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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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98
颗粒名称: 第十五编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41
页码: 749
摘要: 本编计划永嘉县历代县政素重户口、土地、赋税统计。建国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增长,县府先后设立计划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审计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加强经济管理工作。
关键词: 永嘉县 经济管理 经济规划

内容

永嘉县历代县政素重户口、土地、赋税统计。清代,各省设商务局,照会各地设立商会,德宗光绪二十七年(1901)成立温州府商会,民国元年(1912)改称永嘉县商会,协助政府管理工商企业。民国期间,经济活动由县政府建设科兼管。建国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增长,县府先后设立计划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审计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加强经济管理工作。
  第一章 计划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1年1月,建立县财政经济委员会,定期听取经济部门汇报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综合后向县委、县府报告。1954年12月,建立县计划委员会,专司国民经济计划编制、综合平衡与管理。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计划管理体制。按照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个体等经济成分,实行直接和间接计划管理制度。对国营企业及其重要产品下达指令性指标,按照计划供应生产所需要主要物资,产品由物资、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对合作社、公私合营经济实行间接计划,通过经济政策、措施、合同等手段,将它们纳入国家计划;对私营个体经济主要指标进行结算。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扩大直接计划管理范围,地方极少主动权。1958年8月,中央将部分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形成“块块为主”体制,削弱综合平衡,导致计划失控。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中央收回一些下放不当的计划管理权限,恢复原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管理制度,加强调控,对一些关键性计划指标进行直接管理,注意市场调节,一度使国民经济活跃起来。但不久又被“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机构瘫痪,计划无人管理,部门单位自成体系。1970年8月,计经委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代替,计划经济处于无计划状态。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对国民经济采取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计划指导下市场调节相结合管理体制。适当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采取统一指令性计划、指导参考性计划、自行安排市场调节性计划三种形式。基层单位计划逐步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做到产需结合。全县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4年9月、10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下放一些管理权限,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充分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节手段,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不同形式计划承包责任制,破除吃“大锅饭”弊端,打破条块分割状况,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从而改变过去集中过多,管理过死的体制。1988年9月,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方针,努力理顺农、工、商等各方面关系,使全县经济计划工作在“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新体制中探索前进。
  第二节 计划编制与执行
  永嘉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从1950年起,经过三年恢复时期后,每五年编制一次。依据省市下达计划指标,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和论证、修改,编出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付诸实施。
  恢复时期
  1950~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经过生产关系变革,解放生产力,经济发展较快,全县工农业总产值每年递增6.32%,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每年递增7.87%,粮食总产量每年递增3.63%。
  “一五”时期
  1953~1957年为“一五”计划时期。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国家投资增加,生产条件改善,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五年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增长52.38%、57.82%,粮食总产量增长36.65%,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2倍多,年均递增分别为8.79%、9.55%、6.44%和25.44%。
  “二五”时期
  1958~1962年为“二五”计划时期。头年编制“二五”计划,贯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经济计划指标层层加码,投资规模过大,“瞎指挥”、“浮夸”、“一平二调”(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化初期出现的平均主义和无偿调拨的简称),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农、工、商各业发展比例失调,生产力下降,市场萎缩、物质奇缺,人民生活处于十分困难境地。1959~1961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下降18.70%、35.60%。1961年1月开始,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缩短工业战线,实行关、停、撤、转、并,调整积累和消费比例,落实各项经济政策,动员职工回乡,压缩城镇人口,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度过国民经济严重困难。
  调整时期
  1963~1965年为调整时期。在总结1958~1960年失误教训和经过1961~1963年三年调整扭转被动困难局面基础上,编制十年(1963~1972)规划,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把农业放在一切经济工作首位,工农业生产恢复生机,1965年比1962年增长11.57%,年均递增3.71%。
  “三五”、“四五”时期
  1966~1970年“三五”计划时期和1971~1975年“四五”计划时期,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扰乱,工厂停工,农业生产滑坡,生产力连年下降,除乡镇工业外,各项经济指数都低于1965年水平。1965年,编制“三五”计划。1973年,编制“四五”、“五五”发展计划,但“四五”期间受“以阶级斗争为纲”影响,批判“小私有”经济,限制商品经济发展,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再次失调,除工业产值有所上升外,工农业总产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再次下降,农业和财政收入降到“一五”计划以来最低点,人民群众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五五”、“六五”、“七五”时期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进入“五五”(1976~1980)计划时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施改革开放,确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经过拨乱反正,在农村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工业,在工业企业中进行扩权试点,增强企业活力,同时努力做好财政、银行、信贷、物资、电力等方面综合平衡,促进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把国民经济逐步纳入按比例、高速度发展轨道。1982年起,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5年,农村取消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工业,促进农业向综合经济、商品经济转化。工业以增强活力、提高效益为中心,推行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强横向联系。同时,编制扶贫规划。1987年,编制2000年经济发展规划,坚持全民、集体、个体经济一起上,保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从实际出发,深化改革,理顺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加强技术协作,注重智力开发,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永嘉县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面貌都产生深刻变化。1990年,编成《永嘉县国土规划》,反映县域范围内国土资源的基本特点,开发利用现状,布局规律,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等,作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制订有关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1990年,全县社会总产值(按8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9.46亿元,比1978年增长4.75倍,年均递增15.70%;国民生产总值4.82亿元,比1978年增长3.17倍,年均递增
  12.65%;工农业总产值8.31亿元,比1978年增长5.29倍,年均递增16.57%;地方财政收入(当年价计算,下同)5878万元,比1978年增长8.63倍,年均递增20.78%;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8942万元,比1978年增长7.25倍,年均递增19.53%。“七五”时期(1986~1990),固定资产投资5434万元,比“四五”时期增加9倍多,为1949年以来最好时期。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1984年,基本建设计划改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部分。
  基本建设投资
  “一五”时期,建设项目由县人委编报下达,县基本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全民固定资产投资104万元,年平均20.8万元。“二五”时期,基本建设由县计划委员会编报下达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交通、邮电、商业、文教、卫生各部门,投资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统一计划管理。由于“大办工业”、“大办钢铁”,基本建设投资猛增,1958~1961年投资达877万元,年平均219.25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占83.58%,新增固定资产535万元。嗣后,调整投资结构,仅安排一些小型农田水利和粮食仓储建设,对工业企业实行关、停、转、并,调整投资结构,压缩投资8.93倍。“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建设投资很少。1962~1977年16年中,全县固定资产投资1312万元,年平均82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占80.85%,新增固定资产841万元,占投资总额64.10%。1978年,基本建设投资365万元。1979年,贯彻中央继续进行调整与清理在建项目、压缩非生产性建设方针,1983年比1978年投资下降1.64倍。1985年起,对100万元以下生产性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按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并规定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基建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对自筹资金安排基建项目实行“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原则,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批准后使用。1986年起,实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属指令性计划,按省、市计划部门下达指标严加控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属指导性计划,年度计划由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编报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核定;私营个体合股、联户基建项目,属参考性计划,由县计划经济委员会拟定指标,报温州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核定。1990年,基本建设投资又有所上升。1978~1990年,全民基本建设投资8535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占58.10%,年平均投资656.54万元,新增固定资产7254万元,占投资额的85.00%,超过前26年新增固定资产5.27倍。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20世纪60年代前,资金来源于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金额上交财政,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企业所需更新改造,由财政拨款。1967年起,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局,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使用,国家不再拨款。1978年起,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50%上交财政,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1979年起,更新改造正式列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改建扩建项目,建筑面积超30%,按基本建设权限管理;资金不足,按隶属关系向省、地(市)申请。1982年,全县更新改造投资金额203万元。1988年,投资额614万元。1979~1990年12年间,全民所有制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投资共2369万元,年平均197.42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2244万元,占94.72%,非生产性建设125万元,占5.28%,工业1388万元,占58.59%,交通、邮电736万元,占31.07%。新增固定资产1934万元,占投资总额81.64%。
  第四节 国民经济结构建国以来,国民经济结构几经调整,不断完善,逐步趋于合理。
  社会生产结构
  永嘉社会生产结构,历来以农业为主,粮食第一,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1949年,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农业总产值3591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89.02%。其中种植业占70.87%,林业占12.59%,牧业占13.34%,副业占3.06%,渔业占0.14%;工业总产值443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10.98%。农业生产曾一度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多种经营、综合发展,产业结构单调。1978年,农业总产值7852万元中,种植业占71.66%,林业下降至5.30%,其他各业发展缓慢。社会总产值16442万元,其中农业占47.76%,工业占32.48%,建筑业占14.18%,交通运输、邮电业占1.76%,商业饮食业占3.82%。
  1978年后,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农副产品统购任务,建立市场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农业中的种植业,由于蔬菜、水果大量种植,粮食产值比重有所下降,但始终高居首位。1982年,粮食产量达到21.35万吨,创历史最高纪录。在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崛起,农村副业中农兼营工业产值从1981年的338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4219万元,占副业总产值比重随之从32.50%上升到86.14%。农业总产值中副业的比重从1949年的第四位上升到1990年的第二位;工农业总产值中,农业总产值比重下降到20.90%,工业总产值上升到79.10%。农村社会总产值、社会总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结构都发生历史性变化。人均社会总产值从1978年的243元增加到1582元,年均递增17.07%。
  农轻重比例
  1975年前,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占主要地位,轻工业次之。在工农业总产值中(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1949年农业占89.02%,轻工业占10.88%,重工业仅占0.01%。50~60年代,农业经济所占比重都占80%以上。但在“大跃进”期间,由于片面强调高速度、高指标,全民发动“大办钢铁”,盲目开发西坑锰矿等重工业,产业结构失调,经济损失严重。1961年,按农、轻、重次序安排原则调整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缩短基本建设战线,整顿各业规模网点,效益显著。70年代,工业生产逐步上升,农业经济比重相对下降。改革开放后,1980年农业经济占55.66%,轻工业占31.70%,重工业占12.64%。1980年后,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许多农民开展多种经营,第二、三产业兴起,逐步形成以乡镇工业和私营个体工业为主体的农村经济格局。1984年,全县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达18218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57.69%,工业产值首次超过农业产值,从而根本改变社会经济结构比例,由1949年农、轻、重次序变为1990年轻、重、农次序,所占比重分别为45.53%、33.57%、20.90%。
  经济成分
  建国前,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经济成分全部为私有制。建国初期,私有制仍占绝对优势。1953年后,随着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和合作社企业建立和壮大,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格局,特别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私有制逐步转化为集体所有制,到1956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占33.73%,集体所有制占20.71%,村及村以下私营和个体经济占45.56%;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供销社、集体商业占89.80%,私营商业逐步缩小。1958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上升到53.50%,集体所有制上升到46.50%。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后,私营个体经济有所复苏,但在“文化大革命”中,私营个体经济再次受到限制和批判。1980年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贯彻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一批乡镇工业和城乡个体、联户企业掀起,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局面。1980~1985年,乡镇工业产值年平均递增率42.80%,家庭工业产值年平均递增率22.50%。1990年,工业总产值65716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全民所有制工业4108万元,占6.25%,县属二轻工业、乡镇工业和村办集体企业36538万元,占40.38%,个体及联户企业35070万元,占53.37%。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8932万元,全民所有制商业9598万元,占33.17%,供销社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商业7049万元,占24.36%,私营个体商业12285万元,占42.46%。
  第二章 工商行政
  清德宗光绪二十七年(1901),成立温州府商会,民国元年(1912)改称永嘉县商会,协助政府管理工商企业。嗣后,国民政府陆续颁布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县政府设立建设科,制定有关市场、摊贩和工商登记等规定,对工商企业实行管理。
  建国后,工商企业分别由县府实业科、工商科、商业局管理。1963年9月,建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工商企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由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取代。1973年6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生产、市场贸易日益发展繁荣,工商行政管理也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1990年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和法制、市场管理等6个股,辖经济检查队、缉私检查站和上塘、罗浮等10个区镇工商所,共有职工179人。
  第一节 企业登记
  登记
  清德宗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设立商部;三十二年(1906)工部并入,改为农工商部,拟订一系列工商管理法规。其中,《商人通则》规定:“凡为商者……必须呈报商部存案,或在该处左近所设商会呈明,转报商部存案。”据三十四年(1908)温州府实业调查,县城(今鹿城区)有工商业5260户,从业人员13550人,行业94个。
  民国3年(1914),北洋政府公布《商人通例》,规定商人各就其营业所在地向所管辖官厅呈报注册。20年(1931),永嘉县城区登记注册工业有制伞107家、针织48家、制革10家、印刷13家、织布13家、制茶7家及其他行业户,共计300余家。23年(1934),县政府颁发《碾米厂登记办法》、《营造厂及泥水石木作登记暂行规则》,规定在县境内开设米厂、经营建筑土木工程之营造厂及泥水石木作者,均须向县政府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造单位还得代建筑人申请建筑许可证。28年(1939)5~9月,抄发《浙江省土丝行贩登记规则》、《油行、油坊登记暂行规划》、《棉商登记规则》,规定土丝行贩、棉商、油行、油坊均须向省油茶棉丝管理处或所属办事处领取申请书,经审阅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准营业。其中油行、油坊委托永嘉县政府代为办理。31年(1942)12月26日,县政府颁发《永嘉县商业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凡有商业性质公司、工厂、行号,无论独资、合伙、已设、新设,其资本额满300元者,均应依法登记。经县政府审查合格,依法公布半个月后,分别核发登记证。翌年,举办商业总登记,令商会配定商业登记审查委员会名额,计商会5人、各同业公会16人为商业登记委员,上报县政府委任。9月,申报登记核准工业518家,资本总额2000万元;商店3508家,资本总额8549万元。34年(1945),办理县城商业登记2354家。35年(1946),办理县城商业创设登记1594家,永临区362家,梧埏区111家,郭溪区194家,罗浮区89家,共计2350家。
  建国后,1950年7月,进行工业调查,办理开业登记。有碾米业62家,纸业28家,化工业4家,锯板业4家,纺织业2家,草席合作厂1家,制冰厂1家,棉织业1家。1951年3月,办理行商登记,至8月审查核准,发证392户,并组织行商同业公会,加强经营领导。同年6月,开始进行工商业全面登记和重新估算财产,年底完成。工业、机器碾米厂54户,资金总额7.5万元,从业人员330人;锯板厂3户,资金总额1.58万元,从业人员48人。手工业,榨油业196户,资金总额0.33万元;酱作业19户,资金总额0.50万元;酒作业171户,资金总额0.61万元;磨粉业370户,资金总额0.26万元;其他手工业30个行业1537户,资金总额2.65万元,从业人员2628人。座商1501户,资金总额26.02万元,从业人员3348人。行商567户,流动资金总额4.45万元。固定摊贩961人,资金总额0.57万元。流动摊贩7657人,资金总额0.43万元。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次年重新登记发证1298户,从业人员9849人。1958年,实行“大跃进”、“公社化”,一度刮起“共产风”,工商业有章难循,无法登记。1964年6月,县人委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全县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意见的报告》,建立县工商企业登记领导小组,领导工商企业登记。全县申请登记工商企业1792户,批准登记1580户。按行业分,工业10户,手工业100户,运输业304户,商业970户,饮食业84户,服务业90户,其他22户;按所有制分,国营28户,集体298户,公私合营59户,供销合作社股份21户,个体1174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处于混乱停顿状态。1978年,恢复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对全县1078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建立企业档案制度。1981年10~12月,完成1187户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及特种行业企业登记,共填发执照4011张,同时完成132户农村建筑工程队和64户衡器制作行业审核发照工作。1984年9月,县府批转县工商局《关于简化开业登记手续,扩大经营范围的暂行办法》。至1986年底,全县共有各类企业4931家,其中全民企业92家,集体企业830家,乡镇企业4008家,外商合资(永港鳗鱼养殖有限公司)1家。为801家企业外出承包柜台发放621个营业执照。1990年底,经工商局核准工商企业共4682户,从业人员109817人,注册资金24798万元。其中全民171户,从业人员5342人,注册资金4334万元;集体4492户,从业人员103928人,注册资金20102万元(包括乡镇企业3783户,从业人员76125人,注册资金17182万元);劳动者合作经营企业19户,从业人员547人,注册资金362万元。
  检查
  1984年12月,对全县工商业登记进行监督检查,共查出未经登记就开业102家;擅自扩大企业生产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有63家;伪造、涂改、转让营业执照、改变企业地址的有74家,均分别给予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处理。1986年6月,工商企业进行五年一度验换执照,全县5466家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4155户,注销1311户。1988年8月,全县工商业企业经济性质进行重新区分,换发执照1141家,有793家由集体企业改为合作经济企业,有8家转为私营企业。1990年为克服流通领域混乱状况,对全县188家商业性批发企业进行验照,保留52家,变更104家,吊销32家。
  清理
  1985年6月,根据政企分开,官工、官商分离原则,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办的15个公司、5个工厂、1个录像放映队进行清理,停办5家,实行企业和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管理人员和党政机关脱钩、企业资金投入和党政机关脱钩的6家,停业整顿3家,吊销执照7家。1986~1988年,又陆续发展公司45家,按行业分,商业32家,工业7家,服务业5家,金融业1家。根据县清理公司领导小组规定,保留27家,占60%;降级12家,占26.5%;吊销无资金、无厂房、无人员、无产品“四无”公司6家,占13.5%。经过几年连续清理整顿,解决了流通领域公司过多、过滥、过乱现象,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端正了经营作风,纠正了政企不分的混乱状况。
  第二节 市场管理
  唐肃宗乾元元年(758)设盐官,代宗大历年间(766~779)永嘉被列为全国十监之一后,历五代、宋、元、明、清,盐、茶、酒一直实行专卖管理。据清高宗乾隆《永嘉县志》记载,乾隆元年(1736)规定,对重要水陆隘口必须巡船,巡兵捕获大号海船,人盐并获者,将船入官,私盐价充赏十分之四;倘兵捕纵放者,各责四十大板。民国初期,对大米出口查处甚严。据《瓯海观政录》记载,民国8年(1919)10月,瓯海道尹黄庆澜行文告永嘉县知事:“查永嘉米价日来逐渐昂贵,民食维艰。究厥原因,总由奸商私运出海所致,除分电严缉漏海米石外,合亟仰该知事即便从严查拿,一面剀切布告各米商平价出粜,并查明有无囤户故意囤积居奇情事,事关民食,毋得忽视,为具文,切切!”23年(1934)12月,永嘉县为整顿城区市容,制定《设立小菜场取缔摊贩办法》,规定所有摊贩一律迁入小菜场营业,违者究罚。嗣后,利用破庙宇或旧城基建成府前街康宁巷、县城隍龙王庙、瓦市殿巷、八字桥大爷殿、北门城下、东门外化鱼巷风神庙、大南门外白马殿、西门外大殿8个砖木结构,简易低矮小菜场。24年(1935)1月,县政府训令规定,凡本县出运粮食,均应持有护照,方得通行,否则应予禁止,以防私漏。25年(1936)1月,县政府训令,检查划一度量衡办理情形,定城东、城南、沙头、三浦、箬隆、中塘、碧莲、岩头等乡镇为观察区域,由各乡镇长就其管辖地段内立派乡警通知保甲长,转告各商店住户,如有旧器,应立即销毁,以免法办。4月,温州沿海各岛时有台湾船只运送大批日货进口,专员公署函请海关注意。国民党永嘉县党部派员组织缉私队,查获贩私犯多名,其中一名为蒲州乡乡长。28年(1939),米价不断上涨,5月底每元可买11斤,6月12日就涨为每元9斤。城区一孤苦老妇人持半元纸币购米不得,断炊自缢。县平粜会筹款购米公卖,县政府公告鼓励公民告发囤积粮食。9月,永嘉县政府奉令抄发《浙江省商人贩运物品进出口办理手续的布告》,其中规定油、茶、棉、丝由茶棉丝管理处统制运销,商人不得自由运输出口,如有查获,依法没收。29年(1940)2月,永嘉县评价会评定粮食、棉布、燃料、食盐、日用品等参价,限制商人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抬价出售。31年(1942)1月,永嘉县政府向县商会抄发《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对粮食囤积居奇者,视情节处以罚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36年(1947),对城区国药、绸布、颜料、茶叶、牛皮、山货、油烛、面坊、木炭、植物油等主要行业度量衡器进行常年检查,在被检查的755件中,合格266件,不合格489件。37年(1948)8月,全国废止法币,发行金圆券,冻结物价,冻结工资。永嘉县派出警察,驱赶掮客,取缔金、纱市场。
  建国初期,为制止商人哄抬物价,在迅速发展国营和供销社商业同时,对粮、棉等重要物资交易进行控制,同时对不法商人进行查处。195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规定,棉纱工商业户购销棉纱要定期向县工商科呈报,购买棉纱1包以上须凭规定证明,在外埠购者在棉纱到达时应报告登记。1951年6月后,县人民政府先后组建瓯柑、红糖、土纸、棉麻、烟草、物资交流等管理委员会,对主要物资实行批准采购、集中交易、评价销售。1952年,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稳定市场物价。1953年,实行粮食、食油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计划销售,除国家粮油经营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从事粮油经营活动。全县54家粮店先后转业、停业,取缔粮食自由市场,食品、酿造、饭菜业粮油进行计划供应。嗣后,对生猪、黄麻、蚕茧、棉花、茶叶、木材、烟草等重要物资和一些主要工业生产资料及工艺品相继实行统购派购、统销统配,限制进入集市贸易。1953年9~12月,共查处投机违法案13件,罚款9.27万元,处以登报悔过或停止营业。1954年1~8月,取缔粮食自由市场,共查处粮食投机违法案21件,罚款266万元。1955年8~9月,查处私营商业对抗社会主义改造各种投机违法案50件,分别给予警告、悔过、罚款、停业处理,其中6名抢购粮食者移送人民法院惩处。1956年2~6月,查处破坏木材市场等投机倒把违法案50多件。1957年1~11月,查处投机倒把违法案461件,罚款1.32万元。商业部门结合企业登记、换证等工作,对小商贩进行全面整顿,处理无证摊贩52户。自1951年至1957年,国家计划收购物资任务都能顺利完成,计划供应、计划销售物资也能有秩序地进行,市场秩序良好,物价稳定。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在流通体制上搞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商品交换高度集中,集市贸易几临关闭。1961年后,鉴于流通闭塞,开始有计划地恢复部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集市贸易。一类农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如粮食允许上市交易,进行余缺调剂;二类农产品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鼓励农民上市交易;原来凭票购买33种工业品,取消24种票证,实行敞开供应。1963年4月,县委、县人委根据国务院3月25日颁发的《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把打击投机倒把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市场管理委员会具体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全年查处大小违法案件1003件,查获套购、抢购木材800立方米、络麻4.75吨、毛竹4386株、水竹22400株、烟草1.70吨、粮食4吨、油料0.44吨、食盐4.75吨、老酒4.47吨、棉布733.3米,毛绒19公斤,中药材77.5公斤,案值39907元。经教育发还货物89件,作价收购849件,罚款65件,金额2293元,并逮捕法办1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集市贸易看作是“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对集市贸易严加限制。建立县、区两级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把开办家庭工厂、家庭商店、家庭客栈和包工队、运输队视为“资本主义的地下厂、店、队”予以批判或作投机倒把打击。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对城乡集市贸易仍然严加限制,一、二类农副产品禁止上市,集市贸易只许产销见面,禁止商贩插手,不准商店搞批发和长途贩运。1977年,取缔民间贸易市场8处、无证商贩1418户、商店158家、工厂136家、运输队265个。1978年,查处钢材39吨、机床24台、煤炭55吨、水泥11吨、化肥2.6吨、木材203立方米、木炭1186担、粮食15.64吨、油料2.7吨、粮票19085公斤,上缴国库罚没款21.34万元,批准拘留5人,逮捕16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取消一些禁令,放宽一、二类农副产品上市交易限制,允许农民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自由集市交易。至1985年,取消农副产品统派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生产资料除化肥、农药、钢材等少数品种外,也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城乡市场活跃。市场管理工作也由单一管理转到服务与管理相结合轨道上来。1983~1990年,全县陆续建设27个贸易市场。1990年集市贸易成交额30016万元,其中年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桥头钮扣市场、瓯北机电阀门市场、瓯北农贸市场、城关生产资料市场、浦口小商品市场、岩头农贸综合市场、城关菜市场7个。在此期间,县财政拨款51万元,从市场管理费中提取947万元,用于县属12个贸易市场的兴建和修理。贸易市场建筑面积增加到39763平方米,累计铺设水泥地坪7500平方米,搭建钢架塑料棚顶11500平方米,兴建钢筋混凝土楼房9幢11300平方米,修建自来水、下水道,安装电灯、电话,添置货架、柜台、高低栏杆等设施,并设立办公室,配备工商管理人员和协管人员。做好划行归市、场地安排、联系运输、提供咨询、发布信息、引缺泄余等服务工作。市场开放初期,少数人利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善和管理上某些薄弱环节,进行海上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1983~1990年,查处走私、投机倒把商品有香烟1467.24箱、手表14105只、电子电池323.25万粒、电视机229台、录像机33台、收录机320台、木材210立方米、废次钢材6199吨、酒精16.68吨、化肥118.68吨、农药7.70吨、西洋参60千克、白银10千克、黄金822.3克等37种;销毁黄色录像带2439盒、冒牌手表2903只、废次表件2.24吨、假银圆900枚、假白酒7.22吨、假味精2.5吨等假冒伪劣商品。1988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检查队,在全县开展经常性市场治理整理工作。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清代和民国时期,民间经济交往中合同使用已很广泛。如“雇工”、“借贷”、“租赁”、“房屋买卖”、“田地山场买卖”、“合伙经商”等合同。签订合同均由“中人”作保。发生合同纠纷时,由“中人”或地方绅士出面调处,也有诉讼解决,但长期没有专门管理机构。
  建国后,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必须签订合同。此后,经济合同管理都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处于停顿状态。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1982年3月16日,县工商局建立经济合同管理股,配备专职人员3名,并在各地和部门建立合同管理网络。至1984年底,全县七个区、三个直属乡镇相继建立合同管理小组,共75人,又在409个企业中配备合同管理人员687名。10月,经济合同股印发3000本《经济合同学习资料》,宣传经济合同法规和普及经济合同知识。是年,成立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随后,相继成立上塘、瓯北、黄田、桥头、岩头等五个仲裁庭,负责经济合同的调解、仲裁。
  鉴证检查
  1952年4月,一些国营商业、私营商业在温州土特产物资交流大会上签订合同21份,由工商科监督执行,到年底履行合同14份,金额12207元。1963年12月,县人委成立三类物资交流会合同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合同需要注销时,应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报县领导小组审查后转报温州地区物资交流合同检查委员会批准。在未批准前,合同不得自行作废。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次年10月县工商局在罗浮区召开全县社队企业负责人和供销人员会议,到会300余人,进行系统合同法教育,并现场受理3个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合同争议,金额1.9万元。1984年9月,在全县范围内对690个单位2759份合同进行检查,总金额807万元,已履行2669份,占96.74%,未履行和违约纠纷各45份,占3.26%。1985年,将合同鉴证权下放给工商所。是年,共鉴证合同230份,金额550万元,协助外地鉴证115份,金额705.64万元。同时,查出县内165家企业被外地企业拖欠款370万元,当年追回欠款13笔,计31万元。1986年,接待经济合同纠纷来访群众491人次,受理合同争议案件227件,清理三角债务28万元。鉴证合同18份,金额132万元,协助外地工商部门鉴证17份,金额106万元。1987年,对全县245家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合同472份,对有纠纷合同清理分类,为企业追回欠款57.42万元,督促县内企业付款23.31万元。1988年6~9月,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检查,仅上塘镇工商所辖区内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50起,涉及5个单位50人,金额153万元,为受害者追回应收款35万元。1989年,建立140家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制度、人员三落实单位,配备管理人员140名,引导企业用合同管理企业,促进生产。1990年8月,县府批转县工商局、司法局《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整顿流通秩序。此外,还对36家建筑单位43份建筑承包合同进行检查,派员7人次,发函电300多封,为企业追回拖欠款和避免损失113.1万元。
  调解 仲裁
  1983年10月22日,县工商局首次调解昆明市金属回收公司诉永嘉县霞嵊山霞电机配件厂30489.14元合同纠纷。1986~1990年,共受理合同纠纷案1044件,争议金额1295.77万元,其中调解863件,裁决3件,确认合同无效2件,经劝说撤诉27件,程序外处理149件。
  重合同 守信用
  1987年10月,建立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领导小组,并通过宣讲会、座谈会等形式,宣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深远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管理上实现组织、制度、人员三落实,建立管理网络。是年底,由企业按规定标准自查后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县工商局核实,对在创建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永嘉化工厂、永嘉减速机厂、永嘉机械厂等36家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于“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和牌匾。1987~1990年,全县共148家企业被县人民政府授于“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第四节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民国34年(1945),永嘉县有私营商店、弹棉、编棕衣、陶器、油坊、粉干、素面等手工业2500户,县政府专设工商管理员1名,负责办理登记。
  建国后,1951年县府在梧埏、瞿溪、枫林、岩头、罗浮、碧莲等12个乡镇,配备专职工商干事,管理私营工商业、行商和摊贩;并建立48个乡村基层工商业联合会协助政府管理。1953年,全县粮食、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各地饮食业开始计划供应,是年冬对违法经营粮食、油料13户商贩,分别予以吊销执照、登报、张贴悔过书、罚款和批评教育等处分。1954年,全县棉布棉纱实行统购统销,对棉布商20户42人采取按计划控制,以“面广吃稀,薄利保本”为原则,维持他们生活。1955年,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方针,安排私营商业社会零售额为539万元,占全县社会零售总额943万元的57.16%。同时,国家银行对个体经营困难户进行信贷扶持,1956年全县私营工商业4089户,银行扶持贷款21.21万元。1961年,根据国务院“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全县合作商店32家,合作小组30个,个体小商贩90个全部由供销社安排,经营范围共有18个行业,分布于7个区,40个乡镇,81个供应点。1963年,全县有商贩616人,而无证商贩就有346人,其中来自机关、学校、企业精简下放人员占12%,农村老妇及失学少年占50%,半农半商小贩占11%,职工家属占14%,弃农经商占13%。符合条件审批发证占70%,有191户被动员疏导改行。1967年,全县有弹棉人员5000人,政府组织2个合作小组生产棉絮,后因产销矛盾而解散。1979年,取消对个体工商业户利用限制,政府积极扶持个体户发展商品经济。1980年,县工商局恢复对从事经营服装加工、客货运输、饮食、小商品及自行车、钟表、收音机等修理业的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核发营业执照。1982年3月开始,为劳务输出农民工办理临时营业执照,至1990年止,共签发外出临时营业执照704560人次。经营地点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从事弹棉、木工、缝纫、理发、补鞋、饮食、制粉干、承包柜台经商等行业。1984年起,简化对个体工商业户开业登记手续,扩大经营范围,由各区(镇)、工商所直接审核发照,其中对经营饮食业、食品业的,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经营技术较强行业(如机动车辆、电器修理),须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经营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核准。是年,县工商局还建立个体工商业经济户口,采用一户一张卡,分地区、分行业装订成册。
  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
  民国24年(1935),永嘉县政府告示全县商人,对仿造他人已注册商标者,依照刑法以伪造罪论处。36年(1947),批准登记商标有特制小桃源、大利、牡鹿、高楼、利市、捷报、银标、金标等10余家手工卷烟厂。
  建国后,1950年6月注册罗浮区成光火柴厂“杜青牌”商标,这是建国后县内申请注册最早的商标。县府1952年10月对棉织品,1962年1月对手工业产品的商标注册都做了规定,纠正在商标使用和管理上的混乱状况。“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工作停止。1979年1月,县革委会颁发《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要求各企业对当时使用的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应将商标图案送县工商局审查备案,汇总上报审批,然后补办商标注册手续。是年核准注册5个,撤销11个。1983年11月,县工商局派遣工作组赴桥头镇查处假冒商标诈骗案件,共查处违法案件140起,收容审查10人,逮捕1人,罚款6.5万元。1984年1月,经县工商局核定县国营印刷厂、县人民印刷厂为县内商标印刷定点单位,凭县工商局商标印刷委托书承印注册商标。1985年下半年,县委派遣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组进驻桥头,共查处假冒商标案件231件,收容审查12人,行政拘留5人,罚款6.9万元。1988年上半年,县工商局对全县64家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处违章印制商标案36件,罚款9800元,吊销营业执照9家。自1982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至1990年止,全县企业自愿申报注册商标并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共有172个。定为地方名牌商标有“高鹤牌”化工系列产品、“众星牌”减速机、“保一牌”阀门、“括苍山牌”老酒汗、“梅林牌”芦笋罐头。
  广告
  民国24年(1935)1月,永嘉县政府令公安局取缔户外张贴广告。2月,永嘉县政府又令公安局禁止悬挂女性裸体商标广告。3月11日,永嘉县政府在《取缔招牌蓬帐暂行办法》中规定:各商店招牌广告,不得撑挂在人行道以外,无人行道者,不得突出街面3尺,其低端至少须高于人行道或路面6尺以上。
  建国后,1981年始有经营广告单位1家,从业人员5人。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把广告管理授权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1月,江北马岙五金制品厂邮寄广告(推销产品的业务信)3000余件,向全国各地推销72种进口表和国产表零件。经查证纯属欺骗行为,温州市工商局予以全部查扣,违法活动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自1986年下半年始,瓯北地区一度虚假广告泛滥,工商管理部门屡禁不绝。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败坏永嘉企业声誉,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全国各地消费者控诉信年达3000余件,累计信件11000余件。1990年3月,县委、县府抽调工商、司法、财税、技监、工经委等部门70余名干部,组成打击虚假广告工作组,进驻瓯北地区。经过8个多月努力,对266家有从事虚假广告活动企业进行查处,收容审查8人,刑事拘留2人,判刑3人,394人投案自首,罚款80.2万元,吊销营业执照131家,注销营业执照257家,虚假广告泛滥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1990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在温州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决定在温州实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确定“永嘉县广告社”为广告代理单位。是年7月,建立永嘉县广告社,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股合署办公。至年底,县广告社为33家企业代理广告,在全国各大报刊发布广告156次,广告经营额30.8万元。此后,由县工商部门牵头,在上塘、瓯北、桥头、桥下4个镇划定地点发布广告,设广告牌80块,每块4.5平方米。形成宣传永嘉名、特、优产品广告群体,并且获得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章 统计
  清代以前有户口、土地、赋税等统计。清德宗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签订,永嘉县城区(今鹿城区)开放为通商口岸,始有海关、外贸、商业、运输、税务、金融、工业等统计。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颁布《统计法》,统计公务增多;23年(1934),县政府第一科设统计,专人分管。32年(1943)7月,成立县统计室,配备统计员5人专事调查统计工作。33年(1944)9月9日,县城第三次被日本侵略军占领,统计室瘫痪,人员疏散。34年(1945)6月,县城光复,统计工作恢复。35年(1946),统计室定编7人。36年(1947),县警察局、卫生院、救济院、税捐处等部门各设统计员1名,统计事务归政府统计室领导。38年(1949)初,县政府统计室撤销,设主办统计员1名,归县政府秘书室领导。
  建国后,统计工作由永嘉县财经委员会兼管。1953年5月,县人委设立统计科。1958年9月,改为永嘉县计划委员会统计科。1962年12月,称县人民委员会统计科。1963年11月,设立永嘉县统计局。1970年9月,并入县计划办公室。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4月恢复县统计局。嗣后,逐步形成政府、部门、基层单位三级统计网络。
  第一节 统计内容
  综合统计
  建国后,1949年开始,综合统计主要内容有地理位置、行政区划、气候、人口、土地面积、工农业总产值。1981年,增加全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增加农业、工业、建筑业、邮电业、商业、饮食业总产值和净产值。1984年,增加全民固定资产投资、社会商品零售额、信贷收支、综合财政以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综合指标。1986年,增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新增固定资产及集镇、农村私人建房投资。1988年,增加国民生产总值。1989年,增加计划生育综合率。1990年,在国民生产总值下增加国内生产总值和一、二、三产值及1、2、3、4队次内容。至1990年,综合统计内容有地理位置、行政区划、气候、人口变动、社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以及各大行业构成、产值、净产值等。
  农业
  1949年开始,农业统计主要有耕地面积、农田水利、播种面积和复种指数、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业产值以及土产情况等。1952年起,增加粮食分配。1957年,增加农机具、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1978年,增加农电项目。1979年,增加农用动力拥有量和社员自营农作物产量。1984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新情况,以抽样方式,增加统计农村家庭收支、农村专业户、新经济联合体、农村劳动力结构、农村住户购买商品量等内容。1986年,增加统计住户主要耐用品拥有量。1988年,增加农业机械、用电、化肥等项目。1990年,增加统计农村能源情况。至1990年,农业统计内容有区乡基本情况,耕地、劳动力,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渔业、畜牧业、林业生产情况,农业机械化、农田水利、农村电气化、农业化学化情况,国营农、林、牧、渔场基本情况,经济作物生产,农村社会总产值,农业净产值,贫困县农村经济开发情况,农村经济卡片。
  工业
  1949年开始,工业主要统计全民、集体、私营、个体工业企业数、职工人数、工业总产值和分行业产值、主要产品产量、公路通车、水路通行及运输工具、港口吞吐量、客运量、货运量,以及邮电网发展服务情况。1962年,增加统计主要工业产品技术经济指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工业企业动力设备、全民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内容。1979年,增加统计工业分月产值、分月主要产品质量、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净产值、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以及邮电业务收入等内容。1982年,增加统计发电设备装机容量。1984年,工业产值中增加乡办工业及集体企业、独立核算乡镇企业基本情况。1985年,增加工业主要指标。1986年,增加统计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工业总产值、利税总额、职工人数、各人分担指标内容。1990年,增加城乡合作经营企业、个体企业各项主要指标。至1990年,工业统计内容有工业企业单位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质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各种类型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物资
  1952年开始,对基本建设投资情况进行统计。1979年,增加统计新增固定资产、建筑面积和房产价值。1982年,增加全民单位更新改造投资和新增固定资产、城乡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私人建房情况、新机电设备库存与使用情况等统计内容。1983年,增加统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生产完成情况、物资消费与库存总值。1984年,增加全民零星基建、集镇集体单位建筑面积及造价、集镇私人建房情况。1985年,又增加农村私人投资情况。至1990年,固定资产投资和物资统计内容有全民城镇集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完成投资额、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更新改造建设规模及新增工程效益、城镇和工矿私人建房情况、农村私人建房情况、商品房建设投资、物资消费与库存价值量和实物量、工业产品销售与库存价值量和实物量、生产用主要物资使用方向、供应机构物资购、销、存总值。
  商业
  1950年开始,统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主要农副产品及主要商品购、销、调、存数额、城镇公私商业比重、社会购买力等。1979年,增加统计外贸出口总值及主要商品出口量。1982年,增加统计农村集市贸易成交额,外贸商品改为统计收购量。1983年,增加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各类社会消费品零售量及金额。至1990年,统计内容有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量、社会商业商品购、销、存,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机构人员及经营情况、社会农副产品收购、农副产品出口交货情况、全民商业和供销社经济效益主要指标。
  财政 金融
  1949年开始,统计银行存贷余额和现金收支。1953年,增加统计财政预算内收支和各项税收。1956年,增加财政预算外收支。1979年,增加统计银行各项农贷及预购定金。1981年,增加统计银行、信用社贷款及发放数。1985年开始,统计内容有银行信贷和现金收支二大部类。至1990年,财政金融统计内容有地方财政收支、银行存放贷、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现金收支、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劳动工资
  1952年,统计全民所有制职工及工资情况。1979年,增加统计计划外用工人数、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增加来源和去向变化、工资构成及劳动生产率、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情况。1985年,增加统计全民所有制单位福利费用构成。至1990年,劳动工资统计内容有各种所有制职工人数与工资、职工增减情况、工业、建筑业职工分类、工资总额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城乡劳动力资源与分配平衡、劳保福利费用构成及使用。
  文化 教育 卫生
  1949年开始,对各级学校、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入学率等基本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以后,统计内容逐年增多。至1990年,内容扩大到学龄儿童入学率,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在校生人数,教职员工及校舍等,以及文化事业、卫生医药事业、计划生育各项基本数字。
  至1990年,县统计局按规定向上填报统计年报表有159种。其中综合统计19种、工业22种、农村社会统计25种、基本建设7种、商业17种、劳动工资12种、物资(能源)14种、外资外贸旅游13种、各类型企业科技统计6种、农村住户调查9种、城镇住户调查7种、物价统计8种。全县各主管业务部门定期填报报表有人口、财政金融、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福利、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城镇住房、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
  第二节 统计调查
  统计资料,除全面定期报表外,还从普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面取得。
  普查
  普查是专业组织对某一事项进行一次性全面调查。建国以来,永嘉县进行普查有如下几项。
  人口普查 第一次人口普查,以1953年6月30日为标准时间,查清全县总户数97048户,总人口368367人,男195861人,女172506人。第二次,以1964年6月30日为标准时间,查清全县总户数109008户,总人口453452人,男240273人,女213179人。第三次,以1982年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查清全县总户数160561户,总人口723788人,男378377人,女345411人。第四次,以1990年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查清全县总户176065户(家庭户),总人口804598人(户籍管理人口),男424511人,女380087人。
  工业普查 1950年3月,根据国务院财经委员会部署进行第一次工业普查,以1949年全年为动态指标,1949年底为静态指标,还有产品产量、单位产品出厂价等个别指标,凡是国营、公私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矿企业,不论有无机器动力设备、不分规模大小,都在调查之列,查清全县工业总产值按1949年当年价计算为364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为443万元。1952年根据国家统计局部署对全县私营工业户数、从业人数、工资、产值和主要产品生产、销售、库存、资本额、营业额、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进行概况调查。是年10月,对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和劳动就业进行调查,工农业总产值分别按1950年6月价和1952年9月价计算,劳动就业是查清城乡就业、待业和无业人口、劳动力数。这两项调查为总结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成就和制订“一五”计划提供依据。1954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布置,对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基本情况,包括户数、人数、资金、产值、主要产品等进行全面调查。1956年按省统计局布置,对公私合营和私营工业1949~1955年的资金、利润、盈余又进行一次全面调查。1986年,根据国务院布置进行第二次工业普查。普查范围是各种类型工业企业,包括全民工业、集体工业、全民与集体合营工业、中外合资、外资工业等,分甲、乙、丙和外资企业四类。调查内容是生产、销售、库存、设备、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劳动工资、能源消耗、成本、价格、新产品开发等。对于村办工业、个体工业及非独立核算工业,则按工商、税务渠道取得数据。这次普查从1986年开始至1989年结束历时四年,对全县全民工业24家、县属集体工业205家、城镇街道工业286家、乡办工业1680家、村及村以下个体工业1420家进行全面调查。查清198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按当年价计算为27201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为27227万元,其中重工业10004万元、轻工业17223万元、乡镇工业22387万元。这是一次重要的县情县力调查,为我县经济体制改革,为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技术改造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
  私营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普查按照商业部、供销社、国家统计局布置,以1955年6月30日为标准时间,对全县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进行一次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户数、从业人员、资本额,1954年和1955年上半年商品销售和收益额等,为商业市场安排和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依据。
  物资普查 1955年,据国家统计局布置,以1955年10月1日为标准时间,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内容包括煤炭、焦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木材、水泥、废金属和工具性材料8大类96种物资,为国家编制物资分配计划提供依据。1957年11月,按省人民委员会布置,以1958年1月1日为标准时间又进行一次物资普查。根据国家统计局布置,以1973年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对全县钢材、生铁、有色金属和木材等10种主要物资库存进行普查。以1975年12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再进行普查。以1976年6月1日为标准时间,对全县机电产品库存进行普查。以1988年9月底为时限,对全县钢材库存进行普查。
  固定资产投资普查 1962年,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布置,对1958~1962年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清产算帐调查,内容为全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个数、投资数、财务拨款,在用、停用、报废项目个数、金额、停废建项目财产、建筑物、土地情况、征用土地及已用或退还情况。1978年6月,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等四单位部署,对全县5万元以上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进行普查。1980年7月10日,按省统计局等四个单位布置,以197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间,对全县独立核算全民和集体企事业施工单位进行普查。1981年1月26日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通知,对农村社队建筑队进行普查;是年7月,对上半年全民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停建、缓建项目进行快速调查。1985年按国家城建环保部和国家统计局布置,以6月30日为标准时间,对全县城镇房屋进行第一次普查。
  劳动工资和科技人员普查 按省人事局、统计局布置,以1955年9月30日为标准时间,进行全县职工普查,内容包括各部门单位职工人数、构成、分布及工资状况,为国家编制劳动计划和培训提供依据;同年12月,按省工会、统计局布置,对公私合营和私营工业的资方从业人员进行普查。1956年9月,按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人事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布置,对机关团体、国营、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等企事业单位的全部固定性、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省人委部署,以1961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间,对全县文教、卫生、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工业、基建、交通、商业、农林、城市公用事业中自然科学方面从事生产、科研、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进行调查。1978年,按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布置,对全县科技人员又进行一次调查。1983年,按省工资改革办公室布置,对全县专业人才进行一次调查;1985年5月,按省人民政府布置,对全县专门人才和干部又进行一次普查。
  其他普查 1981年,按省统计局部署,对1979、1980年两年国民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和试算,1979年全县国民收入为10148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其中农业6409万元,工业2312万元,建筑业647万元,交通邮电219万元,商业饮食业561万元,全县人均国民收入为147元。1983年5月,按国务院通知,对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普查。1985年,按国家统计局布置,对1984~1985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首次进行调查和试算。1988年,按省统计局布置,对全县进行投入产出国情国力调查。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以样本指标数值来推断总体指标数值的调查。建国以来,先后进行过职工家计、农民家计、农业产量抽样调查。1964年6~8月,对早稻产量进行抽样调查。据10个大队调查推算,1964年全县早稻面积16.42万亩,单产189公斤,总产量31050吨,基本符合当年实际情况。“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中断。1980年,恢复职工家计和农民家计调查。1980年7月,永嘉被选为国家点,1981年开始调查30户农民生活状况。1984年,永嘉被定为省点,调查内容有农村住户基本情况、收支情况、农副业生产和销售情况、粮食收入、商业购买、主要实物消费量和耐用品拥有量等。1987年以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1%人口抽查。还有残疾人抽样调查、儿童抽样调查等。
  典型调查
  每年对农业产量进行划分类型典型调查一次。1957年8月,对建国前后全县工业、手工业、农民、文教等进行一次生活水平典型调查。1980年,对建筑业和私人建房净产值及实耗率进行一次典型调查。1984年5月,对桥头镇农村商品生产进行一次重点调查。
  第三节 报表制度1953年起,逐步建立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报表制订
  有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年报和各项定期统计报表,包括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统计表,是国家统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地方各级政府为反映本地区特点和特殊需要而制订的地方性统计表,是国家统计报表必要补充。这三部分报表统计资料组成完整的永嘉县国民经济指标体系。
  报表报送
  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部门统计报表,如工农业生产、社会商品零售额、固定资产投资、职工人数与工资、物资消费与库存等,由基层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定期统计资料,并经同级业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先会审或送审核实后报送统计局,同时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二是业务部门统计报表,如交通邮电、财政金融、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搜集汇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统计局,然后分别汇总报送上级统计局,统计部门不再另行搜集这类统计资料。
  第四节 服务与监督
  县统计部门坚持如实反映情况原则,在各个时期全面、系统、及时地搜集、整理、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县委、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统计资料,为领导、为部门、为社会提供服务。
  统计服务
  建国以后,每年汇编一册年度综合性《永嘉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先后又汇编《永嘉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49~1978)》、《永嘉县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8)》等历史性统计资料汇编。1984年以后,统计工作从封闭走向开放。次年起,每年编印一本《永嘉县统计年鉴》公开发行,还有工业普查、人口普查等专业性统计资料汇编和为不同层次提供服务统计资料、简明统计提要等。每月10日前发布一次《永嘉县经济信息卡》,其次,统计部门还以信息、动态、专题、综合、预测、系列报导等形式,定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写出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
  统计监督
  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责任目标进行有效监督。同时,统计部门对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统计报表由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统计数据属国家机密的注意保密。以统计局数据为准,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力求同统计部门保持一致。在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中,如发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中存在规模、增长速度、结构、各种比例、分配制度、环境条件和效益等问题和薄弱环节,即写出专题分析文章,提请领导和有关部门注意宏观调控。
  第四章 物价
  第一节 物价演变
  在封建社会里,关系到国计民生最重要的物资是粮食。粮食价格常受政治局势和农业丰歉影响而起落。抗日战争前夕,粮价比较稳定,早谷每担银圆三元左右,上下浮动幅度不大。工业品由私商经营,价格控制在资本家手中,一般比照于粮价而上下浮动。农产品之间及农产品和工业品之间的比价变化也不大。
  民国后期,政局不稳,物资匮缺,货币急剧贬值,不法商人乘机囤积居奇,物价一日数涨。永嘉城厢米价,民国34(1945)11月13日,法币每千元,上午可购大米26.5公斤,中午购23.5公斤,下午购21.5公斤。12月1日购16.5公斤,3日只可购14.5公斤了。35年(1946)2月20日,法币每千元,上午可购大米5公斤,下午购3.5公斤。到6月5日,法币万元购大米15公斤。36年(1947)10月15日,万元只能购1.5公斤。37年(1948)5月9日,10万元购6.5公斤,20日只购4公斤。农民出售一头毛猪,三天后价款只能买一包火柴。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经济措施,恢复发展工农业生产,积极发展国营经济和供销合作经济,掌握市场平抑市场物价。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又为物价稳定创造了条件。许多物品实行计划供应,长期处于平稳状态。“一五”时期(1953~1957),工农业生产得到复苏和发展,1953年11月和1954年9月,先后实行粮油和棉布统购统销,价格高度集中,不断提高农产品指导性收购价格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1955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命令,商品价格一律不准提高,零售价格有尾数不准变动,买卖找零用缝衣针、火柴等。1957年,温沪海路通航,全面降低工业品价格,有效地缩小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三年困难时期(1960~1962),市场商品严重不足。为打击投机商贩,争取货币回笼,对糖果、糕点、卷烟、名酒、白糖、手表、自行车等部分高级消费品实行高价政策,放开供应,以满足一部分人需要。为了提高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安定城镇居民生活,冻结18大类生活必需品价格。1961年起,提高粮食统购价格22%,粮食销价不变,第一次出现粮食购价高于销价逆差现象,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弥补,类似价格还有食用油及其他一、二类重要农副产品。1965年,提高粮食销价,实行购销同价。60年代,还制订出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消费品销售地区差价,以保护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的利益。根据地形和交通情况,将全县划分为沿江平原、半山区、边远山区三个价格区,在不同价格区,除国家定价的畜产品、中药材等产品外,实行运费补贴和最低保护价。同时又制订出商品批发和零售合理差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尽管粮食及其他物资比较紧张,但基本物价相对稳定。单项商品比价差距也不大。
  1979年起,进行价格改革,逐步缩小粮油和其他农副产品之间差距,以及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之间不合理价格差距,提高粮食等30多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早籼谷每百公斤从19元提高到23元,油料、生猪、鲜蛋、蔬菜都相应提高。但粮食、食用油等销价不变,第二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现象。1985年,取消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实行合同定购、比例价或价格放开自由购销。1987年,对猪肉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最高限价。
  建国后40年的物价演变,农副产品提价幅度比较大,其中购价提升又高于销价,以早籼谷为例,统购价提高162.5%,统销价提高25.1%,市场价格高于统购统销价。工业品提价幅度低于农副产品价,使得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缩小,物价趋向合理。
  第二节 物价管理
  民国前,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物价。逢到粮食恐慌,粮价暴涨时,政府进行干预。辛亥革命时,民食窘乏,米商乘机哄抬米价,永嘉城区发生饥民抢米风潮。温州军政分府都督徐定超出安民告示,把平米价、定民心作为首要内容。民国前期,工业消费品市场价格控制在私商资本家手中。抗日战争期间,政府严禁米商囤积粮食,哄抬米价。29年(1940)2月22日,永嘉县评价会评定本旬参价:上白米每元4.75公斤,中白米每元4.875公斤,次白米每元5公斤,小麦十元二角70公斤,薯丝三元五角50公斤,黄豆十八元75公斤。燥柴片每元79公斤,燥松毛每元64公斤,青炭一元五角二分1担,美孚鹰牌煤油三十三元一角五分1对,柴油五百三十元1桶,洋烛一元零五分0.5公斤,闽兴白糖六角八分0.5公斤,闽漳次白糖四角0.5公斤,土红糖三角六分0.5公斤。蓝斜纹布三角七分三分之一米,绿斜纹布三角六分三分之一米,十六磅粗布(双象)三角四分三分之一米,十四磅粗布(一鹿)三角三分三分之一米,十三磅粗布(九天)三角二分三分之一米,十一磅粗布(三猫)二角六分三分之一米,九磅粗布(猫鹰)二角一分三分之一米。晒盐十元五角50公斤。二厘奎宁丸(蓝印)一角1粒,万金油三角五分1盒,八卦丹三角1盒,奎宁扑疟母星一元1粒,阿司匹灵三角1粒,温州火柴三角五分1包,美丽火柴四角1包。32年(1943)1月6日,永嘉县政府布告:加强物价管制,全县商品实行登记,防止投机操纵囤积。次年4月10日,浙江省实施物价管制,第三期粮食限价评核评定永嘉县粮价,糙米每石1100元,燥谷每石550元,小麦每石688元,麦粉每担614元。36年(1947)10月,永嘉县议价委员会议定米价,规定各米店如不依照议价售米,得停止其营业。建国前夕,粮食平粜、民食调节等机构相继成立,旨在平抑市场粮价,但物价仍然飞涨,起不了多大作用。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在发展生产同时,把稳定物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1949年9月建立县粮食局,首先把粮食物资实行计划管理,执行统一价格,控制粮食市场,禁止私商进行粮食投机倒把活动。具体工作由县工商科负责。工商科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逐步把物价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轨道。1953年起,国家对农产品价格实行三类管理办法:第一类粮食、棉花、油料等为国家统购统销,由中央定价;第二类烟、糖、麻、茶、茧等为计划收购,价格由中央管理;第三类竹、柴、炭、草等,国家指导下市场价,随行就市。这年,县供销社配备物价专职干部,各基层供销社确定专人分管物价工作。对猪肉、卷烟、酒类、糖业、麻、茶、蚕茧等重要物资实行统一购销价格。1955年4月,全县供销社召开第一次物价工作会议,建立特价管理制度,保持物价稳定,合理安排各种物资基价和比价。1957年建立县物价委员会,专业从事重要物资价格审定和管理工作。1961年,对重要商品18大类日用消费品和服务费进行调整,次年又对264种农副产品价格进行再调整,调低幅度65%。国营商业公司、粮油供应站和一些较大商店,都要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对全县6大类1936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大类工业消费品销售价格进行全面检查,对于随意提价压价,以次充优,短斤少两等行为,情节较轻者批评教育,严重者严肃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有些重要生活资料价格暴涨,直接影响群众生活。1978年后,物价管理工作恢复正常。1982年起,国家对农副产品大幅度提高收购价格,并且有计划地逐步开放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对国家统一定价以外商品实行浮动价格、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议购议销和集市贸易价格等多种形式,大部分地产价格放开。是年9月,首批下放197种小商品价格,次年又下放350种商品价格。1984年,正式建立县物价局及其所属物价检查所,并在有关部门、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干部,从此全县物价管理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开展物价改革以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价贸易,工业品价格实行计划价和自由议价双轨制,猪肉、水产品、蔬菜价格全部实行计划价和自由议价双轨制,猪肉、水产品、蔬菜价格全部放开。同年,按照国务院部署,每年第四季度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一次财政、税务、物价大检查,由县府牵头,设立办公室,从财税、物价、工商、财贸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地各部门、单位,进行全面深入检查。1984~1990年,共查处物价违法违纪案件791起,其中大案要案36起,处罚金额108万元。1987年9月后,全县价格体制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并存。经过物价改革,初步改变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形成多种价格并存形式。1988年,国家定价比重下降到50%左右,其余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农产品中,国家定价部分降到24%。只有粮食、油料合同定购部分,棉花、卷烟、糖等几种重要农产品收购价及猪肉等许多重要农产品实行指导价,国家指导价部分占农产品总额19%,其余农副产品价格由市场调节。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家定价降为29%,国家指导价只占22%,其余放开为市场调节。工业品大部分实行浮动价、议价,占40%以上。
  第五章 技术监督
  民国6年(1917),县政府设度量衡管理人员,时称技士、技佐。20年(1931)7月,建立度量衡检定分所,隶属县政府建设科,分所设检定员和指导员,专事尺、斗、秤度量衡管理与检定。26年(1937)4月,县度量衡检定分所颁发《度量衡检查常识及取缔办法》。建国后,1964年9月,成立县标准计量管理所,隶属县市场管理委员会。1979年4月,划归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定员6人,配置仪器设备,开展度量衡检修、几何量、电学、力学计量的检定工作,并开始对部分产品参数进行测试。1986年10月,建立县标准计量局,1990年12月改名为技术监督局,行使全县计量、标准化和质量监督职能。全局定编44人,设办公室、标准计量管理股、质监股,下设稽查队、质检所、计量所。
  第一节 计量
  度量衡演变
  历史上度量衡演变较大,全县各地行业不尽相同。清德宗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规定,度量以尺为主单位,10尺为1丈,10寸为1尺,10分为1寸;容量以升为主单位,10升为1斗,10斗为1石,10合为1升。重量以两为主单位,16两为1斤,100斤为1担,10钱为1两。土地面积以亩为主单位,100亩为1顷,10分为1亩。民国4年(1915),北洋政府制定《权度法》,规定权度以万国公会所制定的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17年(1928),民国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以万国公制为中华民国权度标准,长度以公尺为标准尺,容量以公升为标准升,重量以公斤为标准斤。市制长度以三分之一公尺为标准市尺,容量以标准升为升,重量以二分之一标准斤为一市斤,一市斤等于16两。但未能推行,时永嘉县市制、公制、旧制并存,计量混乱。民间计量长度常见的有市尺、鲁班尺、老尺、英尺等;容器有圆(方)木斗、二斗五升桶、五升桶、升、酒提等;衡器有大木杆老秤、木杆新秤、市秤、盘秤、天平秤、戥秤(专用于称中药或金银)等。。
  建国后,度量衡仍是多制并存,以市制为主。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国际公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计量制度,保留市制,市制一市斤一律定为10两,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1977年4月,中药用药计量单位钱、两、分一律改为克为主单位,毫克为辅助单位,商贸用16两制秤和医院、药店用戥称一并改制。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根据命令要求,县标准计量局组织力量对全县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情况进行检查,查阅195个机关事业单位公文、统计报表共4168份,宣传国务院命令。1988年4月开始,对商贸、粮食、供销等系统在用市制台(案)秤改制工作,共改制各种台(案)秤800台(件),清理销毁市制木杆秤400张。这次计量改制历时近三个月,涉及到各乡镇、基层供销社、粮站,使国际单位制为基础法定计量单位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度量长度使用米制,量器使用毫升量提,衡器使用千克秤。随着工业生产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度量衡器也不断改变。度器由竹木直尺发展为皮尺、钢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测微计等;量器有各种玻璃量杯、量简、量瓶等;衡器由木杆秤发展为案秤、台秤、邮秤、字盘秤、吊秤、地中衡、电子秤、精密分析天平等。
  计量管理
  器具生产 历史上计量器具大多由工匠制作。建国前,县城(今鹿城区)制作衡器秤店有30多家,80多人从业,分布在朔门、南门、西门一带。民国38年(1949)5月,永嘉全境解放,8月,永嘉县城区析出设立温州市,直属浙江省管辖。永嘉县人民使用的计量器具向温州市或外县购买。20世纪70年代,工商局下属企业组织生产台(案)秤。1980年后,县仪表二厂、江北机械厂、县仪表厂相继开始生产单相电度表、蒸气流量计、水表。同时,上塘、黄田一带一些个体户开始生产简易弹簧秤、木杆秤。随着计量器具生产兴起,县革命委员会于1980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通告规定,在全面调查计量器具生产、修理情况基础上,为8家制造木杆秤的秤工配备标准砝码。同时,邀请省、地计量科技人员来永嘉进行技术培训,解决电度表生产质量把关问题。国家《计量法》颁布后,对量具生产厂,从生产条件到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搞好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抓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使永嘉县量具生产从简单木杆秤、弹簧秤,发展到高精度水表、电度表、蒸汽流量计、加油泵、加油机、电压表、风电沼气闭锁装置等。1988年12月,县机电设备制造厂试制电动计量加油机经省标准计量局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测试合格,精度达到±0.3%。
  工业计量管理1980年3月,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和工业局配合,对全县工业锅炉、受压容器使用压力表进行全面核定。1982年,为贯彻《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对全县工业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共检修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尺三大量具580种,在永嘉县汽车配件厂等有条件的工业企业中建立计量室。1985年,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工作,把标准化、计量定级做为申领生产许可证、产品创优、六好企业评选条件。对工业企业计量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计量检测率、计量器具周检率、计量器具配备率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有效实施计量监控。1986年12月,永嘉县无线电器材厂率先通过三级计量定级验收考核。至1990年底,通过三级计量级验收企业达34家。
  商贸计量管理 民国时县政府规定每年对度量衡检查一次,由政府派员同公安警士及当地商会进行,平时以保、甲长检查为主。建国后,计量工作以商贸计量为重点,正常开展市场衡器检查。1967年,组织首次全县衡器大检查,对基层粮站、供销社在用衡器进行普检普修。此后,对在用衡器、液体量提实行检、修、经常性管理。1978年,为42个基层粮站配上4只25克四等标准码。国家《计量法》颁布后,商贸计量从单纯衡器、液体量提检查逐步发展到对市场商品短斤缺两、商品计量包装等实行全方位检查管理。1988年,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市场商品计量进行检查的通知》时,开展对水泥计量包装的检查,在上塘、瓯北等地50个市场商店21种包装商品中,查处建德县卜家蓬水泥厂等在永嘉市场销售斤两不足水泥违法案件,为消费者索赔水泥15吨。
  医疗计量管理 1980年2月,永嘉县标准计量管理所与县卫生局配合,对血压计、压力表二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修理。同年5月,对全县7个卫生院在用药物天平、人体秤、血压计、压力表、氧气表等进行普修,共检修医用计量器具198台(件)。国家《计量法》颁布后,对各地医疗计量进行周期检定。至1990年底,已能检定医疗卫生计量器具4项10种。
  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
  1983年,永嘉县算盘厂主持起草算盘标准,经国务院轻工业部批准(标准号为SG350-83),作为部颁标准正式实施。1985年6月,县算盘厂第一个通过标准化考核验收合格。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颁布后,全县标准化工作从行政管理逐步走上法制管理轨道。1990年底,全县有27家企业验收合格,已制订企业标准36个,并依法备案和公布实施。1990年,在全县103家重点企业中抽样调查65家企业的标准覆盖率情况,产品标准覆盖率达81.6%,其中国营企业100%,集体企业70%,其他企业42%。同年9月,永嘉县减速机厂第一个通过采用国际标准认证。年底,全县有1家企业,6种产品通过国际标准认证。
  第三节 质量监督
  1974年,开始对阀门产品进行压力泄漏量参数测试11985年,开展对农药进行统检,对胶木电器、白酒、乳制品、糕饼、罐头、糖果等产品进行抽检,对生产、销售食品单位和经营机械、低压电器、服装、钮扣、鞋革、陶瓷等产品行业质量进行检查。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使产品质量监督有法可依。1988年7月,成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从部分产品部分参数测试,发展到部分产品全性能测试。12月,实行阀门产品年度统检。1989年12月,质检所对阀门产品化学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成为浙江省第一个通过计量认证的县级质检机构。同时,从1989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部署,对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进行查处,惩处经销伪劣商品。1990年,鞋类、家用电器安全性能测试项目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对检测合格,并经生产条件考核合格的阀门、鞋、服装、算盘、灯具等5种产品实施合格证制度。同年,县标准计量局与工商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开展打击假冒骗活动和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对266家有假冒骗行为的企业及个体户处以清退、罚款和补税80.2万元,吊销营业执照131家,有394人经教育后自动交代问题或投案自首,对3名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至此,质量监督工作从生产、流通、储运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增强质量监督工作深度、广度和力度。
  第六章 审计
  建国以后,审计监督职能长期由县财政局代行。改革开放以后,审计监督职能逐步完善。1985年1月,设立县审计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1987年12月,建立县审计事务所,业务受县审计局指导,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至1990年,全县政府、部门、社会三大审计体系基本形成,依法开展工作。
  第一节 政府审计
  县审计局建立后,据1986年调查统计,全县审计对象533个单位,重点审计单位62个。1987年开始,对厂长(经理)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同年第四季度起,对县财政拨款县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定期审计、普遍审计和重点审计相结合。1990年底,开展对乡镇财政(财务)收支、企业财务收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基建工程竣工决算、企业经济效益和外资等108项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3202万元,上交县财政392.3万元,罚款10.65万元,增收节支20.01万元;追回挪用专款481.72万元,增加企业利润35.48万元,减少损失浪费279.49万元。查出百万元以上违纪单位3个,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查处2个,行政处分2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批捕1人。
  第二节 部门内部审计
  县属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县审计局指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与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1989年,审计项目13个,审计总金额5472万元,查出违纪金额237万元,增收节支1万元。至1990年,有邮电局、电业局等8个县属部门,内部设有审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18名。
  第三节 社会审计
  1987年12月26日,建立县审计师事务所,独立承办社会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归口县审计局管理,设址于瓯北镇,在上塘、桥头分设办事处。到1990年11月底止,共接受委托审计1999项,审计总金额2.25亿元,收取服务费175951.80元,实现利润46984.38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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