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图书馆
温州永嘉县图书馆
机构用户
温州永嘉县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三节 其他税收及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9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其他税收及基金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744-747
摘要:
本节记述永嘉县其他税收及基金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粮食附加税。
关键词:
永嘉县
税务
基金
内容
契税
卖、典田地房宅赴官验印,交纳官税,始于东晋。清高宗乾隆十二年(1747)定契税法,凡民间买卖田房,令布政司颁发契尾,编刻字号,骑缝处验印,注明业户姓名、价值,一存州县,一同老册报司,如有不报无契尾者,事发照漏税例治罪。税率:买契为9%,典契4.5%。宣统年间(1909~1911),卖契价银1两征银9分,典契价银1两征银6分。民国初期,规定旧契不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每张收契纸费1元,注册费1角。民国17年(1928),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卖、典和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换取新契纸,每张收契纸费1元5角,注册费1角,附加教育费2角;不动产价格在30元以下契约只收注册费。31年(1942),调整契税率,绝卖契按价征10%,典契按典价征6%。同时,增辟交换契税,交换契税为产价4%,赠与契税为产价10%。次年又作调整,卖契税、赠与契税各为产价15%,典契为产价10%,别辟为分割和占有二种契税,分割契为产价4%,占用契税为产价15%。34年(1945)10月,减低契税率,卖契、赠与契,占有契均为产价6%,典契4%,分割交换契2%。并规定各种契税罚金:私立契纸者依情节轻重责令缴价补领,并科以2000元以下罚锾;逾期不完税者,责令补交,并科以应纳税额10%罚锾,每逾2个月加10%;匿报契价者,按其匿报额大小处以10%到两倍罚金。2~18年(1913~1929)共征契税银元139387元,契纸费23992元。22年(1933),征得契税银元10163元。30年(1941)实征契税法币105838元,31年(1942)68395元,32年(1943)108038元,33年(1944)636元,34年(1945)87507元,36年(1947)653080元,37年(1948)318000元。
1950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后,永嘉县开征契税。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契约,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税率:买契为土地、房屋原价值6%;典契为原价值3%;赠与契为原价6%。并规定各种契税罚金: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隐匿不报责令其据实缴纳契税外,还视情轻重处以纳税额3倍以下罚款;少报财产值责令其补税外,还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3倍纳税额罚款;办理契税手续逾期不纳税,限期追缴应纳税款,酌情处以不超过纳税额50%滞纳金罚款。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契税税源逐步减少,至1966年停征,1962~1965年4年时间里只征收契税1086元。1985年后,有较大幅度增加。1985年征收契税1007元,1986年720元,1988年24774元,1989年121475元,1990年120014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县城及建制镇每亩税额5000元,乡村每亩4000元,征税后耕地核免农业税。1990年1月起,对公路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以2元为基数上下浮动计算,人均耕地在1~2亩地区,每平方米1.6元~8元;2~3亩地区,每平方米1.3元~6.5元;3亩以上地区,每平方米1元~5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987年,占用耕地108亩,征税345000元;1988年,占用耕地257亩,征税811716元;1989年,占用耕地304亩,征税1011954元;1990年,占用耕地243亩,征税603439元。1987~1990年4年,共征收耕地使用税2772109元。所征税额50%上交中央财政,10%上交省财政、40%留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基金。1989年1月,调整为30%上交中央财政、10%上交省财政、60%留县财政。当年,耕地占用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及时解交国库。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纳税对象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城镇集体企业。税率为地方财政、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税后留利10%,每季交一次,年终结算上报中央。7月1日起,改为15%,超收部分,地方留用70%,上交中央30%。1988年以后,工商企业经营体制逐步改革,永嘉县贯彻温州市规定:实行个人承包的企业,按税后利润全额15%计征,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由承租企业按税后利润全额15%计征,个人或合伙承租按税后利润金额7%计征;国营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集体企业对待,就其税后利润15%征集;集体企业报经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随同减免。1989年起,私营企业列入征集范围。实征基金:1983年31.8万元,1984年37.1万元,1985年36.5万元,1986年39.7万元,1988年91.1万元,1989年143.7万元,1990年14.2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5年,县府颁发《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意见》,先在上塘、清水埠、桥头3个直属镇和沿江9个乡试征。次年7月全面开征,对农业、县属企业,区(镇)乡村办企业、联户、家庭企业以正税8%~10%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劳务输出人员每人每年征收教育费附加5元。实征教育费附加:1987年126.75万元,1988年122.69万元,1990年243.3万元。
粮食附加税
1987年12月开征。凡从事工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均为纳税义务人。粮食附加税按照纳税人义务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同时征收。1988~1990年,共征得粮食附加税497.8万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阅读
相关地名
永嘉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