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历代县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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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44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历代县政机构
分类号: D035.1
页数: 18
页码: 843-8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历代县政机构的情况,包含了县衙,县署,国时期县政府,议政机构。
关键词: 历代 机构 永嘉县

内容

第一节 县衙 县署
  东汉顺帝永和三年(138)建县时,设永宁长、丞、尉。长为一县的长官,掌管县中各项事务。《续汉书·百官志五》载,县的令长,皆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丞和尉是县令长的主要佐官。丞,除佐令长外,还兼刑狱囚徒,独立管理仓、狱之事;尉,除佐令长外,其主要职掌是“主盗贼,凡有贼法,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究,以起端绪”。因职务所使,经常在县内巡行,出入交通要道上的亭。晋废丞。南北朝,宋、齐因晋制,梁复设丞,陈无考。隋文帝开皇九年(589),改永宁县为永嘉县,设永嘉令、丞、主簿、尉,主簿协助令掌管文书和其他有关杂务。唐仍隋制。京府的县令正五品上,其余为六至七品,掌劝课农桑,征督赋税,编造户籍,并得躬案狱讼,分派差役,是所谓“亲民之官”。县丞,是县令的副职;主簿掌查检文书簿籍的违制、失误,并加以纠正;县尉分判众曹,催征课税,追捕盗贼。五代县亦置令,县的行政组织沿袭唐代。
  宋,改县令为知县。知县为一县的长官,掌管全县的政事、民事和部分军事等。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县丞,是县的副长官,协助知县通管辖境的政事和民事,部分军事等,同时主管常平和坑冶、农田水利等;主簿,掌管出纳官物,勾稽簿书,销注税钞,推排家业等事,同时也通管本县之事。南宋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诏天下州县皆立学,学官无考。理宗淳祐年间(1241~1252)有青田人叶绍掌永嘉教事。景定三年(1262),开始置主学掌管永嘉教育事业。
  元,设达鲁花赤(蒙古语,掌印官之意)掌理县事,亦称监县,以蒙古、色目人任之。知县改称县尹,以汉人任之,受达鲁花赤监督,掌判县事。主管户口、田野、词讼、治安、赋役。设县丞、主簿、县尉,又设典史二员,负责文书往来、财务出纳等。设教谕,掌管文庙学宫。离县城处,设巡检司,驻兵员,管理兵甲及配合县尉缉捕。
  明,设知县,掌赋役、岁会、征实,以至养老、祀神、表善良、恤穷困、查保里、缉捕、审案事。设县丞管粮马。废县尉,其职由主簿兼。典史减为一员,负文移出纳。设儒学教谕一员,训导二员。象浦驿驿丞一员。河泊所官一员。南(楠)溪税课司大使一员。中界山巡检司巡检一员。永嘉场盐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批验所大使一员。广丰三仓大使一员。中央机构分设六部后,县内办事吏胥随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由知县招幕僚充任。
  清承明制,裁主簿,由典史管缉捕、牢狱囚犯,故亦称县尉,又称捕厅。设教谕、训导各一员。
  第二节 民国时期县政府
  清宣统三年九月十八日(1911年11月8日),永嘉县宣布脱离清政府,时称光复。二十九日(11月19日),温州军政分府宣告成立,徐定超任都督,府治设永嘉县城。改县衙为县公署,行政长官称民事长。下设参事和民政、财政、教育三科。民国元年(1912)春,改民事长为县知事,7月裁参事,下设总务、民政、财政、建设四科。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浙江省政府委员会颁行《浙江省县政府组织法暂行条例》,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行政长官称县长,由省政府任命。县政府下设民政、财政、建设、司法四科和公安、教育二局。
  民国21年(1932)7月,省政府根据《县政督察专员章程》规定,决定在永嘉设“浙江省第十区县政督察专员办事处”。并明确规定专员必须兼任驻地县长,不设独立官署,仅在县政府增设秘书一人,助理秘书二人,事务员一人,书记二人,协助专员(县长)办理一切文件和应行事宜。县政府机构不变。25年(1936)6月,浙江省政府改组永嘉行政专员督察区专员公署,定名为“浙江省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县长和专员分开任职。县政府机构仍为4科2局。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军自民国30年(1941)4月19日至34年(1945)6月17日退驻乐清柳市,先后三次侵占永嘉县城(今鹿城区),沦陷329天。期间,永嘉县治先后搬迁到瞿溪(今瓯海县)、高楼(今瑞安县)、枫林等地,此时县政府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5科和秘书、会计、军法、警佐4室。
  民国34年(1945)8月日本投降后,县政府从枫林迁回县城墨池坊(今鹿城区)1号,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地政、社会、卫生6科和秘书、会计、合作指导3室。35年(1946)增设军事科、警察局。36年(1947)又增设统计室。37年(1948)撤军事科,改设主任军事指导员。撤统计室,改设主办统计员和佐理员。时全县辖10区,83乡(镇),其中瓯江以北有6区,52乡(镇),以上机构延至民国38年(1949)5月。
  附 汪伪政权简况
  民国30年(1941)4月19日,日军侵占永嘉县城(今鹿城区),王永山等组织“维持会”。5月1日日军退走,王永山等10名汉奸被通缉。
  民国31年(1942)7月11日,日军再次侵占永嘉县城,原国民党永嘉县总工会秘书戴蔚廷筹备组织“维持会”,8月15日日军退走,未及成立。
  民国33年(1944)9月9日,日军第三次侵占永嘉县城。日军政务班由持田、白石和中岛3人负责,地点设在铁井栏商业银行内,着手建立日伪政权。先由政务班找到吴江冷、丁文藻2人(吴任过瓯海中学校长、永嘉县教育局长,懂日文),委派吴为海坛镇镇长,丁为城东镇镇长。同时援意2人物色其他7镇镇长人选。9月20日前后,城区9镇先后成立伪政权。伪镇公所设民政、总务、财务等干事。9镇伪政权成立后,日军政务班召开第一次会议,向各镇布置三项任务:筹款供应日军所需物资;物色保长人选;号召居民回城及商业复业。会后,各镇均搜罗一批地痞充任保长。11月,政务班再次开会,提出成立永嘉县“自治会”,吴江冷因在镇长任内效劳得力,被升任“自治会”会长,其余镇长为当然委员,会址设在府头门(今府前街)瓯海实业银行内。下设田粮处、经济调节委员会、缉私处、警察局。日军政务班长持田兼任缉私处长,并直接指挥经济调节委员会与警察局,警察局设在道司前温州中学内。34年(1945)1月,政务班又将“自治会”改组为“县政府”,由汪伪省府委派谢醒吾为县长(谢为温州人,原任国民党新昌县警察局长)。县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文教科、建设科、财政局、总务处、税务处、司法院、检察官。
  永嘉“县政府”成立后,将日伪基层组织扩大到农村。有30多个乡镇建立伪政权。各乡镇都配备乡镇长。县长谢醒吾向新派或加委的乡镇长(每人)勒索二三万元。
  日伪政权建立后所作所为:
  一、严密保甲组织。民政科下达保甲长调查户口,防止共产党游击队进城活动。
  二、征收田粮,每亩收谷40斤。
  三、开征工商税务,仅物资、房产、屠宰、烟酒、印花及营业牌照税,每月就达1700万元。
  四、开放赌禁,大摆“花会”、赌场。除公开设立五马街“百乐门”、打铁巷“仙园”外,其他各处“花会坛”、麻将、牌九等赌物尤多,每天进出赌资达数千万元,赌徒发疯、自杀事件时有发生。
  五、开设烟馆、妓院。毒品由日军从上海运来交“兴华社”推销给各烟馆。妓院除原有以外,还新设数家。汉奸谢柏生办“慰安所”,每日胁迫数十名妓女供日军玩弄奸淫。
  六、以缉私为名公开掠夺百姓钱财。“查缉处”在交通要道设卡搜查过往行人,发现中意财物即予没收,如有抗拒,就致其死命。
  日伪政权统治造成一座人间地狱。民国34年(1945)6月17日,日军撤退,日伪政权土崩瓦解。
  第三节 议政机构
  民国期间,县代议机构有县议会、县临时参议会、县参议会。县议会成立于清宣统三年十月(1911年12月),额定议员18人,从议员中推选3人为参议员。民国2年(1913)10月奉省令解散县议会。3年(1914)1月,重新成立县议会,旋即又奉命停止活动。6年(1917)又成立县议会,设议员9人。从议员中选出4人组成参事会。参事会开会时由县行政长官主持。16年(1927)解散参事会、县议会。34年(1945)8月成立县临时参议会,25日召开永嘉县临时参议会第一届第一次大会。出席参议员40人,议长柯逢春,副议长王人驹。柯逢春致开幕词,“指导长官”温州专署专员张宝琛致“训词”。张指出“参议会是民意机关,只能提出意见,并无决定权。”会议期间提出有关政治、经济、文教等议案与询问案多项;还提出《永嘉县经济建设意见书》一份。民国35年(1946)6月,县参议会成立。根据《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县参议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①县参议会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县参议员组织之,并得加选依法成立之职业团体代表为参议员。②县参议会为县人民代表机关,县参议员即为县人民代表。③县参议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④县参议员之职权共十项,主要是:听取县政府施政报告及向县政府提出询问事项,审核县预算及预算事项,审议县单行规章事项,建议县政兴革事宜,接受人民请愿事项。⑤县参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⑥县参议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由议长召集之。⑦县参议会非由全体参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提案之表决,以参议员过半数同意行之。⑧县参议会决议案谘送县长分别执行。13日召开第一届县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出席参议员150人。会议选举柯逢春为议长,王人驹为副议长。此后,陆续召开第二至第六次会议。37年(1948)6月与9月召开第七次和第八次会议。民国38年(1949)5月,永嘉解放,县参议会解体。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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