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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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40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工商行政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0
页码: 757-766
摘要: 本章记述永嘉县国民政府陆续颁布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县政府设立建设科,制定有关市场、摊贩和工商登记等规定,对工商企业实行管理。至199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和法制、市场管理等6个股,辖经济检查队、缉私检查站和上塘、罗浮等10个区镇工商所,共有职工179人。
关键词: 永嘉县 经济管理 工商行政

内容

清德宗光绪二十七年(1901),成立温州府商会,民国元年(1912)改称永嘉县商会,协助政府管理工商企业。嗣后,国民政府陆续颁布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县政府设立建设科,制定有关市场、摊贩和工商登记等规定,对工商企业实行管理。
  建国后,工商企业分别由县府实业科、工商科、商业局管理。1963年9月,建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工商企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由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取代。1973年6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生产、市场贸易日益发展繁荣,工商行政管理也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1990年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和法制、市场管理等6个股,辖经济检查队、缉私检查站和上塘、罗浮等10个区镇工商所,共有职工179人。
  第一节 企业登记
  登记
  清德宗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设立商部;三十二年(1906)工部并入,改为农工商部,拟订一系列工商管理法规。其中,《商人通则》规定:“凡为商者……必须呈报商部存案,或在该处左近所设商会呈明,转报商部存案。”据三十四年(1908)温州府实业调查,县城(今鹿城区)有工商业5260户,从业人员13550人,行业94个。
  民国3年(1914),北洋政府公布《商人通例》,规定商人各就其营业所在地向所管辖官厅呈报注册。20年(1931),永嘉县城区登记注册工业有制伞107家、针织48家、制革10家、印刷13家、织布13家、制茶7家及其他行业户,共计300余家。23年(1934),县政府颁发《碾米厂登记办法》、《营造厂及泥水石木作登记暂行规则》,规定在县境内开设米厂、经营建筑土木工程之营造厂及泥水石木作者,均须向县政府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造单位还得代建筑人申请建筑许可证。28年(1939)5~9月,抄发《浙江省土丝行贩登记规则》、《油行、油坊登记暂行规划》、《棉商登记规则》,规定土丝行贩、棉商、油行、油坊均须向省油茶棉丝管理处或所属办事处领取申请书,经审阅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准营业。其中油行、油坊委托永嘉县政府代为办理。31年(1942)12月26日,县政府颁发《永嘉县商业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凡有商业性质公司、工厂、行号,无论独资、合伙、已设、新设,其资本额满300元者,均应依法登记。经县政府审查合格,依法公布半个月后,分别核发登记证。翌年,举办商业总登记,令商会配定商业登记审查委员会名额,计商会5人、各同业公会16人为商业登记委员,上报县政府委任。9月,申报登记核准工业518家,资本总额2000万元;商店3508家,资本总额8549万元。34年(1945),办理县城商业登记2354家。35年(1946),办理县城商业创设登记1594家,永临区362家,梧埏区111家,郭溪区194家,罗浮区89家,共计2350家。
  建国后,1950年7月,进行工业调查,办理开业登记。有碾米业62家,纸业28家,化工业4家,锯板业4家,纺织业2家,草席合作厂1家,制冰厂1家,棉织业1家。1951年3月,办理行商登记,至8月审查核准,发证392户,并组织行商同业公会,加强经营领导。同年6月,开始进行工商业全面登记和重新估算财产,年底完成。工业、机器碾米厂54户,资金总额7.5万元,从业人员330人;锯板厂3户,资金总额1.58万元,从业人员48人。手工业,榨油业196户,资金总额0.33万元;酱作业19户,资金总额0.50万元;酒作业171户,资金总额0.61万元;磨粉业370户,资金总额0.26万元;其他手工业30个行业1537户,资金总额2.65万元,从业人员2628人。座商1501户,资金总额26.02万元,从业人员3348人。行商567户,流动资金总额4.45万元。固定摊贩961人,资金总额0.57万元。流动摊贩7657人,资金总额0.43万元。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次年重新登记发证1298户,从业人员9849人。1958年,实行“大跃进”、“公社化”,一度刮起“共产风”,工商业有章难循,无法登记。1964年6月,县人委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全县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意见的报告》,建立县工商企业登记领导小组,领导工商企业登记。全县申请登记工商企业1792户,批准登记1580户。按行业分,工业10户,手工业100户,运输业304户,商业970户,饮食业84户,服务业90户,其他22户;按所有制分,国营28户,集体298户,公私合营59户,供销合作社股份21户,个体1174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处于混乱停顿状态。1978年,恢复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对全县1078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建立企业档案制度。1981年10~12月,完成1187户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及特种行业企业登记,共填发执照4011张,同时完成132户农村建筑工程队和64户衡器制作行业审核发照工作。1984年9月,县府批转县工商局《关于简化开业登记手续,扩大经营范围的暂行办法》。至1986年底,全县共有各类企业4931家,其中全民企业92家,集体企业830家,乡镇企业4008家,外商合资(永港鳗鱼养殖有限公司)1家。为801家企业外出承包柜台发放621个营业执照。1990年底,经工商局核准工商企业共4682户,从业人员109817人,注册资金24798万元。其中全民171户,从业人员5342人,注册资金4334万元;集体4492户,从业人员103928人,注册资金20102万元(包括乡镇企业3783户,从业人员76125人,注册资金17182万元);劳动者合作经营企业19户,从业人员547人,注册资金362万元。
  检查
  1984年12月,对全县工商业登记进行监督检查,共查出未经登记就开业102家;擅自扩大企业生产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有63家;伪造、涂改、转让营业执照、改变企业地址的有74家,均分别给予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处理。1986年6月,工商企业进行五年一度验换执照,全县5466家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4155户,注销1311户。1988年8月,全县工商业企业经济性质进行重新区分,换发执照1141家,有793家由集体企业改为合作经济企业,有8家转为私营企业。1990年为克服流通领域混乱状况,对全县188家商业性批发企业进行验照,保留52家,变更104家,吊销32家。
  清理
  1985年6月,根据政企分开,官工、官商分离原则,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办的15个公司、5个工厂、1个录像放映队进行清理,停办5家,实行企业和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管理人员和党政机关脱钩、企业资金投入和党政机关脱钩的6家,停业整顿3家,吊销执照7家。1986~1988年,又陆续发展公司45家,按行业分,商业32家,工业7家,服务业5家,金融业1家。根据县清理公司领导小组规定,保留27家,占60%;降级12家,占26.5%;吊销无资金、无厂房、无人员、无产品“四无”公司6家,占13.5%。经过几年连续清理整顿,解决了流通领域公司过多、过滥、过乱现象,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端正了经营作风,纠正了政企不分的混乱状况。
  第二节 市场管理
  唐肃宗乾元元年(758)设盐官,代宗大历年间(766~779)永嘉被列为全国十监之一后,历五代、宋、元、明、清,盐、茶、酒一直实行专卖管理。据清高宗乾隆《永嘉县志》记载,乾隆元年(1736)规定,对重要水陆隘口必须巡船,巡兵捕获大号海船,人盐并获者,将船入官,私盐价充赏十分之四;倘兵捕纵放者,各责四十大板。民国初期,对大米出口查处甚严。据《瓯海观政录》记载,民国8年(1919)10月,瓯海道尹黄庆澜行文告永嘉县知事:“查永嘉米价日来逐渐昂贵,民食维艰。究厥原因,总由奸商私运出海所致,除分电严缉漏海米石外,合亟仰该知事即便从严查拿,一面剀切布告各米商平价出粜,并查明有无囤户故意囤积居奇情事,事关民食,毋得忽视,为具文,切切!”23年(1934)12月,永嘉县为整顿城区市容,制定《设立小菜场取缔摊贩办法》,规定所有摊贩一律迁入小菜场营业,违者究罚。嗣后,利用破庙宇或旧城基建成府前街康宁巷、县城隍龙王庙、瓦市殿巷、八字桥大爷殿、北门城下、东门外化鱼巷风神庙、大南门外白马殿、西门外大殿8个砖木结构,简易低矮小菜场。24年(1935)1月,县政府训令规定,凡本县出运粮食,均应持有护照,方得通行,否则应予禁止,以防私漏。25年(1936)1月,县政府训令,检查划一度量衡办理情形,定城东、城南、沙头、三浦、箬隆、中塘、碧莲、岩头等乡镇为观察区域,由各乡镇长就其管辖地段内立派乡警通知保甲长,转告各商店住户,如有旧器,应立即销毁,以免法办。4月,温州沿海各岛时有台湾船只运送大批日货进口,专员公署函请海关注意。国民党永嘉县党部派员组织缉私队,查获贩私犯多名,其中一名为蒲州乡乡长。28年(1939),米价不断上涨,5月底每元可买11斤,6月12日就涨为每元9斤。城区一孤苦老妇人持半元纸币购米不得,断炊自缢。县平粜会筹款购米公卖,县政府公告鼓励公民告发囤积粮食。9月,永嘉县政府奉令抄发《浙江省商人贩运物品进出口办理手续的布告》,其中规定油、茶、棉、丝由茶棉丝管理处统制运销,商人不得自由运输出口,如有查获,依法没收。29年(1940)2月,永嘉县评价会评定粮食、棉布、燃料、食盐、日用品等参价,限制商人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抬价出售。31年(1942)1月,永嘉县政府向县商会抄发《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对粮食囤积居奇者,视情节处以罚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36年(1947),对城区国药、绸布、颜料、茶叶、牛皮、山货、油烛、面坊、木炭、植物油等主要行业度量衡器进行常年检查,在被检查的755件中,合格266件,不合格489件。37年(1948)8月,全国废止法币,发行金圆券,冻结物价,冻结工资。永嘉县派出警察,驱赶掮客,取缔金、纱市场。
  建国初期,为制止商人哄抬物价,在迅速发展国营和供销社商业同时,对粮、棉等重要物资交易进行控制,同时对不法商人进行查处。195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规定,棉纱工商业户购销棉纱要定期向县工商科呈报,购买棉纱1包以上须凭规定证明,在外埠购者在棉纱到达时应报告登记。1951年6月后,县人民政府先后组建瓯柑、红糖、土纸、棉麻、烟草、物资交流等管理委员会,对主要物资实行批准采购、集中交易、评价销售。1952年,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稳定市场物价。1953年,实行粮食、食油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计划销售,除国家粮油经营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从事粮油经营活动。全县54家粮店先后转业、停业,取缔粮食自由市场,食品、酿造、饭菜业粮油进行计划供应。嗣后,对生猪、黄麻、蚕茧、棉花、茶叶、木材、烟草等重要物资和一些主要工业生产资料及工艺品相继实行统购派购、统销统配,限制进入集市贸易。1953年9~12月,共查处投机违法案13件,罚款9.27万元,处以登报悔过或停止营业。1954年1~8月,取缔粮食自由市场,共查处粮食投机违法案21件,罚款266万元。1955年8~9月,查处私营商业对抗社会主义改造各种投机违法案50件,分别给予警告、悔过、罚款、停业处理,其中6名抢购粮食者移送人民法院惩处。1956年2~6月,查处破坏木材市场等投机倒把违法案50多件。1957年1~11月,查处投机倒把违法案461件,罚款1.32万元。商业部门结合企业登记、换证等工作,对小商贩进行全面整顿,处理无证摊贩52户。自1951年至1957年,国家计划收购物资任务都能顺利完成,计划供应、计划销售物资也能有秩序地进行,市场秩序良好,物价稳定。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在流通体制上搞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商品交换高度集中,集市贸易几临关闭。1961年后,鉴于流通闭塞,开始有计划地恢复部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集市贸易。一类农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如粮食允许上市交易,进行余缺调剂;二类农产品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鼓励农民上市交易;原来凭票购买33种工业品,取消24种票证,实行敞开供应。1963年4月,县委、县人委根据国务院3月25日颁发的《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把打击投机倒把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市场管理委员会具体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全年查处大小违法案件1003件,查获套购、抢购木材800立方米、络麻4.75吨、毛竹4386株、水竹22400株、烟草1.70吨、粮食4吨、油料0.44吨、食盐4.75吨、老酒4.47吨、棉布733.3米,毛绒19公斤,中药材77.5公斤,案值39907元。经教育发还货物89件,作价收购849件,罚款65件,金额2293元,并逮捕法办1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集市贸易看作是“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对集市贸易严加限制。建立县、区两级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把开办家庭工厂、家庭商店、家庭客栈和包工队、运输队视为“资本主义的地下厂、店、队”予以批判或作投机倒把打击。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对城乡集市贸易仍然严加限制,一、二类农副产品禁止上市,集市贸易只许产销见面,禁止商贩插手,不准商店搞批发和长途贩运。1977年,取缔民间贸易市场8处、无证商贩1418户、商店158家、工厂136家、运输队265个。1978年,查处钢材39吨、机床24台、煤炭55吨、水泥11吨、化肥2.6吨、木材203立方米、木炭1186担、粮食15.64吨、油料2.7吨、粮票19085公斤,上缴国库罚没款21.34万元,批准拘留5人,逮捕16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取消一些禁令,放宽一、二类农副产品上市交易限制,允许农民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自由集市交易。至1985年,取消农副产品统派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生产资料除化肥、农药、钢材等少数品种外,也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城乡市场活跃。市场管理工作也由单一管理转到服务与管理相结合轨道上来。1983~1990年,全县陆续建设27个贸易市场。1990年集市贸易成交额30016万元,其中年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桥头钮扣市场、瓯北机电阀门市场、瓯北农贸市场、城关生产资料市场、浦口小商品市场、岩头农贸综合市场、城关菜市场7个。在此期间,县财政拨款51万元,从市场管理费中提取947万元,用于县属12个贸易市场的兴建和修理。贸易市场建筑面积增加到39763平方米,累计铺设水泥地坪7500平方米,搭建钢架塑料棚顶11500平方米,兴建钢筋混凝土楼房9幢11300平方米,修建自来水、下水道,安装电灯、电话,添置货架、柜台、高低栏杆等设施,并设立办公室,配备工商管理人员和协管人员。做好划行归市、场地安排、联系运输、提供咨询、发布信息、引缺泄余等服务工作。市场开放初期,少数人利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善和管理上某些薄弱环节,进行海上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1983~1990年,查处走私、投机倒把商品有香烟1467.24箱、手表14105只、电子电池323.25万粒、电视机229台、录像机33台、收录机320台、木材210立方米、废次钢材6199吨、酒精16.68吨、化肥118.68吨、农药7.70吨、西洋参60千克、白银10千克、黄金822.3克等37种;销毁黄色录像带2439盒、冒牌手表2903只、废次表件2.24吨、假银圆900枚、假白酒7.22吨、假味精2.5吨等假冒伪劣商品。1988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检查队,在全县开展经常性市场治理整理工作。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清代和民国时期,民间经济交往中合同使用已很广泛。如“雇工”、“借贷”、“租赁”、“房屋买卖”、“田地山场买卖”、“合伙经商”等合同。签订合同均由“中人”作保。发生合同纠纷时,由“中人”或地方绅士出面调处,也有诉讼解决,但长期没有专门管理机构。
  建国后,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必须签订合同。此后,经济合同管理都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处于停顿状态。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1982年3月16日,县工商局建立经济合同管理股,配备专职人员3名,并在各地和部门建立合同管理网络。至1984年底,全县七个区、三个直属乡镇相继建立合同管理小组,共75人,又在409个企业中配备合同管理人员687名。10月,经济合同股印发3000本《经济合同学习资料》,宣传经济合同法规和普及经济合同知识。是年,成立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随后,相继成立上塘、瓯北、黄田、桥头、岩头等五个仲裁庭,负责经济合同的调解、仲裁。
  鉴证检查
  1952年4月,一些国营商业、私营商业在温州土特产物资交流大会上签订合同21份,由工商科监督执行,到年底履行合同14份,金额12207元。1963年12月,县人委成立三类物资交流会合同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合同需要注销时,应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报县领导小组审查后转报温州地区物资交流合同检查委员会批准。在未批准前,合同不得自行作废。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次年10月县工商局在罗浮区召开全县社队企业负责人和供销人员会议,到会300余人,进行系统合同法教育,并现场受理3个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合同争议,金额1.9万元。1984年9月,在全县范围内对690个单位2759份合同进行检查,总金额807万元,已履行2669份,占96.74%,未履行和违约纠纷各45份,占3.26%。1985年,将合同鉴证权下放给工商所。是年,共鉴证合同230份,金额550万元,协助外地鉴证115份,金额705.64万元。同时,查出县内165家企业被外地企业拖欠款370万元,当年追回欠款13笔,计31万元。1986年,接待经济合同纠纷来访群众491人次,受理合同争议案件227件,清理三角债务28万元。鉴证合同18份,金额132万元,协助外地工商部门鉴证17份,金额106万元。1987年,对全县245家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合同472份,对有纠纷合同清理分类,为企业追回欠款57.42万元,督促县内企业付款23.31万元。1988年6~9月,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检查,仅上塘镇工商所辖区内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50起,涉及5个单位50人,金额153万元,为受害者追回应收款35万元。1989年,建立140家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制度、人员三落实单位,配备管理人员140名,引导企业用合同管理企业,促进生产。1990年8月,县府批转县工商局、司法局《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整顿流通秩序。此外,还对36家建筑单位43份建筑承包合同进行检查,派员7人次,发函电300多封,为企业追回拖欠款和避免损失113.1万元。
  调解 仲裁
  1983年10月22日,县工商局首次调解昆明市金属回收公司诉永嘉县霞嵊山霞电机配件厂30489.14元合同纠纷。1986~1990年,共受理合同纠纷案1044件,争议金额1295.77万元,其中调解863件,裁决3件,确认合同无效2件,经劝说撤诉27件,程序外处理149件。
  重合同 守信用
  1987年10月,建立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领导小组,并通过宣讲会、座谈会等形式,宣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深远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管理上实现组织、制度、人员三落实,建立管理网络。是年底,由企业按规定标准自查后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县工商局核实,对在创建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永嘉化工厂、永嘉减速机厂、永嘉机械厂等36家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于“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和牌匾。1987~1990年,全县共148家企业被县人民政府授于“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第四节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民国34年(1945),永嘉县有私营商店、弹棉、编棕衣、陶器、油坊、粉干、素面等手工业2500户,县政府专设工商管理员1名,负责办理登记。
  建国后,1951年县府在梧埏、瞿溪、枫林、岩头、罗浮、碧莲等12个乡镇,配备专职工商干事,管理私营工商业、行商和摊贩;并建立48个乡村基层工商业联合会协助政府管理。1953年,全县粮食、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各地饮食业开始计划供应,是年冬对违法经营粮食、油料13户商贩,分别予以吊销执照、登报、张贴悔过书、罚款和批评教育等处分。1954年,全县棉布棉纱实行统购统销,对棉布商20户42人采取按计划控制,以“面广吃稀,薄利保本”为原则,维持他们生活。1955年,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方针,安排私营商业社会零售额为539万元,占全县社会零售总额943万元的57.16%。同时,国家银行对个体经营困难户进行信贷扶持,1956年全县私营工商业4089户,银行扶持贷款21.21万元。1961年,根据国务院“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全县合作商店32家,合作小组30个,个体小商贩90个全部由供销社安排,经营范围共有18个行业,分布于7个区,40个乡镇,81个供应点。1963年,全县有商贩616人,而无证商贩就有346人,其中来自机关、学校、企业精简下放人员占12%,农村老妇及失学少年占50%,半农半商小贩占11%,职工家属占14%,弃农经商占13%。符合条件审批发证占70%,有191户被动员疏导改行。1967年,全县有弹棉人员5000人,政府组织2个合作小组生产棉絮,后因产销矛盾而解散。1979年,取消对个体工商业户利用限制,政府积极扶持个体户发展商品经济。1980年,县工商局恢复对从事经营服装加工、客货运输、饮食、小商品及自行车、钟表、收音机等修理业的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核发营业执照。1982年3月开始,为劳务输出农民工办理临时营业执照,至1990年止,共签发外出临时营业执照704560人次。经营地点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从事弹棉、木工、缝纫、理发、补鞋、饮食、制粉干、承包柜台经商等行业。1984年起,简化对个体工商业户开业登记手续,扩大经营范围,由各区(镇)、工商所直接审核发照,其中对经营饮食业、食品业的,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经营技术较强行业(如机动车辆、电器修理),须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经营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核准。是年,县工商局还建立个体工商业经济户口,采用一户一张卡,分地区、分行业装订成册。
  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
  民国24年(1935),永嘉县政府告示全县商人,对仿造他人已注册商标者,依照刑法以伪造罪论处。36年(1947),批准登记商标有特制小桃源、大利、牡鹿、高楼、利市、捷报、银标、金标等10余家手工卷烟厂。
  建国后,1950年6月注册罗浮区成光火柴厂“杜青牌”商标,这是建国后县内申请注册最早的商标。县府1952年10月对棉织品,1962年1月对手工业产品的商标注册都做了规定,纠正在商标使用和管理上的混乱状况。“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工作停止。1979年1月,县革委会颁发《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要求各企业对当时使用的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应将商标图案送县工商局审查备案,汇总上报审批,然后补办商标注册手续。是年核准注册5个,撤销11个。1983年11月,县工商局派遣工作组赴桥头镇查处假冒商标诈骗案件,共查处违法案件140起,收容审查10人,逮捕1人,罚款6.5万元。1984年1月,经县工商局核定县国营印刷厂、县人民印刷厂为县内商标印刷定点单位,凭县工商局商标印刷委托书承印注册商标。1985年下半年,县委派遣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组进驻桥头,共查处假冒商标案件231件,收容审查12人,行政拘留5人,罚款6.9万元。1988年上半年,县工商局对全县64家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处违章印制商标案36件,罚款9800元,吊销营业执照9家。自1982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至1990年止,全县企业自愿申报注册商标并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共有172个。定为地方名牌商标有“高鹤牌”化工系列产品、“众星牌”减速机、“保一牌”阀门、“括苍山牌”老酒汗、“梅林牌”芦笋罐头。
  广告
  民国24年(1935)1月,永嘉县政府令公安局取缔户外张贴广告。2月,永嘉县政府又令公安局禁止悬挂女性裸体商标广告。3月11日,永嘉县政府在《取缔招牌蓬帐暂行办法》中规定:各商店招牌广告,不得撑挂在人行道以外,无人行道者,不得突出街面3尺,其低端至少须高于人行道或路面6尺以上。
  建国后,1981年始有经营广告单位1家,从业人员5人。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把广告管理授权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1月,江北马岙五金制品厂邮寄广告(推销产品的业务信)3000余件,向全国各地推销72种进口表和国产表零件。经查证纯属欺骗行为,温州市工商局予以全部查扣,违法活动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自1986年下半年始,瓯北地区一度虚假广告泛滥,工商管理部门屡禁不绝。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败坏永嘉企业声誉,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全国各地消费者控诉信年达3000余件,累计信件11000余件。1990年3月,县委、县府抽调工商、司法、财税、技监、工经委等部门70余名干部,组成打击虚假广告工作组,进驻瓯北地区。经过8个多月努力,对266家有从事虚假广告活动企业进行查处,收容审查8人,刑事拘留2人,判刑3人,394人投案自首,罚款80.2万元,吊销营业执照131家,注销营业执照257家,虚假广告泛滥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1990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在温州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决定在温州实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确定“永嘉县广告社”为广告代理单位。是年7月,建立永嘉县广告社,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股合署办公。至年底,县广告社为33家企业代理广告,在全国各大报刊发布广告156次,广告经营额30.8万元。此后,由县工商部门牵头,在上塘、瓯北、桥头、桥下4个镇划定地点发布广告,设广告牌80块,每块4.5平方米。形成宣传永嘉名、特、优产品广告群体,并且获得良好经济效益。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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