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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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1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947-950
摘要: 本章概括了永嘉县的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 控诉申诉检察等。
关键词: 检察 永嘉县

内容

民国元年(1912)5月,成立永嘉县法院检事厅,内设厅长与检察长。后机构名称虽几经更改,但“审检合署”制度未变。
  建国后,1950年7月建立永嘉县人民检察署,属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1954年12月改称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检察机关,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任命。“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第三办公室代替,1978年7月恢复。1983年4月开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0年底,县人民检察院设刑一、刑二、经济、监所、法制、信访6科和贪污贿赂侦查局及办公室、税务检察办公室,配正、副检察长4人,干部职工63人。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1年,永嘉县人民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县公安局镇压反革命。1955年起,人民检察院逐步承担依法执行刑事检察职能。至1966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刑事案1527件,410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52人,占47.6%;不批准逮捕465件,1663人,占40.5%;退回补查案217件,489人,占11.9%。同期,接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刑事案1191件,217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44件,1860人,占总移送起诉案件70.8%,占移送起诉人数的85.4%;免予起诉人犯186人,占移送起诉人数的8.5%;不予起诉人犯55人,占移送起诉人数的2.5%;退回补充侦查人犯78人,占移送起诉人数的3.6%。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中,派员出庭支持公诉489次,占开庭数的91.2%,发表公诉词323份。对法院判决不当,提出抗诉案件8起8人,其中4件4人改判,2件2人协商解决,2件2人维持原判。“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的决定》,检察院开始全面担负刑事检察职能。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案70件96人,批准逮捕64件89人。在审查桐州乡白垟岭脚爬车盗窃案中,增捕5名罪犯。1983年8月,开展为期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公、检、法、司密切配合,统一建组,协同作战,集中打击犯罪分子,严惩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集团头子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团伙犯罪分子。检察机关把住“准”字,深入实际,参与现场,参与查证,参与勘查,核实证据,从快批捕严重刑事案316件,罪犯450人,其中属重大刑事罪犯237人,占50%;及时审查起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390人。奸淫幼女流氓案、爆炸案、打砸抢案、故意杀人案等10多个严重性案件,由于提前介入,加快办案速度,分别在一个月内办结,平均时间为15天。1986年后,继续从快从重侦查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恶性案件,及时批捕、起诉郭敏、郭强露礁桥沉尸案,谢秀兰、李林娒投毒杀人案,单建忠、肖捷流窜抢劫杀人案,胡光华纵火烧毁五〓乡政府办公楼等20多个特大恶性案件。至1990年末,刑一科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案1279件,2099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案930件,1822人,占受理批捕案件72.7%,占受理批捕人数86.8%;不批准逮捕人犯97人,占受理批捕人数4.7%;退回补充侦查125人,占受理报请批捕人数5.9%,年平均审查批捕案件106件。刑二科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1265件,1902人,经审查批准起诉案944件,1407人,占移送起诉案74.6%,占移送起诉人数73.9%;免予起诉案176件,291人,占移送起诉案17.5%,占移送起诉人数13.9%;不起诉案件24件,42人,占移送起诉案1.9%,占移送起诉人数2.3%,退回补充侦查案件52件,72人,占移送起诉案4.1%和占移送起诉人数3.8%,年平均审查起诉105件。
  第二节 经济检察
  1954年,清查19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有69人贪污国家资财5700元。梧埏区蒲州供销合作社进货员张春桂贪污盗窃公款1666元潜逃,追捕归案后被判处死刑。1958年,开展群众性查破贪污案件运动,破获贪污案207件,集团3个,金额50969.7元,其中贪污1000元以上2人,800元以上107人,贪污粮票2996斤,挪用公款3227元。依法批准逮捕43人,提起公诉15人,免予起诉27人,退赃款15000元,黄金2钱,银圆8枚。
  1961~196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7件,118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49件,56人,其中侵吞公共财物18件18人,追回赃款3961元,粮票5000斤。
  1981~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40件,立案侦查168件,其中贪污81件,万元以上21件,局级干部5人。48件贿赂案中,万元以上7件,偷漏税案24件中万元以上6件,假冒商标案15件。到1990年底止,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204.15万元,批准逮捕114人,起诉108人,年平均办结经济案40件。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5年,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进行侦查和检察。当年查处干部违法乱纪案件39件,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22件、刑讯逼供8件、侵犯他人住宅和非法搜查6件、徇私舞弊3件。三溪区干部赵××强迫农民林宗清卖余粮,具“死结”捺指印,林返家后,思想抵触,自杀身亡。渠口区在征购粮食工作中,任意搜查,关押群众47户50多人。侦查结案后,发通报批评4人,建议党政部门给予政纪处理23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6人。
  1961~1964年,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私立公堂、非法搜查、捆绑吊打、非法拘禁、乱扣乱罚等严重违法案72件,94人,其中12人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1979年11月法纪检察科建立后,根据《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理范围》,1980~1990年,受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管制、破坏选举、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伪证陷害、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诉、虐待人犯、私放罪犯等案件329件。立案侦查113件,15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6人,起诉45件59人,免诉11件15人,撤销2件2人。其中金得庭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流氓罪案,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载入《典型侵权渎职透视》一书。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5年11月,检察院开始对监所、劳改单位实行监督。采用自查与联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小查与大查相结合的办法行使检察权。1956年,对驻枫林的浙江省永嘉县劳动改造管教队检察4次,对监所检察8次,制止7名罪犯企图逃跑事件,发掘重要犯罪线索12起。
  1961年,监所检察实行一月一小查,一季一大查,节日重点查的制度。查在押犯人数、入狱登记、安全防范措施、监所卫生、狱政教育、囚粮及犯人思想动态和请求等事项。同时纠正干警玩忽职守、刑讯逼供、虐待犯人等违法行为。“文化大革命”中,监所检察中止。
  1979年11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2月,会同法院、公安组成工作组,对监所进行全面检查,健全监管各项制度,纠正混乱现象,并清理久押未决的在押犯84名。
  1980~1990年,对监所全面检察85次,查监检察133次,制止自杀20人、越狱逃跑32人,查获狱中各种违禁物品243件,加刑15人,打击牢头狱霸43人。对判处监外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考察13次计549人次。1986年6月,还派检察员驻所检察,促进监所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
  第五节 控诉申诉检察
  建国初期,信访由秘书兼理,没有专人负责。1956~1960年,来信来访增多,共收来信1386件,接来访1009人次。1979年,检察院设专职干部负责信访工作。1984年,增设信访科,受理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案件。1986~1987年,根据来信来访反映,对历史案件进行复查,属于冤假错案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125人,依据复查核实,分别酌情给予处理。1980~1990年,共受理人民来信14616件,群众来访7913人次。均做到分门别类,直接答复1867件,转有关部门处理9943件,自办777件,协助外地查处104件。自查1925件案件中,本着有错必纠态度,采用一案一回头办法,进行检察处理。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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