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税收及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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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9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其他税收及基金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744-747
摘要: 本节记述永嘉县其他税收及基金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粮食附加税。
关键词: 永嘉县 税务 基金

内容

契税
  卖、典田地房宅赴官验印,交纳官税,始于东晋。清高宗乾隆十二年(1747)定契税法,凡民间买卖田房,令布政司颁发契尾,编刻字号,骑缝处验印,注明业户姓名、价值,一存州县,一同老册报司,如有不报无契尾者,事发照漏税例治罪。税率:买契为9%,典契4.5%。宣统年间(1909~1911),卖契价银1两征银9分,典契价银1两征银6分。民国初期,规定旧契不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每张收契纸费1元,注册费1角。民国17年(1928),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卖、典和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换取新契纸,每张收契纸费1元5角,注册费1角,附加教育费2角;不动产价格在30元以下契约只收注册费。31年(1942),调整契税率,绝卖契按价征10%,典契按典价征6%。同时,增辟交换契税,交换契税为产价4%,赠与契税为产价10%。次年又作调整,卖契税、赠与契税各为产价15%,典契为产价10%,别辟为分割和占有二种契税,分割契为产价4%,占用契税为产价15%。34年(1945)10月,减低契税率,卖契、赠与契,占有契均为产价6%,典契4%,分割交换契2%。并规定各种契税罚金:私立契纸者依情节轻重责令缴价补领,并科以2000元以下罚锾;逾期不完税者,责令补交,并科以应纳税额10%罚锾,每逾2个月加10%;匿报契价者,按其匿报额大小处以10%到两倍罚金。2~18年(1913~1929)共征契税银元139387元,契纸费23992元。22年(1933),征得契税银元10163元。30年(1941)实征契税法币105838元,31年(1942)68395元,32年(1943)108038元,33年(1944)636元,34年(1945)87507元,36年(1947)653080元,37年(1948)318000元。
  1950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后,永嘉县开征契税。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契约,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税率:买契为土地、房屋原价值6%;典契为原价值3%;赠与契为原价6%。并规定各种契税罚金: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隐匿不报责令其据实缴纳契税外,还视情轻重处以纳税额3倍以下罚款;少报财产值责令其补税外,还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3倍纳税额罚款;办理契税手续逾期不纳税,限期追缴应纳税款,酌情处以不超过纳税额50%滞纳金罚款。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契税税源逐步减少,至1966年停征,1962~1965年4年时间里只征收契税1086元。1985年后,有较大幅度增加。1985年征收契税1007元,1986年720元,1988年24774元,1989年121475元,1990年120014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县城及建制镇每亩税额5000元,乡村每亩4000元,征税后耕地核免农业税。1990年1月起,对公路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以2元为基数上下浮动计算,人均耕地在1~2亩地区,每平方米1.6元~8元;2~3亩地区,每平方米1.3元~6.5元;3亩以上地区,每平方米1元~5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987年,占用耕地108亩,征税345000元;1988年,占用耕地257亩,征税811716元;1989年,占用耕地304亩,征税1011954元;1990年,占用耕地243亩,征税603439元。1987~1990年4年,共征收耕地使用税2772109元。所征税额50%上交中央财政,10%上交省财政、40%留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基金。1989年1月,调整为30%上交中央财政、10%上交省财政、60%留县财政。当年,耕地占用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及时解交国库。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纳税对象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城镇集体企业。税率为地方财政、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税后留利10%,每季交一次,年终结算上报中央。7月1日起,改为15%,超收部分,地方留用70%,上交中央30%。1988年以后,工商企业经营体制逐步改革,永嘉县贯彻温州市规定:实行个人承包的企业,按税后利润全额15%计征,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由承租企业按税后利润全额15%计征,个人或合伙承租按税后利润金额7%计征;国营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集体企业对待,就其税后利润15%征集;集体企业报经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随同减免。1989年起,私营企业列入征集范围。实征基金:1983年31.8万元,1984年37.1万元,1985年36.5万元,1986年39.7万元,1988年91.1万元,1989年143.7万元,1990年14.2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5年,县府颁发《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意见》,先在上塘、清水埠、桥头3个直属镇和沿江9个乡试征。次年7月全面开征,对农业、县属企业,区(镇)乡村办企业、联户、家庭企业以正税8%~10%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劳务输出人员每人每年征收教育费附加5元。实征教育费附加:1987年126.75万元,1988年122.69万元,1990年243.3万元。
  粮食附加税
  1987年12月开征。凡从事工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均为纳税义务人。粮食附加税按照纳税人义务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同时征收。1988~1990年,共征得粮食附加税497.8万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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