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议政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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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45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议政机构
分类号: D035.1
页数: 2
页码: 859-8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民国时期代议机构有县议会、县临时参议会、县参议会的情况。
关键词: 机构 议政 永嘉县

内容

民国期间,县代议机构有县议会、县临时参议会、县参议会。县议会成立于清宣统三年十月(1911年12月),额定议员18人,从议员中推选3人为参议员。民国2年(1913)10月奉省令解散县议会。3年(1914)1月,重新成立县议会,旋即又奉命停止活动。6年(1917)又成立县议会,设议员9人。从议员中选出4人组成参事会。参事会开会时由县行政长官主持。16年(1927)解散参事会、县议会。34年(1945)8月成立县临时参议会,25日召开永嘉县临时参议会第一届第一次大会。出席参议员40人,议长柯逢春,副议长王人驹。柯逢春致开幕词,“指导长官”温州专署专员张宝琛致“训词”。张指出“参议会是民意机关,只能提出意见,并无决定权。”会议期间提出有关政治、经济、文教等议案与询问案多项;还提出《永嘉县经济建设意见书》一份。民国35年(1946)6月,县参议会成立。根据《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县参议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①县参议会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县参议员组织之,并得加选依法成立之职业团体代表为参议员。②县参议会为县人民代表机关,县参议员即为县人民代表。③县参议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④县参议员之职权共十项,主要是:听取县政府施政报告及向县政府提出询问事项,审核县预算及预算事项,审议县单行规章事项,建议县政兴革事宜,接受人民请愿事项。⑤县参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⑥县参议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由议长召集之。⑦县参议会非由全体参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提案之表决,以参议员过半数同意行之。⑧县参议会决议案谘送县长分别执行。13日召开第一届县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出席参议员150人。会议选举柯逢春为议长,王人驹为副议长。此后,陆续召开第二至第六次会议。37年(1948)6月与9月召开第七次和第八次会议。民国38年(1949)5月,永嘉解放,县参议会解体。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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