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县衙 县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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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45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县衙 县署
分类号: D035.1
页数: 14
页码: 843-8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县衙和县署的情况,包含了汉至清历任长、令、达鲁花赤、知县的详细介绍。
关键词: 机构 县署 县衙

内容

东汉顺帝永和三年(138)建县时,设永宁长、丞、尉。长为一县的长官,掌管县中各项事务。《续汉书·百官志五》载,县的令长,皆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丞和尉是县令长的主要佐官。丞,除佐令长外,还兼刑狱囚徒,独立管理仓、狱之事;尉,除佐令长外,其主要职掌是“主盗贼,凡有贼法,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究,以起端绪”。因职务所使,经常在县内巡行,出入交通要道上的亭。晋废丞。南北朝,宋、齐因晋制,梁复设丞,陈无考。隋文帝开皇九年(589),改永宁县为永嘉县,设永嘉令、丞、主簿、尉,主簿协助令掌管文书和其他有关杂务。唐仍隋制。京府的县令正五品上,其余为六至七品,掌劝课农桑,征督赋税,编造户籍,并得躬案狱讼,分派差役,是所谓“亲民之官”。县丞,是县令的副职;主簿掌查检文书簿籍的违制、失误,并加以纠正;县尉分判众曹,催征课税,追捕盗贼。五代县亦置令,县的行政组织沿袭唐代。
  宋,改县令为知县。知县为一县的长官,掌管全县的政事、民事和部分军事等。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县丞,是县的副长官,协助知县通管辖境的政事和民事,部分军事等,同时主管常平和坑冶、农田水利等;主簿,掌管出纳官物,勾稽簿书,销注税钞,推排家业等事,同时也通管本县之事。南宋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诏天下州县皆立学,学官无考。理宗淳祐年间(1241~1252)有青田人叶绍掌永嘉教事。景定三年(1262),开始置主学掌管永嘉教育事业。
  元,设达鲁花赤(蒙古语,掌印官之意)掌理县事,亦称监县,以蒙古、色目人任之。知县改称县尹,以汉人任之,受达鲁花赤监督,掌判县事。主管户口、田野、词讼、治安、赋役。设县丞、主簿、县尉,又设典史二员,负责文书往来、财务出纳等。设教谕,掌管文庙学宫。离县城处,设巡检司,驻兵员,管理兵甲及配合县尉缉捕。
  明,设知县,掌赋役、岁会、征实,以至养老、祀神、表善良、恤穷困、查保里、缉捕、审案事。设县丞管粮马。废县尉,其职由主簿兼。典史减为一员,负文移出纳。设儒学教谕一员,训导二员。象浦驿驿丞一员。河泊所官一员。南(楠)溪税课司大使一员。中界山巡检司巡检一员。永嘉场盐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批验所大使一员。广丰三仓大使一员。中央机构分设六部后,县内办事吏胥随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由知县招幕僚充任。
  清承明制,裁主簿,由典史管缉捕、牢狱囚犯,故亦称县尉,又称捕厅。设教谕、训导各一员。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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