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兵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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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48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兵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9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的情况。
关键词: 兵役 征兵制 制度

内容

民国25年(1936)3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征兵对象为年满18岁至45岁男丁,分国民兵役与常备兵役两种。但征兵年龄和征集办法屡经更改。27年(1938)规定,年满20岁至30岁为甲级,年满30岁至40岁为乙级。是年永嘉县分配兵额4012名,征拨3662名。28年(1939),将役龄标准改为:年满18岁至35岁为甲级,年满35岁至45岁为乙级。此年分配兵额6465名,征拨4713名。次年分配兵额3150名,征拨3176名。30年(1941)起,征兵以按兵役法征集为主,志愿应征为辅。31年(1942),改直接抽签为间接抽签,在县政府所在地集中举行,同年征拨兵员3777名。32年(1943),由征集制改为以年龄档次抽签定役,21~25岁为正签,26~30岁为预备签,百姓称之为“抽壮丁”。中签后,实行“五家联保连坐切结法”,如有一人脱逃,五家俱要治罪,逃亡的壮丁派武装军警缉拿。是年征拨壮丁6461名。后来兵额增加,征集困难,各地普遍出现买卖壮丁和抓壮丁充数现象。34年(1945)9月抗日战争胜利,奉令暂停征兵。翌年恢复,永嘉县征拨团管区新兵402名,航空特务旅229名,国府警卫队35名,共计666名。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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