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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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9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6
页码: 726-731
摘要: 本节记述永嘉县农业税概括了田赋、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等。
关键词: 永嘉县 税务 农业税

内容

田赋
  田赋是历代王朝财政主要来源。唐代初期实行“租庸调”制,即田有租,身有庸,户有调,每年每丁交纳租粟2石,服役20天,随乡所出,纳一定数量丝棉,灾年减免。德宗建中元年(780),改行“两税法”,根据地租和户税,分夏秋两次,钱物并征。宋、元、明沿用唐制。明代神宗万历十年(1582),永嘉丈实田、地、山、池等项786865.9亩,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计亩征银。清代沿用明制,世祖顺治三年(1646)令户部汇编《赋役全书》,十四年(1657)书成,内容包括地丁原额、逃亡人丁、抛荒地亩数、解交数和存留数、以及开垦地亩和招徕人丁等。每一州县两部,一部存官备查,一部存学宫任士检阅。圣祖康熙年间(1662~1722)对土地进行丈量,编制户籍,平均赋税,夏秋两次,粮、钱、银并征,以银为主。五十一年(1712)实行固定丁银赋税制,宣布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世宗雍正时期(1723~1735),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赋税制。高宗乾隆二十六年(1761),永嘉田、地、山、荡共征银37431两,米12296石。德宗光绪八年(1882),永嘉田、地、山、池、塘共734768亩,实征银31548两、米13992石。光绪年间(1875~1908),为赔款和主办新政,规定各省自由筹款以充实地方经费。光绪三十三年(1907),永嘉岁科漕粮米1980石,折银2160两。
  民国初期,田赋袭用清制,分上、下两期,上期田赋为地丁,下期为抵补金。民国元年至20年(1912~1931),金额以银元为单位计算,永嘉县实征地丁银1240373元,抵补金695226元,合计1935599元。
  民国20年(1931)裁厘后,地方收入锐减,凡自治、公安、保卫、教育、筑路、水利等各项经费,皆汲取田赋附加摊派,致使附加迅速增加。22年(1933),永嘉征税108730元(银元,下同),省附加68137元,县附加99973元,合计276840元。23年(1934),永嘉有田639455亩,地与基81845亩,山31625亩,征上期田赋68400元,下期田赋33000元。永嘉县于田赋外附加建设特捐48029元,建设附捐8677元,上期田赋县税特捐38030元,下期田赋县税特捐5016元,田赋项下县自治附捐15252元,田赋项下教育附捐7789元,田赋项下治虫经费2410元,田赋项下弥补预算附捐7952元,田赋串捐7056元,会昌镇(今属瓯海县)特捐600元,官涂礁捐550元。是年5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减轻田赋,废除苛捐杂税,可是这个决议未付诸实施。24年(1935),永嘉田赋90000元(法币),省附加税就达50000元。26年(1937)永嘉上则田的上、下期田赋每亩每年征税1角8分,而各项附加合计则高达6角4分,是正税的3倍。
  民国30年(1941)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制定田赋征实办法,规定田赋正附税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为标准。第二年增至4市斗,提高1倍。还实行附田赋带征县级公粮30%,地方积谷13%,当年征县级公粮49852石,32年(1943)带征公粮24063石,33年(1944)带征公粮12123石。带征公粮标准,按照原有赋额计算,31~32年(1942~1943)每元征稻谷1市斗。34年(1945),奉令豁免。35年(1946)起,改为每元征稻谷九市升。36年(1947),永嘉县实征田赋50473石,其中上交中央19571石,省税10816石,县留20086石。
  农业税
  永嘉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原来田赋、公粮统称为农业税。民国38年(1949)4月5日起,根据浙南特委《征收公粮临时条例》,将田地按质量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为八级。采用累进税率向田地所有者征收农业税。同年,《浙江省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颁布,田地分甲、乙、丙、丁四种,按等级和数量征收农业税。当年永嘉征收农业税粮食5605吨。1950年,以每户每人平均粮食收入75公斤为起征点,采取金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征收。地方附加按正税15%征收。当年征收农业税粮食14838.2吨,附加2996.8吨,合计17835吨(包括永强、梧埏、三溪、藤桥四区)。1952年,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以6月30日实有人口为准)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分24个累进级累进计征,于秋季一次征收。
  1956年,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农业税改由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1958年,农业税税制进行改革,改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税率调整为13.6%。正税计征额调整为24365吨,地方附加为12%。1961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调低农业税计征额,改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1965年开始,执行“先征后购”原则。地方附加按正税15%征收。1974年,根据藏粮于民,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方针政策,对耕地计税面积进行调查、调整农业税负担。1979年,根据省政府《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若干具体问题》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年均每人口粮不到200公斤、集体分配收入人均不到50元,免征农业税。当年50公斤稻谷由原征收价9.50元调高为11.5元。缺粮队代金原征收价8.40元调整为8.60元。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出现多种形式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但是仍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采取“户交队结”或“户交户结”结算办法。从1986年起,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由粮食部门按先征后购原则,在纳税人出售粮食价款中,先征农业税,解交国库,征收代金的农业税,由各乡(镇)政府征收。1989年起,粮食定购价,早稻每50公斤调高为22.20元,继续实行“实物征购,货币结算”办法。
  从1950年开始,每年都实行农业税减免,在减免照顾中有社会减免,灾情减免。1988~1990年,设贫困县减免。
  农林特产税
  1954年以前,农林经济特产,评定产量折合主粮计征,按农业税率征收。1955年,农林特产税开征林木、毛竹、药材、茶叶4个品种。林木包括原木、板木、枕木、坯木等;毛竹包括原竹、纸料、水竹等。林木税率为10%,按实际收入征收。茶叶税率为7%。药材,永嘉仅白术一种,税率为15%,实行随售随征,由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森工站、中西药公司代扣代缴。1961年9月1日起,竹、木税率由原来的10%调低为8%,中药白术税率由原来的15%降低为13%。1973年1月1日,农林特产税正、附税合并,茶叶、桐子、桕子、油茶子税率从8.05%调整为8%,原竹、原木税率由原来的7.2%调整为9%,白术税率调整为14%。1978年后,农林经济特产迅速发展。1981年,简化税收计算方法,计税收入改按林业供销部门实际收购价计算。原木税率按实际收购价2%,原竹按实际收购价3%(含附加税)征收。1988年,扩大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增加水果、西瓜等品目,收入大幅度上升。1989年,农林特产税收入达380300元,比上年的145711元,增长1.61倍,为省分配任务的116%。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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