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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九编 公安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503
颗粒名称:
第十九编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D926
页数:
23
页码:
937-959
摘要:
本编记述了永嘉县的公安司法情况,其中包括了惩治反革命、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审判制度、刑事审判等。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永嘉县
内容
清德宗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警察机构。民国元年(1912),设永嘉县法院检事厅,司法独立,审检合署。此后虽几度更迭,但基本体制不变。
建国后,摧毁旧警察、司法体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建立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在镇压反革命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砸烂”公检法。1968年12月成立永嘉县革命委员会,1969年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1970年,建立人民保卫组,行使原公检法职权。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公安局,1978年恢复人民检察院,1982年成立司法局。
第一章 公安
清德宗光绪三十二年(1906),永嘉县招募警察数十名,办事机构附设县署内,官长由知县兼任。宣统三年(1911),建警察事务所,设警务长。民国元年(1912),废警察事务所,建立警察署。2年(1913),警察署下设城区、永强、河乡、楠溪、西溪5个警察分署。4年(1915),警察署改称警察局。16年(1927),警察局改称公安局。21年(1932),改为公安总局,下辖7个分局。24年(1935),县公安总局撤销,在县政府内设公安科。26年(1937),撤公安科,建警察局。36年(1947),警察局下设督察处、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保警第一中队、保警第二中队、水巡队、刑事警察队、车巡队、消防队和永强、梧埏、郭溪、罗浮、沙头、永临、枫林、碧莲8个警察所,城区又设中央、城南、城东、莲池、落霞5个分驻所暨温溪、桥下、岩头3个分驻所。37年(1948),永嘉县警察局有官佐73人,长警601人,夫役40人。有手枪27支、驳壳枪58支、步枪454支、轻机枪12挺。5月,随着国民党政府垮台而崩溃。
民国38年(1949)5月,建立双溪县民主政府公安科,8月,改为公安局,9月,改称永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10月更名为永嘉县公安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永嘉公安机关受到冲击,后被“砸烂”。1969年7月20日,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永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接管公安局。1973年9月,恢复永嘉县公安局建制。1990年12月,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工科、侦察科、保卫科、治安科、刑侦队、预审科、后勤科、出入境管理科、法制科、经济侦察科、交警大队、武警中队、消防科、消防中队、看守所、收审站、纪检组、监察室及上塘、瓯北、桥头、罗浮、永临、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水上、鹤盛、乌牛13个派出所,黄田、朱涂、白云3个乡派出所,车站、四海山林区、正江山林区3个企事业派出所,全局干警200余名。
第一节 惩治反革命
剿匪
解放后至1963年,袭扰县境的武装土匪有“浙南行署绥靖军第六支队”等10多股,匪徒500余人。公安部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配合支持下,开展清剿。民国(1949)7月8日,原国民党碧莲区长吕炼荣纠集匪首麻寿宽等,网罗匪徒300余人,自称“浙南行署绥靖军第六支队”,在大岙乡发动武装叛乱,夜袭驻大岙村的县警卫队第一中队第三分队九班及粮库里的征购人员后,流窜永嘉、仙居、缙云等县边境,杀害干部、战士、群众40余人,沿路抢粮夺枪,放火烧房。同月,“江浙人民反共救国军第八纵队”匪陡20余人,在邵园等村残害干部10人,并抢夺枪支。8月至10月,“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富春江纵队十七支队”40多名匪徒流窜南岸、潘坑等地,杀死干部12人,伤害群众24人。1950年3月,下海为匪的邹道林第二次带领“浙南反共救国军天台山挺进纵队”50余名武装匪徒,从海路来,在罗浮登岸,窜入永临区廿四垅方向,沿途袭击瓯渠乡政府和章岙、桐园、下徐岙等村,为非作歹,杀害干部群众10多人。5月,“江浙人民反共突击军”残匪10余人,抢夺温州军分区江西栈军械库长短枪36支,子弹数千发,接着又抢掠西垟乡北山仓库粮食4000多公斤;“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台州司令部第三支队”武装土匪夺走石阵民兵步枪15支,杀害干部4人;“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括苍纵队直属支队”匪首梁焕煜率领30余名武装土匪,先后攻打岭头乡小陈、鱼岙、半山村,杀死村干部8人,伤害群众21人,夺走枪支8支,子弹60发。6月14日夜,“东南人民反共游击队”大队长李日法率领匪徒15人,窜到张溪乡张溪村枪杀民兵陈孔岩等4人,抢去民兵步枪8支,子弹80发。后又到江潭村,用竹冲担将村干部陈继顺、陈继阶、陈进福3人戮穿脑袋致死,还抓走乡文书陈有余。12月,潘坑、溪口、岩头村干部季明希等5人惨遭“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匪特杀害,被抢走枪支2支,子弹30多发,以及数船物资。1949年7月至1950年12月,土匪枪杀乡村干部、战士、民兵、村民114人,伤害干部群众142人,奸淫妇女20多人,烧毁房屋10多间,抢去枪支165支,子弹数千发,抢走粮食2.73万公斤,抢掠民财4000多元,破坏中共村支部8个。
民国38年(1949)7月下旬,中共双溪县委设立双溪县临时剿匪指挥部,县警卫队(后称县大队)在公安局紧密配合下,深入匪穴,全力围剿在大洋山区活动的吕炼荣、麻寿宽股匪。同年12月,“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派遣队长邹耀祖等匪特来永嘉骚乱破坏,当月被县公安局破获,活捉邹耀祖等5人,缴获短枪3支,子弹68发,手榴弹2枚。1950年1月7日,县公安局政卫队在张溪乡追剿“浙南人民反共救国军”第一支队陈香文股匪,活捉匪徒3人;收缴步枪4支、子弹150发。18日,在碧莲区西坑坳追剿武装土匪,击毙土匪3人,活捉11名,缴获枪支14支,子弹150发。4月初,在荆源乡下园、潘罗一带围歼“浙南反共救国军天台山挺进纵队”大队长李庆岩股匪,击毙土匪10名,缴获步枪4支。6月3日,“瓯江纵队第三支队”大队长徐振楷率领匪徒27人,从乐清县七里登陆,窜到罗浮区象浦、仁溪两乡境内,公安干警组织追截,击毙土匪2名,缴获步枪11支,子弹1400发。9月,盘踞在披山岛的“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总部派遣王子辉率匪50余名从海上偷渡登陆,与活动在大洋山一带的麻寿宽匪帮联络,令他搜罗残匪,在大洋山“扎根”,并拨给武器与活动经费。1951年11月,中共浙江省委为尽快扫除大洋山区匪患,指示成立温州区大洋山区剿匪工作委员会,领导剿匪工作。1952年3月14日,永嘉县大队、县公安队在山坑乡汤店村后山包围刘岩喜匪部,击毙匪大队长刘岩喜以下5人,缴获长短枪6支、子弹80发。同年8月31日,以台湾“国防部”军事联络专员李启迪为首12人,组成“大陆挺进队”,在罗浮梅园登陆,企图与麻寿宽联络,登陆后被全歼。10月,国民党“披山地区司令部情报组”副组长陈祖丘等潜入永嘉,企图重新联络麻寿宽,在碧莲区境内被全歼。1953年11月11日,“大陈防卫司令部二处”陈时畴为首的5名特务组成代号“第四十组”,受派遣空降至仙居县朱溪区龙潭坑附近,潜入岩坦区石阵乡大寺基,架设电台收发情报,并与张溪乡江潭村陈玉钦、张溪乡小长坑村李志林等人挂上钩,企图建立“游击基地”。县公安局获悉情报后,派员分赴重点地区侦察。12月14日,于大寺基草棚中搜获陈时畴股匪的发报机和对空联络机各1部、电报密码4本、降落伞1顶,同时捕获通特人员。至翌年6月下旬,生擒匪首徐振楷、陈亨林,击毙匪首周功吉、陈时畴,缴获电台3部、对空联络机1部、长短枪9支。1954年1月,温州专署公安处、永嘉县公安局歼灭麻寿宽股匪,专案组在金华地区、分水县公安机关协助下,于分水县城西门捕获麻寿宽等匪,缴获电台6部及枪支弹药。1956年7月12日凌晨,台湾国民党情报局派遣“括苍山行动队”周庆宝等6名特务,在永临区垟塆登陆,妄图建立海上交通线和括苍山游击根据地。公安机关在部队和民兵的配合下组织追剿,周庆宝等6名特务相继在乐清、青田、诸暨等地落入法网。1957年1月,破获溪下乡“中国和平军”案,匪首曹阿奶、刘小梅被捕,余匪24人全部投案自首。同年6月至翌年3月,于枫林、碧莲、岩头、蓬溪等地剿灭“反共十一连”组织,击毙匪徒2名,捕获匪首潘逢珠以下13名,收缴枪支5支及剑、刀等凶器。1962年6月,在岩头公社侦破“浙江青年反共近卫军”案,匪首金加厚等7人投案自首。缴获组织名单1份。1963年7月24日,“国民党反共挺进军第十一支队”武装特务王范辉等12名武装特务在三江公社老虎岩和百亩田登陆。温州专署公安处副处长丁履甫等率领一个班战士从登陆地点追踪搜索,县公安局长率公安战士和民兵60多人从北面截击,经激烈战斗,毙敌9名,俘敌2名(另1名后在大门岛自首),并缴获卡宾枪7支、加拿大手枪12支、子弹2290发、手榴弹11枚、电台2部、金条185条等。
镇压反革命
1950年12月,贯彻中共中央《严厉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全面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1年10月,逮捕一批匪首、恶霸分子。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进一步肃清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五类反革命分子。1952年11月至1953年11月,突出打击反动会道门头子。镇压反革命期间,全县召开公审大会454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反革命分子895人,参加会议群众达109.4万人次,有2246名被害者上台控诉反革命分子的血腥罪行。打击了反革命分子、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的反动气焰。
反动党团特人员登记
1950年11月,县公安局在温州东门举办反动党、团、特、军、警、宪分子138人的集训班,向他们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的方针政策。集训结束,对其中26名顽固不化分子分别判处管制、徒刑、极刑。12月15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反动党、团、特人员总登记处,下设宣传、登记、材料3股,各区设分登记处,全面开展登记工作。至月底,登记处共登记反动党团特和军警宪人员3188人,收缴国民党、三青团证件291件、其他证章225枚、委任令1133张、各种印章113颗等。
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初,县境内有同善社、黄阳教、一贯道、五公会、白莲教、三祖教等反动会道门组织。同善社于民国7年(1918)创办,下设教授、交际、文牍、收支、监理、事务6课,有坛堂67个,事务所家堂22个,办事处家堂17个,临时家堂10个;五层功1名,四层功4名,三层功35名。县佛堂首事5名,6课课长20名,道徒771名。黄阳教于13年(1924)传入,全县有坛堂6个,法师2名,开道师7名,主保师13名,道徒921人。一贯道于31年(1942)开始在县城设紫阳坛、同仁堂。34年(1945),县城(今鹿城区)天妃宫巷设明化堂,其组织先后扩散到渠口、沙头、包岙、界坑、溪下等地。全县有总坛5个,支坛4个,分坛37个,家坛12个。点传师14名,总坛主10名,分坛主59名,办事人员73名,道徒2587人。反动道首讲“经”传“道”,装神弄鬼,制造谣言,诈骗钱财,奸淫妇女,蛊惑人心,参加土匪组织,抢夺枪支,掳掠商船,反对共产党领导。1952年12月,县人民政府宣布同善社、黄阳教、一贯道等会道门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其坛、堂一律封查。次年3月,逮捕反动道首39名,登记一般道首167名,教育4014名道徒退道。
第二节 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初期,打击刑事犯罪与镇压反革命运动同时进行。1954年8月至10月,根据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侦破盗窃案30起,凶杀案3起,抢劫案1起,伪造印信拐骗案4起。1955年8月,统一开展打击惯盗惯窃犯罪活动,破获盗窃案9起,凶杀案1起,逮捕各类犯罪分子149人。1958年4月下旬开始,组织侦破运动月活动,历时78天,基本扫清历年积案。1964年,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机关、企业、厂矿开展“五反”运动,加强各项防范制度和特种行业管理,遏制刑事犯罪,社会治安保持稳定。1966~1976年间,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上升。1973年刑事案件立案253起,是1965年的5.5倍。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先后开展5次社会治安大清查,抓获犯罪分子522名,收缴各种枪支185支,子弹4093发,手榴弹278枚及一批炸药、雷管、匕首等凶器,并侦破各类积案127起。1983年1月,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期内有74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1983年8月至1986年底,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破获反革命案件9起,刑事案件709起,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884名,其中依法逮捕553名。1987年,继续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破获案件118起,其中大案22起,抓捕作案人员158名。1988年,破获案件246起,其中大案97起。1989年,破获案件317起,其中大案116起。是年11月21日晚,案犯郭敏(县城关电力消防机电厂职工)欲贪占李国文(县消防中队分管财务志愿兵)私自转帐给他的9万元消防中队购车款,伙同其弟郭强用铁锤击杀李国文后,捆上哑铃铁块,沉尸桥下镇露礁桥桥下江水中灭迹。11月24日公安部门破获此案,两案犯归案受审。1990年,以破大案、追逃犯、控团伙、打击流窜犯为重点,开展“严打”斗争,摧毁流氓、盗窃、强奸等各类团伙32个,瓦解团伙成员154名,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217名,逮捕227名。
第三节 治安管理
查禁烟毒
清德宗光绪二十年(1894),县城(今鹿城区)有广东人在打锣桥开设“广仁昌”,福建人在府前街开设“泉春”,温州人开设“坤记”、“苏吉昌”等6家公开贩卖鸦片的“大土行”。二十三年(1897)五月,官府在城区洞桥头设“土膏局”,公开销售鸦片。次年五月,全城罢市,市民上街游行,冲进温州知府、永嘉知县衙署请愿,闯入土膏局,把所藏土浆(鸦片原料)扫荡一空,强烈要求官府取消土膏局。总镇衙门开枪镇压,群众死伤数十人。后省派员处理,取消土膏局。民国时期,政府曾多次颁布禁烟法令,取消烟馆,然禁民不禁官,私售、吸食者仍然很多。建国初,长期种毒的有15个乡359户,烟田6000多亩,烟土年收获量达1500公斤,鸦片贩子334名。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9月21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严禁鸦片烟毒的指示》,成立永嘉县禁毒领导小组,烟毒较多区、乡设立相应的禁毒机构,明令严禁种植罂粟、贩卖烟土、吸食烟毒。全县上下一齐动手,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宣传烟毒的危害性,让群众自觉停止种植;凡吸食烟毒者,限期到区公所、乡政府登记,不准吸毒;严禁贩卖烟毒,查获即当众烧毁,重大烟贩予以严惩;查封烟馆,没收烟具。至1952年9月,查明全县有违法犯罪分子671名,逮捕罪恶重大的种、制、运、贩毒犯114名,缴获鸦片50.85公斤,罂粟籽0.16公斤。荼毒人民的鸦片烟毒,在全县得到有效查禁,但此后仍有所发现。1964年,枫林、东皋、溪垟三个公社有95人参加贩卖鸦片活动,计贩卖鸦片6.125公斤,分别予以依法处理。1972年4月,孤山公社高塘大队有33户种植罂粟1.05亩,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即派员予以铲除。1982年,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精神,组织干警对全县种植罂粟烟毒进行查禁,查明全县有5个区、9个公社、42个大队、142户种植罂粟,铲除罂粟9.33亩,收缴罂粟果122.5公斤,果汁0.75公斤,鸦片0.025公斤。1984年4月7日,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查禁罂粟的紧急通知》。以后每年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在罂粟播种、开花、收获季节都认真进行检查,予以铲除。1990年5月,四川派出所在大岙乡北溪村陈山自然村查获16户种植罂粟,铲除3万余株,缴获鸦片0.14公斤,鸦片半成品0.25公斤,对种植者依法处罚。
禁止赌博
民国时期,永嘉县赌风颇盛,有“花会”、“牌九”、“麻将”等多种赌博形式。政府虽有禁令,但有权势的大户仍公开聚赌,民间商贾仿效,禁而不止。建国后,人民政府明令禁赌。1953年4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发出《严禁赌博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同时发布《禁赌布告》。从此,禁赌工作持续不断,雷厉风行。五六十年代,赌博现象几乎绝迹,年轻一代已不知麻将、牌九、花会为何物。“文化大革命”期间,赌博沉渣泛起,县内有大型赌博场所195处。1973年12月30日,应坑公社东庄大队徐某某将其舅父交给他带买物品的50元钱赌掉,终因愧悔交加,跳水自杀,其母闻讯后也于第二天跳水身亡。1977年冬至翌年,全县公安干警配合区、乡干部,统一行动,查禁赌博。时隔不久赌风又起。鹤盛公社桃树塆地方公开摆设赌场,参赌者每日三四百人,1979年12月18日被省公安厅通报批评。1982年春节期间,全县出动干警602次、2727人,取缔赌场376处,缴获各种赌具384副,抓获赌博分子476人。1985年10月12日,县公安局转发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参赌人员实行登记悔过的通知》,嗣后,全县有500余名参赌人员到派出所登记悔过。1987年7月,江北乡查获一起涉及147人,输赢金额达100多万元的赌博大案,其中9人被判刑,罚没款12余万元。1988年1月8日,县委批转县政法委《关于开展查禁赌博专项治理的报告》,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禁赌博活动。县、区、乡(镇)均成立禁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至2月底,全县共查获赌博98场(次),抓获参赌人员537人,收容审查8人,治安拘留53人,处罚528人,罚款12.09万元,缴获牌九7副,麻将106副,扑克15副,游戏机3台,没收赌款7794元。有37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举办法制学习班16期,受教育424人。
公共场所管理
公安局负责全县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屿山公园、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饮食服务业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1980年冬,县公安局在工商、交通、宣传等部门配合下,整顿清水埠、上塘地区车站、码头、影院以及上塘镇大街上乱摆摊位和堆放障碍物堵塞交通、治安秩序混乱的状况。1988年5月3日开始,县公安局根据《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对全县公共场所进行检查整顿,当年批准发放《治安许可证》385个。1989年发366个,1990年发301个。
取缔娼妓,查禁淫秽物品
民国7年(1918)1月23日,县警察局查禁私演淫戏及背负西洋镜以秘戏诱人观看者,除张贴布告外,密派警察随时稽查拿办。33年9月至34年6月(1944.9~1945.6),日本侵略军占领县城(今鹿城区),妓女馆公开营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城区仍有暗娼窝点百余处。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下令取缔娼妓、惩处嫖客、查禁淫秽物品,至1951年全县娼妓嫖客基本绝迹,淫秽物品得以禁止。1982年,随着走私活动增加,淫秽物品趁机而入。3月19日,中共永嘉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派员到上塘地区部分单位和学校进行清查,在学生和青年职工中查获黄色录音带40多种700多盒和部分诲淫性手抄本、裸体画像。1983年5月19日,中共永嘉县委发出《关于立即制止非法播放反动、黄色、下流、低级趣味录像片的紧急通知》。8月下旬至9月上旬,县公安局在清水埠查获林某某、戴某某、杨某某引诱、容留、组织妇女卖淫案。全县收捕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犯罪分子17名,收缴黄色录音带17盒,淫画149张,裸体扑克9副。1989年11月11日至15日开展以打击卖淫嫖娼为重点的扫除“六害”统一行动,抓获暗娼4人、嫖客5人。全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2起23人,查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13起19人。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开始对反革命分子实行管制,到1952年12月,全县共管制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地主、反动党团骨干等1954名。1956年,对全县10899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2527名评为社员,二类7079名评为候补社员,三类1293名实行管制,其中管制地主454名、富农267名、反革命分子572名,并实行月考核、季小评、年终总评的评审制度。评审后对他们作出升级、降级、摘帽、戴帽、依法逮捕等处理。1957年,增加对“坏分子”管制,称地、富、反、坏为“四类分子”。1959年,对全县4947名地、富、反、坏分子进行年终评审,被评为一类(正式社员)1249名,二类(候补社员)2506名,三类(监督生产)1192名;重新戴帽99名,错划纠正14名,漏划199名。1978年“四类分子”评审后,摘掉帽子239人。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县公安局对全县3896名地、富、反、坏分子开展摘帽评议。评议后经县革委会批准,摘掉帽子3705名,暂不摘帽191名。“四类分子”摘帽后,一律为公社社员,享有与其他社员同等待遇,其子女家庭出身,也随之改为社员。1983年7月,对全县136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县公安机关把旅馆、客栈、电影院、戏院、印刷厂、刻字店、旧货店、委托寄售行等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1965年3月,对旅馆、印铸刻字、誊写、晒图、旧货、废品收购站重新进行登记,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特种营业许可证》,未经批准者,一律予以取缔。1985年,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有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由公安机关制发《旅馆业开业许可证》和《刻字业开业许可证》等。并经常进行检查、清理、整顿。1988年3月,查获违章印刷49家,无证无照非法经营2家,分别依法予以处罚和整顿。1989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对全县186家开设旅馆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通过考核,发放合格证书160份。至1990年底,全县有旅馆业351家,印刷业(包括复印打字)125家,刻字业26家。
户口管理
第四节 户籍管理
民国17年(1928),以村里制管理户口,在城为里,在乡为村,以邻为单位,十户为邻,十邻为闾设长而治。次年6月,永嘉县政府整编村里户口,实施保甲制度。19年(1930),改村里为乡镇。31年(1942),全县10区176317户,编为1243保,14243甲。
建国后,废除保甲制度,由县公安局会同民政部门接管,在治安股设户籍办事员,派出所设户籍警,管理户口日常工作。1950年8月,进行户口查对,并启用全国统一样式户口专用章、迁移证。1956年3月,户口统一归公安机关管理。195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根据《条例》精神,对常住户口全部进行登记,以公社为单位,建立管理制度。1960年1月,严格迁出迁入的审查,遏制农村人口盲目外流。1985年3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农民自理口粮进入集镇落户的通知”,上塘、清水埠、桥头三镇成立农民自理口粮落户领导小组,派出所抽专人负责核发《自理口粮户口簿》,至年底,三镇共批办3434户13243人入镇落户。同年11月,县公安局向各派出所转发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1986年,县人民政府根据上塘镇前村、后村、浦口、浦东、三元堂等村农业用地大半被城镇建设逐年征用,人均占地锐减的实际情况,由公安、粮食部门调查核实,要求将其中的3598人转为商品粮供应,上报市人民政府,1987年2月批准实施。1988年6月,县公安局将正常户口迁移审批权放到派出所,由所长批准即可办理。1990年,实行人口分层次管理,对各层次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人口统计和普查
建国后至1955年,城镇人口由公安局统计,农村人口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部门汇总上报。1956年,人口统计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县公安局治安股户籍员,派出所户籍警(内勤兼),各乡镇文书负责人口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人口变动情况,每年召开一次由县公安局负责户政工作人员、派出所内勤及乡镇文书等参加的年终人口统计会议,统计各年度人口增减情况。1990年底,全县总户数19.82万户,总人口80.92万人,其中男42.46万人,女38.46万人。
至1990年,永嘉县进行了四次人口普查,县府抽调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组成普查班子,县公安局负责把好户口核对、复查、分类处理诸方面质量关。第一次人口普查标准时间,是1953年7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全县总户数97048户,总人口368367人,户平均数3.8人(不包括江南四区)。第二次人口普查是1964年7月1日零时,间隔11年,全县净增人口85085人,年均递增19.00‰,第三次人口普查是1982年7月1日零时,间隔18年,全县净增270332人,年均递增26.30‰。第四次人口普查是1990年7月1日零时,间隔8年,全县净增人口80814人,年均递增13.30‰。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6年9月,县人民政府成立永嘉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发证办公室,主持全县发证日常工作。10月,选调人员在上塘镇进行试点,历时4个月完成上塘镇发证任务。1987年,发证工作在全县铺开。按照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序,严格质量验收制度,把好发证关。至1990年底,全县11个镇、47个乡、889个行政村16周岁以上538241人,制底卡507881张,发证485370张。除缓发33012人,免发181人,依法不发和长期出外经商未能按时申领25824人外,其余应领证公民都领到居民身份证。
出入境和往返港澳台管理
1950年,永嘉县公安局开始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和外国人员出入永嘉县境进行管理,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1963年,划归政保股兼管。1984年,专设出入境管理科。1950~1959年,批准出国140名,回国探亲、观光84名;批准去港澳578名,入境旅游观光、探亲57名,入境定居61名。1960年,对申请出境人员加以限制,“文化大革命”初期,一度停止办理。1978年6月后,出国定居、探亲者逐年增多。1985年,批准出国583人,批准去港澳定居28人、探亲55人,接待入境华侨58人,港澳台同胞114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颁布以后,县公安局实行“二公开一监督”,及时公布批准出境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对回国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的侨胞、港澳同胞随到随接待。七都、瓯北每年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侨眷侨属意见,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是年,批准出国503人,批准去港澳112人;接待入境华侨71人,港澳台同胞250人;办理逾期调换护照30件48人。
第五节 消防管理
民国18年(1929),永嘉县设消防队1棚。24年(1935),购置第一台人力拖拉泵浦机。30年(1941),县消防大队成立,下设9个中队。37年(1948),有泵浦10台,义龙36支,队员2116人。消防重点在县城,农村采用夜间筛锣、鸣钟、擂鼓等报警信号,一旦发生火灾,群众自动踊跃救火。1950年开始,公安机关经常在冬季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地做好安全防火工作。1952年12月25日,县公安局向各区公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大力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并建立防火小组。1959年2月,建立永嘉县防火工作指挥部,指导全县消防工作。11月3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火灾情况和加强防火工作的通报》,对全县155家工矿企业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99.35%的单位没有发生火灾,99%的单位没有发生火警。1963年3月,县公安局在上塘派出所配备专业消防员1名,建立上塘义务消防队。1972年在永建路建消防队房舍,添置解放牌水灌消防车1辆,16.2千瓦消防浦1台。次年11月,建立永嘉县公安局消防中队,配队员12名。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公安部颁布的消防执勤、灭火条令,进行制度化、正规化、军事化管理和灭火技术、战术的训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人员、车辆及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良好执勤战斗状态,作到出动迅速。1975年9月,又添置水灌消防车1辆,16.2千瓦手抬泵1台。1980年4月12日,县革委会发出《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通知》,要求各区公所、公社、国营厂矿、企事业单位、居民集中的住地,尽快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1981年,县公安局召开安全防火经验交流会,落实责任制。岩头粮管所随之建立义务消防队,担负岩头、五〓、东皋、港头一带救火任务。1984年,县公安局消防中队更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永嘉县消防中队,增添消防车,将30个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予以列管,县公安局设消防科。1987年1月12日,渠口乡豫章村烧毁房屋113间,受灾76户320人,死1人,损失50余万元。2月23日,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公安局“吸取火灾教训,加强自防自救”报告,年终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此后,每年11月定为消防宣传月。1989年,对消防产品、建筑设计进行审核,企事业单位制定防火监督标准,农村制定6项自防自救标准。全县从1973年至1989年,共报警出动1673次,扑救246次,成功208次,基本成功38次。至1990年底,武警永嘉县消防中队有消防队员24名,全县有义务消防队87支,队员2065名,专业消防队员16名。
第六节 监所管理
1950年3月,在枫林八房祠堂设立看守所,配看守长1名,看守员2名,并有公安队战士驻防,负责管教警戒。后几易其址。1964年2月,迁驻上塘镇下堡墩,有监所2幢13间,审讯室4间,办公房3间,厨房3间。1975年,看守所配所长1人,办事员2人,由县中队进行布防。
1982年,看守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人犯集中教育48次,个别教育350余人次,及时制止企图自杀案件5起5人。1988年,在加强看守力量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看守工作制度》、《看守干警文明管理规则》、《犯人思想教育制度》、《犯人生活管理规则》等,掌握人犯思想动态,开展政策攻心,挤清余罪,打击牢头狱霸,保障监所良好秩序。1989年,开展文明监所活动,达到无逃跑、无自杀、无行凶、无非正常死亡、无暴动事故,进入全市监所先进行列。1990年,扩建监房4间,医务室1间,仓库1间。县中队1个连进行看守警戒,同年被评为省、市先进看守所。
第二章 检察
民国元年(1912)5月,成立永嘉县法院检事厅,内设厅长与检察长。后机构名称虽几经更改,但“审检合署”制度未变。
建国后,1950年7月建立永嘉县人民检察署,属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1954年12月改称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检察机关,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任命。“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第三办公室代替,1978年7月恢复。1983年4月开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0年底,县人民检察院设刑一、刑二、经济、监所、法制、信访6科和贪污贿赂侦查局及办公室、税务检察办公室,配正、副检察长4人,干部职工63人。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1年,永嘉县人民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县公安局镇压反革命。1955年起,人民检察院逐步承担依法执行刑事检察职能。至1966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刑事案1527件,410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52人,占47.6%;不批准逮捕465件,1663人,占40.5%;退回补查案217件,489人,占11.9%。同期,接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刑事案1191件,217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44件,1860人,占总移送起诉案件70.8%,占移送起诉人数的85.4%;免予起诉人犯186人,占移送起诉人数的8.5%;不予起诉人犯55人,占移送起诉人数的2.5%;退回补充侦查人犯78人,占移送起诉人数的3.6%。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中,派员出庭支持公诉489次,占开庭数的91.2%,发表公诉词323份。对法院判决不当,提出抗诉案件8起8人,其中4件4人改判,2件2人协商解决,2件2人维持原判。“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的决定》,检察院开始全面担负刑事检察职能。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案70件96人,批准逮捕64件89人。在审查桐州乡白垟岭脚爬车盗窃案中,增捕5名罪犯。1983年8月,开展为期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公、检、法、司密切配合,统一建组,协同作战,集中打击犯罪分子,严惩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集团头子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团伙犯罪分子。检察机关把住“准”字,深入实际,参与现场,参与查证,参与勘查,核实证据,从快批捕严重刑事案316件,罪犯450人,其中属重大刑事罪犯237人,占50%;及时审查起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390人。奸淫幼女流氓案、爆炸案、打砸抢案、故意杀人案等10多个严重性案件,由于提前介入,加快办案速度,分别在一个月内办结,平均时间为15天。1986年后,继续从快从重侦查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恶性案件,及时批捕、起诉郭敏、郭强露礁桥沉尸案,谢秀兰、李林娒投毒杀人案,单建忠、肖捷流窜抢劫杀人案,胡光华纵火烧毁五〓乡政府办公楼等20多个特大恶性案件。至1990年末,刑一科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案1279件,2099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案930件,1822人,占受理批捕案件72.7%,占受理批捕人数86.8%;不批准逮捕人犯97人,占受理批捕人数4.7%;退回补充侦查125人,占受理报请批捕人数5.9%,年平均审查批捕案件106件。刑二科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1265件,1902人,经审查批准起诉案944件,1407人,占移送起诉案74.6%,占移送起诉人数73.9%;免予起诉案176件,291人,占移送起诉案17.5%,占移送起诉人数13.9%;不起诉案件24件,42人,占移送起诉案1.9%,占移送起诉人数2.3%,退回补充侦查案件52件,72人,占移送起诉案4.1%和占移送起诉人数3.8%,年平均审查起诉105件。
第二节 经济检察
1954年,清查19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有69人贪污国家资财5700元。梧埏区蒲州供销合作社进货员张春桂贪污盗窃公款1666元潜逃,追捕归案后被判处死刑。1958年,开展群众性查破贪污案件运动,破获贪污案207件,集团3个,金额50969.7元,其中贪污1000元以上2人,800元以上107人,贪污粮票2996斤,挪用公款3227元。依法批准逮捕43人,提起公诉15人,免予起诉27人,退赃款15000元,黄金2钱,银圆8枚。
1961~196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7件,118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49件,56人,其中侵吞公共财物18件18人,追回赃款3961元,粮票5000斤。
1981~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40件,立案侦查168件,其中贪污81件,万元以上21件,局级干部5人。48件贿赂案中,万元以上7件,偷漏税案24件中万元以上6件,假冒商标案15件。到1990年底止,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204.15万元,批准逮捕114人,起诉108人,年平均办结经济案40件。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5年,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进行侦查和检察。当年查处干部违法乱纪案件39件,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22件、刑讯逼供8件、侵犯他人住宅和非法搜查6件、徇私舞弊3件。三溪区干部赵××强迫农民林宗清卖余粮,具“死结”捺指印,林返家后,思想抵触,自杀身亡。渠口区在征购粮食工作中,任意搜查,关押群众47户50多人。侦查结案后,发通报批评4人,建议党政部门给予政纪处理23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6人。
1961~1964年,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私立公堂、非法搜查、捆绑吊打、非法拘禁、乱扣乱罚等严重违法案72件,94人,其中12人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1979年11月法纪检察科建立后,根据《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理范围》,1980~1990年,受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管制、破坏选举、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伪证陷害、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诉、虐待人犯、私放罪犯等案件329件。立案侦查113件,15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6人,起诉45件59人,免诉11件15人,撤销2件2人。其中金得庭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流氓罪案,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载入《典型侵权渎职透视》一书。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5年11月,检察院开始对监所、劳改单位实行监督。采用自查与联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小查与大查相结合的办法行使检察权。1956年,对驻枫林的浙江省永嘉县劳动改造管教队检察4次,对监所检察8次,制止7名罪犯企图逃跑事件,发掘重要犯罪线索12起。
1961年,监所检察实行一月一小查,一季一大查,节日重点查的制度。查在押犯人数、入狱登记、安全防范措施、监所卫生、狱政教育、囚粮及犯人思想动态和请求等事项。同时纠正干警玩忽职守、刑讯逼供、虐待犯人等违法行为。“文化大革命”中,监所检察中止。
1979年11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2月,会同法院、公安组成工作组,对监所进行全面检查,健全监管各项制度,纠正混乱现象,并清理久押未决的在押犯84名。
1980~1990年,对监所全面检察85次,查监检察133次,制止自杀20人、越狱逃跑32人,查获狱中各种违禁物品243件,加刑15人,打击牢头狱霸43人。对判处监外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考察13次计549人次。1986年6月,还派检察员驻所检察,促进监所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
第五节 控诉申诉检察
建国初期,信访由秘书兼理,没有专人负责。1956~1960年,来信来访增多,共收来信1386件,接来访1009人次。1979年,检察院设专职干部负责信访工作。1984年,增设信访科,受理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案件。1986~1987年,根据来信来访反映,对历史案件进行复查,属于冤假错案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125人,依据复查核实,分别酌情给予处理。1980~1990年,共受理人民来信14616件,群众来访7913人次。均做到分门别类,直接答复1867件,转有关部门处理9943件,自办777件,协助外地查处104件。自查1925件案件中,本着有错必纠态度,采用一案一回头办法,进行检察处理。
第三章 审判
民国元年(1912)5月,成立永嘉县法院检事厅,2年(1913),改为永嘉初级审判检察厅,3年(1914),撤销,5年(1916)10月,建立永嘉地方审判检察厅。18年(1929),永嘉设立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和地方法院。33年(1944),县城(今鹿城区)第三次被日本侵略军占领,法院迁至枫林镇。37年(1948),法院人员增到70人(内含检察处30人)。38年(1949)5月,永嘉县地方法院由温州专区军管会接管。1950年5月,永嘉县人民法院成立,属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院长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温州专员公署任命。1954年开始,县人民法院为独立审判机构,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55年10月起,县人民法院院长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6年11月,成立县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和决定。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不能开展正常工作。1970年3月,法院业务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第三办公室取代。1973年5月,恢复永嘉县人民法院。1983年4月,恢复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制度。至1990年底,全院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行政、经济审判庭,下设罗浮、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上塘、桥头、永临9个人民法庭。共有审判人员和行政人员90人。
第一节 审判制度
民国元年(1912)5月,成立永嘉县法院检事厅,受理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设在县城的浙江第十地方法院检事厅受理。建国后的1950年6月,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审判中,试行公开审判。1954年,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县人民法院为一审,审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市中院为二审,有权审判死刑、无期徒刑及涉外案件。同年,试行回避、辩护、陪审、合议和允许群众旁听等一系列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与审判长有同等阅卷、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议刑、议决权利。在合议判决中,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是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占30%。1955年1月,公开审判形成制度化,第一季度83件公诉案全部实行公开审判,参加旁听公民达5万人次。1956年,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第一季度刑事案件,实行公审、陪审,合议占85%;民事案件除终止、和解、撤诉外,实行公开审判占73%。是年,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占99%。
1958年,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律师辩护制度基本上取消。
1973年,恢复法院审判。陪审、回避、辩护等公开审判制度恢复。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和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县人民法院全面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回避制度及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等制度。1982年,公诉案公开审判占83%,应公开的217件民事案件均做到依法公开审判。
1983年8月,公、检、法统一组织力量,统一办案,分头把关,强调快字,人民陪审、公开审判率下降至57.7%。1986年后,重视民主制度落实,公开审判逐年加强。1990年,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均实行合议和公开审判,是年公诉和自诉案件161件,依法公开审判156件,实行合议161件。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等也相应执行依法公开审判,合议、陪审,全面实行审判制度。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民国22年(1933),烟毒流行,刑事案件激增。23年(1934),永嘉县地方法院处理犯罪案1333起。34年(1945)6月,高等法院永嘉分院宣判汉奸叶九龄徒刑七年,林庆祥无期徒刑,何日旺死刑。从6月21日至8月15日,缉获汉奸,并移送高等法院一分院判决66名。同年,永嘉法院以经济汉奸罪传讯金溟若、陈鼎如等4人,因他们出示盐局托运证件,以不起诉了事。
1951年,永嘉县人民法院建立县人民法庭和9个区分庭。依据《共同纲领》、《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及时严厉惩办一大批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地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方面的犯罪分子。是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795人,管制1156人,教育释放92人。1951~1953年,共处理各类反革命案2404件,遏制犯罪气焰,安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1954年,为保护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县人民法院组织巡回法庭,审结破坏生产和统购统销、偷税漏税等刑事案件254件,其中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137件,占半数以上。在处理偷漏税案时,采取拍卖财物,追缴欠税,罚金等方法,上缴税款6749元。195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06件。1956年,县人民法院共办结776件刑事案件,依据“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惩办222名反革命分子,并从宽处理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批犯罪分子。
1957年上半年,县人民法院配合县委和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审判,处理枫林镇徐××为首的“散社委员会”。另外,判处“反共救国军”、“和平军”、“反共十一连”等反革命集团首犯潘逢珠等4人死刑。
1960年,贯彻“少杀长判”,全年判处犯罪分子161人,处死刑仅1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3人,5年以下51人,适用缓刑23人,管制66人。同时贯彻“处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方针,全年就地公开宣判82次,受教育公民达285万人次。1962年,刑事案件恢复公、检、法分工负责制度。是年,县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127件,选择31件典型案例在桥头、徐岙、岩坦、孤山、溪口、渠口、沙头、碧莲、江北等地召开21次审判大会,判处罪犯59人,有力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1963年,恢复公开审判制度,不服判决上诉中院99件,其中维持原判85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刑事审判被搁置。
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刑事审判,是年审结各类刑事案150件,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占27%。1974年,全县开展“批林批孔”,一些地方严重武斗,影响刑事审判正常进行。1977年,转入正常化、正规化办案,审结59件。次年,案件减少,但贪污、盗窃案占26%,发案率连续3年居刑事案件首位。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县人民法院组织全体干警积极开展“两法”宣传,并推行公开审判为重点的各项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是年,公开审判率占93%。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提出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安、检察、法院实行联合办公,从重从快审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案110件,判处罪犯187人,其中死刑16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7人、有期徒刑86人。次年持续严打,全年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59件l11人。1985年,继续从重从快判处假冒、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12月16日,在沙头区召开宣判大会,对9名罪犯进行宣判。经过3年严打,1986年刑事发案率比1985年下降30.3%,社会治安明显好转。1987年,针对卖淫嫖娼、播放淫秽录像、拐卖妇女等案,开展专项斗争,判处3名罪犯。1988年6月,根据第十九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进审判改革的决定,改变刑事案件先定后审的做法,除重大、疑难案件和宣告缓刑、免刑、无罪的案件及需要减轻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决定,突出一个“准”字,并重视附加刑的适用,促进刑事审判。全年判处159名罪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注意适用罚金。
1989年,随着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增多,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犯罪案件举报室和坦白自首人员接待室,接待投案12人,万元以上大案7件,对自首坦白案件都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高××贪污公款8500元,自首坦白,主动退赃,并具有悔改表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促进罪犯自首坦白,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近7万元。同年,出现犯罪低龄化趋势,青少年犯罪129人,占刑事案61.1%。审理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1950~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807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审理婚姻案件
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猛烈地冲击了包办、买卖、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妇女纷纷要求从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婚姻纠纷案件激增,该年受理婚姻案1088件,占总民事案1177件的92%。县人民法院在白云、昆阳、江北等乡多次召开反对封建婚姻的公开宣判会,以案讲法,就地集体调处28次。到1953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6150件,其中婚姻纠纷案达4166件,占总民事案68%。1963年以后,封建买卖、包办婚姻虽极少数,但由于家庭琐事或感情不和,引起纠纷占半数,为划清政治界线而提出离婚占30%。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中,重调研,重调解。是年,调处402件,判决准予离婚85件,调解离婚111件,判决不准离婚39件,调解和好167件。经教育和好和不准离婚案占51%。80年代,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而引起离婚的占51%;因喜新厌旧而导致离婚的占25%;因生活所迫而要求离婚的占16%。婚姻案件又呈上升趋势,10年中,离婚案件均占民事案件45%。1950~1990年,共审结婚姻案件10980件,占各类民事案件53%,居民事案件首位。
审理山林水利案件
土地改革中注重土地山场权属,未注意分清界址,处理不细,在登记中审查边界不严,因而留下潜在纠纷。1953年,各类山林、土地、水利、海涂界址权属纠纷开始增多。全县发生该类纠纷46件,导致械斗5件。其中有岩头下村与下园村争执无证山场;沙头区古庙乡罗坑村同渠口区花坦乡东川村对三条垅山场重复登记;大箬坑村同大箬村发生林木柴草之争。1954年,此类纠纷又发生208件,其中山场202件,水利、海涂各3件。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力量,配合区、乡及时处理。三年中审结山界、水利纠纷254件。1957年开始,此类案件逐年下降。在合作化运动中,出现林木、垦种、放牧、砍柴割草、小片林木折价等新问题。有54%纠纷经过教育疏导后撤诉或调解息讼。渠口区田垟、蒋山与藤溪3个村为一片2500亩山林划分引起纠纷发展到械斗,后经调处,3村共同成立管理组织,并建立采伐、处罚等规章,成为全省调处成功的典范。1960年,仅发生5件山界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山场纠纷又有所抬头,荆源公社茶一、茶二大队因争黑山岭〓一片山场和一株柳杉,双方激烈械斗,长达8个月之久,烧毁民房35间,1000余亩农田荒芜,山林被破坏几千亩,双方共打死13人,伤残40余人。至1978年8月止,全县诉诸法院的山林、水利纠纷131件。其中区际间23件,社乡间18件,村与村之间66件,涉及邻县23件,涉及国营林场1件。对此,县府接受法院建议,成立清理山界、山林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抽调林业、法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统一指导。依靠党委,依靠群众,分组负责,划分辖区,先易后难,结合山林定权,逐件逐处解决。对区、乡调处不服的案件,法院还组织巡回审判,深入岩坦、岩头、沙头、四川等山区调处山场案。1987年,审查驳回起诉12件。移送行政机关先行解决12件。审判20件,其中判决8件,裁定10件,驳回申诉2件。其后,该类案件渐少。
审理土地房产权案件
1951年,出现房屋、土地的确权、买卖、相邻、通道等纠纷案76件,根据土地改革法进行调处。1960年12月,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后,农民要求退赔兑现的纠纷猛增。要求干部返还违法罚没款的占21%,要求修建房屋的占20%,社员自留地纠纷占12%。配合行政部门作好适当退赔、清理后,此类纠纷发案率逐年下降。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建国初期,借贷、租赁、贷款、租金、劳资等纠纷发案率居全省基层法院首位。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审结51件。1952年,劳资纠纷比例上升,司法改革中,审结雇工薪金,解聘工人财产、人身关系等30件,均以保护工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原则处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年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案134件,占民事案件13%。1983年8月,县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29件,审结25件,解决标的21万余元,其中98%属调解。1985年,受理案件71件,办结53件,加上罗浮、沙头、永临、碧莲、上塘5个法庭,共审结经济案件85件,其中调解77件,解决标的70万元。永嘉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诉福建省惠安县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诉争标的额15.4万元。被告认为合同无效,法庭人员到被告所在地调查取证,确定合同有效,经耐心疏导,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986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5件,比上年增加33.8%,审结82件,比上年增加54.7%,解决标的113.35万元。1987年,《借款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县农行等金融部门为避免超诉讼时效,及时回收信贷资金。是年,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及桥头、罗浮、沙头、碧莲等人民法庭审结借款合同纠纷57件,解决标的25.32万元。1988年,经济纠纷案件激增,受理416件,3次组织人员到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陕西、江西等10多个省市,办结55件,解决标的122.74万元。办理187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解决标的112.92万元。全院审结362件,解决标的363.05万元。1989年,经济审判工作主动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服务,以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为重点,做到积极受理,及时审结,提高办案效率,经济庭全年受理887件,办结571件,回笼沉淀资金350.19万元。各人民法庭审结经济案件555件,解决标的328.04万元。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92件,比上年减少33.26%;审结595件,比上年增加4.2%,解决标的536.7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22件,标的204万元;借款合同纠纷436件,标的293.4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仍居各类案件首位。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4年开始,由民庭受理行政案件。审判原告陈宏图诉县卫生局的不服药物卫生管理处罚案,首次开庭行政审判。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县人民法院开始筹建行政审判庭,期间受理治安行政案7件,均依法办理,维持和撤销各1件,撤诉5件。
1990年3月,永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至年底,共受理37件,其中不服治安行政处罚34件。在审理中,主要审查行政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是否合法,做出维持或撤销裁决。审结36件,维持17件,撤销5件,撤诉14件。在审理中一律实行合议庭和公开审理,做到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申诉复查
1952年10月,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对建院后两年里办结的刑事、民事案件3821件进行复查。纠正原则性错误44件,占1.15%。1953年,从人民来信来访及下乡调查中发现错案,做到边查边纠,纠正严重错误案件17件,其中错捕3件,错判2件,量刑畸重畸轻各1件,违法扣押4件。
1956年10月下旬,县委成立公检法联合清积案查错案小组,对1955年以来肃反中捕办的反革命案与普通刑事案全面复查。复查捕办案件146件,发现冤案11件11人,错案50件50人。复查一般性案件469件,发现冤案2人,错案23人,量刑畸重9人,量刑畸轻6人,事实不清2件。复查宣布无罪释放32人,教育释放8人,减刑9人,徒刑改判管制3人。1962年,刑事案件复查286件,纠正错案10件,平反冤、错者9人,宣告无罪9人,教育释放8人,减刑7人。
1977年10月,复查涉及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刘少奇鸣不平的三类案件及“文化大革命”以来全部刑事案卷。至1980年,复查刑事案232件260人,平反46件49人。
1984年开始,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337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再审,优先审理起义投诚人员、知名人士、台胞台属的申诉。在结案108件108人中,改判无罪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41件41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21件21人,当事人撤诉46件46人。1985年的复查再审,重视涉及中共地下党员遗留案件,该类65件申诉案,均得以平反。1986年6月,建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从事刑事申诉复查。抽调人员,组成四个“清案组”,实行分片包干,携卷下乡与申诉人直接谈话;坚持集体讨论的办案制度,审判委员会召开25次会议,讨论案件103件。该年办结125件案件中,宣告无罪38件,改判免予处分8件,二项占40%;维持原判32件,占32.4%。纠正一批冤、假、错案,恢复当事人的政治名誉和权利,给以适当经济补偿,使长期蒙受冤屈的申诉人及子女亲属卸下政治包袱。昆阳乡邵岩斌“反革命集团案”涉及50余人,处刑10人,长期含冤,复查改判并补偿4500元。
1987年,申诉案件基本审结,转入正常化工作。1988年,各类历史老案的申诉逐渐减少,进而开展民事、经济案的申诉再审工作。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82年4月,设永嘉县司法局。1990年,局内机构日臻完善,设有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政工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全局有干部职工41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工作,历来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所重视。1950年9月,采用典型案例公开宣判、办学习班、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使165名土匪自新。1951年11月25日,永嘉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作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12月,法院在枫林公审杀妻罪犯徐顺玉,并广泛开展宣传。到1952年底,全县召开16次宣判大会,惩办12名破坏婚姻法的犯罪分子,组织30次集体调解,处理有关婚姻的民刑案件1892件。有270对男女青年自愿结合并到区公所登记结婚,112位寡妇改嫁,30位尼姑还俗结婚,53位童养媳返回娘家。1954年9月起,机关开展每周半天学习、农村报告会等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9年至1965年,法制宣传工作逐步削弱。“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受践踏,法制宣传工作完全停止。197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永嘉县人民法院利用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宣传“两法”。
1982年4月县司法局成立后,全面开展法制宣传,发大字布告1200份。印法制宣传提纲12集,编发《永嘉司法》和其他宣传资料5700份。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编写《法制宣传简报》13期,印发宣传资料85000份,绘制图片115套,巡回放映电影4039场,举办报告会、座谈会、法制教育课等1884次,组织法制宣传队81支,演出898场,建立宣传窗、黑板报243处,全县4万只喇叭连续广播7天,直接受教育的干部群众5万余人次,敦促46名犯罪分子自首投案,退出赃款66410元。县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荣获1984年度省级法制宣传工作先进集体。1985年,成立县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领导小组,由宣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联合办公,各区相应建立机构,培训师资1791名,选配普法宣传员600名,订购法律书籍43737册。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全县受教育25.6万人,刑事发案率下降6.4%,民事案件下降16.8%,青少年犯罪从犯罪案率中占81%下降至69%。1988年,组织43万人学习法规,发动7000名农民参加全国首届农村法律知识竞赛,被评为省级普法先进县。1989年,深化法制教育,行政干部建立每周半日学习制度,通过党校给基层党员、团员上法制课,创办《永嘉司法》简报,县内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被评为省、市普法先进县。1990年,深入宣传《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发出资料5000份,举办培训班477期,受训22146人。
第二节 人民调解
民国以前,民间纠纷,由族长或士绅调解。1951年冬,建立村级调解组织,担负民事和轻微刑事调处。1953年,县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调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817件。1958年,农村的调解委员会曾一度改为调处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调解制度受冲击,一度组织瘫痪,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人民调解工作。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基层调解委员会得到巩固和发展。1983年,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有715个,调解人员3015人。59个乡(镇)全部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228人,厂矿企事业单位也相应建立。1984年,全县59个乡(镇)配上专职司法助理员24名,兼职司法助理员27名,指导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整顿和发展组织。1987年,全县889个村委会和12个城镇居委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990年底,乡、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调解小组等共有1127个,调解委员3235人。
1985年,建立罗浮、沙头、岩头、朱涂、碧莲、四川、岩坦、清水埠、桥头、中塘、徐岙11所乡镇法律服务处,属于人民调解系统。由乡(镇)司法特派员或乡(镇)司法助理员兼任主任,招聘社会上懂法律知识人员1~3人组成。不占国家编制,不支财政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执行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至1990年,全县有法律服务处13所,法律工作者42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7家,调处民间各类疑难纠纷1564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259件,上法律课124场,3885人接受教育,解答法律咨询743次,代书312件,办公证550件。
50年代,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年一次长会短训,提高调解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1982年后,县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管理科予以具体指导,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活动。至1990年末,共培训调解人员33494人次,调处各类纠纷4.2万件,出现19个无积案乡(镇)。1988年,鲤溪乡鲤溪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获司法部颁发的奖旗。
第三节 律师事务
民国5年(1916)11月,永嘉律师公会成立,开始行使律师职能。9年(1920),永嘉律师公会有会员38人。26年(1937),永嘉律师公会开展冤狱赔偿运动。31年(1942),经永嘉地方法院登录的律师90人。37年(1948),永嘉律师公会会员减为40人。
建国后,废除旧律师制度。1956年11月,永嘉县法律顾问处在温州高盈里成立,同温州市法律顾问处合署办公。1958年,强调阶级斗争,认为律师站在被告人立场,为罪犯说话,律师工作一度中断。1982年12月,重建永嘉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改为县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发展兼职律师工作者9名。1985年,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家,代理经济案件19件,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1986年10月,在清水埠建立永嘉县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1988年,瓯北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为发展瓯北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至1990年底,县法律事务所有专职律师8人,兼职律师5人,聘任律师1人。是年,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86家,代理经济案件44件,参加刑事案件辩护89件,办理民事案件104件,帮助追回欠款和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同时受理法律咨询1689件。
第四节 公证
民国26年(1937)2月,永嘉县地方法院建立公证处,指派推事负责办理公证事务。31年(1942),为推行公证制度,致函永嘉县商会等有关组织,但收效甚微,公证事务有名无实。
1982年9月,永嘉县公证处正式成立,开始办理公证业务。次年,受理涉外公证434件,结310件;受理国内公证7件,结5件。1985年,办理国内公证691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666件,比上年增加19倍;办理外出人员的出生、婚姻、收养子女、未受刑事制裁等涉外公证392件,涉及日本、法国、美国等13个国家和地区。1988年,开始担任企业常年公证顾问,并开辟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产品购销、建筑工程承包、抵押、拍卖、招标、投标等新的公证业务。1989年,担任4家企业的常年公证顾问,办理国内各类公证82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09件;涉外公证1285件,受公证的外出人员涉及日本、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美国等31个国家和地区。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下》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物等1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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