件254件,其中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137件,占半数以上。在处理偷漏税案时,采取拍卖财物,追缴欠税,罚金等方法,上缴税款6749元。195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06件。1956年,县人民法院共办结776件刑事案件,依据“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惩办222名反革命分子,并从宽处理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批犯罪分子。
1957年上半年,县人民法院配合县委和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审判,处理枫林镇徐××为首的“散社委员会”。另外,判处“反共救国军”、“和平军”、“反共十一连”等反革命集团首犯潘逢珠等4人死刑。
1960年,贯彻“少杀长判”,全年判处犯罪分子161人,处死刑仅1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3人,5年以下51人,适用缓刑23人,管制66人。同时贯彻“处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方针,全年就地公开宣判82次,受教育公民达285万人次。1962年,刑事案件恢复公、检、法分工负责制度。是年,县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127件,选择31件典型案例在桥头、徐岙、岩坦、孤山、溪口、渠口、沙头、碧莲、江北等地召开21次审判大会,判处罪犯59人,有力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1963年,恢复公开审判制度,不服判决上诉中院99件,其中维持原判85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刑事审判被搁置。
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刑事审判,是年审结各类刑事案150件,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占27%。1974年,全县开展“批林批孔”,一些地方严重武斗,影响刑事审判正常进行。1977年,转入正常化、正规化办案,审结59件。次年,案件减少,但贪污、盗窃案占26%,发案率连续3年居刑事案件首位。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县人民法院组织全体干警积极开展“两法”宣传,并推行公开审判为重点的各项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是年,公开审判率占93%。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提出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安、检察、法院实行联合办公,从重从快审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案110件,判处罪犯187人,其中死刑16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7人、有期徒刑86人。次年持续严打,全年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59件l11人。1985年,继续从重从快判处假冒、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12月16日,在沙头区召开宣判大会,对9名罪犯进行宣判。经过3年严打,1986年刑事发案率比1985年下降30.3%,社会治安明显好转。1987年,针对卖淫嫖娼、播放淫秽录像、拐卖妇女等案,开展专项斗争,判处3名罪犯。1988年6月,根据第十九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进审判改革的决定,改变刑事案件先定后审的做法,除重大、疑难案件和宣告缓刑、免刑、无罪的案件及需要减轻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决定,突出一个“准”字,并重视附加刑的适用,促进刑事审判。全年判处159名罪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注意适用罚金。
1989年,随着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增多,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犯罪案件举报室和坦白自首人员接待室,接待投案12人,万元以上大案7件,对自首坦白案件都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高××贪污公款8500元,自首坦白,主动退赃,并具有悔改表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促进罪犯自首坦白,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近7万元。同年,出现犯罪低龄化趋势,青少年犯罪129人,占刑事案61.1%。审理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1950~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807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审理婚姻案件
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猛烈地冲击了包办、买卖、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妇女纷纷要求从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婚姻纠纷案件激增,该年受理婚姻案1088件,占总民事案1177件的92%。县人民法院在白云、昆阳、江北等乡多次召开反对封建婚姻的公开宣判会,以案讲法,就地集体调处28次。到1953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6150件,其中婚姻纠纷案达4166件,占总民事案68%。1963年以后,封建买卖、包办婚姻虽极少数,但由于家庭琐事或感情不和,引起纠纷占半数,为划清政治界线而提出离婚占30%。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中,重调研,重调解。是年,调处402件,判决准予离婚85件,调解离婚111件,判决不准离婚39件,调解和好167件。经教育和好和不准离婚案占51%。80年代,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而引起离婚的占51%;因喜新厌旧而导致离婚的占25%;因生活所迫而要求离婚的占16%。婚姻案件又呈上升趋势,10年中,离婚案件均占民事案件45%。1950~1990年,共审结婚姻案件10980件,占各类民事案件53%,居民事案件首位。
审理山林水利案件
土地改革中注重土地山场权属,未注意分清界址,处理不细,在登记中审查边界不严,因而留下潜在纠纷。1953年,各类山林、土地、水利、海涂界址权属纠纷开始增多。全县发生该类纠纷46件,导致械斗5件。其中有岩头下村与下园村争执无证山场;沙头区古庙乡罗坑村同渠口区花坦乡东川村对三条垅山场重复登记;大箬坑村同大箬村发生林木柴草之争。1954年,此类纠纷又发生208件,其中山场202件,水利、海涂各3件。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力量,配合区、乡及时处理。三年中审结山界、水利纠纷254件。1957年开始,此类案件逐年下降。在合作化运动中,出现林木、垦种、放牧、砍柴割草、小片林木折价等新问题。有54%纠纷经过教育疏导后撤诉或调解息讼。渠口区田垟、蒋山与藤溪3个村为一片2500亩山林划分引起纠纷发展到械斗,后经调处,3村共同成立管理组织,并建立采伐、处罚等规章,成为全省调处成功的典范。1960年,仅发生5件山界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山场纠纷又有所抬头,荆源公社茶一、茶二大队因争黑山岭〓一片山场和一株柳杉,双方激烈械斗,长达8个月之久,烧毁民房35间,1000余亩农田荒芜,山林被破坏几千亩,双方共打死13人,伤残40余人。至1978年8月止,全县诉诸法院的山林、水利纠纷131件。其中区际间23件,社乡间18件,村与村之间66件,涉及邻县23件,涉及国营林场1件。对此,县府接受法院建议,成立清理山界、山林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抽调林业、法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统一指导。依靠党委,依靠群众,分组负责,划分辖区,先易后难,结合山林定权,逐件逐处解决。对区、乡调处不服的案件,法院还组织巡回审判,深入岩坦、岩头、沙头、四川等山区调处山场案。1987年,审查驳回起诉12件。移送行政机关先行解决12件。审判20件,其中判决8件,裁定10件,驳回申诉2件。其后,该类案件渐少。
审理土地房产权案件
1951年,出现房屋、土地的确权、买卖、相邻、通道等纠纷案76件,根据土地改革法进行调处。1960年12月,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后,农民要求退赔兑现的纠纷猛增。要求干部返还违法罚没款的占21%,要求修建房屋的占20%,社员自留地纠纷占12%。配合行政部门作好适当退赔、清理后,此类纠纷发案率逐年下降。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建国初期,借贷、租赁、贷款、租金、劳资等纠纷发案率居全省基层法院首位。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审结51件。1952年,劳资纠纷比例上升,司法改革中,审结雇工薪金,解聘工人财产、人身关系等30件,均以保护工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原则处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年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案134件,占民事案件13%。1983年8月,县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29件,审结25件,解决标的21万余元,其中98%属调解。1985年,受理案件71件,办结53件,加上罗浮、沙头、永临、碧莲、上塘5个法庭,共审结经济案件85件,其中调解77件,解决标的70万元。永嘉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诉福建省惠安县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诉争标的额15.4万元。被告认为合同无效,法庭人员到被告所在地调查取证,确定合同有效,经耐心疏导,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986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5件,比上年增加33.8%,审结82件,比上年增加54.7%,解决标的113.35万元。1987年,《借款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县农行等金融部门为避免超诉讼时效,及时回收信贷资金。是年,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及桥头、罗浮、沙头、碧莲等人民法庭审结借款合同纠纷57件,解决标的25.32万元。1988年,经济纠纷案件激增,受理416件,3次组织人员到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陕西、江西等10多个省市,办结55件,解决标的122.74万元。办理187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解决标的112.92万元。全院审结362件,解决标的363.05万元。1989年,经济审判工作主动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服务,以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为重点,做到积极受理,及时审结,提高办案效率,经济庭全年受理887件,办结571件,回笼沉淀资金350.19万元。各人民法庭审结经济案件555件,解决标的328.04万元。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92件,比上年减少33.26%;审结595件,比上年增加4.2%,解决标的536.7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22件,标的204万元;借款合同纠纷436件,标的293.4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仍居各类案件首位。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4年开始,由民庭受理行政案件。审判原告陈宏图诉县卫生局的不服药物卫生管理处罚案,首次开庭行政审判。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县人民法院开始筹建行政审判庭,期间受理治安行政案7件,均依法办理,维持和撤销各1件,撤诉5件。
1990年3月,永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至年底,共受理37件,其中不服治安行政处罚34件。在审理中,主要审查行政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是否合法,做出维持或撤销裁决。审结36件,维持17件,撤销5件,撤诉14件。在审理中一律实行合议庭和公开审理,做到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申诉复查
1952年10月,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对建院后两年里办结的刑事、民事案件3821件进行复查。纠正原则性错误44件,占1.15%。1953年,从人民来信来访及下乡调查中发现错案,做到边查边纠,纠正严重错误案件17件,其中错捕3件,错判2件,量刑畸重畸轻各1件,违法扣押4件。
1956年10月下旬,县委成立公检法联合清积案查错案小组,对1955年以来肃反中捕办的反革命案与普通刑事案全面复查。复查捕办案件146件,发现冤案11件11人,错案50件50人。复查一般性案件469件,发现冤案2人,错案23人,量刑畸重9人,量刑畸轻6人,事实不清2件。复查宣布无罪释放32人,教育释放8人,减刑9人,徒刑改判管制3人。1962年,刑事案件复查286件,纠正错案10件,平反冤、错者9人,宣告无罪9人,教育释放8人,减刑7人。
1977年10月,复查涉及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刘少奇鸣不平的三类案件及“文化大革命”以来全部刑事案卷。至1980年,复查刑事案232件260人,平反46件49人。
1984年开始,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337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再审,优先审理起义投诚人员、知名人士、台胞台属的申诉。在结案108件108人中,改判无罪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41件41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21件21人,当事人撤诉46件46人。1985年的复查再审,重视涉及中共地下党员遗留案件,该类65件申诉案,均得以平反。1986年6月,建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从事刑事申诉复查。抽调人员,组成四个“清案组”,实行分片包干,携卷下乡与申诉人直接谈话;坚持集体讨论的办案制度,审判委员会召开25次会议,讨论案件103件。该年办结125件案件中,宣告无罪38件,改判免予处分8件,二项占40%;维持原判32件,占32.4%。纠正一批冤、假、错案,恢复当事人的政治名誉和权利,给以适当经济补偿,使长期蒙受冤屈的申诉人及子女亲属卸下政治包袱。昆阳乡邵岩斌“反革命集团案”涉及50余人,处刑10人,长期含冤,复查改判并补偿4500元。
1987年,申诉案件基本审结,转入正常化工作。1988年,各类历史老案的申诉逐渐减少,进而开展民事、经济案的申诉再审工作。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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